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本市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安监总管三〔2022〕1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2〕2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wei)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wei)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wei)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wei)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wei)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wei)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wei)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wei)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今后,采用危(wei)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wei)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 2022 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wei)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三、在涉及危(wei)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首批重点监管的危(wei)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wei)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的危(wei)险化工工艺目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三、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的化工企业,并抄送从事化工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以及有关具有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4092_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试行)(2012年)_20120604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发[2012]39号发文日期:201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6月4日《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由全市禁止部分、中心城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
对各个目录的禁止、限制和控制要求如下:一、《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中心城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除外)在外环线以内(国家和市级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除外)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批发经营除外)运输和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除外) 在外环线以内禁止零售。
国家和市级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公布。
二、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外环线以内使用《目录》中中心城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采购,并委托交通港口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按公安部门制定的区域、路段和时段配送。
具体认可程序,由相应主管部门制定。
三、《目录》中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或者中心城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外环线以外和外环线以内位于国家和市级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应当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化学试剂除外):(一)生产、储存环节1.生产、储存企业应当设在国家和市级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
本条款所属的储存企业,包括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和仓储经营企业。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围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1.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标准,建立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除杭州湾北岸化工产业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实施联合审批。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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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风险分级管控培训参考材料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材料汇编2018年03月19日目录第一部分相关文件与标准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1)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沪安监行规〔2017〕1号) (9)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7〕28号) (17)第二部分评价方法概述 (21)风险矩阵法(L.S) (21)作业条件风险程度评价(LEC) (25)第三部分填表说明 (28)第一部分相关文件与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6年4月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以下简称《指南》)以来,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迅速贯彻、积极行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扎实推进,初见成效。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根据《指南》的要求和各地区、各单位的探索实践,现就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二)工作目标。
尽快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二、着力构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一)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沪应急行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2020年7月2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30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为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及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用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帮助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异常信息处置情况,辅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对预警信息的即时核实、及时处置和消警反馈;负责监测预警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第五条市应急局是全市监测预警系统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辖区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编制监测预警系统操作手册指导各辖区规范使用,定期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动态;负责确定市级监控值守机构,明确监控值守机构工作职责并做好监督指导;负责对接应急管理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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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本市首批重点监管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11]1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本市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
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1〕130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化工设计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名录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
公司要认真学习领会《重点监管名录通知》、《措施和原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广泛组织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及时把相关精神传达到有关部门和本地区、本系统每家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学习、全面自查,掌握本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情况,查找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结合我市开展的各项专项工作,开展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抓紧调查梳理,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开展全面排查,认真对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抓紧梳理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涉及的企业名单,掌握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现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治理,并填写上海市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登记表和上海市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调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电子版可从网站上下载),于2011年11月31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生产、储存、经营、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尽快纳入下半年执法检查计划,并从2012年起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生产、储存、经营、使用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他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四、进一步提高工艺、设备自动化控制水平。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应督促本地区、本系统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生产、储存装置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
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
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应于2012年底前完成。
新建的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五、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和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要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并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3号)要求,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附件:1.上海市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登记表
2.上海市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调查统计汇总表(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