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华北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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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隐患排查通知(3篇)

民航安全隐患排查通知(3篇)

第1篇民航安全隐患排查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民航局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民航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民航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排查范围本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覆盖民航全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民航机场安全设施设备、运行保障、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2. 民航飞行安全、航空器适航性、空中交通管制、气象服务等方面;3. 民航旅客运输、行李货物安全、航空食品、机场保安等方面;4. 民航航空维修、航空油料、航空器材等方面;5. 民航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意识等方面。

二、排查重点1. 机场安全设施设备:重点排查机场跑道、滑行道、停机坪、航站楼、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运行保障:重点排查航班运行过程中的各项保障措施,如航空器维护、油料供应、气象服务、空中交通管制等,确保航班安全运行。

3. 消防安全:重点排查机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等,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通道畅通、标识清晰。

4. 应急救援:重点排查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5. 航空器适航性:重点排查航空器维护、维修、改装、适航性验证等方面,确保航空器适航性。

6. 空中交通管制:重点排查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设备、管制员培训、管制运行等方面,确保空中交通安全。

7. 民航旅客运输:重点排查旅客行李货物安全、航空食品、机场保安等方面,确保旅客安全。

8. 民航内部管理:重点排查民航内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安全意识等方面,确保民航安全管理水平。

三、排查要求1. 各级民航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2. 各级民航单位要按照排查范围和重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机场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办法

机场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机场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办法机场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管,提高安全运行品质,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持续安全,根据国家、省、民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部门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和特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或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机场自身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整改,无需关闭机场或限制运行的隐患;(三)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机场自身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部分需要地方政府、民航局方等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否则机场应限制运行的隐患;(四)特别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特别大,已严重影响机场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机场自身无法排除,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民航局方协助解决,否则机场应关闭的隐患。

涉及机场运行、服务质量等的相关问题,视同隐患处理。

第 2 页共 7 页第三条航站各部门是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建立并落实从负责人到每位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监察室负责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主动落实隐患整改中涉及的规划、设施设备、人员、资金和外部协调等问题。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报告。

二、职责第七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机制,并要将外包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统一管理,主动推进隐患识别、整改工作。

民航安全隐患排查计划

民航安全隐患排查计划

民航安全隐患排查计划一、前言民航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安全,在日益发展的民航交通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我国民航局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措施,其中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是其中的重要一部分。

本文将从安全隐患排查的背景、目的、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背景民航交通作为现代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民航运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存在,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保障民航安全,特别是为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我国民航局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中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的制定是对民航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补充,它主要是通过对民航运输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巩固和提高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这对于预防和减少空中事故,确保民众出行的安全和顺畅,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安全隐患排查的目的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民航运输活动的安全状况,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具体来说,安全隐患排查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2.提高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和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3.促进民航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4.加强对民航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安全意识,全面提高安全文化。

综上所述,安全隐患排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航运输的安全发展,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维护国家的民航安全利益。

