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
论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

论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群体性行政纠纷时有发生,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所谓群体性行政纠纷,通常是指由众多当事人因同一或相似的行政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多样、社会影响广泛。
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群体性行政纠纷的特点使其处理难度较大。
首先,参与人数众多,容易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众多当事人的诉求可能各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使得问题的复杂性大幅增加。
其次,利益冲突较为尖锐。
往往涉及到重大的经济利益、社会权益等,各方的利益争夺激烈。
再者,社会关注度高。
这类纠纷容易引发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对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产生直接影响。
行政救济制度作为解决群体性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常见的行政救济途径,其优势在于便捷、高效。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通过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然而,在处理群体性行政纠纷时,行政复议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由于案件数量众多,复议机关可能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导致处理时间延长,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行政诉讼则是另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式。
它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特点,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
但在群体性行政纠纷中,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另一方面,诉讼成本较高,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一种负担。
在完善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方面,首先需要提高行政救济制度的知晓度和可操作性。
许多当事人由于对行政救济的途径和程序不了解,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行政救济的相关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其次,要优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对于涉及群体性行政纠纷的案件,可以设立专门的处理机制,简化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启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国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此次文章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所带来的启示。
一、分权与激励机制的引入改革开放之初,我国行政体制呈现出高度集中、单一权力决策的特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自2003年开始,我国逐渐引入分权与激励机制,将权力下放到地方一级,鼓励地方政府主动创新和担当,提升其绩效评价的权重,以激励地方政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
这种改革带来的启示是,分权与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地方创新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作为基层政府,能够更直接地了解和解决地方问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而激励机制的引入,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加注重绩效评价,提高政府治理水平,让政府更加透明公正。
二、简政放权与减少行政干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还着重推行了简政放权和减少行政干预的政策,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力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方面,通过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开办门槛等措施,大大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这种改革带来的启示是,简政放权和减少行政干预能够有效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更多地发挥监管和服务的角色,而不是过多干预市场的运行。
通过简政放权和减少行政干预,可以增强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推进政务公开与信息化建设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还着重推进了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政务公开是政府行为的透明度的体现,能够有效提升政府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而信息化建设则是为政府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和管理手段。
这种改革带来的启示是,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政府的公信力和效能。
通过政务公开,政府能够及时与公众沟通,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并能够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滥用权力。
而信息化建设则能够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便利性,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为及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学科,而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行政救济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原则,以及具体的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救济措施的一种制度。
“行政救济”一词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了纠正行政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定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救济机制。
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公正,增强公民的信任感和法治意识。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救济措施,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促使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制度来追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恢复。
2.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强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增加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和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
三、行政救济制度的原则行政救济制度的运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和有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1. 合法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救济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快捷性原则。
行政救济应当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及时处理,确保救济程序的迅速进行。
3. 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独立的救济职能,避免行政干预。
4. 公开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应当对外公开透明,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救济的程序和结果。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对策

在社会保障体系 中, 社会救助是最基础的或最
低层次的社会保障, 是公 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期 , 完善社会救助体
保 障制度不健全 ,很多困难群体难 以进入养老 、 医
疗、 失业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 看病难 、 上学难、 住房 难是他们面临的主要 困难。 据全国总工会 20 年对 03
受助者的现象 , 使得受助者 自尊心受挫 , 不利于社会
的稳 定 。 们应 当在 帮助 贫 困者 、 者 的同时注 意维 人 弱
2 社会救助资金供需矛盾突 出。 . 近年来 国家在 社会救助支出方面虽然逐年增加 , 占国家财政支 但 出的比例仍然偏低 , 供需矛盾依然突出。 城市低保制 度在实施中面临较大的资金支付压力 , 部分城市低 保标准偏低 , 不能满足分类施保 的要求 。 医疗救助 、 助学 、 住房等困难群体急需的专项救助资金严重不 足。 19 ~ 0 3 据 99 20 年五年的民政事业 费支出统计数 据, 我国民政事业费支 出占国内生产总值 比例分别
、
1社会 救 助立 法层 次 低 。 . 目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我 国社 会 救 助 立
村全部困难群体 的有效制度安排 , 专项社会救助制 度的建立和完善依然任重而道远 。
4 公 民对 社 会救 助 态度 偏 失 。 会 救助 长 期不 . 社 够公 开 透 明 , 民对 其 了解甚 少 , 至没 有 “ 会救 公 甚 社
2% 。
首先 , 确立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第一 , 保障生
存权原则 。 社会救助法救助生活困难者 , 帮助其维持
・
3 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相对缺失 。 . 由于我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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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现实困境和发展措施-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

