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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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检测畜禽药物残留取样规范

国家规定检测畜禽药物残留取样规范

国家规定检测畜禽药物残留取样规范
1、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

牛奶样品从奶
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进行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2、科学确定抽样方式。

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

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3、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

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
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和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4、对于已发布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
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5、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
总表。

6、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
样品追溯制度。

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
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
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

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

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

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

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是国家制定的针对兽药残留检测的操作规程,旨在规范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该规程对兽药残留检测的样品处理、方法选择、仪器设备、质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一、引言兽药残留是指兽用药物在动物体内残留的物质,可能会通过食物链传播到人类体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

加强对兽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旨在规范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样品处理1. 样品收集:收集的样品应代表性,取样时应注意避免污染,并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唯一性。

2. 样品预处理:根据检测方法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提取、净化、浓缩等。

3. 样品保存:处理完的样品需按要求保存,避免发生物质的降解和污染。

四、方法选择1. 根据检测的目的和要求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如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质谱法等。

2. 检测方法应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准确性和可靠性,且经过验证和确认。

五、仪器设备1. 使用优质的兽药残留检测仪器设备,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六、质控要求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检程序、质量控制方法、实验室管理、数据处理和记录等。

2. 实验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避免出现干扰和错误。

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为兽药残留检测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确保了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保障了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

各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和单位应严格依照规程执行,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健康。

【2000字】第二篇示例: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是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操作规程,主要用于指导兽药残留检测的实验室操作。

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检测要求

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检测要求

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检测要求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畜牧业规模的扩大,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要求。

本文将从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概念、检测方法及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概念兽药是指用于治疗、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以及促进动物生长的药物。

然而,在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为了提高养殖效益,往往会滥用兽药,导致兽药残留在动物的组织和食品中。

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是指在食品中残留的兽药及其代谢物的含量。

兽药残留的存在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例如引发过敏反应、耐药性病菌的产生等。

因此,食品中的兽药残留的检测要求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二、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通常分为物理、化学与生物学方法三类。

物理方法主要通过观察食品样品的形态、色泽、异味等来判断兽药残留情况。

物理方法较为简单快捷,但对于微量残留的兽药难以准确检测,且缺乏客观性。

化学方法是采用化学分析手段来检测兽药残留。

常见的化学方法包括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法等。

这些方法能够实现兽药残留在食品中的定量检测,具有高灵敏度和准确性,但需要专业设备与技术支持。

生物学方法通过利用某些生物体的生物反应来检测待测物。

常见的生物学方法包括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免疫层析法等。

这些方法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选择性,但受到样品状况和检测试剂的干扰。

三、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要求为了确保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安全性,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首先,要求农药及化肥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兽药残留调查和风险评估,明确合理使用兽药。

其次,饲料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添加兽药,并进行兽药残留的检测。

同时,饲料添加剂也必须标明兽药残留物含量。

接着,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兽药使用标准,按照规定的剂量和使用时间使用兽药,并保留相关记录。

最后,食品生产企业应对从畜禽养殖场收购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兽药残留的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档案。

