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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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农民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健康,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农产品质量标准、农田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以及农业产业化等方面探讨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程。

一、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是指为了揭示农产品的质量特点、确定农产品质量等级和质量标准,防止农产品质量欺诈行为,在农产品交易中起到规范作用的一系列规定。

农产品质量标准是制定农业标准化的基础,对于农作物、畜牧产品和水产品等都应有相应的标准。

农产品质量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农产品的外观要求、形态结构特征、色泽和气味;农产品的营养成分分析与测定方法;农产品的有害残留物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农产品的加工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等。

农产品质量标准应经过科学论证和实地调查研究,确保其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农田管理农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田管理是农业生产标准化的关键环节。

农田管理应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壤调理、灌溉和排水、有机肥料利用和土壤污染防治等内容。

土地利用规划是农田管理的起点,应根据土地质量和农产品需求,合理规划农田的种植结构和利用方式,避免随意扩大种植规模和单一作物连种连收的问题。

土壤调理是改善土壤质量的关键措施,包括土壤施肥、改良和保育等。

合理使用有机肥料、矿物肥料和微生物肥效剂,保持土壤肥力持久稳定,防止土地质量退化。

灌溉和排水是保障农田水分供应和农田排水的重要环节。

合理利用水资源,推行节水灌溉技术,确保作物需水和排水要求。

有机肥料的利用是农田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推广有机肥料的应用,减少农药和化肥对土壤和环境的污染。

三、农药和肥料使用管理农药和肥料的使用对农业生产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问题。

农业生产标准化管理规程应包括农药和肥料的使用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

农药使用规范应包括农药的种类、用量、使用方式、使用时间和作物安全期等内容,并要求农民必须按照农药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进行正确使用,防止农药残留超标。

农药标签知识(3) 农药证件

农药标签知识(3) 农药证件

(续第3期第18页)标签上的农药证件指通常所说的“三证”,即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和产品标准号。

农药登记证包括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正式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卫生用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卫生用农药正式登记证。

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以LS 开头,即“临时”的汉语拼音缩写,其编号原则是在LS 后顺序加注产品登记的年号和产品编号,如LS 20140025。

农药正式登记证号,在PD(品登)后顺序加注产品登记的年号和产品编号,如PD20040321;但有特例,如PDN37-96。

卫生用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以WL 开头,如WL20120525。

卫生用农药正式登记证号,以WP 开头,如WP20120032。

农药分装登记证号,其编号通常为LS AFBC (或PDAFBC),其中A 为所分装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F 为“分装”的意思,是分装登记证的标志;B 为生产企业取得农药分装登记证的年份,用两位数表示;C 为该分装产品在当年的顺序编号,如LS 20140137F140047、PD20102152F080050。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可续展;分装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续展。

生产批准证包括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企业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应获得生产许可证。

其编号为XK13******,其中XK 为许可证标记,13为行业代号,有效期为5年。

农药企业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应获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其编号为HNPaa******,其中HNP 为化学农药批准证书“化农批”三字的拼音缩写,aa 为省(市区)代码。

批准文件新领证书有效期为2年,换证有效期为5年。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的技术指标及其检测方法标准化的规定。

每一个商品化的农药都必须制订农药标准,并有相应的标准号。

农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每一项农药标准都有一个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组成的特定编号。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

农药标准按其等级和适用围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

国际标准又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两种。

国家标准由各国自行制订。

我国的农药标准分为三级: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家标准。

农药“三证”指农药准产证、农药标准证和农药登记证。

“三证”以产品为单位发放,即每种农药产品,同一种农药产品不同厂家生产,都有各自的“三证’。

农药原药的质量标准知识1、纯度纯度即原药中有效成份的含量,以百分率表示。

纯度是原药质量的主要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百分率越高质量越好。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农药原药质量标准,纯度应在90%以上。

在我国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原药的纯度一般也能达到90%以上。

纯度低的农药原药中杂质的含量就高,原药中杂质过多有以下害处:(1)可能会对作物产生药害。

2000年在省梅河口市稻田使用苄嘧磺隆出现药害,造成稻苗死亡。

苄嘧磺隆对稻苗的安全性较好,一般不会产生药害。

据初步研究表明:产生药害的原因是苄嘧磺隆中的杂质JP-003和JP-004含量超标。

(2)杂质较多会增高原药对人的毒性。

例如甲胺磷的纯品对大鼠的LD50为30mg/kg体重,而国有的厂家生产的50%甲胺磷乳油对大鼠的LD50为13.6mg/kg,说明毒性增高,其原因为甲胺磷原油中有5种杂质的含量较高,而且这5种杂质的毒性也较甲胺磷纯品的毒性为高。

