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三轮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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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三)不遵守运营秩序,欺行霸市的。
(四)不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承揽业务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的。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物价、票据、税务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物价、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管理,秉公办事。监督检查时,应当先出示证件。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正当经营,根据国家和员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成绩突出的,由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给予表扬。
第九条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分别给予警告、50元至500元罚款:
(一)索要高价或者欺骗、敲诈乘(顾)客的。
(二)货运三轮车不按照规定装载、运输货物或者从事客运经营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对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实行限制规模、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运输管理局是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的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运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3]43号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3]43号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3)43号1983年3月12日)第一条为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正当经营和乘客安全,对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作为特种行业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人员,必须是在本市有居民户口,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三条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愿意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人员(包括现已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到所在区、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站进行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持管理站证明,到所在区、县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准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

第四条营业用人力客运三轮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车辆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出车营业。

已经审核发牌、证的车辆,如有更新、报废或转让,须向原发证机关申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货运三轮车不准从事客运营业。

第五条各区、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站应建立、健全对人员、车辆、车容、运价、报销凭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人力客运三轮车车工,必须服从所在区、县管理站的领导、管理和教育,并应遵守下列事项:一、出车营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营业执照、行车证明,并佩带统一制定的胸章标志。

二、要遵守交通管理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管理,保障行车安全,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三、合理要价,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主动付给乘客经市财税部门批准统一制定的报销凭证;不准抬高运价,敲诈勒索乘客财物。

四、不准涂改、转借营业执照、行车牌证、报销凭证和胸章标志;不准转借、出租车辆。

北京市关北京市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的应用

北京市关北京市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的应用

北京市关北京市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的应用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法规名称】北京市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发文单位】xx【发文文号】2010年第12号【发文时间】2010-09-25【实施时间】2010-09-25【正文】北京市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对北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北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六环路以内禁止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

凡在北京市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经备案的禁止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

未列人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二、列人北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环路以内实行定点销售。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本着方便残疾人购买以及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在城六区(东、西、朝、海、丰、石)共同确定定点销售单位。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车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批准文件,便于追溯产品来源。

三、北京市残疾人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残联出具的购车证明等实名购买。

北京市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 -回复

北京市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 -回复

北京市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回复此次关于北京市电动三轮车管理的新规,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和回答。

首先,为什么制定新规?电动三轮车作为垂直领域中的一种交通工具,近年来在北京市的使用量也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一些电动三轮车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给城市交通带来很多问题和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北京市制定了一些新规以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

其次,新规中都包含哪些内容?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电动三轮车的注册和管理。

所有电动三轮车都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同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电动三轮车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是关于电动三轮车的规格和性能要求。

新规规定了电动三轮车的大小、速度、载重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是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的资格要求。

驾驶电动三轮车需要持有相应的证照,并通过考试来获取驾驶资格。

四是限制电动三轮车的行驶范围和时间。

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需求,新规限制了电动三轮车的行驶范围和时间,以减少交通拥堵和安全事故。

五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对于那些违反新规的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注册人等,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接下来,新规的实施会给市民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带来哪些影响?首先,对市民来说,新规将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有序性,减少因电动三轮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和拥堵。

其次,新规将规范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和管理,增加对电动三轮车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市民的用车质量和安全保障。

而对于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来说,他们需要获得相应的证照和通过考试,以获得合法的驾驶资格。

同时,他们需要遵守新规的各项要求,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最后,新规的具体实施和推行措施是什么?在新规的具体实施和推行过程中,需要政府、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和支持。

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大对电动三轮车管理的宣传力度,增加市民对新规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需要加大对电动三轮车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新规的各项要求,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7日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车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

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非机动车管理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规划国土行政部门负责将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施划公共停车位等非机动车交通基础设施;对非机动车停车行业和自行车租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登记、道路通行和道路停放的监督管理;(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道停放的废弃非机动车的清理;(七)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电池生产和废旧电池回收、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的协同性。

北京务农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务农车辆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出行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运输的务农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三条本市务农车辆管理遵循安全、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务农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登记、检验、审验、违法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务农车辆类型及登记第五条务农车辆分为以下几类:(一)农业机械车辆,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施肥机等;(二)农用运输车辆,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等;(三)农用自用车辆,包括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

第六条务农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二)车辆外观整洁,标志明显;(三)车辆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务农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车辆所在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务农车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四)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住所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车辆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三章务农车辆检验与审验第十条务农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务农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务农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务农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务农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当报废。

