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1.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2.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3.希腊、罗马宪政研究4.罗马私法的精神5.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6.中世纪教会法研究7.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8.古东方法特点研究9.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10.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11.欧陆法律传统解析12.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13.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14.法德民法典比较15.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16.英国土地法研究17.英美判例法研究18.英美宪政制度研究19.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20.英美陪审制度研究21.英美律师制度研究22.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23.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24.英美侵权制度研究25.英美刑罚制度研究26.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27.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28.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29.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30.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31.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2.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3.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4.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35.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36.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37.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38.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39.西方庭审模式研究40.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41.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42.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43.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44.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5.罗马法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6.英国近代衡平法的生成与发展47.英国判例法生成与发展48.基督教神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49.日耳曼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50.论罗马法的私法自治精神51.论教会法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52.论英国判例法主义传统53.论美国宪政制度的生成与发展54.评个人主义时代的法国民法典55.德国民法发展意义56.法律的本土化与移植——以日本法制为例57.汉穆拉比法典对商业关系的调整58.古印度法律种姓制度特征及其对以后印度法律的影响59.试论古希腊公法中的民主传统60.罗马法的借鉴意义61.试论教会法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62.论伊斯兰法的特征及其对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影响63.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特点64.英国衡平法的起源与发展65.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6.1900年德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7.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68.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在法国革命时期立法文件中的体现69.美国权利法案的理论与实践70.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7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变化72.论日本1946年宪法中的和平条款73.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74.论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75.论经济法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76.普通法中“程序优于权利”如何形成77.英国信托制溯源78.英国陪审制的形成79.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80.试论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81.论洛克的自然权利论8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剖析83.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84.论梅因的法律思想85.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析86.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87.论庞德社会法学理论88.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89.论神学法律理论90.西塞罗的法律观91.论古典自然法学理论92.论哲理法学派93.论分析法学派94.论历史法学派95.论社会法学理论96.从奥斯汀法律命令说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2、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3、罗马所有权制度的发展4、试论中世纪教会法对西方法制传统的影响5、试论英国普通法产生的历史条件6、试论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7、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8、罗斯福新政立法述评9、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0、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11、《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12、法国宪法的多次变更及其原因探析13、法、德两国民法典之比较14、德国《魏玛宪法》剖析15、明治维新与日本法制的近代化16、现代西方民法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17、日本的经济立法与经济起飞18、二战后日本法的变革19、法、德宪法保障制度之比较20、欧盟法的与发展与演变。
外国法制史结论论文-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

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学生姓名:胡斌班级:学号: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否则,引起有碍本人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Copyright statement:A n y u n i t s a n d i n d i v i d u a l collection and filing various versions of this paper, without consent, shall not be lent to others in this paper, nor were principled copied or transmitted in any way. Otherwise, cause problems hinder my copyright, will assume legal responsibility.摘要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十九世纪末叶以西方学者对古代地中海地区经济史研究的其中一个学派,“现代派”强调工商业奴隶主的领导作用,把罗马的“民主”和“共和”政治归结为工商业奴隶主领导平民同贵族进行斗争的结果,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这一派不合时宜地将自由市场经济合理性的近代观念运用到古代社会去研究政治,这是站不住脚的。
我认为形成这种较为先进完备的法律除了经济原因,还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充分吸收自然法的思想成果,罗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分不开。
