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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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匡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社会教育水平,特设立本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名称为“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扶助贫困学生,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包括:资助贫困学生的学费、书籍费、生活费等,开展助学活动,组织教育培训,开展教育研究等。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赞助、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基金会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二章理事会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八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董事长由基金会发起人担任,副董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等。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决议以过半数成员的允许为有效。

第三章监事会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工作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审查和监督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评估基金会的工作效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基金会的遵守法律法规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决议以过半数成员的允许为有效。

第四章秘书处第十五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运营机构,负责基金会的具体工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七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和协调基金会的各项工作,管理基金会的资金和资源,撰写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基金会的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1.1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财富的合理利用,依法设立基金会。

1.2 基金会的名称为“XX基金会”,注册地点位于XX市XX区XX 路XX号。

1.3 基金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二、基金会的宗旨2.1 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财富的合理利用,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基金会的宗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支持和推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的发展;(2)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推动公益事业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3)积极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支持和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金会的资产来源3.1 基金会的资产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赠;(2)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拨款;(3)基金会的投资收益;(4)其他合法收入。

3.2 基金会的资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遵守财务纪律和会计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基金会的组织架构4.1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4.2 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组成,董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4.3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审议和决定基金会的章程、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报告;(2)选举和罢免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3)审议和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4)监督和检查基金会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5)决定基金会解散、清算和终止的事宜。

4.4 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各个部门和岗位。

五、基金会的运作机制5.1 基金会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会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2)自主独立原则,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3)规范管理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4)科学决策原则,依据事实和数据进行决策,注重效益和成果的评估。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宗旨,致力于资助贫困学子,提供教育援助,推动教育公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条基金会的名称为“助学基金会”,英文名称为“Education Assistance Foundation”。

第三条基金会的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注贫困学子,提供资助与援助,助力其接受优质教育,实现自我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与进步。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捐赠:接受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款项;2. 遗赠:接受个人、企事业单位的遗赠款项;3. 投资收益:通过合法投资获得的收益;4. 其他合法形式的收入。

第六条基金会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贫困学子资助:为经济难点的学生提供资助,包括学费、书籍费、生活费等;2. 教育援助:开展各类教育援助项目,如奖学金、助学金、教育培训等;3. 教育公平推动: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改善教育条件,促进教育公平;4. 教育研究与交流:开展教育研究,推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与交流。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捐赠人、重要捐赠人等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包括章程的修改、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的制定等;2. 监督基金会的运行情况,确保基金会的合法、规范运作;3. 选举或者罢免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4. 审核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与透明度。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行管理;2. 负责基金会项目的策划、组织与实施;3. 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的监督;4. 负责基金会的宣传与推广工作;5. 负责与相关部门、组织的沟通与协调。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会名称本基金会名称为XXX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性质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慈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成立。

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基金会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开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和谐。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关,由有志于慈善事业的公民组成。

理事会的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包括慈善家、企业家、专业人士等。

2.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本章程、决定基金会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等。

3. 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换届办法,以及理事会的日常运行管理等事宜,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条:理事长1. 落实本基金会的决策和事务管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

2.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和批准基金会的重要文件、协助组织和管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六条:秘书处1. 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管理等事务。

2. 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

第三章:基金会活动第七条:基金会活动范围基金会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贫困帮扶:开展贫困地区的资助和援助工作,改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

2. 教育支持:资助和援助优秀学生、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提高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利用。

3. 环境保护: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项目。

4. 文化传承:资助和扶持文化艺术事业,保护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

5. 社会福利:为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提供援助和关爱,改善其生活状况。

第八条:项目筛选和管理1. 基金会对捐赠项目进行筛选和申请评估,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公益性。

2.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和管理各项慈善项目,进行项目评估和监督。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和住所)本基金会名称为“[基金会名称]”,英文名称为“[英文名称]”。

本基金会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条(性质)本基金会属于[公募/非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宗旨描述,如“致力于支持教育、环保和公益事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原始基金数额)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来源于[资金来源描述,如“社会各界捐赠”]。

第五条(业务范围)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列举主要业务范围,如“资助教育项目、环保活动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六条(理事会)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七条(理事)理事的资格:[详细列出理事的资格要求]。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详细列出理事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第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详细列出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召开:[详细列出会议召开的规定]。