第十五条务农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

第十六条务农车辆报废后,应当由报废回收企业回收。

北京市三轮电动车管理新规

北京市三轮电动车管理新规
根据《北京市三轮电动车管理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三轮电动车将实行新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三轮电动车应该从正规厂家购买,且必须取得车辆合格证和销售发票。

2.三轮电动车应该在规定的销售点注册,进行登记备案,并申请电动车牌照。

3.在北京市区域内,三轮电动车必须遵循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行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4.三轮电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性能,不得改装或涂漆。

5.三轮电动车所有者应该购买交强险,并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运营。

以上是目前北京市对于三轮电动车管理的最新规定,旨在加强管理以确保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94年第3号]
【批准部门】北京市政府
【批准日期】1994.01.11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94.07.01
【实施日期】199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
(1994年第3号)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大型畜力车等车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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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规三轮车补贴标准

北京违规三轮车补贴标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骑三轮车代步。

三轮车便捷、灵活,并且在很多地区价格相对较低,因此备受消费者青睐。

然而,随着三轮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出现了违规运营的情况。

为了规范三轮车市场,许多城市开始出台相应的违规三轮车补贴标准。

首先,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对违规三轮车的管理非常重视。

为了保障居民的安全出行,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补贴政策。

按照规定,违规三轮车须拥有合法行驶证和驾驶证,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运营车辆。

而非法运营车辆将不再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也不符合相关补贴标准。

其次,北京市还规定了违规三轮车的污染排放要求。

根据最新的环保政策,违规三轮车必须符合现行排放标准,否则将不符合补贴资格。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政府对车辆的排放控制要求越来越严格。

违规三轮车若未能达到相关要求,将会被视作环境污染因子,无法享受政府的补贴政策。

此外,违规三轮车在路面行驶的时候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北京市交管部门明确表示,违反交通规定会被视作违规行为。

其中,严重违规行为包括逆行、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

对于这些严重违规行为,政府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贴。

同时,为了保障市区交通秩序,政府还明确规定了三轮车的禁行区域,无论是否违规,这些区域内的三轮车都将无法享受相关补贴。

此外,北京市政府也鼓励违规三轮车采取环保措施,提供补贴来鼓励其改善交通工具的燃料效率。

根据相关政策,政府将为那些具备一定环保特点的违规三轮车提供一定的补贴。

例如,符合国家燃油标准或采用新能源技术的三轮车,可以享受政府补贴。

这一政策旨在推动违规三轮车升级换代,提高交通工具的环保水平。

总结起来,北京市对违规三轮车的补贴标准主要包括持有合法行驶证和驾驶证、符合环保排放标准、遵守交通规则和禁行区域规定、具备一定环保特点等。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三轮车市场,提高交通工具的环保性能,并保障市民的交通安全。

通过执行这些补贴标准,政府期望能够引导违规三轮车合法运营,并逐步实现交通环保和规范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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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三轮车管理:现状、问题和建议————基于简单调查基础上的政策分析在北京车水马龙的大街上,或者狭小逼仄的胡同里,经常可以看到吃力地行驶的人力三轮车。

三轮车夫大多衣着陈旧,神色拘谨,带有所谓“外地人”的明显特征,他们和依靠他们自己的力量驱驶的那种简陋的交通工具───人力三轮车,与北京随处可见的现代建筑和豪华车流构成一幅对比强烈的街景。

从上世纪30年代北京街头出现第一辆营业性的人力三轮车,直到80年代初,人力三轮车一直是北京城里的一种普遍而廉价的交通工具。

但是现在,这种老式的脚踏三轮车似乎已经不再为北京这座日益现代化的城市所欢迎和接受了。

在一些市民和市政管理者看来,人力三轮车不仅是一种应予淘汰的落后的交通工具,而且还是造成交通阻塞等城市问题的原因之一。

这种认识已经体现在北京的城市管理政策之中,人力三轮车被视为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和危害治安的因素,从而成为被清理、整顿的对象。

城管人员对三轮车围追堵截、强行收缴,甚至因此导致执法人员与被管理者的暴力冲突,是北京的街头经常可见的一幕。

作为北京居民,我对自己生活的城市里这类经常可见的场景感到十分尴尬和不安。

不用进行严密的论证,仅凭直觉我即强烈地感觉到,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存在严重的问题。

为了解北京市人力三轮车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我进行了一些简单调查,包括电话访问了北京市交通委员运管处、亚运村非机动车管理站、通州车管站、石景山非机动车管理站,对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的从业人员进行了街头访谈,查阅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对北京市人力三轮车管理政策进行了初步分析,并试着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北京市人力三轮车管理的基本情况(一)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发展情况人力三轮车是上世纪20年代进入北京,30年代开始用于营业性的客货运输,在最盛时期,三轮车、人力车曾担负着北京80%的客运量。