接下来我将从上述六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原故。
关键词:罗马法; 商品经济; 关键词3一、罗马法(一)概念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外国法制史 论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沿革与特点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况1,英美法系亦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英吉利法系”,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了教会法和商人法,并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基本制度,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由于美国法律在其中具有突出特点并占有重要地位,故称为“英美法系”。
除英国与美国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遍布世界各地,主要有: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赞比亚、乌干达、尼日利亚、加纳等等。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从中世纪后期开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日耳曼法、天主教会法以及其他来源于欧洲大陆的法律成分,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其范围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世界广大地区,包括近东、亚洲、非洲以及中南美洲等,主要成员有日本、巴西、埃及、突尼斯、南非、中国大陆等,另外,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维纳亚法律也接近于大陆法律。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在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的方面:a关于法院组织在英国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在美国有则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即是指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b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2,在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a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第一篇: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 2000字作业在近代人权观念发展较早的欧盟各国,死刑更是被全部废止。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作为与西欧各国在文化上同宗同源的美国,却一直保留并不断适用死刑,这使得美国与中国一起成为其他西方各国抨击的对象。
然而,与我国相比较而言,美国死刑执行人数却少得多,尤其是近年来更是基本呈逐年减少趋势。
可以说,这都源于美国对死刑所采取的审慎的态度与多种限制措施。
死刑是否存在1991年派尼诉田纳西(Payne V.Tennesee)一案检察官首次获准使用证明“被告人的死亡对社会而言是重大损失”证据,并因此使得向法庭提交“被害人影响声明(victim-impact statement)”成为可能。
---反映了报应与威慑的考虑死刑执行Furman v.Georgia 案中,被告以判处死刑的方法系武断和反复无常从而违反美国宪法为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审理之后, 于1972 年7 月29 日发表一段简短的法庭意见(percuriam):“在几起案件中所适用之法律与判处死刑之方式构成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和第14 条,原判死刑部分作废,发回重审”。
Furman 案围绕死刑是否属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禁止“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而展开。
案在几个方面改变了美国死刑制度的面貌:首先,作为Furman 案的直接后果,死刑案件的审理被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这就使得被告能够在定罪阶段无罪辩护的努力失败后再于量刑阶段寻求宽赦,而在此之前死刑案件之被告很难在寻求宽赦的同时还进行无罪辩护;其次,Furman 案使得死刑罪名仅限于包含有谋杀的犯罪,而之前对诸如抢劫、入室盗窃和强奸等犯罪判处死刑都是合宪的;最后, Furman 案使得美国死刑实际执行数量大为降低,如在19 世纪30 年代执行了1667 起死刑,而在90 年代仅执行了467 起死刑死刑审判摩根诉伊利诺伊州案(morgan v.illinois)中,如果陪审员不能或者不愿意考虑辩方在量刑阶段出示的减轻证据,那么他应该被适用有因回避。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的论文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的论文《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及学科特征(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外国法制史是研究除中国以外的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1] 1,[2]1。
《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含专升本)的专业基础课,其任务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学科特征1.基础性。
法学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法律史学三大门类组成。
法律史学主要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
这些课程构成了其他各门课程的研究基础,因此外国法制史对法学专业及学生来说都是必不可缺的。
2.历史性。
法律史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性学科。
历史从其本质上说是一个自然过程,历史现象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是有序的。
因此,应当注重对外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规律的把握。
学习外国法制史不但要法学基础好,而且要有扎实的史学功底。
3.综合性。
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涉及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是对外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结,涵盖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体系,是对部门法体系的综合[2]。
4.借鉴性。
自从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传统中华法系解体,我国被迫卷入法律西化,以至于我国近现代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等均是建立在西方(含日本)的基础之上。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无法摆脱西方的影响,怎样使我们的法治更胜一筹,只有大胆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等,系统掌握他们的发展脉络及基本趋势。
而若要完成这一系统掌握任务,唯一途径就是认真学习外国法律史,就学科而言,主要包括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做到洋为中用。
二、《外国法制史》教学中存在的不利局面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在本科阶段。
外国法制史结课论文

燕京理工学院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外国法制史》结课论文题目:前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化的影响专业:法学授课教师:##### 姓名:##### 学号:13###### 班级:法学# #班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4——2015 学期:第二学期2014年6月11日前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化的影响#####文法学院法学####班学号#####授课教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我国全盘学习苏联,接受了苏联的以苏维埃法概念为核心的法学理论,用以指导本国的法制实践;在宪法制度、国家机构组成、立法和司法体制及一系列立法等方面也都吸收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并且按照苏联法学教育的模式培养了大批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人才。
这一法律移植过程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中国面向全球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回顾总结这一历史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制化前苏联中国法制度一、苏联法对我国影响概述当我们回顾反思新中国法制建设史,总结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我们切不可忽视前苏联法学和法制对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产生的巨大影响。