四、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

包括机场、航空公司营地、航空器材和设备等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

2.运输工具的安全隐患排查。

包括航空器、船舶和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安全隐患排查。

3.生产制造过程的安全隐患排查。

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录1概述1⼀1.1⽬的和依据1⼀1.2适⽤范围1⼀1.3基本要求2⼀1.4相关概念2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6⼀2.1安全隐患排查机制6⼀⼀2.1.1安全隐患排查⽅法6⼀⼀2.1.2持续排查安全隐患7⼀2.2安全隐患信息管理机制7⼀⼀2.2.1安全隐患信息收集7⼀⼀2.2.2安全隐患信息报告7⼀⼀2.2.3安全隐患信息通报和共享8⼀⼀2.2.4掌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8⼀2.3安全隐患分级管理机制9⼀⼀2.3.1安全隐患分级负责9⼀⼀2.3.2安全隐患分级治理10⼀2.4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评估机制11⼀2.5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跟踪验证机制121⼀⼀2.5.1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跟踪12⼀⼀2.5.2安全隐患治理措施效果验证13⼀2.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问责机制13⼀⼀2.6.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职责13⼀⼀2.6.2实施问责14⼀2.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15⼀⼀2.7.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15⼀⼀2.7.2实施监管16⼀2.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持续完善机制163保障措施174附则17⼀附件1民航⽣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清单样例19⼀附件2民航⾏政机关安全隐患清单222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1概述1.1⽬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航安全⼯作重要指⽰批⽰精神,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事故⼯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国家安全⽣产法律⼆法规⼆⽂件,以及‘民⽤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等民航有关规章⼆规范性⽂件要求,制定本指南三本指南着⼒从长效机制建设⾓度,系统梳理了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概念⼆流程⼆⽅法和要求,为民航⽣产经营单位依法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民航⾏政机关建⽴相应监管机制提供指导三各单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件的要求,结合⾃⾝安全⼯作实际,建⽴并实施符合⾃⾝实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做法三1.2适⽤范围本指南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民⽤航空器1经营⼈⼆飞⾏训练单位⼆维修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空中交通管理运⾏单位⼆民⽤机场(包括军民合⽤机场民⽤部分)以及地⾯服务保障等单位(以下统称民航⽣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以及中国民⽤航空局和中国民⽤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政机关)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作三1.3基本要求(1)全⾯覆盖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要落实到⼈员⼆飞机⼆设施设备等所有安全⽣产要素中,落实到发展决策⼆管理机制⼆⼯作制度⼆⼈员资质等所有安全管控层⾯,落实到思想认识⼆责任意识⼆职业道德⼆⼯作作风等所有安全⽂化理念上三(2)重点突出三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和特点,强化航空公司⼆机场⼆空管等运⾏系统重点单位⼆部门⼆岗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切实落实三基建设要求,不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三(3)标本兼治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既要坚持即整即改,⼜要从机制建设⼊⼿,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作为⽇常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三(4)实事求是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应秉承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安全隐患不掩盖⼆不回避⼆不推脱,发现⼀起治理⼀起,举⼀反三⼆防患于未然三1.4相关概念2(1)危险源我国的安全管理理论将危险源划分为两⼤类,即第⼀类危险源和第⼆类危险源三第⼀类危险源为: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意外释放⽽导致不安全事件的能量或有害物质,如能量载体⼆压⼒容器⼆危险物质等三第⼆类危险源为:可能导致能量或有害物质的约束或限制措施失效或破坏的不安全因素,如安全⽣产管理制度⼆⼈员操作⼆设备设施⼆运⾏环境⼆⽣产⼯艺等三ICAO‘安全管理⼿册(SMM)“(Doc9859)(第四版)将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引发或促成航空器事故征候或事故的状况或物品三综合考虑我国的安全管理理论⼆ICAO关于危险源的定义以及民航⽣产经营单位安全⼯作实际,本指南将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引发或促成事故⼆事故征候或其他不安全事件的状况或物品,包括制度程序⼆职责⼆⼈员⼆设备设施/物品⼆落实⼆监督检查⼆运⾏环境⼆实施效果等⽅⾯内容三(2)安全隐患国家安监总局‘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规定“将安全隐患定义为:⽣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的物的危险状态⼆⼈的不安全⾏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事故⼯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将安全隐患表述为:风险管控措施失效3或弱化极易形成隐患,酿成事故三综上,本指南将安全隐患定义为:风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措施失效的环节,包括