禽畜类兽药残留的测定

禽畜类兽药残留的测定

上机检测
• 用混合标准工作溶液分别进样,以工作溶 液浓度( ng/mL)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 标,绘制标准工作曲线,用标准工作曲线 对样品进行定量,样品溶液中十六种磺胺 的响应值均应在仪器测定的线性范围内。 在上述色谱条件和质谱条件下,十六种磺 胺的参考保留时间见表2。十六种磺胺混合 标准总离子流图参见图A.1和图A.2。
• 近年来国外许多研究表明,有抗菌药物残 留的动物源食品可对人类胃肠的正常菌群 产生不良的影响,使一些非致病菌被抑制 或死亡,造成人体内菌群的平衡失调,从 而导致长期的腹泻或引起维生素的缺乏等 反应。菌群失调还容易造成病原菌的交替 感染,使得具有选择性作用的抗生素及其 他化学药物失去疗效
• 动物用药后,一些性质稳定的药物随粪便、尿被 排泄到环境中后仍能稳定存在,从而造成环境中 的药物残留。高铜、高锌等添加剂的应用,有机 砷的大量使用,可造成土壤、水源的污染。杨居 荣等研究发现,砷对土壤固氮细菌、解磷细菌、 纤维分解菌、真菌和放线菌均有抑制作用。 Wollenberger L等发现喹乙醇对甲壳细水蚤的急 性毒性最强,对水环境有潜在的不良作用。 Strong L等报道了阿维菌素、伊维菌素和美倍霉 素在动物粪便中能保持8周左右的活性,对草原中 的多种昆虫都有强大的抑制或杀灭作用。另外, 已烯雌酚、氯羟吡啶在环境中降解很慢,能在食 物链中高度富集而造成残留超标
• • • • • • • • •
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仪:配有电喷雾离子源。 匀质器。 旋转蒸发器 液体混匀器 离心机。 分析天平:感量0.1 mg,0.01 g。 移液器:1 mL,2 mL。 鸡心瓶:100 mL。 样品瓶:2 mL,带聚四氟乙烯旋盖。
液相色谱一串联质 谱仪
液体混匀器
鸡心瓶
• 从全部样品中取出有代表性样品约1 kg, 充分搅碎,混匀,均分成两份,分别装入 洁净容器内。密封作为试样,标明标记。 在抽样和制样的操作过程中,应防止样品 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的变化。 • 将试样于-18℃冷冻保存

兽药药残管理制度范文

兽药药残管理制度范文

兽药药残管理制度范文兽药药残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防范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带来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涉及兽药使用和兽药残留检测。

第三条兽药残留的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

第四条兽药残留的管理内容包括兽药使用规范、兽药残留监测、兽药残留标准、监管责任的落实、追溯体系建设以及处罚制度等。

第二章兽药使用规范第五条养殖户在使用兽药时应遵循以下规范:(一)选择合格的兽药产品,遵循正确的使用方法;(二)按照兽药的种类、用途、用量、用药周期等使用要求进行使用;(三)确保兽药的使用不超出兽药使用的限定范围;(四)遵循兽药禁忌和使用周期,严禁滥用兽药;(五)记录兽药使用的详细信息,包括用药时间、药物品种、使用剂量等;(六)养殖户应定期进行兽药使用的自查,并保留相关兽药使用记录。

第六条养殖企业在使用兽药时应遵循以下规范:(一)明确兽药使用的专责人员,确保专业人员的兽药知识和技能;(二)建立兽药使用流程,明确兽药申购、兽药配药、兽药使用等环节的责任分工;(三)制定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兽药使用的时间、剂量、方法等规定;(四)加强对兽药的检验和质量控制,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包括兽药的名称、批号、使用日期等;(六)定期对兽药使用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兽药残留监测第七条对畜禽产品进行兽药残留检测是预防兽药残留的重要环节之一。

兽药残留监测主要包括抽样检验、实验室分析等环节。

第八条兽药残留检测机构应获得相关资质,确保兽药残留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抽样检测应随机抽取,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二)抽样检测应涵盖各个畜禽产品生产环节,包括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三)抽样检测应遵循抽样计划,包括抽样数量、频率等;(四)抽样检测应严格按照相关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

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一)定义与目的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残留(简称兽药残留),是指兽药的原形或其代谢物在动物细胞、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如奶、蛋)中的蓄积和贮存。

兽药残留对消费者可能产生毒害作用,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和消费安全。

为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凡申请在食品动物(如牛、羊、猪、禽、水产养殖动物等)使用的兽药均需进行残留试验,兽药残留试验必须在靶动物进行。

(三)兽药残留试验的主要内容1. 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

2. 用于建立兽药产品的休药期的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规律试验。

3. 用于兽药残留消除规律研究的残留标示物检测方法的验证试验。

二、试验设计(一)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1.概述首次用作兽药或改变靶动物且没有相关代谢研究资料的兽药需要进行此项试验。

一般使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进行代谢试验。

如果有其他试验手段可以科学开展总残留测定试验,也可以不采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