浅谈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现实困境和发展措施-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形成了自然灾害救助、城市单位救济与农村集体救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
市场经济改革以来,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创新发展,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形成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八项救助内容。
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满足了贫困群体的基本需要,保证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系了社会和谐,促进了社会公平。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走向是:救助对象从覆盖市场转型的城市新型贫困者向全体贫困者过渡;从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为主体向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渡;从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分离向社会福利整合社会救助制度过渡;长远来看,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过渡。
关键词: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经济;市场经济;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 s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Abstract:In the period of planned economy,China formed a relief system combined natural disaster relief,urban units relief and rural collective units relief systems.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eriod,with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China has formedInterim Measures of Social Assistancewith eight rescue provisions in it.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China s social assistance is:the relief object is in the transition from covering the new urban poor to covering all urban poor;from the urban social relief system as the main body to the integrated urban and rural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from the separation of social relief and social welfare to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nd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from the government leading to the plural subject of government,market and society.Keyword:social assistance;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planned economy; market economy;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时期以救灾救济为制度主体的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至20世纪90年代末的制度过渡和转型时期;三是90年代后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到目前的制度全面建设时期。
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我国行政救济制度改革创新——以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行政复议问题为视角

[]李 军 鹏. 共 服 务 学— —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的 理 论 与 实践 [ . 家 2 公 M] 国 行 政 学 院 出版 社 , 0 7 20.
作 者 简 介 : 幸 ( 9 6 ) 华 中师 范大 学 管 理 学院 行 政 管理 专 业 2 0 苗 18 一 . 0 8级 研 究 生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农 民合 法 权 益 的 案 件 是 不 能 进 行 行 政 复 议 的 。 []刘 星. 务 型 政 府 : 论 反 思 与 制 度 创 新 [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1 服 理 M . 这 些 充 分 反 映 出 了我 国行 政 复议 的受 案 范 围是 有 局 限 的 。 杜 , ∞ 6 2 .
利 使 乡 镇 级 政 府 及 村 民 委 员 会 作 为 我 国 行 政 机 关 的 代 表 , 身 利 益 , 用 各 种 手 段 掩 饰 该 方 面 的 行 政 复 议 , 农 民 的 合 直 接 对 农 村 地 区 进 行 管 理 , 们 实 施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救 济 。 他 . 法 性 与 否 直 接 关 系 着 广 大农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通 过 查 阅 文 献 3 4 公 民 淡 视 行 政 复 议 权 利 我 国 自古 以 来 形 成 的 官 本 位 思 想 , 人 们 认 为 , 民接 受 使 人 可 以 看 出 近 些 年 来 , 我 国 农 村 土 地 征 用 复 议 案 件 多 有 发 在 凡是 与政 府 之 间发 生 的 矛 盾 , 府 永 远 是 正 确 的 , 政 生 。这 些 案 件 大 多 得 到 了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的 合 理 裁 决 , 是 政 府 的 管理 , 但 农 民 的行 政 复 议 之 路 却 多 为 坎 坷 , 至 付 出 了 生 命 安 全 的 而人 民是 很 难 保证 自身 的 权 利 的 。在 农 村 土 地 征 用 行 政 复议 甚 案 件 中, 民群 众 一 方 面没 有 雄 厚 的经 济 基 础 , 一 方 面 自身 农 另 代价 。 的法 律知 识 匮 乏 , 会 放 弃 自身 的行 政 复议 权 利 。 就
社会救济制度分析:现状、问题与对策