中国与前苏联有着从情同手足的感情。
今天的中国与前苏联的继承者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上虽已分道扬镳。
但是,苏联法律思想的种子还植入在中国的土地上,并且生根结了果。
当我们要迈向法治社会,建设现代法制的时候,清理一下法制的根基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革命是在前苏联革命直接、广泛、深入的影响下发生的。
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
中国共产党人学习理解马克思主义更多、更直接不是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本身,而是从苏联的理论和实践中得来。
前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一个实践者,它的成功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产生极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是全面照搬前苏联的经验。
这种影响是从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苏维埃政权时就开始了。
外国法制史论文: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地位

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地位《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法典,它以宗教的名义及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古代印度各种姓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更是确定了古代印度妇女屈从、低下的地位。
一、起源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国度,印度教及其前身婆罗门教作为印度历史最悠久、人数最多、分布最广泛的宗教,对印度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印度教所崇拜的三大主神,分别是梵天、湿婆和毗湿奴。
其中梵天掌管创造,湿婆主司毁灭,而毗湿奴负责守护。
如此宇宙则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
印度教认为,“林伽”(男根,湿婆大神的形象之一)代表着生命,是宇宙只源和最高力量的象征,而在印度教神话中,女人则是湿婆采取“半女化”的方式产生的,即女人是通过男性自身的分化才出现的。
这是古印度妇女地位低下的根源之一。
二、《摩奴法典》中的表现《摩奴法典》是一部宗教化的法典,因而它理所当然地继承了印度教对于妇女态度。
首先,《摩奴法典》认为妇女在道德上低于男人,她们生来是邪恶的,她们是引诱者、不洁之人。
如:“摩奴把嗜睡、偷懒、爱打扮、好色、易怒、说谎、心狠毒和行为可恶赋予女子”,“在这个世界上,使男人变坏是女人的本性。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女人能把愚人甚至智者引出正道而成为爱欲和愤怒的仆人。
”并且,“她们不计较相貌,不考虑年龄,不管是俊还是丑,只要是个男的,她们就去亲近。
”“即使得到精心保护,她们还是会对夫主变心,因为她们贪恋男人,朝三暮四,天生无情。
”由此,法律和宗教规定了一系列排除妇女权益的规定。
比如说,只有受过适当训练的祭司才能举行祭祀,若由不熟练的人或不洁净的人如妇女和首陀罗来举行,就会引起危险,甚至会带来灾难。
《摩奴法典》中也规定,“女子无权接受伴诵祷告词的圣礼,这是固定的法;女子没有气力,不识吠陀,妄语成性,这是常情。
”而对男子接触妇女所设的禁忌也特别多,如“一个人不可单独跟母亲、姐妹、或女儿坐在一起,诸根甚至有力量把智者拖走。
”“他不得同妻子共食,也不得看她进食、打喷嚏、打哈欠或者随意歇着。
比较澳大利亚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比较澳大利亚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简介本篇论文将研究为何澳大利亚法制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并被视为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我们将通过比较澳大利亚法制的历史背景、体系特点和法律发展等方面,探讨其成功因素。
澳大利亚法制的历史背景澳大利亚法制的发展与英国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
作为英国殖民地,澳大利亚在其法律发展的早期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
后来随着殖民地的自治权力的逐渐增强,澳大利亚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形成了现代澳大利亚法制的基础。
澳大利亚法制的体系特点澳大利亚采用了联邦制度,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级。
同时,澳大利亚法制借鉴了英国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特点,形成了混合法系的特色。
这种混合法系的特点使得澳大利亚法制在处理各种不同法律问题时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澳大利亚法制的法律发展澳大利亚法制的法律发展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澳大利亚通过立法和司法判决逐步推动了法律的改革和进步。
例如,澳大利亚在人权、环境保护、平等权利等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并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法治形象。
结论澳大利亚法制之所以如此发达,可以归因于其独立的法律体系、灵活的混合法系特点以及持续的法律改革。
这些因素使得澳大利亚法制能够应对社会的变革和需求,并保持与国际接轨。
澳大利亚的法律发展经验对其他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 Smith, J. (2010). "The Development of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Legal Studies: The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Legal Scholars, 30(2), 123-145.- [2] Jackson, M. (2015). "The Evolution of Australian Law". Australian Law Journal, 89(4), 289-30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法制史论文
题目:试论古罗马法精神及其借鉴意义
学院(系):文法学院
年级专业: 12级国际政治
学号: ************
学生姓名:***
试论古罗马法精神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
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通过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从中寻求可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罗马法精神中国法制
罗马法作为人类古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
其原因不仅在于罗马法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其超乎文本之上的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即罗马法精神。
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 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
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是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它们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
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来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在自然法概念中加入了道德秩序的概念。
最后由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承袭并发扬光大。
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
”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它影响了罗马法学家。
在公元六世纪的《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的划分为三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
自然法被界定为: 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的, 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
应当承认,人们对自然法的争论从来未取得过共识。
但仍可得到一些共同的东西: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正义。
它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
自然法观念历经数千年,对我国法制建设至今仍有重要意义。
首先,自然法为我们寻求共同规律谋求发展提供了坐标。
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其包含着各国法律的共同规律性。