所有试验必须遵守兽药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所有涉及到放射性标记的兽药和其他基质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代谢试验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包括:(1)总残留的消除试验,即给药后不同时间点采样的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毒性作用的残留(Residues of toxicological concern)的消除数据;(2)主要代谢物的确定;(3)残留标示物的确定;(4)残留靶组织的确定。

2.总残留的消除试验一般在主要品种的靶动物体内进行,获得的试验数据有时候可以外推到次要品种的动物。

(1)放射性标记兽药一般选择使用14C标记,也可以使用3H、32P、15N或35S标记。

必须提供标记的位点,可以标记一个或多个位点。

标记物的化学纯度必须达到95%。

(2)动物及饲养处置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商业品种和靶动物群,要提供动物来源、体重、健康状况、年龄和性别等数据。

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

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

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是中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兽药残留检测工作。

本规程包括了样品的采集、保存和处理,分析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结果的评定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43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操作规程-2008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包括了该操作规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定义和术语等内容。

该操作规程的目的是保障兽药的使用安全,并规范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采样本章主要说明了采样的目的和原则。

采样是兽药残留检测的关键步骤,对采样的时间、地点、样品数量、采样工具等都有详细要求。

同时,还对不同类型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了具体的采样要求。

第三章:样品保存和处理本章详细介绍了样品保存和处理的要求。

样品的保存要求包括保存容器、温度、封存、标签等方面,以确保样品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样品的处理要求包括对不同类型的样品进行预处理的方法和步骤,在样品中加入试剂进行提取等。

第四章:分析方法本章重点介绍了兽药残留的分析方法。

该操作规程不仅要求检测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求选择和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分析方法。

对于目前常用的色谱法、质谱法和免疫学方法等,也有具体的要求和应用指南。

第五章:质量控制本章主要讲述了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和要求。

在兽药残留检测过程中,质量控制是确保结果准确可靠的关键。

该章节要求检测机构在样品检测中应建立并执行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如样品的加标回收率、质量标准品的使用等。

第六章:结果评定本章说明了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的判定标准和评定方法。

具体内容包括阈值标准、检出限、定量、定性和不确定度等方面的介绍,以及对合格结果和不合格结果的处理要求。

第七章:报告和档案本章要求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进行书面报告,并指明所用方法、结果评定及不确定度的计算等内容。

同时,还强调了结果的保存、备份、保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章:管理和监督本章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检测工作符合标准规定。

兽药残留实验设计方案

兽药残留实验设计方案

兽药残留实验设计方案兽药残留实验设计方案一、实验目的:研究不同兽药残留对动物体内的影响,评估其对畜禽产品质量与安全的影响。

二、实验设计:1. 实验动物选择:选择健康的实验动物,如小白鼠、家兔等。

2. 兽药选择:选择常用的兽药,如抗生素、抗寄生虫药物等。

3. 实验组设计:分为不同剂量组和不同时间点组。

a. 剂量组设计:将实验动物随机分为低剂量组、中剂量组和高剂量组,分别注射相应剂量的兽药。

b. 时间点组设计:将同一剂量组的实验动物分别在给药后的不同时间点(如1小时、3小时、6小时等)进行取样。

4. 对照组设计:同时设置空白对照组,不给予兽药注射。

5. 取样方法:给药后的相应时间点,采用无菌穿刺器具取样,如采血或采集组织样品。

6. 样品处理:采集的样品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血液样品进行离心分离血浆或血清,组织样品进行切割或均质处理。

7. 兽药残留检测:使用相关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如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液相质谱法(LC-MS)等。

8. 数据分析:将样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比较不同组别和时间点之间的差异。

三、实验步骤:1. 动物饲养:提前将实验动物进行适应饲养,确保其健康状态。

2. 兽药准备:根据实验设计,准备相应兽药和药剂,按照剂量组和时间点组进行标记。

3. 给药操作:按照实验设计,分组给药,记录给药时间和剂量。

4. 取样操作:按照实验设计,选择相应时间点进行样品采集,采用无菌操作。

5. 样品处理:将采集的样品进行标注并进行相应处理,如离心、切割或均质等。

6. 兽药残留检测: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对样品中的兽药残留进行检测。

7. 数据记录和分析:将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进行数据分析,比较不同组别和时间点之间的差异。

