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胶:投融资管理条例分析(doc 3页)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青海省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政府令第138号《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晓军2023年11月30日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决策、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下列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四)生态环境保护;(五)重大科技进步;(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青金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青金监〔2021〕4号各市(州)金融办,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为强化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稳健运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2日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州)、县(区)金融办(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已满一年的融资担保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青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分类评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综合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二)持续性原则。
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三)风险导向原则。
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级。
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融资管理制度投融资管理制度指的是一个组织或企业为了有效管理投资和融资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流程。
以下是一个关于投融资管理制度的700字简述。
投融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投融资目标和策略:首先,投融资管理制度需要明确投融资的目标和策略。
投资目标可以是长期增值、短期收益或一定的风险控制。
而投融资策略可以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等多种方式。
二、决策流程:投融资的决策流程需要明确,包括决策的程序和相关的审批机制。
一般来说,投融资需经过层层审批,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等层级的审批。
三、尽职调查:投融资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流程。
在进行投资或融资决策之前,需要对相关的项目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市场调研、财务分析、风险评估等。
尽职调查的结果将为投资或融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四、风险管理:投融资管理制度需要明确风险管理的措施。
包括对投融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以及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规避或转移的方式。
五、信息披露:投融资管理制度需要明确信息披露的要求。
投资者或融资方需要及时获得相关的信息,包括项目的进展情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
这将保证投资者或融资方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六、绩效评估:投融资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绩效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对于已经投资或融资的项目,需要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以及对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评估。
总之,一个完善的投融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投融资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或融资方的权益。
同时,投融资管理制度还能够帮助组织或企业更好地管理和监督投资和融资活动,提高整体经营效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青政办[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9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经委二〇〇九年五月)为有效缓解各地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经营者的融资困难,在支持拓展融资担保机构覆盖面的同时,按照“统建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将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扩展到农牧业经营者,更好地发挥“担保基金”的引导作用,现就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服务于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融资担保机构,吸引社会各类资金,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等经济领域的投入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展区域性机构,努力提升融资担保能力。
鼓励全省尚未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地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培育提升为本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等经济领域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
二是坚持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突出重点。
鼓励有融资需求的地区设立担保机构,同时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内重点扶持骨干融资担保机构。
适时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整合担保资源,发展再担保公司,建立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
三是坚持各地筹资为主,省级适当配套。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0•【字号】青政〔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机会均等、权利对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投资,激发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更好地服务全省生产力布局,支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
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开展集体林权登记、林业资源评估等综合服务。
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投资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参与公益林、经济林、碳汇造林、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木种苗繁育、森林生态旅游和林(副)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等林业经营活动。
青海明胶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青海明胶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述第二条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主要内容第二章环境控制第一条人力资源第二条组织架构及职能第三条管理人员的任免第四条员工的招录、调配和解辞第五条培训第六条保密义务第七条考核第八条奖罚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聘第十条涉外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工资第十二条人事档案管理第十三条考勤管理第十四条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请假、休假第十六条退休第十七条福利待遇第三章业务审批与报销管理制度第一条经济业务支出及审批权限第二条资金支出程序第三条经济业务经办人及审批人的责任第四章会计稽核制度第五章内部牵制制度第一条概述第二条会计工作的内部牵制第三条物资采购保管内部牵制第四条产品生产的内部牵制第五条产品销售的内部牵制第六条其他业务的内部牵制第七条附则第六章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第一条概述第二条岗位分工和授权第三条预算内资金的支付第四条预算外资金的支付第五条银行账户第六条票据和印章管理第七条监督检查第七章销售业务控制制度第一条概述第二条岗位分工及授权第三条销售与发货的控制第四条货款回收与账目核对第五条监督检查第六条附则第八章采购业务控制第一条概述第二条岗位分工及授权第三条计划与审批控制第四条入库依据第五条采购价格控制第六条采购与验收控制第七条货款支付与账目核对第八条采购业务的监督控制第九章成本费用控制制度第一条概述第二条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三条成本费用控制的基本模式第四条采购成本的控制第五条制造成本的控制第六条期间费用的控制第七条成本费用的核算第八条成本费用的监督检查第十章会计系统控制第一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二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三条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第四条成本管理制度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六条存货管理制度第七条资金管理制度第八条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九条财务印鉴章管理规定第十一章公司微机事项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二章公司网站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章公司总部微机管理办法第十四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五章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十六章内部审计控制第一条概述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审计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六条内部审计内容第七条审计中心的主要职权第八条审计程序第九条审计档案第十条奖励与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公司各职能部门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根据《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0•【字号】青政〔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5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0日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具有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投融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投融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保障企业的投融资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企业进行投融资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投融资管理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的增值,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投融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五条投融资管理应当依法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第六条投融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原则。
第七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具备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实施透明化、公开化、公平化的原则。
第九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各种风险。
第十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做好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应当依据企业战略规划,遵循市场规律,综合考虑风险和效益。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投资对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审批程序,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规避风险。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投资组合,提升效益。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经过论证、评估和备案,确保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投资额度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十条投资风险的管理应当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定制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融资决策第二十一条融资决策应当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未来发展规划确定融资额度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融资决策应当优先考虑自有资金融资,避免过度依赖外部融资。
第二十三条融资决策应当根据不同的融资项目,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综合考虑成本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融资决策应当建立融资审批程序,明确融资条件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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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胶:投融资管理制度(2009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及融资行为,降低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
对外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
对内投资包括:技改项目、基本建设、新产品及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融资是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照的基本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审批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单个项目单笔加累计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总资产20%(含20%)之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公司拟投资或处置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部门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有权决定单个项目单笔加累计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总资产5%(含5%)之内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八条对外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下(含20%),决策程序如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起草投资方案,总裁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必要时)
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部门进行评审,抄送监事会备案。
第九条投资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决策程序如下:总裁办公会议拟定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部门进行评审,报董事会通2过后,再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投资,根据其投资金额及参股比例,折算后形成相应决策意见,并通过本公司委派的董事在该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对内投资事项,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有权决定单个项目单笔加累计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总资产5%(含5%)之内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
第三章投资所涉部门的责任第十三条公司有关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意见,报总裁办公会议。
其投资方面主要职能如下:(一)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组织对实施过程的控制与监督;(二)组织对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三)组织财务预决算。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能如下:(一)负责提出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建议书;(二)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拟订项目实施方案(三)编制并实施项目投资预算,按时报告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四)负责投资项目终(中)止的清算和交接工作,提出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章融资内部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拟定初步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贷款批准权限,规定如下:(一)短期贷款。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年度短期贷款总额度范围,并授权董事长批准在此范围内的短期贷款转期和新增短期贷款。
(二)长期贷款。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
长期贷款额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其他3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日起执行。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日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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