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紧急避险的浅显认识
浅谈消防员灭火救援中的紧急避险

浅谈消防员灭火救援中的紧急避险消防员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他们在灭火救援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
在灭火救援行动中,消防员面临着各种危险和紧急情况,其中包括紧急避险。
本文将从消防员面临的紧急避险情况、应对紧急避险的原则以及紧急避险中的常见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消防员在灭火救援行动中可能面临的紧急避险情况有很多。
其中包括建筑物的倾倒、气体泄露、电力设施事故、火灾蔓延等等。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消防员受到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因此紧急避险成为他们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在应对这些紧急避险情况时,消防员需要遵循几个原则。
首先是保护自身安全。
消防员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避免走入险境,确保自己能够及时脱离危险。
其次是防范风险。
消防员需要在行动前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风险。
最后是保护他人安全。
消防员在面临紧急避险时,需要始终将保护他人的安全放在首位,保证自己的安全的同时尽可能将其他人员安全转移。
在紧急避险的过程中,消防员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首先是选择合适的避险地点。
消防员应该选择坚固、稳定的地方避险,尽量远离火源和危险物质。
其次是合理利用避险设备。
消防员要熟练掌握各类避险设备的使用方法,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迅速使用避险设备。
此外,消防员还可以通过与其他队员合作、相互支援的方式来保证大家的安全。
除了上述的一些常见方法外,消防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
他们应该熟悉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能够迅速反应和做出正确的决策。
此外,消防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自救能力和应急逃生技巧,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总之,消防员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常常需要面临紧急避险的情况。
他们需要遵循保护自身安全、防范风险、保护他人安全的原则,并采取合适的避险方法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此外,消防员还需要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逃生技巧,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消防员才能更好地完成紧急避险任务,确保灭火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思考

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思考一、紧急避险概论紧急避险,又称为紧急避难,是正当化事由之一。
[1]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称谓。
大陆法系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英美法系称之为合法抗辩说,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则为排除犯罪性行为。
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一、紧急避险概论紧急避险,又称为紧急避难,是正当化事由之一。
[1]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称谓。
大陆法系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英美法系称之为合法抗辩说,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则为排除犯罪性行为。
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形式上是犯罪,而实质上却不是犯罪的行为。
[2] 在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对紧急避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紧急避险被社会所认可,可以从“紧急时无法律”[3]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中得以反映。
这句格言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尽管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肯定了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但对于紧急避险的性质,不同的法学流派却有着不同的立场: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是一个理性人将自己神圣的私权通过社会共同契约的方式让渡出一部分后,对个人生命、自由权利的捍卫,人定法不能剥夺,只能放任。
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冲突法益不能两全时的客观上不得已的措施,不存在谴责行为人的根据,不应处罚。
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行为人往往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同。
[4]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只能表现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遭遇紧急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利益来保护较大利益,而不得损害同等利益与较大利益,既然如此,紧急避险行为从整体上看或者说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就应当允许。
浅析紧急避险的法哲学思考

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追尾事故,司 机甲为了躲避前方的障碍物,撞上了 旁边的护栏。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与评价
法律效果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紧急避险行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 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浅析紧急避险的法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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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紧急避险的法哲学基础 • 紧急避险的道德基础 • 紧急避险的法律制度与实践 • 紧急避险的伦理与法律关系探
讨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主题引入
紧急避险作为法律概念
紧急避险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涉及到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保护个人、 公共或国家利益。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等。
03
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
。
紧急避险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
某地发生地震,居民甲为了保护自己 和家人的生命安全,砸毁了邻居乙的 房屋。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价
紧急避险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于人性本能的尊重,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个人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时,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
05
紧急避险的伦理与法律关系探 讨
伦理与法律的关系探讨
伦理与法律相互依存
伦理和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的行为方面具有相互依存的 关系。
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道德观念。
提高公众对紧急避险的认知
02
紧急避险的观后感