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发⽣的物的危险状态⼆⼈的不安全⾏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关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事故⼯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的要求,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的双重预防机制三⾸先,全⾯开展风险管理⼯作,通过系统⼯作分析⼆变更风险管理等⽅式识别和控制⽇常运⾏中的危险源;在此基础上,针对风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措施失效的环节,通过安全保证环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三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三民航⽣产经营单位可参考图1⼆图2建⽴双重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三图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关系4图2⼀双重预防机制(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SMS的关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结合SMS的实施进⾏,特别是已经建⽴SMS的民航⽣产经营单位,应与安全保证⼆风险管理⼆安全绩效管理等⼯作结合开展三通过安全检查⼆内部审核⼆内部评估⼆事件调查⼆安全信息分析等安全保证⼯作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通过风险管理⼯作,查找安全隐患发⽣的深层次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通过设置安全绩效指标,监控⼆验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三(5)安全隐患零容忍安全隐患零容忍要牢牢把握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治理和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履职的零容忍三安全隐患排查零容忍是指民航⽣产经营单位能够有效排查⽣产经营中影响安全⽣产的所有重⼤安全隐患和⼀般安全隐患及其状态⼆影响路径⼆影响范围,各级管理⼈员和⼀线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有清晰的认识三安全隐患治理零容忍是指民航⽣产经营单位针对所有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实施技术措施或管理措施,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消除或缓解⾄可接受的⽔平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履职零容忍是指民航⽣产经营单位和民航⾏政机关应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作职责和监管职责,针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建⽴问责机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中出现的不履职⾏为追究责任,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贯彻落实⼆达到预期效果三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2.1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持续⼆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作,有效识别⽣产经营中影响安全⽣产的所有重⼤安全隐患和⼀般安全隐患,及其状态⼆影响路径⼆影响范围三2.1.1安全隐患排查⽅法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安全隐患排查的职责⼆程序⼆⽅法和⼯具,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安全隐患排查的范围⼆内容和频次,监督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作三6安全隐患排查⼯作应与现有的SMS⼯作结合开展,将安全检查⼆安全审核⼆内部评估⼆事件调查⼆安全信息分析等作为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式,将安全隐患排查融⼊SMS⼯作中三2.1.2持续排查安全隐患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隐患排查融⼊⽇常安全管理⼯作,持续⼆常态化开展三针对⽇常⽣产经营中的组织机构调整⼆运⾏模式和运⾏程序变化⼆运⾏业务变化⼆季节更替等影响安全⽣产的重要变更,在实施变更风险管理后,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三2.2安全隐患信息管理机制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安全隐患信息收集和报告机制,详细记录本单位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并按照要求向上级单位和民航⾏政机关报告三2.2.1安全隐患信息收集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安全隐患信息收集机制,内部各级机构分别对各⾃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信息进⾏收集和管控三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少建⽴两级安全隐患清单,对于下设分⼦公司⼆中⼼⼆分局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多级安全隐患清单,分别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信息进⾏收集和持续跟踪⼆管理,安全隐患清单具体格式可参考附件1三2.2.2安全隐患信息报告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安全隐患信息逐级报告机制,各级机构应定期将安全隐患信息报告上⼀级机构三民航⽣产经营单位7应按照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的安全隐患信息三各地区管理局应建⽴符合辖区特点的安全隐患信息报告机制,建⽴本辖区的安全隐患清单,具体格式见附件2,定期收集辖区各民航⽣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信息,掌握辖区安全隐患及其治理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和需采取的监管措施,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三各地区管理局针对民航局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按照民航局安全检查⼆督查等专项⼯作部署要求(如安全⼤检查⼆⾏政督察等),定期报告民航局三2.2.3安全隐患信息通报和共享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安全隐患信息通报和共享的机制和渠道,针对运⾏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通报和共享,以