50年代以后,随着电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发展,北京人力三轮车市场很快萎缩。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上世纪70年代末。

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内公共交通和私家汽车迅速发展的同时,北京的人力三轮车数量出人意料地出现了快速增长,在过去20间出现了两个增长高峰:一个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初,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成为北京居民的一个新职业。

这部分从业人员被称为“板爷”,是北京居民中较早自谋职业的群体之一。

另一个出现于九十年代,虽然出租车的大量出现使人力三轮车基本退出客运市场,本地居民操此业者也大为减少,但在此同时,大量外地农民工涌入北京,蹬三轮车成为他们中很多人谋生的手段,北京市有人力三轮车数量因此而急剧增加。

据统计,截止到2001年底,北京市共有各类人力三轮车71万辆,由于目前北京市存在数量可观的未经登记、没有牌照的所谓“黑三轮”,因此这一统计数字要远远低于北京市实际拥有的三轮车数量。

按其用途,人力三轮车可分为三类:小三轮车,规格尺寸较小,带车斗,车斗容量小,主要是本地居民家庭使用;人力货运三轮车,带拖板或车斗,运载量较大,主要用于货运;人力客运三轮车,带车厢,可乘坐一至二人,主要用于客运。

从目前情况看,居民家庭自用的小三轮车,大多在社区内行驶,涉及的管理问题相对较少;客运三轮车的运营集中在已经开发的旅游景点、胡同等,由经批准成立的专门公司经营,三轮车的数量受到严格控制,管理也相对规范。

而货运三轮车数量大,存在大量没有牌证的“黑车”,运行范围较广,是管理中的难点和重点。

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的从业人员数量,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统计。

北京市发布的2001年度劳动和就业人口统计数据,有两个指标涉及这部分从业人员,其一是按产业统计的就业人口,在“社会服务业”栏目中,属于“其他经济”性质的“其他社会服务业”人员,为3.2万人,其中包括了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的从业人员;其二是按行业统计的“交通运输辅助业”从业人员,共3.3万人,其中也包括了从事三轮车营运的从业人员人。

这两项指标的统计范围,都仅限于有北京市户口且三轮车履行登记手续的从业人员,大量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的外来农民工,以及三轮车没有无牌证的从业人员,则没有被涵盖在内。

因此,北京市实际运营中的人力三轮车和直接从业人员的数量,都远远超过官方统计的数字。

(二)现行管理政策1•管理机构北京市人力三轮车管理的政策依据,是1987年北京市政府发布,并于1997年修改的《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北京市交通局(现为交通委)是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本辖区的管理机构。

公安、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机关,各依职责进行监管。

北京市交通局(现交通委)对人力三轮车实行双层属地管理,市级设立车管理站,负责在全市范围实施管理,并对各区县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协调。

人力三轮车实行属地管理,车辆登记管理、申办运输经营许可证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各区县设立人力三轮车管理站(登记站),负责本辖区居民的三轮车上牌、过户、补领牌证、转籍等手续的办理。

要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经营,除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外,还必须获得区县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

2•主要管理措施《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规定,对人力三轮车实行“限制规模,严格管理”的方针,体现这一方针,北京市主要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车辆注册管理。

新购置的人力小三轮车、客运三轮车和货运三轮车,必须到所在区县管理机构登记上牌;车主名称、地址变更的,应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三轮车过户的,新车主应到所在区县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车牌或行驶证丢失的,要按规定及时补办。

从业人员限制。

只有拥有北京常住户口的人员,且没有固定职业或者待业的,才可以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

运输经营许可。

将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列入许可经营范围,在进行工商行政登记后,还必须经区县三轮车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营运证》后方可营业。

经批准用于运输的车辆发给营运标志。

行驶范围限制。

限制人力三轮车行驶的范围,规定领有红色牌照的人力三轮车可进入二环地区,领有黄色牌照的可进入三环地区。

为减少城区的三轮车,规定通州、房山、门头沟等远郊区县可以核发人力货运车黄牌,其他区县停止核发货运三轮车黄牌和红牌;各区县均不再核发人力客运三轮车红牌。

上述几项管理措施,体现了北京市对人力三轮车限制发展的方针。

3•相关的税收、行政收费和罚款税与人力三轮车直接相关的税收和行政收费,项目、标准如下:行政收费。

新领、换领、补领新式车号牌,每付收费50元;新领、换领、补领行驶证,每套5元;变更、过户、转出、注销,手续费5元。

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核不收费。

原来征收过的人力三轮车客货运管理费,自2003年7月起取消。

行政罚款。

对未经批准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的,罚款1000元;对于在运输中索要高价或者欺骗、敲诈顾客的,不按规定安装营运标志或者不携带《营运证》的,以及涂改、伪造、转借营运标志和《营运证》,或者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经营的等行为,除可给予警告、暂扣或注销营运标志外,还可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税收。