紧急避险的观后感最近看了些关于紧急避险的事儿,真的是让我感触挺多的。
以前吧,我就觉得紧急避险这个词有点高大上,离我很远。
但是看了那些例子之后,我才发现,这其实就在我们生活的边边角角里呢。
就好比说,我看到一个例子是在马路上。
一辆车突然刹车失灵了,前面就是一群过马路的小朋友。
司机当时就面临着超级紧急的情况。
要是直接撞上去,那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好在他特别机智,瞅见旁边有个大的空场子,就赶紧把方向盘一打,车冲向了那个空场子,虽然车可能撞坏了点啥,但好歹没伤到小朋友。
这就是典型的紧急避险啊。
这让我想到,生活中到处都可能有意外突然冒出来。
紧急避险就像是一种生活的“急救包”,在最危险的时候,给我们一种合法的方式去保护更大的利益。
不过呢,这也不是说想咋避险就咋避险的。
这里面的讲究还真不少。
我发现,紧急避险得是在非常紧急、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用。
不能说你为了图方便,就随便找个借口说是紧急避险。
比如说,你不想绕路,就把车开到人家私人院子里,还说什么前面有只小蚂蚁在路上所以紧急避险,这可不行啊,这不是把紧急避险当挡箭牌了嘛。
还有啊,你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得比你损害的权益要大。
你要是为了救一只小猫,把人家一栋大楼给炸了,这可就乱套了。
得是在合理的权衡下,就像前面车的例子,保护小朋友的生命肯定比车不撞坏更重要。
从这里我也感觉到,法律还真的是很有智慧的。
它一方面给了我们在紧急时刻的救命稻草,另一方面又把这根稻草的使用规则规定得明明白白的,防止有人乱搞。
这就像是走钢丝,两边都得平衡好。
总的来说,紧急避险这个事儿,让我对生活中的危险应对和法律的细致之处有了新的认识。
我们每个人都得了解它,说不定啥时候自己就遇上了需要紧急避险的情况呢,可别到时候手忙脚乱还触犯了法律呀。
学生紧急避险心得体会

学生紧急避险心得体会避险是每个学生都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它是一种对自身安全和健康负责的态度。
作为学生,我曾经经历了一次紧急避险的经历,从中我深刻体会到了避险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从我曾经遇到的紧急避险经历中总结出的心得和体会,写一篇1000字的文章。
我记得那是一个晴朗的周末下午,我和几个朋友决定去郊外徒步并露营一晚。
我们提前准备好了所有的装备,并告诉了家人我们的计划。
然而,我们没有预料到后来发生的事情。
我们开始了愉快的徒步行程,沿着山区小径一路向前。
天气非常好,风景宜人。
我们和朋友们互相打闹,同时也可以欣赏到大自然的美丽。
然而,当太阳逐渐落下时,天气开始变得阴沉起来。
我们本以为只是暂时的不好天气,但是当我们到达预定的露营地时,天空突然变得暗了下来。
我们面临一个难题:应该留在露营地还是立即撤离?我们虽然有些犹豫,但大家都一致同意不要冒险留在露营地。
我们知道待在山区可能会遇到意外情况,如风雨袭击或者山体滑坡。
于是我们开始紧急撤离。
在此时,我们才发现小径已经变得湿滑,而且能见度也大大降低。
我们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寻找着回去的路。
这个过程非常艰难,我们时不时地摔倒并弄脏了身上的衣服。
但是我们没有放弃,因为我们知道只有坚持下去,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
终于,我们找到了回去的路,并尽快离开了山区。
当我们回到家里时,我们都感到非常宽慰和庆幸。
虽然我们只是面对了一场突发情况,但这次经历却对我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这次紧急避险的经历中,我得到了以下几点心得和体会:首先,预测和预防是避险的关键。
事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我们应该在出发前仔细了解天气预报和路线情况,并确定适合徒步的时间和地点。
另外,我们应该适当地准备紧急联系方式和紧急求救工具。
其次,合作和团队精神是避险的重要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大家应该互相帮助和支持,团结一心。
如果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那么很有可能导致重大的意外发生。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更好地面对突发情况并保证安全。
刑法紧急避险观后感

刑法紧急避险观后感最近研究了一下刑法里的紧急避险,这可真是个特别有趣又超级有意义的事儿。
咱先说这紧急避险的概念,简单来讲,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这就像是在生活这个大舞台上,突然遇到了危险这个大反派,你得想办法躲一躲或者做点特殊的事儿来保护自己和他人。
比如说,你走在路上,突然有一辆失控的汽车朝你冲过来,你为了保命,跑到旁边的小院子里,结果不小心踩坏了人家院子里的几盆花。
从常理上讲,踩坏人家花好像不太对,但在这种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这就是被允许的。
这就好比是在危险和规则之间找到了一个小小的“灰色地带”,但这个“灰色地带”是被法律认可的,因为毕竟生命安全可比几盆花重要多了。
不过呢,这紧急避险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就像一个游戏有它的规则一样,紧急避险也有它的条条框框。
你不能滥用这个权利,不能说为了一点小危险就去损害他人特别重大的利益。
比如说,你为了避免自己的鞋子被雨淋湿,就冲进别人家里抢人家的伞,这肯定不行啊。
这就像是在紧急避险这个“特殊通道”里,也有一个合理的尺度,一旦超出了这个尺度,那可就不是避险了,而是变成了侵权或者违法的行为。
这让我想到,法律就像是一个特别聪明的裁判,它能准确地判断出你在紧急情况下的行为是合理的自我保护,还是借着危险的名义去干坏事。
再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紧急避险这个规定真的是充满了智慧。
它体现了一种在特殊情况下,权衡不同利益的价值观。
在我们的社会里,大家的利益就像一张大网,互相交织在一起。
紧急避险的存在,就是在告诉我们,当面临危险的时候,要优先保护那些更重要的利益,同时也要尽可能地减少对其他利益的损害。
这就像是在一个团队里,遇到危机的时候,大家要先保护核心的东西,但是也不能不顾及其他的小细节。
总的来说,研究完刑法里的紧急避险,我感觉就像是打开了一扇了解法律智慧的小窗户。
它让我知道,法律不是那种刻板的、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充满了灵活性和人性关怀的规则体系。
浅议紧急避险-论文