四、实验安全:1. 实验操作:实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实验室操作规范,使用相关防护手套和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避免药物直接接触皮肤或口腔。

2. 剂量控制:兽药剂量选择合适的剂量,避免给予过高浓度的兽药产生严重的毒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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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一)定义与目的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残留(简称兽药残留),是指兽药的原形或其代谢物在动物细胞、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如奶、蛋)中的蓄积和贮存。

兽药残留对消费者可能产生毒害作用,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和消费安全。

为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凡申请在食品动物(如牛、羊、猪、禽、水产养殖动物等)使用的兽药均需进行残留试验,兽药残留试验必须在靶动物进行。

(三)兽药残留试验的主要内容1. 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

2. 用于建立兽药产品的休药期的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规律试验。

3. 用于兽药残留消除规律研究的残留标示物检测方法的验证试验。

二、试验设计(一)用于确定兽药在靶动物体内残留物的性质和量的代谢试验1.概述首次用作兽药或改变靶动物且没有相关代谢研究资料的兽药需要进行此项试验。

一般使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进行代谢试验。

如果有其他试验手段可以科学开展总残留测定试验,也可以不采用放射性标记的兽药。

所有试验必须遵守兽药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所有涉及到放射性标记的兽药和其他基质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代谢试验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包括:(1)总残留的消除试验,即给药后不同时间点采样的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毒性作用的残留(Residues of toxicological concern)的消除数据;(2)主要代谢物的确定;(3)残留标示物的确定;(4)残留靶组织的确定。

2.总残留的消除试验一般在主要品种的靶动物体内进行,获得的试验数据有时候可以外推到次要品种的动物。

(1)放射性标记兽药一般选择使用14C标记,也可以使用3H、32P、15N或35S标记。

必须提供标记的位点,可以标记一个或多个位点。

标记物的化学纯度必须达到95%。

(2)动物及饲养处置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商业品种和靶动物群,要提供动物来源、体重、健康状况、年龄和性别等数据。