(3)原药中杂质都对以有效成分分子中含有某元素或某原子团的量计算有效成分含量的化学分析法失去原有的准确度。

由于杂质中同样含有与有效成分相同的元素或原子团,使测定的结果产生偏差,不能反映原药及其制剂中有效成分的真实含量。

(4)原药中的杂质还给加工粉剂带来困难,因为杂质的存在使原药的凝固点下降,不易粉碎。

(5)原药的杂质能降低有效成分的稳定性,而且随着农药的使用,杂质进入环境之中,造成污染。

农药三证

农药三证

所谓农药“三证”就是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等相关信息的证明。

农药“三证”,缺一不可。

正确识别农药“三证”,有利于预防假劣农药,维护好农民朋友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孝感市消委提示广大农民朋友们:购买农药时,请认真识别农药“三证”。

1、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是以LS 或WL开头。

正式(品种)登记证号以PD、PDN或WP、WPN开头。

分装农药的尚需办理分装登记证号。

2、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如XK13?067009(40%水胺硫磷乳油),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格式如HNP33055??C0440(58%车草宝可溶性粉剂)。

3、质量标准证:我国农药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种,其证号分别以GB或Q等开头。

凡是不以上述LS、PD、XK、Q等英文开头的“三证”号,往往是自己编写的,不受法律保护,其质量值得怀疑。

农药”三证”指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

”三证”以产品为单位发放,即每种农药产品,同一种农药产品不同厂家生产,都各有各自的”三证”。

1.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属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农药的企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设备、设施、技术条件及管理素质,方能保证产品质量,并使全国范围内生产厂点有个合理布局,控制生产厂点的数量。

为此国家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农药生产企业被批准后,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级化学工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2.农药标准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

全国农业食品标准

全国农业食品标准

全国农业食品标准
5. 农产品检测方法标准: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检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确保检测结 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这些全国农业食品标准在中国的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监管作用, 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农业食品标准
全国农业食品标准是指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和中国农业农村部(MOA) 制定和发布的适用于农业食品的标准体系。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 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
全国农业食品标准包括了多个方面,涵盖了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全国农业食品标准的例子:
1. 农产品质量标准:规定了各类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包括外观、大小、色泽、口感等指标。
全国农业食品标准
2. 农产品安全标准:规定了农产品中允许的农药残留限量、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污染等安 全指标。
3. 农产品加工标准:规定了农产品的加工工艺、卫生要求、添加剂使用等方面的标准。
4. 农产品包装标准:规定了农产品包装的材料、尺寸、标识等要求,以确保产品在运输和 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是指为规范、统一农业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防止农业生产、流通中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制定的基于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技术规范、检测方法、分类和编码、标识和标签等一系列技术要求和程序,是农业领域质量和安全保障的基础和保障。

农业行业标准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标准。

指对农业生产每种产品的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比如:粮食、蔬菜、水果等。

2、技术标准。

指农业生产中的工艺流程、设备制造、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如:肥料、农药等。

3、检测标准。

指农产品的检测方法和要求。

如: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指标的检测方法和要求。

4、编码标准。

指对农产品的名称、等级、包装规格等编码要求的规定。

如:水果的品种、规格、颜色等。

5、标识标签标准。

指对农产品质量、产地、等级、规格、包装等信息显示的标识和标签。

农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农产品市场化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规范生产和流通。

农业标准规范了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工艺、技术、检测等各个环节,保证了农产品安全和质量的稳定性。

2、促进标准化生产。

标准化生产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增加农民的收入。

3、加强监管和管理。

农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执法监管部门和企业都有助于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管和管理。

4、提高消费者信任。

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制定和执行农业标准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和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制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设立了中国标准化协会,专门负责农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

中国标准化协会也通过设立标准委员会,进行更细致、系统化的标准制定。

同时,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的质量和科学性,标准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制定标准的过程应该透明、公开、民主,应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农产品质量检测技

农产品质量检测技
推动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先进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农产品质量检 测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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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挑战与对策
管理挑战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 存在管理碎片化、信息不对称、追溯体系不 完善等问题。
对策
建立全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透明化; 完善农产品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
可追。
政策挑战与对策
要点一
政策挑战
农产品质量检测政策制定和执行存在政策空白、政策执行 不力、政策调整不及时等问题。
03 农产品质量检测标准与法 规
国家标准与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 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涉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限量规定,以及农产品加工制品的微生物指标等。
要点二
对策
加强政策研究,填补政策空白;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确保 政策有效落地;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应对新情况 新问题。
07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技术创新方向
高通量检测技术
利用先进的生物芯片、质谱等技 术,实现农产品中多种有害物质 的高通量、快速检测,提高检测
效率。
智能化检测技术
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开 发智能化检测算法和模型,实现农 产品质量的自动化、智能化检测。
行业标准与规范
《绿色食品标准》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 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绿色食品标准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包装标准等。