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主导方面也应是共同性的东西,亦即客观规律性。
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研究市场经济规律规范中哪些是各国法律共同性的东西,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东西。
既然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那么在共通的精神指导之下吸收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实有益处。
当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并且具有长期稳定的规律性。
其次,自然法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在我国,由于缺少“法治”的血脉以及受各种现代思潮、行政权力扩张事实的影响,我国的法律信仰正在遭受危机。
因此,现阶段要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
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2)执法严格公正。
这里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与司法。
“执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 执法者的公正与否以及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问题, 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当前的形势与未来的目标要求我们确立法律信仰的精神, 而自然法恰恰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最有益的理念诉求。
二、私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罗马法学家首先把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
他们认为,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
这种划分表明罗马法学家较早地看到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差别,这对确立更有效地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有关私法的规定占据了罗马法文本的大量篇幅,也充分说明罗马法对私法发展的重视。
私法精神对于后世西方人文精神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也对市民社会的产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当今中国,重提私法精神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首先,罗马法学家对私法的划分、对私人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的主张,使罗马法成为最早承认并保护私人权利的古代法。
罗马法创立了“个人自决”的原则,即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的束缚罗网中分离出来,使罗马法能够适应近代社会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发展方向而被近代法文明所采纳。
在今天的中国重谈这一主题有重要意义,不仅因为中国数千年历史始终是以刑为本,根本不存在私法精神,而且近几十年的时间里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到了整个法学领域。
发展私法精神就是为了补足历史所缺失的一页。
同时,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重视对个人权益、财产等的保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要求,建设现代化的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并将其上升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
罗马法之私法精神造就了这样一种良好的信念: 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所任意干涉, 这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误用与滥用。
在我国,国家广泛运用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生活, 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多元化日益被单独的中央立法和行政法规取代, 法与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私权在强大的国家面前更显弱不禁风。
因此,重提私法精神,再塑私人品格在当代中国尤显必要。
三、理性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罗马法包含丰富的理性。
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与研究的方法、模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和法典化倾向及成就。
就法律方法而言,尽管罗马法学家在他们对法律的探索过程中是极其讲究实际的, 他们将规则仅仅视为是“对事情的简要陈述”。
模范的法律制度是罗马人值得骄傲的一面。
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二千年依然颠扑不破,为后人所亲睐。
罗马法有关法律体系的分类也体现了理性的光辉。
首要的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分类方法乃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次要的则自然法、市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分类模式。
罗马法最为明显的理性的表现为法典化倾向及成就。
一般而言,“法典自身是高度理性的体现”。
事实上,罗马法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
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系统性的追求的冲动, 这种追求的成功实
现的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
因此,任何一部法典都散发出程度不等的理性气息。
我国当前,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是以理性为先导还是以经验为先导是一个常常被争论的重要问题,且常常就是不自觉的陷入“摸着石头过河”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思路。
罗马法学家在创造、解释、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始终力求人定法要符合自然法。
这种努力的结果是,使罗马法成为符合社会客观发展规律,最大限度地谋求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
这一经验对中国在立法中的价值取向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现今法的一个问题是: 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而作出规定,有时不到10 年就失去了意义,这虽然和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化有关, 但不能不认为也和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有关。
“重实践轻理论”是立法的一个深层病害。
罗马法中的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就是这种高度抽象概括的表现。
罗马法所创造的一些制度历经2000余年依然颠扑不破,只能说明它是建筑在极为坚实的理论基石上的。
我们应该从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及其成就中得到一些启示。
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是培养未来法学家及培育广大民众对法律理性认知的重要方式。
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 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对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
在这样的公民法律文化氛围当中, 要想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
只有通过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努力培养出未来推进立法完善的青年法学家, 并促使广大公民懂法用法,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才能实现由罗马法产生并为现代法治所倡导的法律理性。
四、结语
罗马法以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别具一格的特色和充实丰富的内容影响了世界法制发展的进程,它不但成为大陆法系的基石,而且对英美法系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参照作用。
如今,在罗马法的作用下,两大法系出现了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现象,这种现象将成为法律全球化的基础。
毫无疑问,借鉴罗马法以及其他优秀法律,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选择,也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必由之路,特别是罗马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价值更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