在猪(约40~80kg)、羊(约40~60kg)和鸡可以分别进行一个代谢试验。

对于牛,在肉牛(约250~400kg)进行的试验可以应用于奶牛,反之亦然。

成年反刍动物牛和羊的数据可分别外推到小肉牛和羔羊,若有原因表明反刍动物在未反刍之前和成年之间的代谢有明显不同,需要单独进行反刍前小肉牛和羔羊的靶动物代谢试验。

对于泌乳期奶牛需进行单独的奶中总残留的消除试验。

所有动物在试验前必须有足够的适应期。

尽管有时需要使用代谢笼进行试验,但饲养过程尽可能接近正常商业的方式。

动物必须健康,用于试验前不能使用药物,但应做必要的处理,如接种疫苗、驱虫等。

处理后,动物必须要有足够药物的消除期才能应用于代谢试验。

总之,必须提供试验动物历史用药记录。

(3)兽药剂型及兽药处理对于给药的兽药剂型的制备、稳定性要进行描述。

尽可能使用接近预期的商业剂型。

给药途径必须与预期给药途径(如内服、皮肤、肌注、皮下注射等)相同。

采用内服给药时,要确保通过混饲或饮水、灌胃或大丸的含药制剂要全部被动物摄入,而不会污染环境。

给药剂量采用预期最高的剂量,给药时间采用预期最长的给药疗程时间,或者兽药在动物体内可食性组织中达到稳态的时间。

必须全程使用标记兽药进行试验。

对于连续或长期使用的药物,要预先进行一个残留物达到稳态浓度的测定试验。

当一个药物单剂量用药显示零休药期,这时要证实吸收相是完全的。

当采用混饲或饮水兽药处理时,要尽可能接近实际的用药方式,如一天给药两次。

动物试验至少设4个采样点,若兽药预期用于雄性和雌性,则动物性别需雌雄各半(鱼除外)。

采样时间必须合适。

每个采样点最少动物数如下:大动物(牛、猪、羊):3头家禽:3只鱼:6尾泌乳期奶牛(用于牛奶残留试验):8头,高产、低产都要,要有代表性。

蛋鸡(用于蛋残留试验):保证每个点可以收集10枚蛋。

对于试验显示零天休药期的药物,采样时间点设计要反应不同区域到达屠宰场的时间,一般采样点分布要求如下:家禽:0~2、3~4、6小时大动物:0~3、6~8、12小时牛奶:0~12小时要同时进行空白试验,采集样品用于空白对照分析。

动物屠宰采用商业方式,一般采用放血处死。

如果证明不会对代谢物分析造成干扰,也可采用化学处死方法。

(4)采样在每个采样点,要采集足够量的可食性组织。

采集的样本不得进行任何洗涤或处理。

所取样本应立即做好标记、均匀分成若干等份、包装,保存于-20℃冰箱,对于不稳定的药物应置于相应要求的温度下存放至测定。

推荐的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见表1。

表1 药物代谢试验中推荐的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可以选择性收集动物的排泄物和血液样品。

排泄物主要包括粪便和尿液。

测定排泄物和血液中残留量,可以了解给药后药物的物料平衡。

排泄物是药物代谢物的良好获取来源,进一步用于药物的环境风险评估。

一般采用液体闪烁计数仪测定样品中药物的放射性活性的总量。

应按照样品湿重计算药物原形和代谢物的含量,单位是μg/kg。

3.主要代谢物的确定样品中第一个时间点(对于连续给药产品,为达到稳态浓度的时间点或者是给药结束或接近结束的时间)的代谢物达到或超过总残留物的10%,或其浓度达到或超过100μg/kg,或AUC超过总残留量的10%,则可认定该代谢物为主要代谢物。

采用TLC、HPLC、GC、MS等方法进行代谢物的测定分析。

要对总残留中所有组成进行有效的分离,并对是否是从药物代谢产生的化合物进行确定。

一类新兽药对主要代谢物需做结构确证。

一般不进行次要代谢物的确定,但如果发现有可能残留物在较低浓度有毒性作用,则要进行次要代谢物的确证。

4.靶组织的确定靶组织是指药物(原形和代谢物)残留浓度最高的可食性组织,通常是消除最慢的组织。

5.残留标示物的确定通过测定原形兽药和各种代谢物的量及其与总残留量的比例来确定残留标示物。

残留标示物通常是指靶组织中残留时间最长的与药物相关的化合物(原形兽药或代谢物)。

残留标示物可以定义为原形兽药或代谢物,也可以定义为原形兽药+代谢物,还可以定义为通过化学手段转变为某一单一衍生物或碎片分子的残留物总和。

残留标示物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求:(1)已经建立了残留标示物和总残留量的关系。

(2)残留标示物适用于确定残留存在的时间,如制定休药期。

(3)必须有合适的检测方法用于检测组织中最高残留限量水平的残留标示物的量。

6. 组织结合残留或不能提取的残留量的确定可以选择性地进行组织结合残留或不能提取的残留量的测定分析。

这些残留物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况:(1)残留物和内源性化合物结合在一起。

(2)原形或代谢物和大分子物质发生化学反应。

(3)组织的基质效应封闭或降低了残留物的放射活性。

(二)用于建立兽药产品休药期的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规律试验1.受试兽药在GMP车间生产,与拟上市的产品一致。

2.动物及饲养管理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商业品种和靶动物群,要提供动物来源、体重、健康状况、年龄和性别等数据。