浅议紧急避险- 论文关键字:利益合法权益法律损害第三人行为避险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基于“紧急时无法律”的理念产生的。
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下能带来的危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它不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同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由于它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所必要的不得已的行为,立法者不认为它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许多学者都认为紧急避险不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
但是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特别是那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紧急避险,就很难说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笔者在本文中从紧急避险的本质、紧急避险的限度以及紧急避险的保护对象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从紧急避险的本质分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在性质上有较大差别,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与不合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刑法之所以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在紧急状态下,两种利益不能同时并存,法律要同时保护这两种利益已力不能及,所以对一方为保全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而牺牲了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不加以惩罚。
所以,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
这是法律在其所保护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不得已的规定。
我国民法和刑法学者大多认为紧急避险是合法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
因为它在原则上具有民事违法性,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浅谈消防员灭火救援中的紧急避险

浅谈消防员灭火救援中的紧急避险消防员是城市中最可敬的职业之一。
他们经常面临着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危险环境,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紧急避险是消防员必备的技能之一。
今天,我们就来浅谈消防员灭火救援中的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简单来说就是处于危险环境中采取的逃生和自救措施。
消防员在执行灭火和救援任务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这就需要他们具备一定的紧急避险技能,做好自我保护,保障自己的安全,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
消防员在灭火救援中,遇到火灾等危险情况时,首要的是保持冷静。
在灾难面前,冷静的思维和应变能力是很重要的,消防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做出决策,选择最安全的逃生路径,确保自己和其他人的安全。
消防员要熟悉逃生和自救的技巧。
在灾难发生时,逃生的时间非常紧迫,消防员需要迅速做出判断,采取正确的逃生措施。
比如在高楼火灾中,应尽量选择安全通道下楼,避免乘坐电梯;在狭窄的空间中,要学会躲避烟雾和火源,寻找逃生出口等。
消防员还要时刻保持警惕和注意力集中。
在灭火救援中,瞬间的疏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消防员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集中注意力,观察火势的发展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避免陷入危险之中。
紧急避险还包括了对装备和工具的熟悉和运用。
消防员在灭火救援中,会使用各种安全装备和工具,比如救生绳、安全带、头盔、防毒面具等。
消防员需要熟悉这些装备的使用方法,确保在危险环境中能够正确、快速地运用这些工具,保障自己的安全。
消防员还要注意团队合作。
在灭火救援中,消防员通常是以小组形式行动的,团队合作至关重要。
每个消防员都要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责任,与队友配合默契,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共同完成任务。
消防员灭火救援中的紧急避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能。
只有具备了这些技能,消防员在面对危险环境时才能保持冷静、熟练运用各种逃生和自救技巧,避免危险,确保自身安全,同时更好地完成灭火和救援任务。
对于每一位消防员来说,紧急避险技能的学习和训练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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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紧急避险的浅显认识摘要: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中对紧急避险所做的规定。
紧急避险,本质上是避免危险,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当两项都是合法的权益相互冲突时,可以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以保全更大的合法权益。
可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紧急避险才能够成立呢?在避险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下面我就紧急避险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对紧急避险的认识。
紧急避险的条件:一.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所以,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
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危险的结束,是指危险已经过去,给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也无法避免和挽回,或者因为避险人的救济措施或其他主客观原因而使得危险已经消失而不复存在。
如果危险已经结束,则紧急避险就不存在其时间条件,此时损害已经造成,实行所谓紧急避险已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目的了。
如果避险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危险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避险不适时。
②例如某人夜间行路,心中忐忑不安,误认为后面一个与他同方向行走的人是跟踪他的坏人,待行至一住户的窗下时,突然破坏该住户窗户,逃入躲避,这就不是紧急避险,这种情况下这个人的行为属于避险不适时。
避险不适时不是紧急避险,行为人因此而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所以我们不能盲目判断危险的发生,要把握住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承担法律后果。
二.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
尽管从总体上来说,由于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有益于社会,但在局部上,由于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因此,它仍具有消极的一面。
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紧急避险。
所谓“不得已”,就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通过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手段外,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来避免更大的合法利益所面临的危险。
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包括正当防卫、直接排除危险等)可以避免危险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却不采取,而仍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手段避险,那么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③例如: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台风,致使乘客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如果这时候可以采取靠岸或进港躲避等方法排除危险的话,就不应该采取损失船舶上公私财产的避险方法,否则,那就是不合法的。
三.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②《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出自法帮网③《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刘明祥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就是合法权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自然灾害。
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
(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
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等等。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如饥饿疾病等。
比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4)动物的侵袭。
