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国有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确保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投融资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投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章程。
2.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融资风险的可控、可承受。
3.效益优先: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
4.科学决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防止盲目投资和跟风行为。
三、组织与职责1.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企业投融资方案,提出专业意见。
2.投融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评估投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经审议通过的投融资活动。
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核算资金成本、管理债务等工作。
4.法务部门负责合同审查、法律风险防范等工作。
四、投融资决策程序1.立项:开展项目前期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投资目的、规模、方式和预期收益等。
2.可行性研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风险和收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评审与审批: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评审,经审议通过后报请企业决策层审批。
4.执行与监督: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组织投融资活动,加强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安全和效益。
五、融资管理规定1.融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
2.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3.资金成本:认真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和风险,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4.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融得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
六、投资管理规定1.投资方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重点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回报率的领域。
2.投资决策: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投资决策,防止盲目投资和跟风行为。
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子公司投融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子公司投融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2. 保证资金安全,降低投融资风险;3.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4. 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融资决策管理第四条子公司投融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初步评估:子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包括项目可行性、风险分析、回报预期等;2.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初步评估结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背景、目标、投资估算、融资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3. 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4. 执行与监督: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子公司组织实施投融资项目,并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五条子公司投融资决策权限:1. 对内投资:子公司可自主决定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内部投资项目,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需报公司审批;2. 对外投资:子公司对外投资需经公司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3. 融资:子公司融资方案需经公司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投融资风险控制第六条子公司投融资风险控制措施: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流程;2. 加强对投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真实、合规;3. 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风险可控;4.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子公司投融资风险责任:1. 子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的投融资活动负总责;2. 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融资活动负直接责任;3. 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投融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子公司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确保子公司财务安全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相一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所有投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等。
第三条子公司投融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二)风险可控:确保投融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三)效益优先:追求投融资活动的经济效益,兼顾社会效益;(四)流程规范:明确投融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流程,确保各环节衔接顺畅。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四条子公司投资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设备、新项目建设等;(二)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1. 股权投资;2. 债权投资;3. 证券投资;4. 产权交易;5. 公司重组;6. 合作联营;7. 租赁经营;8. 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等。
第六条子公司对外投资应履行以下程序:(一)项目提出: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提出投资项目,并进行初步评估;(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分析等;(三)决策审批: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四)组织实施: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定期跟踪项目进展;(五)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动态监控。
第三章融资管理第七条子公司融资分为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第八条权益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
第九条债务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一)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二)票据、信用证;(三)发行债券(含永续债);(四)融资租赁等。
第十条子公司融资应履行以下程序:(一)融资需求分析:分析子公司融资需求,确定融资方式和规模;(二)融资方案制定:制定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等;(三)决策审批: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四)组织实施: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实施融资活动;(五)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央企投融资制度

央企投融资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央企投融资行为,加强投融资管理,提高投融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是指企业为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以一定资金和资源为投入,开展投资和融资活动。
二、投资管理1. 企业应制定投资战略和计划,明确投资方向和规模,遵循价值创造、风险可控的原则,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2. 企业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投资风险和回报,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估。
3. 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投资项目,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 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投资按计划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企业应对已完成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总结投资经验教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三、融资管理1. 企业应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制定融资计划,明确融资规模、期限和成本等要素。
2. 企业应评估融资风险,合理选择融资方式和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益。
3. 企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融资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4. 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融资方案,规范融资行为。
5. 企业应对融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四、风险管理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融资活动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投融资活动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2.企业应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方面的防控,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机制,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
4.企业应加强风险信息共享和传递,确保各级人员和部门对风险状况的了解和应对。
5.企业应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和监管要求,不断优化风险管理策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五、内部控制与审计1.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融资活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效益。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投融资活动中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融资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投融资活动。
第四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应遵守商业道德,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应该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需求,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和有效。
第二章投融资审批流程第六条公司投资项目应按照公司战略规划确定,经过项目提出、评估、决策、实施、监控和评估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提出应提交相关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市场竞争分析、投资成本评估、风险评估等。
第八条投资项目评估应该进行市场调研、财务测算、风险评估等工作,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投资项目决策由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会议审定,确保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条投资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监控应每月进行项目进度和花费情况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评估应于项目结束后进行,主要考核项目的绩效和效益。
第三章投融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投资决策中应合理控制风险,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溢价机制,确保风险投资的回报可观。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严格的风险报告制度,每月进行风险情况汇报,上报公司高管层。