在猪、羊和鸡可以分别进行一个消除试验。

对于牛,在肉牛进行的试验可以应用于非泌乳奶牛,反之亦然。

成年的反刍动物牛、羊的数据可以外推到哺乳期的犊牛和羔羊,若有原因表明反刍动物的未反刍之前和成年之间的代谢有明显不同,需要单独进行反刍前小肉牛和羔羊的消除试验。

对于泌乳期奶牛需进行单独的奶中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试验。

所有动物在试验前必须有足够的适应期,饲养过程尽可能接近商业正常的方式。

动物自由采食和饮水。

用于乳房内灌注研究的奶牛必须是无乳房炎的健康的奶牛。

3.动物数量最少16只动物分4个采样点进行残留标示物消除试验。

不同的消除试验每个采样点对动物的要求如下:(1)牛、猪及羊体内组织残留消除试验每个采样点至少4个动物,建议动物体重分别为:猪约40~80kg、羊约40~60kg、肉牛约250~400kg。

(2)产奶动物的奶中残留试验对于泌乳期的动物试验,随机抽取不同泌乳阶段的动物至少20头,早期阶段的动物产奶量高,晚期阶段的动物产奶量低;对于干奶期的动物试验,最低也要求有20头动物。

(3)家禽的残留标记物消除试验组织残留消除试验必须保证每个点有6个样品;蛋中残留试验必须保证每个采样点可以收集10枚或以上的蛋。

(4)鱼的残留标记物消除试验一般要求每个采样时间点可以获得10个样品。

4.给药给药途径和方式必须按照标签说明进行,如用于注射的产品,要遵守给药部位和给药的方法。

对于多次给药的产品,注射给药必须在动物的左右两侧相同部位交替给药。

给药剂量采用标签推荐最高的剂量,给药时间采用标签推荐最长的给药疗程时间,对于连续或长期使用的药物,选择残留标示物在动物体内可食性组织中达到稳态的时间。

可以预先进行一个残留标示物达到稳态浓度的测定试验,以确定残留标示物在动物体内可食性组织中达到稳态的时间。

乳房灌注的药物必须同时给予4个乳区。

干乳期给药必须在最后一次泌乳后和下一次分娩前进行。

如果一个产品可以用于多种肠道外给药,则要求分别进行残留标示物的消除试验。

如果休药期是依据注射位点的消除数据制定,这时不需要再进行静注给药的消除试验。

含有相同活性成分的兽药制剂的一个残留标示物试验可以应用于不同的经皮肤给药的途径(如浸渍、喷雾和浇泼),但必须表明这个试验的给药方式是让动物获得药物的最高剂量方式。

动物屠宰采用商业方式,一般采用放血处死。

不允许采用化学处死方法。

5.采样在停药当天(大动物8~12小时,鸡2~6小时,牛奶2~12小时)必须有一个采样点,最后一个采样点应低于残留限量。

在每个采样点,要采集足够量的样品。

采集的样品不得进行任何洗涤或处理,所取样品应立即均匀分成若干等份、包装并做好标记,保存于-20℃冰箱,对于残留物有可能不稳定的样品应置于相应要求的温度下存放至测定。

推荐的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见表2。

如果在总残留消除研究中发现在其他的可食性组织中残留标示物含量最高或消除最慢,此时,需要增加该可食性组织的采样,并进行测定分析。

其他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见表3。

表2 残留标示物消除试验中推荐的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表3 残留标示物消除试验中其他可食性组织采样方式肌注和皮下注射给药的产品,必须采集最后一次给药注射位点的肌肉。

其他经皮给药的药物也要进行给药位点的药物残留测定,比如浇泼剂要采集给药部位的肌肉、皮下脂肪等。

不同动物采样的类型见表2。

进行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样品的分析后,如带皮的脂肪(猪、禽)、带皮的肌肉(鱼),就不用进行单独脂肪、皮或肌肉的测定。

肌肉样品可以采集带肌间脂肪的骨骼肌(斜纹肌)。

牛、羊的脂肪样品仅指肾周脂肪,猪和禽应采集皮脂。

对于鱼可食性组织主要包括肌肉和皮肤。

一般推荐将鱼的半边连皮带肉的部位全部进行匀浆,然后取匀浆进行测定分析。

对于比较大的鱼,需要取不同位置的等量样品混合在一起匀浆后进行分析。

如果鱼的品种太小,则可以将多条鱼样品混杂在一起匀浆获得足够每个分析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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