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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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沭阳律师新郑市律师无极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宜都市律师平山县律师烟台律师义马市律师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逐渐增多,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也要相应而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都是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行政不作为以及其救济途径的一些内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

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第四、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

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主要救济方式▲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隐蔽性,“行政不作为”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有的游手好闲,不想主动开展工作;有的麻木不仁,不为服务对象着想;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等等,如此“不为”,意味着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这不仅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秩序,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积极作为的政府未必是责任政府,但不作为的政府则肯定不是责任政府,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政府不作为的防范机制的构筑是关键。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为及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学科,而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行政救济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原则,以及具体的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救济措施的一种制度。

“行政救济”一词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了纠正行政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定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救济机制。

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公正,增强公民的信任感和法治意识。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救济措施,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促使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制度来追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恢复。

2.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强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增加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和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

三、行政救济制度的原则行政救济制度的运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和有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1. 合法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救济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快捷性原则。

行政救济应当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及时处理,确保救济程序的迅速进行。

3. 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独立的救济职能,避免行政干预。

4. 公开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应当对外公开透明,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救济的程序和结果。

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有哪些

⾏政处罚的救济程序有哪些⾏政机关是有管理⾏政相对⼈的权⼒的,如果⾏政相对⼈违反了相关的⾏政法,⾏政机关是可以进⾏⾏政处罚的,需要送达⾏政处罚决定书。

⾏政相对⼈是可以运⽤法律救济的,那么,⾏政处罚的救济程序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在⾏政处罚中当事⼈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是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申请1、申请时效。

申请⼈申请⾏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政⾏为作出之⽇起60⽇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障碍消除之⽇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是认为⾏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2)有明确的被申请⼈;(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式。

申请⼈申请⾏政复议,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头申请的,⾏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的基本情况、⾏政复议请求、申请⾏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采取书⾯⽅式向⾏政复议机关申请⾏政复议时,所递交的⾏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申请⼈如为法⼈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2)被申请⼈的名称、地址;(3)申请⾏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期。

⼆、受理⾏政复议机关收到⾏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内进⾏审查,对不符合⾏政复议法规定的⾏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告知申请⼈;对符合⾏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向有关⾏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政复议申请⾃⾏政复议机构收到之⽇起即为受理。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

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4)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第一编 行政救济的基本原理

第一编 行政救济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方法
(一)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责令履行行政行为
(四)行政赔偿
(五)行政补偿
(六)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编 行政救济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行政救济概述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
一、行政救济的涵义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一)在行政救济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处于争执状 态 (二)行政救济具有因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事后补救性 (三)在行政救济案件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常居 于 不同的法律地位 (四)行政救济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法定性的特点 (五)行政救济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最主要目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性质和功能
一、行政救济的性质 (一)权利性 (二)法定性 (三)监督性与责任性 (四)综合性
二、 行政救济的功能
(一)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证宪法的实施 (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行政权力的实现 (三)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安定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内救济优先、司法救济最终的原则 (一)行政内救济优先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内部监督 (二)司法救济最终体现了对相对人权利较高程度的保护 二、救济机构地位独立原则 三、检察机关主动参与原则 四、合法原则
五、公正、公开原则
六、经济性原则
第二章 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法
第一节 行政Biblioteka 济的途径一、行政救济途径的涵义 二、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行政内救济 (二)行政外救济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一种法律途径。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进行论述,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确认和行政赔偿等方面。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在行政诉讼之前是一种必要的程序,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二、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具有一定特殊法律效力的事项作出的确认决定,是行政机关对事实、资格、权利与手续等进行认定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行政确认中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要求行政机关确认其享有的特定名誉、资格、权益和合法权力等。

行政确认是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能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补偿的一种救济方式。

在行政赔偿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重要反应,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合意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和解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与行政机关达成协议,以实现互利共赢。

行政和解是一种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救济效率。

总结起来,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赔偿和行政和解等。

这些救济方式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通过法律程序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对不合法、不当等行政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法律制度。

下面将对一些与行政救济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

1.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对不合法、不当等行政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可以体现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平等关系。

2.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对某一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具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对不当、不合法或过失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中的一种常见方式,其效力类似于行政决定。

3.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审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作出解决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具有相对独立的调查、核实和解决纠纷的职能,一般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承担,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特定行政缺陷行为提起的诉讼,即将救济申请提交给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一种补充途径,适用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等情况。

5.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责任。

行政赔偿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目的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总的来说,行政救济是一种法律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形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不合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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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 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 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 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 ,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 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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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问题本身争议(是否纳税、谁纳税、纳
多少、如何纳税),需要复议前置,但税收征管 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复议与 诉讼自由选择; 2、行政确权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 利; 3、反垄断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案范围
一、受案标准: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1、调解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3、重复处理行为 4、纯粹执行性的行为 5、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
7、国家行为:中央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 、外交、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具有 高度的政治性,不适合由法院来判断其行为的正当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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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二: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 一旦经过复议,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1.对于省部级单位行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若复议, 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后仍不服,可起诉,也可以申请国 务院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国务院裁决是终局 2.出入境处罚决定: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 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复议, 3.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己勘定、调整行 政区划的决定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 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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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途径
文章标题: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两种。

一、行政机关救济:
也称内部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

二、司法机关救济
也称外部救济,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职权,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启动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救济请求为前提,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诉讼请求的管理相对方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诉讼的对象是行事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管理相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争议案件;
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有着严格、健全的法定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并对各个环节规定了具体的保障制度。

三、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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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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