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合⼒三(1)民航⽣产经营单位针对运⾏中发现的其他单位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对⽅进⾏通报三(2)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在以下范围内共享安全隐患信息:单位内部的各业务部门⼆中⼼等;单位内部的各分⼦公司⼆基地等;集团内部的各成员单位;⽇常运⾏中有业务联系的其他单位三2.2.4掌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民航⽣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员和⼀线员⼯应根据岗位职责,掌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信息,并根据安全隐患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安全隐患治理措施三主要负责⼈应总体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各分管负责⼈应掌握分管范围内的8安全隐患及治理措施;各部门主要负责⼈应掌握本部门的安全隐患,并组织开展治理⼯作;⼀线员⼯应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掌握⼯作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安全隐患状态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民航⾏政机关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的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三飞标⼆机场⼆适航⼆航务⼆空管⼆运输⼆公安等部门应按照管⾏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了解和掌握监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三2.3安全隐患分级管理机制民航⽣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安全隐患分级负责⼆分级治理的标准和政策,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施治理措施三2.3.1安全隐患分级负责民航⽣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组织机构,建⽴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分级负责机制,对于本级机构⽆法治理的安全隐患,报上⼀级机构进⾏治理三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跨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组或团队,负责对单位层⾯和跨部门的安全隐患进⾏排查和综合治理三安全隐患治理应详细分析安全隐患出现的具体原因,从技术⼿段和管理⼿段两个⽅⾯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措施三治理措施应包括针对安全隐患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尽量将措施融⼊现有的⼯作程序⼆标准中,确保措施的持续有效实施三9安全隐患治理措施的内容⼀般包括:(1)在考虑以往措施基础上的新增措施及其实施步骤;(2)责任部门及⼈员;(3)⼈员⼆资⾦等⽅⾯的资源需求;(4)实施时限;(5)治理效果验证标准;(6)治理措施跟踪验证的责任⼈三安全隐患治理可与风险管理⼯作结合开展,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开展危险源识别和风险管控,将风险管理作为安全隐患治理的重要⼿段三2.3.2安全隐患分级治理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安全隐患的分级标准和治理政策,对安全隐患实施分级治理三安全隐患通常分为⼀般安全隐患和重⼤安全隐患,分别为:(1)⼀般安全隐患,是指风险和治理难度较⼩,发现后能够⽴即将风险消除或缓解⾄可接受⽔平的隐患三(2)重⼤安全隐患,是指风险和治理难度较⼤,应全部或者局部停⽌运⾏,并经过⼀定时间治理⽅能将风险消除或缓解⾄可接受⽔平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难以治理的隐患三重⼤安全隐患的治理措施应由民航⽣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三民航⽣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和⼯作实际,在采01⽤⼀般安全隐患和重⼤安全隐患分级标准的同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进⼀步细化安全隐患的分级:(1)安全隐患的具体内容;(2)涉及的不安全事件的严重性;(3)安全隐患治理的复杂程度;(4)导致不安全事件发⽣的可能性三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在安全隐患分级的基础上,制定安全隐患的分级治理政策,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如:(1)针对级别较低的安全隐患,可考虑通过培训⼆奖惩⼆批评教育⼆完善制度程序⼆购置硬件⼆加强监管等措施,对安全隐患进⾏治理;(2)针对级别较⾼的安全隐患,应扩⼤安全隐患治理的范围和深度,以点带⾯,重点从组织⼆系统层⾯查找原因⼆制定措施,从根本上治理安全隐患三2.4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评估机制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评估机制,明确各级安全隐患治理措施的评估职责,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达到预期效果三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评估应考虑以下内容:(1)措施的类型,包括技术⼿段和管理⼿段;(2)成本和效益,措施所需要的投⼊及其可能带来的安全收11益;(3)可⾏性,措施在现有⼈员⼆技术⼆经费⼆管理⼆法律和规章等⽅⾯的可⾏性;(4)可操作性,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可操作,避免笼统⼆宽泛;(5)预期效果及持久性,措施能否达到风险控制⽬标,能否产⽣长久效果;(6)剩余风险,在措施实施后,是否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7)衍⽣风险,是否由于实施治理措施产⽣了新的问题或新的安全风险三针对可⾏性低⼆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治理措施应及时进⾏调整,保证实现安全隐患治理的预期⽬标三2.5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跟踪验证机制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和治理效果验证机制,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预期效果三2.5.1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跟踪民航⽣产经营单位在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后,应明确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跟踪检查的职责⼆时间和标准,由专⼈对措施落实情况⼆质量情况进⾏持续跟踪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视情调整⼆完善治理措施三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措施落实应有客观的事实证据;21(2)措施落实内容应与既定的措施内容严格⼀致,不能漏项;(3)措施的完成时限应符合既定的时间节点三2.5.2安全隐患治理措施效果验证民航⽣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安全绩效管理⼯作开展安全隐患治理措施效果验证,针对安全隐患或其治理措施设置安全绩效指标,通过安全绩效指标的持续监控,对安全隐患治理的实际效果进⾏验证,确保安全隐患治理⼯作达到预期效果三治理措施效果验证应注意以下内容:(1)严格区分措施落实和效果实现,不能将措施落实等同于达到了预期效果;(2)措施效果验证⼤多需要⼀个周期,⼀般在措施落实完成后持续监测⼀段时间(如三个⽉⼆六个⽉等),⽅可对其实际效果进⾏评估和验证;(3)针对治理效果设置安全绩效指标时,⼀般采⽤过程类事件作为效果验证标准,不宜采⽤严重后果类事件作为效果验证标准三2.