社会救济制度分析:现状、问题与对策学校:山东财经大学专业: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制度分析:现状、问题与对策摘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制度安排,它是社会成员生存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原有的社会救助凸显出了诸多不适,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一个牢固的社会安全网,已成为了市场经济转型的迫切需求。
本文通过分析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当代中国社会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出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中国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制度。
关键词:社会救济制度分析改革保障一、我国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自建国50来,社会救济制度一直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体系,而是非常分散,甚至可以说应急性规定比较多,尽管如此,我们仍能够看到,国家对于社会救济一直是非常重视的,不仅制定了大量法规政策规范社会救济事业,而为社会救济投入了大量才力和物力,保障了那些处于生活困境的人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城市大量流落街头的难民、灾民、无业人员等贫困人口,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发布了《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1950年6月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同年7月劳动部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拨出大量粮食和经费,对不同情况的人员给予不同的救济。
1952年全国152个城市经常得到救济的有120余万人,冬季期间达到150余万人,占各城市人口的20%-40%.从1953年到1957年国家支付城市社会救济费1亿多元,救济1000多万人。
在农村,1950年到1954年国家发放10亿元的救灾救济款及大量的救济物资,救济灾民和孤老病残人员。
[1]1956年,我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以后,在城市形成了就业与保障一体化的保障制度,农村生活困难的农民由生产队给予补助。
在这个时期,社会救济主要面向城乡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没有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社会成员,社会救济费由国家承担。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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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
一、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结构
行政救济制度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一)申诉和控告
申诉和控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救济制度中也当然适用。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救济是最有效、最权威的一种救济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处理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判决以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别作出撤销、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职责等判决,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予以变更,并可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为当事人寻求国家赔偿救济提供必要的法律前提和基础。
二、目前中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两岸的行政救济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彼此都是与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整个法制背景紧密联系的。
通过台湾地区和大陆的行政救
济制度的比较,大陆的行政救济有优点也有缺点,借鉴台湾地区的优点结合大陆特有的法制环境,完善我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
(一)人大常委会代表法律水平偏低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为我国作出很多重要决策,并监督政府工作的开展。
但是人民代表的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在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供职的人员中九成以上没有法律专业背景。
一般都是从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岗位上工作到了退休的年龄,才进去人大。
人大也由此变成了一个养老机构。
年龄和知识层次的老龄化,使权力机关缺乏开拓创新的意识和能力,与他们肩负的重大责任难以匹配。
所以向人大常委会控告因缺乏创新精神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二)行政复议制度层级不严格,机构不独立
国家规定,政府和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机构。
但是我国1/3的县级政府没有设置法制工作机构,而在剩下的设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单位,由于政府机构改革,法制工作机构与政法办公机构合并。
没有专员去及时解决纠纷,这与行政复议的“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立法初衷也相去甚远。
(三)行政诉讼
1.对行政诉讼存在抵触情绪
行政诉讼也被称为“民告官”,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的百姓大多认为,民告官是很难赢的,所以能忍则忍,不敢得罪某些机关或领导。
以至于中国的行政诉讼案件很少。
2.受案范围狭窄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采用列举法,这样有利于法官按照规定立案,但是不免限制了立案范围。
首先,列举的几种行政行为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可诉行政行为。
其次,以概括方式表明“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很模糊,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
最后,在内容上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以致一些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司法审查,大量出台红头文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时候无法可依。
三、大陆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
(一)扩大行政救济范围,纳入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如有不当,会给更多的人造成侵害,社会危害性更大。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法规和规章,内部行政行为和居间行为为不予接受复议的行政行为范围。
同时《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同时,不允许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和复议,这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剥夺了其行使行政救济的权力。
为了保护更多人的权益,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
(二)充分保障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行政救济机构缺乏独立性,必然会导致缺乏权威性,不断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这是制约行政救济制度功能发挥的最大障碍。
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当务之急。
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因此,必须改变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
司法机关的财政应当从中央直接拨付,不应从各级政府的财政中拨付。
财政不独立,当然不能再审理相关案件中保持中立。
另外,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应当独立。
司法机关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当由上一级司法机关垂直任命。
财政和人事都独立了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在审判时独立。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