对人力三轮车直接征收的税收是车般使用税,标准为人力小三轮车每年每辆6元,人力客、货三轮车每年每辆12元。

鉴于非机动车价值较低,在家庭资产中占的地位下降,而且税收征管成本太高,北京市已决定自2004年开始,停止对包括人力三轮车在内的非机动车征收船使用税。

二、北京市人力三轮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调查,我认为当前北京市人力三轮车管理,在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两个层面存在问题。

从政策制定层面来看,主要问题是:1•片面强调限制数量。

北京市对人力三轮车实行“限制规模,严格管理”的方针,其公开的理由是人力三轮车作为交通工具已经陈旧过时,影响市容,阻碍交通。

但是,这种认识有其片面性,或者正如有人指出的,正落入了汽车文化、大都市偏好影响下出现的思维盲区。

北京地域范围广大,道路状况差别很大,人力三轮车运输与汽车运输有较大互补性,汽车适合于长途、大量的客货运输,而三轮车则适于短途、小量的客货运输,具有价格低廉、灵便的优点,适合在社区、胡同内使用。

而且,人力三轮车不消耗能源,没有污染,是北京这样的城市应当积极发展的交通工具,一些专家学者对此也持肯定态度。

上世纪80年代以后,北京市人力三轮车数量大幅增长的事实说明,人力三轮车运输有其一定的市场空间,在北京的交通体系中应当占有一席之地。

目前,北京人力三轮车数量确实超过实际需要,但是,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三轮车本身。

由于大量外来农民工无业可就,很多人只得选择用人力三轮车提供运输服务、进行商品贩运等作为谋生和养家糊口的手段。

应当说,这是近年来北京市人力三轮车数量明显增加的主要原因。

解决人力三轮车数量过多问题的关健,是取消对外来农民工就业的种种限制,给其提供更多现实的就业门路。

如果不解决好相关问题,在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片面限制人力三轮车的发展,甚至象有的城市那样简单取缔人力三轮车,不仅难以执行,而且在经济上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2•突出管理,弱化服务。

北京市对人力三轮车进行多方面管理,为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营的从业人员设立了大量义务,但是却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

实际上,人力三轮车运输业作为一个劳动密集行业,其做作业人员大多文化水平、劳动技能偏低,政府应当从税收优惠、收入补贴、转岗培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服务和帮助。

鉴于目前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的从业人员多为来自外地的农民工这一实际情况,政府可在技能培训、车辆维护等方面给予扶持,更多地将管理体现于服务之中。

3•不允许外地人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

实际上,北京当地人已经很少有人从事三轮车运输了,从事这一职业的主要是外地来京务工的农民。

只允许本地人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业,是一种过度管制的做法,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一是形成了转购、转租带牌二手车的市场,实际上是外地人向本地人购买三轮车的牌照、营运证。

据说,一辆无牌的二手车,一般价值200元至500元,而牌证齐全的二手车价格可高出300元,这实际上是一种“灰色经济”。

二是很多外地人的三轮车无法正常登记领证,人为地将大量人力三轮车限制在“制度”之外,造成了大量不登记、无牌照的“黑三轮”的存在。

三轮车无论作为一项资产,还是作为一种生产资料,都没有必要规定只允许本地人拥有和运营。

现在,外地人在北京可以购置房屋等不动产,也可以购买机动车辆,仅仅对其购买和拥有人力三轮车进行限制,则无法让人理解。

4•处理、处罚程序规定不严格。

对于人力三轮车的罚款、没收等处理、处罚决定,很多是当场作出、当场实施,行政相对人根本没有获得救济的机会。

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于收缴的“黑三轮”,也不向车主出具收据。

从政策执行层面看,主要问题是:(1)执法行为的粗暴甚至野蛮。

北京市区县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针对人力三轮车的执法行动,见诸公开报道的就有所谓“见一缴一”(证牌不全的三轮车发现一辆扣留一辆)、“公开销毁”(用压路机碾压、电焊枪切割等方法销毁没收来的三轮车)等做法,在2003年7月以前,甚至还有没收“黑车”和同时收容遣返“三证”不全的车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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