第四章投融资绩效评估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投资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的财务、运营和风险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对于已实施的投资项目,公司应对其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指导下一步的投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投资绩效评估应根据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财务效益、市场份额等指标进行评估。
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融资行为,规范企业资金使用,保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投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的投融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投融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融通、债券、股权融资、非标志投资、现金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投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各部门需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科学、规范和高效的投融资管理机制。
第四条所有员工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擅自进行投融资活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股权融资第五条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股票发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股权融资计划,确保发行的股票数量和发行价格合理,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确保股权融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有效。
第八条公司的股权融资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避免信息不对称,保护股东的权益。
第三章债券融资第九条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债券发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债券融资计划,确保发行的债券数量和发行利率合理,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债券融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有效。
第十二条公司的债券融资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四章非标志投资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进行非标志投资,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授权,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非标志投资管理制度,对非标志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风险,确保投资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的非标志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慎决策,确保非标志投资活动合规、稳健。
第五章现金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对公司现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控,保障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基金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融资行为,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是指基金公司通过购买、转让、投资、融资等手段,对各类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股权投资:对各类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获取投资收益;(二)债权投资:对各类企业进行债权投资,获取债权收益;(三)证券投资:在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四)融资: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手段筹集资金;(五)资产重组:对现有资产进行重组,优化资产结构。
第二章投融资决策管理第四条投融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投融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安全性原则: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三)效益性原则: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四)流动性原则:保持投资资金的流动性,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第五条投融资决策程序:(一)项目筛选:由投资部门根据公司投资策略和市场需求,筛选符合公司投资原则的项目;(二)尽职调查: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三)风险评估: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投资风险等级;(四)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五)投资执行:投资部门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执行投资计划;(六)投资监控: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控,确保投资收益和安全。
第三章投融资风险控制第六条投融资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应覆盖公司所有投融资活动;(二)预防性原则:在投融资活动前,应充分识别和评估风险,采取预防措施;(三)持续性原则:风险控制应贯穿投融资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投融资风险控制措施:(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控制责任;(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三)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四)建立风险应对预案,降低风险损失。
投融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投融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保障企业的投融资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企业进行投融资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投融资管理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的增值,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投融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五条投融资管理应当依法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第六条投融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原则。
第七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具备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实施透明化、公开化、公平化的原则。
第九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各种风险。
第十条投融资管理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做好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应当依据企业战略规划,遵循市场规律,综合考虑风险和效益。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投资对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审批程序,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规避风险。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投资组合,提升效益。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经过论证、评估和备案,确保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投资额度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十条投资风险的管理应当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定制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融资决策第二十一条融资决策应当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未来发展规划确定融资额度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融资决策应当优先考虑自有资金融资,避免过度依赖外部融资。
第二十三条融资决策应当根据不同的融资项目,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综合考虑成本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融资决策应当建立融资审批程序,明确融资条件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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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管理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投融资管理制度
一、筹资管理
总则
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
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筹资的原则:
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权益性筹资
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财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债务性筹资
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由董事长审批: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5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10万元时;
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时;
向有收购或参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
借款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
企业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含)以下的,董事长审批; 20%以上的,由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未经董事长同意,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内部拆借须报董事长审批同意:
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短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1万以下的,须报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超过1万以上的,须报董事长审批;
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长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额5万以下的,须报财务总监审批;金额在5万以上的,须报董事长审批;
二、投资管理
总则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财务部是负责各公司及其子公司、直属企业、外部企业、合资企业、参股企业、收购、兼并企业项目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企业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引进项目、合资合作项目、参股项目、兼并收购项目、科研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申报审批。
执行部门是其下属的投资管理部。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长期投资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如:独资或与他方联合设立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发行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及改建、扩建与新项目投资等,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
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基金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日常固定产购置不作为投资管理。
投资的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投资审批权限
投资审批权归董事会。
公司及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应制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财务部登记备案。
公司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小型投资由董事会批准。
大型的投资如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须经股东会批准。
投资审批程序
公司搞新项目开发,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
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投资收益;
税务论证。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
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财务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部将初审意见书面申报股东会。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董事长根据投资审议会议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赠送常用精致线性可编辑小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