农药标签知识(3)农药证件

农药标签知识(3)农药证件

农药标签知识(3)农药证件作者:吴志华来源:《湖南农业》 2015年第4期湖南省农药检定所(410005) 吴志华(续第3期第18页)标签上的农药证件指通常所说的“三证”,即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和产品标准号。

农药登记证包括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正式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卫生用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卫生用农药正式登记证。

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以LS开头,即“临时”的汉语拼音缩写,其编号原则是在LS后顺序加注产品登记的年号和产品编号,如LS20140025。

农药正式登记证号,在PD(品登)后顺序加注产品登记的年号和产品编号,如PD20040321;但有特例,如PDN37-96。

卫生用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以WL开头,如WL20120525。

卫生用农药正式登记证号,以WP开头,如WP20120032。

农药分装登记证号,其编号通常为LSAFBC(或PDAFBC),其中A为所分装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F为“分装”的意思,是分装登记证的标志;B为生产企业取得农药分装登记证的年份,用两位数表示;C为该分装产品在当年的顺序编号,如LS20140137F140047、PD20102152F080050。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可续展;分装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续展。

生产批准证包括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企业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应获得生产许可证。

其编号为XK13******,其中XK为许可证标记,13为行业代号,有效期为5年。

农药企业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应获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其编号为HNPaa******,其中HNP为化学农药批准证书“化农批”三字的拼音缩写,aa为省(市区)代码。

批准文件新领证书有效期为2年,换证有效期为5年。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的技术指标及其检测方法标准化的规定。

每一个商品化的农药都必须制订农药标准,并有相应的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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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

农药标准按其等级和适用范围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

国际标准又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两种。

国家标准由各国自行制订。

我国的农药标准分为三级: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家标准。

农药“三证”指农药准产证、农药标准证和农药登记证。

“三证”以产品为单位发放,即每种农药产品,同一种农药产品不同厂家生产,都有各自的“三证’。

农药原药的质量标准知识1、纯度纯度即原药中有效成份的含量,以百分率表示。

纯度是原药质量的主要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百分率越高质量越好。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农药原药质量标准,纯度应在90%以上。

在我国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原药的纯度一般也能达到90%以上。

纯度低的农药原药中杂质的含量就高,原药中杂质过多有以下害处:(1)可能会对作物产生药害。

2000年在吉林省梅河口市稻田使用苄嘧磺隆出现药害,造成稻苗死亡。

苄嘧磺隆对稻苗的安全性较好,一般不会产生药害。

据初步研究表明:产生药害的原因是苄嘧磺隆中的杂质JP-003和JP-004含量超标。

(2)杂质较多会增高原药对人的毒性。

例如甲胺磷的纯品对大鼠的LD50为30mg/kg体重,而国内有的厂家生产的50%甲胺磷乳油对大鼠的LD50为13.6mg/kg,说明毒性增高,其原因为甲胺磷原油中有5种杂质的含量较高,而且这5种杂质的毒性也较甲胺磷纯品的毒性为高。

(3)原药中杂质都对以有效成分分子中含有某元素或某原子团的量计算有效成分含量的化学分析法失去原有的准确度。

由于杂质中同样含有与有效成分相同的元素或原子团,使测定的结果产生偏差,不能反映原药及其制剂中有效成分的真实含量。

(4)原药中的杂质还给加工粉剂带来困难,因为杂质的存在使原药的凝固点下降,不易粉碎。

(5)原药的杂质能降低有效成分的稳定性,而且随着农药的使用,杂质进入环境之中,造成污染。

所以要尽可能提高原药的纯度,减少杂质的含量。

2、酸碱度酸碱度既是原药的质量指标也是制剂的质量指标。

酸碱度是指农药原药及其制剂中含游离酸或游离碱的数量,或其氢离子浓度。

限制酸碱度的目的主要是降低贮存过程中农药原药和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防止制剂物理性能改变及其使用时产生药害。

此外还可以用作评估农药对包装材料腐蚀性的参考。

FAO对原药及制剂及制剂酸碱度的质量标准均以酸度(H2SO4的含量百分数)或碱度(NaOH的含量百分数)表示,对原粉一般要求为<0.1%~0.2%,原粉及制剂的酸碱度有时以PH值表示。

我国对农药原药规定以酸度或碱度表示,对制剂大多规定以PH值表示。

3、水分含量水分含量既是原药又是制剂的质量指标。

限制农药原粉中水份含量的目的是降低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保持化学稳定性。

对粉剂、可湿性粉剂来讲限制水分含量可使制剂保持良好的分散状态,喷洒时能很好的分散到叶面上。

FAO在1971年后颁布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对农药原药及乳油、部分可溶性粉剂等剂型均有水分含量指标,而对粉剂、可湿性粉剂即无水分含量指标。