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问责机制民航⽣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作职责三民航⽣产经营单位和民航⾏政机关应针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建⽴问责机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中出现的不履职情况追究责任,以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贯彻落实⼆达到预期效果三2.6.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职责31民航⽣产经营单位应建⽴⾃上⽽下,覆盖各单位⼆各部门⼆各级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三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责任⼈,统⼀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建⽴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机制,包括组织机构⼆⼯作职责⼆制度程序等;(2)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提供必要的资源;(3)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4)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宣传教育和培训,确保各级各类员⼯掌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三民航⽣产经营单位的各分管负责⼈负责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本部门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线员⼯应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掌握⾃⾝⼯作岗位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进⾏治理三2.6.2实施问责民航⽣产经营单位和民航⾏政机关应针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不履职建⽴问责机制,明确问责的职责⼆程序和标准,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实施问责,应重点针对下列情况实施问责:(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健全;(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源投⼊不⾜;41(3)安全隐患治理措施不落实⼆⽆跟踪检查⼆⽆治理效果验证;(4)安全隐患治理未达到预期效果,安全隐患重复出现等三针对单位和个⼈的问责,应重点分析组织⼆制度层⾯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不⾜,从根本上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效性三民航⾏政机关针对民航⽣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不履职的问责依据‘民⽤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相关条款执⾏三2.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民航⾏政机关应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三2.7.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民航⾏政机关的主要负责⼈总体负责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建⽴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及相关制度⼆程序,定期组织开展监管⼯作;(2)建⽴辖区安全隐患清单,定期组织对安全隐患开展统计⼆分析;(3)建⽴基于安全隐患的安全监管政策调整机制,根据安全隐患统计⼆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监管政策⼆分配安全监管资源;(4)建⽴重⼤安全隐患治理督办机制,对重⼤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及效果实施督办三对规定时限内未达到预期治理效果的重51⼤安全隐患,加⼤督办⼒度,保证达到安全隐患治理的预期效果三民航⾏政机关的分管负责⼈以及飞标⼆机场⼆适航⼆航务⼆空管⼆运输⼆公安等业务部门负责⼈,按照管⾏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相应业务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进⾏⽇常监管,并根据监管结果及时采取必要的⾏政措施三2.7.2实施监管民航⾏政机关应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制度和程序,定期对辖区民航⽣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情况;(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源保障情况;(3)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落实及跟踪验证情况;(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效果情况三民航⾏政机关应建⽴根据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开展情况,调整监管政策⼆分配监管资源的职责⼆制度和⼯作程序,有针对性地调整安全监管政策⼆分配监管资源,提⾼监管效能三2.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持续完善机制民航⽣产经营单位应结合SMS管理评审⼯作,定期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的质量和有效性进⾏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视情改进⼆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提升⼯作实效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评审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61。