如野兽追扑、恶犬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根据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如果是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是不能成立紧急避险的。
另外,如果在客观上实际使合法权益免受了某种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但行为人并不是出于避险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的,也不是紧急避险。
④四.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对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这个标准应当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换言之,行为人出于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权益,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只有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才能成立紧急避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体上有利于社会,才符合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宗旨。
如何权衡合法权益大小,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一般认为,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但是,实践中有的案件是十分复杂的。
对于合法权益大小的比较,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⑤五.对象条件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牺牲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转嫁风险。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
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损害相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而是直接以反击手段对抗危险,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抢险行为或正当防卫等行为。
例如,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其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⑥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属于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正当行为,都是自行采取措施对一方的利益进行保护,都能在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有将损害将至最低的余地,以最大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
此外,正当防卫又区别于紧急避险,二者之间又有几点不同。
第一,两种行为所遭受危险的来源不同。
紧急避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正当防卫只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
第二,两种行为的适用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办法适用的;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个限制,只要在防卫限度以内,采取什么方法防卫都可以。
第三,两种行④《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出自法帮网⑤《紧急避险比较研究》马云彩硕士学位论文⑥《刑法一本通》为损害的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损害的是一种和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只限于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的损害。
第四,对两种行为要求的必要限度不同。
紧急避险行为的必要限度,是指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限制得不是这么严格,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所制止的损害,只要是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需,且双方相差不悬殊的均视为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
了解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联系与区别,能使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紧急避险,在发生情况时不至于将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相混淆。
避险过当:1.什么是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
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紧急避险的定罪:刑法之所以要求一种行为负刑事责任,不仅需要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还需要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将避险过当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就是根据这一依据。
而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并没有规定避险过当这一罪名,该如何给避险过当定罪,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根据避险行为人的不同心理状态和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归结起来,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定罪量刑⑦:(1)由于避险过当造成的财产性损害,如果行为人是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可以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在执行公务中造成的损失,应以玩忽职守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于避险过当行为给他人造成重伤的,如果行为人是由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若该重伤是由于行为人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致,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3)由于避险过当行为造成无辜第三人死亡的,若行为人对于这种死亡结果是已经预见且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间接故意的,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如果是过失造成的,以过失杀人罪论;如果行为人只是预见到造成重伤的结果且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酌情减轻处罚。
3.避险过当的处罚(1)避险过当减免处罚的依据避险过当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世界各国刑法对避险过当大多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但为什么要给予从宽处罚呢?其依据在哪里?值得我们深思,中外刑法理论上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见解:如日本刑法学者曾认为,在避险过当的场合中,所采取的避险行为是违法的,和防卫过当一样是将责任降低为理由而给予减免处罚。
另一位学者指出避险行为是在紧急状况下发生的,而避险过当也具有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可以说是在违法性减少说的基础上,又同时因其行为是在瞬间实施的,其期待可能性也在减少,所以说理应减免处罚。
以上两种观点中,前者的观点仅仅从可谴责性程度方面来减少责任,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忽视避险过当也具有违法性减少的性质。
⑧相对而言,后者从责任减少和违法性减少两个方面论述了避险过当减免的依据,较前者更为准确全面,是比较科学的。
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与大陆法系有显著地区别,我们不可能从责任减少和违法性减少两方面来论述避险过当的减免依据,我国的理论通说认为,避险过当减免处罚的依据有二:从主⑦《论紧急避险》熊传宇⑧《论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本质属性》黄明儒华侨大学学报观方面来讲,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一定的罪过,但是行为人的动机却是为了保护另一合法权益,行为过当也是情有可原的;从客观方面来讲,行为人所损害的权益可能等于或者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但所造成的损害中也包含一部分应有的损害,而行为人只需要对那一部分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责任即可。
⑨这一依据比较符合我国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除此之外,还应当综合刑事政策的需要,若将避险过当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来处理,不利于鼓励公民在合法权益遭遇紧急状况时勇敢的挺身而出,不利于保全较大的合法利益,因此应当综合形势政策的需要,对避险过当实施减免的处罚。
(2)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中外立法中对避险过当都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但是具体的处罚方式却各不相同,第一种是减轻制,如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中的“特别减轻刑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