第三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财产来源)本基金会的财产来源:[列举财产来源]。

第十一条(财产使用)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明确财产使用的主要方向和限制]。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三条(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十四条(终止程序)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列出终止情形]。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剩余财产处理)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教育基金章程模板

教育基金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基金会名称],英文名称为[Foundation Name]。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旨在通过社会捐赠,支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1. 扶持贫困学生,提供助学和助教支持;2. 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和尊师重教的单位和个人;3. 支持教育改革、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4. 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金额]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位于[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包括:1. 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教育事业发展;2. 对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提供资助和救助;3. 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品学兼优的学生;4. 支持教育改革、科研项目、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5. 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6. 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7. 管理和运作基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人数]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人数]名,秘书长1名。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1.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 对教育事业有深厚的感情和贡献;3. 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4. 拥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任期[年数]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本基金会财务独立,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章程范本

基金会章程范本

基金会章程范本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促进社会进步,依法设立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基金会为非营利组织法人,全称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促进社会公益为己任。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名誉理事是负责基金会承诺的工作,并在必要时为基金会提供联系、协调和帮助的资深人员。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财产源泉包括:捐赠、遗产、投资收益等。

第五条、本基金会遵循“自愿捐赠、服务社会、公正透明”的理念,贯彻“合理使用、合规经营、稳健投资、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基金会的目的和任务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使命和责任。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二)推进科技创新和进步,以及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持;(三)倡导并推广环保、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公益事业;(四)组织社会志愿者的活动,提升社会志愿者的能力和水平;(五)进行公益项目之间的合作,共同推进国家优先发展的领域等。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具体项目以及业务范围,应当在法规和本章程的范围之内,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第九条、本基金会不得利用资助公益事业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名义谋取商业利益或者滥用资金。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财务和管理手段,对基金会的受助者、捐款结算进行核查,便于责任追究和事业推进,做到用人不煽、用财不腐。

第三章:基金会的组织架构第十条、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承担基金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决策等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一条、会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指示实施和监督基金会的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基金会各部门。

理事按照选举产生,在理事会的决定下批准基金会的各项事宜,并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活动进行监督。

基金会章程9篇

基金会章程9篇

基金会章程9篇基金会章程 1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收入;(二)捐赠收入;(三)基金增值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资金的用途:(一)开展尊老敬老活动;(一)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二)支持有关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三)参与、举办青少年或有关公益事业;(四)表彰奖励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和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五)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的支出,在募集资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本金由县慈善总会统一管理,建立专门帐户,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对所有捐赠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在案,长期保存,定期公布。

基金会章程 2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对本基金会尚未实施终结的项目继续捐赠用于公益目的;(二)捐赠给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志愿者发起成立的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组织;(三)捐赠给其他有需求的社会公益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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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英文名称:Education Foundation of Jilin University,缩写:EFJLU.第二条本基金会是利用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给吉林大学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吉林省。

第四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教育、培养人才、建设学校、服务社会。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吉林大学已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教育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募集基金活动;(二)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三)奖学、奖教、资助贫困生;(四)依法进行基金运作和投资;(五)开展对外联系与合作;(六)接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委托,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活动;(七)开展教育、培训、咨询及与捐赠方、受捐方联谊等活动;(八)支持、资助与吉林大学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本基金会可以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三)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四)诚信公正,有组织管理能力,愿意从事基金会工作;(五)对学校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本职岗位上享有较高威望;(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拥护基金会宗旨;(二)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参加本基金会重要事宜讨论和决定等活动;(五)参加基金会理事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六)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七)积极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八)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九)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决定基金会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审定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主任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非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六)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七)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须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审批重大项目资金投放;(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基金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投资收益;(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学科专业建设;(二)资助科研开发项目;(三)支持校园建设;(四)奖励品学兼优的在读学生;(五)资助贫困生;(六)奖励在教学、科研、开发、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投资及其他业务活动;(八)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九)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在本地域范围内公告募捐;(二)接收国外百万美元以上的捐赠;(三)投放股市、国债、企业的资金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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