航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航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航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背景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航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对保障航空公司的运营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一份全面的工作方案,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目标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 提供一个系统的框架,用于识别和排查航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制定针对隐患的整治方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提高航空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工作内容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本工作方案将采取以下工作内容:3.1 信息收集- 收集航空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 了解过去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并分析其原因;- 针对航空公司的运营情况,收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3.2 隐患排查- 根据信息收集的结果,制定详细的航空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计划;- 针对航空公司的各项运营活动,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包括飞行运营、机上安全、地面运营等方面;- 使用科学、系统的方法进行排查,确保覆盖到所有潜在的安全隐患。

3.3 隐患整治- 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 落实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具体的整治措施;- 监督整治工作的实施情况,确保整治措施的有效性。

3.4 效果评估- 对整治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隐患排查的覆盖率和隐患整治的实施情况;-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案,确保持续改进。

4. 资源需求实施本工作方案需要以下资源的支持:- 专业人员:具备航空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知识的专业人员;- 技术设备:包括安全监测设备、数据分析工具等;- 经费支持:用于整治工作中所需的费用。

5. 保密措施本工作方案涉及到航空公司的敏感信息和安全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6. 实施计划本工作方案的实施计划将根据航空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确保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内容。

事故隐患排查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安全生产法1、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事故隐患排查治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2、生产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是法定义务吗?某路桥公司承揽某公路的建设施工时,临时雇佣了一批农民工。

民航华北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次修订)

民航华北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民航华北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CCAR-398《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16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督管理总局第号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201611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号)和民航局《民MD-AS-2017-02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及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华北局”)、所属监管局、辖区各生产单位及个人。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辖区各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华北局-1-及所属监管局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机制第四条各单位应依照相关法规和“对隐患零容忍”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长效机制。

第五条责任机制。

生产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负有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负有督导、督查、督办等监管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各级航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督办。

第六条岗位自查制度。

各生产单位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制度、程序、标准、方法、监督等,对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政策、治理措施、措施落实、跟踪检查、效果验证、资源保障、技术保障、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标规章标准、依据工作手册,建立岗位自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部门隐患问题管控清单、单位隐患问题管控清单。

(完整版)1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四稿)(1)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强化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导和整体安全状况的掌控能力,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按照“分级负责、全程跟踪、系统排查、有效整改、闭环管理、持续提升”的原则,部署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持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SMS)、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建设和运行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直属单位、成员机场以及与机场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与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空防安全、消防安全、空管安全等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名词解释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安全隐患存在于一项或多项危险源之中,是已经存在的违章或缺陷。

(二)安全隐患具有造成危害的必然性,是导致事故或不安全事件的直接或间接原因;(三)安全隐患能够在管理或生产过程中被识别,安全隐患应该被消除,且能够被消除;(四)安全隐患的存在是风险管理不到位的结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目的是堵塞安全漏洞。

第七条安全隐患排查是指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的活动。

第八条安全隐患治理是指消除安全隐患的过程,包括评估隐患等级、分析隐患产生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落实整改措施、验收整改效果,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对潜在衍生危害进行控制的活动。

民航局印发《关于落实民航安全责任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印发《关于落实民航安全责任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民航规〔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印发《关于落实民航安全责任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3〕51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为指导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安全责任体系与双重预防机制的有机融合,推进民航安全生产领域“四个责任”落实,编制《关于落实民航安全责任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3年12月15日附件关于落实民航安全责任的管理办法1 总则1.1目的为指导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动民航安全生产领域“四个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国务院相关文件,并参考《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民航行政机关的民航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实施。

注: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1.3定义和缩略语责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二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注:本管理办法前五章所述“责任”主要指代前者,第六章介绍后者的基本逻辑。

民航安全责任:是指民航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包括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职工的岗位责任四个责任。

机场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办法

机场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管,提高安全运行品质,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持续安全,根据国家、省、民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部门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和特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或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机场自身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整改,无需关闭机场或限制运行的隐患;(三)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机场自身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部分需要地方政府、民航局方等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否则机场应限制运行的隐患;(四)特别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特别大,已严重影响机场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机场自身无法排除,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民航局方协助解决,否则机场应关闭的隐患。