我国对粉剂的水分含量要求不大于1.5%。

但是因加工粉剂所用填料种类不同,其吸水性能有差异,有的填料吸水性强,即使水分含量高些,也不影响粉剂的分散性能;有的填料吸水性能弱,即使水分含量不太高,也会影响粉剂的分散性,因此用控制水分含量以保证粉剂的分散性的办法是不可靠的,用粉剂的流动性指标控制粉剂的分散性比用水分含量控制的办法更有效。

我国在粉剂类农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没有流动性指标,而用限制水分含量控制其分散性。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20813-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纪明、刘绍仁、宗伏霖、陈景芬、杨峻。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应标注的基本内容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农药(用于销售,包括进口)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出口农药以及属农药管理范畴的转基因作物、天敌生物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农药产品标签通则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839 农药通用名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标签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3.2 农药包装容器农药包装作为销售和使用的基本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

3.3 农药通用名称由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农药产品中产生作用的活性成分的名称。

3.4 农药商品名称由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的,用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名称。

3.5 安全间隔期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允许的间隔天数。

3.6 质量保证期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的外观、有效成分含量等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 基本原则4.1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4.2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真实,并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

4.3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通俗、准确、科学,并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5 应标注的基本内容5.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5.1.1 农药产品名称可以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以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

一个农药产品,应使用一个产品名称。

5.1.2 农药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

5.1.3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应标注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全称及含量,相应的国际通用名称等。

农药通用名称执行GB 4839的规定。

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

农药暂无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标注。

5.1.4 使用商品名称(包括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时,应经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执行5.1.3的规定。

5.1.5 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百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

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

5.1.6 农药产品的剂型标注应执行标签设计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5.2 产品的批准证(号)标签上应注明该产品在我国取得的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实施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批准文件号管理的产品,应注明有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境内生产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5.3 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5.3.1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

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等。

-5.3.2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hm2)使用该产品总有效成分质量(g)表示,或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g或mL)表示;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可采用总有效成分量或制剂量的浓度值(mg/kg、mg/L)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

其它特殊使用的,使用剂量应以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为准。

5.3.3 为了用户使用的方便,在规定的使用剂量后,可用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

5.4 净含量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应注明产品在每个农药容器中的净含量,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吨(t)或毫升(mL)、升[L(或l)]、千升(kL)表示。

净含量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5.5 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可以用以下三种形式中的一种方式标明:a) 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和质量保证期。

如生产日期(批号)“2000-06-18”,表示2000年6月18日生产,注明“产品保证期为2年”。

b) 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日期。

c) 注明产品批号和失效日期。

分装产品的标签上应分别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其质量保证期执行生产企业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5.6 毒性标志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农药产品的毒性等级及其标志。

农药毒性标志的标注应符合国家农药毒性分级标志及标识的有关规定。

5.7 注意事项5.7.1 应标明该农标签设计药与哪些物质不能相混使用。

5.7.2 按照登记批准内容,应注明该农药限用的条件、作物和地区(或范围)。

5.7.3 应注明该农药已制定国家标准的安全间隔期,一季作物最多使用的次数等。

5.7.4 应注明使用该农药时需穿戴的防护用品、安全预防措施及避免事项等。

5.7.5 应注明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等。

5.7.6 应注明该农药中毒急救措施,必要时应注明对医生的建议等。

5.7.7 应注明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5.8 贮存和运输方法5.8.1 应详细注明该农药贮存条件的环境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5.9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5.9.1 应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上一致的生产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9.2 分装产品应分别标明生产企业和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9.3 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注明其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的代理机构(或经销者)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10 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各类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以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

除草剂为“绿色”;杀虫(螨、软体动物)剂为“红色”;杀菌(线虫)剂为“黑色”;植物生长调节剂为“深黄色”;杀鼠剂为“蓝色”。

5.11 象形图标签上应使用有利于安全使用农药的象形图。

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

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象形图的使用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使用,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象形图的种类和含义。

5.12 其他内容标签上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

如对消费者有帮助的产品说明、有关作物和防治对象图案等。

但标签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作物、防治对象的文字或图案等内容。

6 标签的其他要求6.1 农药标签应粘贴于包装容器上。

标签上内容也可直接印刷于包装容器上。

如果包装容器过小,标签不能说明全部内容的,应随外包装附上与标签内容要求相同的说明书,但此时标签上至少应有产品的名称、含量、剂型、净含量、等内容。

6.2 农药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不易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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