涉及机场运行、服务质量等的相关问题,视同隐患处理。

第三条航站各部门是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建立并落实从负责人到每位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监察室负责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主动落实隐患整改中涉及的规划、设施设备、人员、资金和外部协调等问题。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报告。

二、职责第七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机制,并要将外包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统一管理,主动推进隐患识别、整改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的培训,并将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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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民航华北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CCAR-398《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16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督管理总局第号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201611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号)和民航局《民MD-AS-2017-02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及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华北局”)、所属监管局、辖区各生产单位及个人。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辖区各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华北局-1-及所属监管局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机制第四条各单位应依照相关法规和“对隐患零容忍”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长效机制。

第五条责任机制。

生产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负有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负有督导、督查、督办等监管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各级航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督办。

第六条岗位自查制度。

各生产单位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制度、程序、标准、方法、监督等,对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政策、治理措施、措施落实、跟踪检查、效果验证、资源保障、技术保障、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标规章标准、依据工作手册,建立岗位自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部门隐患问题管控清单、单位隐患问题管控清单。

第七条保障机制。

完善安全决策机制。

各级安委会应充分发挥安委会最高决策、集体决策和综合协调作用,定期研究本单位隐患问题,加强政策性引导和针对性督导,实现议大事、定大事、勤质询、勤督办,上行下达,令行禁止,有要求、有措施、有落实。

严格执行安委会纪要备案制。

各生产单位安委会纪要向监管局报备,监管局安委会纪向华北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备,及时掌握-1-7情况,督导督办。

报备一般在安委会会议召开后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生产单位应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八条清单化分层治理机制。

各单位应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切实加强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改、跟踪和督办,形成管理闭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隐患后,均有义务向所属单位和监管局、华北局报告。

接到报告后,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纠正。

涉及的隐患属行业外有关单位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报告、整改跟踪记录备查。

1.各生产单位建立至少二层隐患问题管控清单。

含有分子公司或中心、分局等的单位应根据实际,建立多层隐患问题管控清单。

部门隐患问题管控清单应包括局方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地政府检查发现的问题、生产单位检查(含上级生产单位安全审计)发现的问题、生产单位风险分析活动发现的需监控的风险、岗位自查发现的隐患等。

部门隐患问题管控清单由本单位责任部门管控、安全管理部门跟踪督办,留存相关纪录备查。

生产单位隐患问题管控清单一般在部门隐患问题管控清单基础上产生,由本单位安委会议定和管控、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

-1-生产单位隐患问题管控清单和《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监管局报备。

2.监管局建立辖区隐患问题跟踪督查清单。

监管局隐患问题跟踪督查清单一般在生产单位隐患问题管控清单的基础上产生,由监管局安委会议定和管控、指定的安委会成员跟踪督查。

监管局隐患问题跟踪督查清单和《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向华北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3.华北局建立华北地区隐患问题跟踪督查清单。

华北地区隐患问题跟踪督查清单一般在监管局隐患问题跟踪督查清单的基础上产生,由华北局安委会议定和管控、指定的安委会成员跟踪督查,视情向民航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4.单位隐患问题管控清单、监管局隐患问题跟踪督查清单、华北局隐患问题督查清单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5一般不超过项。

内容至少包括:隐患类别、发现时间、内容描述、可能危害、原因分析、等效措施、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情况、关闭时间等,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添加要素,以方便后续分析。

第九条统计分析机制。

各单位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统计工作和分析利用。

1.各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统一管理。

2.隐患问题清单逐月累积,年底清算。

关注隐患问题到期整改率。

上年度年底到期未完成的隐患问题计入下年度隐患问题清-5-单。

3.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评估、总结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要素分析,有针对性地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第十条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机制。

重大隐患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确认。

一经确认,立即进行专项整治。

1.警示公示。

华北局对各单位和有关公共设施、场所等存在的重大隐患,一般在辖区范围内,以安全通告的形式警示,以通报形式公布隐患治理信息,视情在华北局网站上发布公示和通过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华北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发布。

警示、公示内容包括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重大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警示、公示的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将隐患整改具体方案,报相关监管局或华北局有关部门。

整改结束,经华北局或监管局验收确认合格后,删除相关信息。

2.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经华北局安委会核实,责任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华北局实施挂牌督办,华北局分管副局长为督办负责人;不明确的向上级反映。

上报、举报、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的重大隐患,由华北局安委会指定成员组织核查,确认责任主体、事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华北局安委会审议。

审议通过,列入隐患问题清单挂牌督办。

华北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在华北局办公网上公告督办内容,-6-向行业或社会通报挂牌督办信息,并报告民航局,视情向媒体通报。

责任主体为下级企业的,应当向其上级管理机构、母公司和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挂牌督办信息。

挂牌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重大或复杂事项,由督办责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华北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挂牌督办期间,被挂牌督办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督办责任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问题名称、基本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效措施、整改措施和整改目标、所需经费、应急预案等,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华北局根据风险程度,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采取风险防控和处理措施,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挂牌督办事项完成整改、治理,由督办责任部门报请华北局安委会审议通过后解除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问责机制。

监管部门依照《民航华北地区华北局安全生产行政约见管理办法》,对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安全工作的高管人员。

必要时,行政约见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主要股东等。

对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制不完善、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监管局和华北局上报处理建议,华北局和监管局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视情调整监-7-管工作重点,采取通报批评、行政约见、运行限制等措施。

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存在瞒报谎报缓报情况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未依法依规实施问责的监管责任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从重处理,必要时予以行业通报、媒体曝光和采取诚信管理措施。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各生产单位应持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并按照“有根有据、严格有力、重在整改、跟踪落实、巩固提高、建立档案”的原则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清单化分层治理,做到隐患排查全覆盖、隐患治理零容忍。

1.落实法定自查。

隐患排查和风险分级管控应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

坚持眼睛向内找问题,对标监管事项库,建立岗位自查清单和相应保障制度,查找贯穿生产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全过程的能够认知的所有问题,分类别、分层次地加以管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盲区。

2.落实隐患整改。

坚持敢于直面问题、善于解决问题,应依据规章标准、手册标准,对岗位自查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开展风险评估分级工作,可使用但不限于本办法附录所列方法;应对隐患问题进行清单化管控,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五落实。

3.落实检查验收。

负责隐患问题清单管控的单位、部门,应经常检查本单位、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及时指导、纠-8-偏。

应跟踪本层管控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根据整改时限,组织验收,合格的,关闭、注销、存档;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整改;第二次不合格的,应做隐患升级处理。

4.加强分析评估。

应及时开展统计分析、评估总结,按要求向所在地监管局报告整改方案、统计资料、评估结论、工作总结等,做好相关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对区内各生产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督导、督查、督办。

1.修订和发布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监督指导各生产单位整章健制和开展排查治理工作。

2.推进辖区隐患问题分层治理。

跟踪督办辖区隐患问题整改和重大隐患整改,检查评估、督导督查生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深究法定自查的实际效用和实际效果。

3.依法查处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必要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辖区安全形势和相关隐患问题管控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督促生产单位整改隐患。

4.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监管局、局机关业务部""门除依法下达整改文书、督促整改、使用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统一管理档案外,应监督、跟踪生产单位将其纳入清单管控。

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9-5.华北局和监管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受理举报信息,组织核查组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四条主责生产单位应对发现的隐患进行风险控制,采取等效措施,保证在整改完成前风险可控。

同时,应对衍生风险进行评价,防止因采取风险控制或整改措施造成新的隐患。

风险控制措施应切实可行,能在一定时间内完全消除隐患或降低风险度至可以接受的水平,且不造成新的隐患。

16一般隐患整改期限不超过个月,重大隐患不超过个月,特6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对确因不能克服客观原因难以短期内完成整改的个别隐患,生产单位应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经监管部门评估认可生产单位风险控制措施后,可在一定的时限内仅执行批准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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