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嘉定区农民宅基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嘉定新城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控制的通知-嘉府发[200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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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嘉定新城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控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嘉定新城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控制的通知(嘉府发〔2004〕4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嘉定新城开发建设按照规划顺利实施,按照5月13日嘉定新城建设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要求,结合目前区内实际建设情况,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加强对嘉定新城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关于嘉定新城的控制范围(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东至浏翔公路、南至蕰藻浜、西至盐铁塘、北至现高压走廊,总面积约100平方公里。
第二层次:新城的主要核心区域。
一是F1赛车场以东及以南地区,东至沪嘉高速、北至郊区环线、西至盐铁塘、南至蕰藻浜,总面积约34平方公里(含F1赛车场部分)。
二是菊园新区,约13平方公里。
(详见附图)二、关于控制要求对上述两个层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不同程度地控制。
要求如下:(一)在第一层次范围内:1、严格控制新增工业项目;2、严格控制规划的新城中心地区以及轨道交通R3线站点周边地区的任何建设项目。
(二)在第二层次范围内:1、暂停受理新增工业项目的规划选址;2、对于在建、改建、扩建、过户的工业项目,由区规划局根据核心区规划内容和轨道交通R3线走向及站点控制要求,暂停可能对新城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项目规划审批;3、确需建设的重大外资项目必须经区政府特许批准;4、严格查处上述用地范围内新的违法、违章建筑,对于现有违法、违章建筑,由所在地政府有计划地组织专项整治。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嘉定区实施“一村一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嘉定区实施“一村一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嘉府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嘉定区实施“一村一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府办发〔2023〕2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关于嘉定区实施“一村一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7日关于嘉定区实施“一村一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为积极稳妥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实施“一村一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因地制宜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增强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强化区级统筹作用,发挥镇级主导作用,因村施策,推进一部分基础条件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富起来,带动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富起来,逐步实现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1.党建引领,多元参与。
各级党组织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推动资金、项目、政策等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济欠发达村倾斜,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嘉府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府办发〔2018〕2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经委拟定的《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内涵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有关精神,结合《嘉定区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落实国家、市、区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快发展的政策,支持本区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嘉定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嘉定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进行审计抽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农业农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农业农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嘉府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农业农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委拟定的《嘉定区农业农村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嘉定区农业农村发展“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时期,是深入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迈出坚实的决定性步伐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区加快推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关键时期。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和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一、“十三五”期间工作回顾“十三五”期间,我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努力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新农村建设上迈出新步伐,基本完成了我区现代农业、农村建设与管理“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都市现代农业稳步发展,绿色、生态、高效农业初见成效1.农业生产能力稳步增强。
“十三五”期间我区农业布局不断调整优化,完成农业“三区”划定,划定粮食功能区4万亩,蔬菜生产保护区2.3万亩,特色农产品优势区1个。
在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的情况下,2020年全区水稻面积7.6万亩,稻谷总产量4.3万吨;蔬菜面积1.96万亩,绿叶菜总产量8.5万吨;特色林果面积1.1万亩,果品总产量1.46万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房地局《关于落实嘉定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房地局《关于落实嘉定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嘉府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房地局《关于落实嘉定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嘉府发〔2007〕4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房地局《关于落实嘉定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请示》(嘉房地[2007]223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关于落实嘉定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请示(嘉房地[2007]223号)区政府:为了落实嘉定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我局草拟《嘉定区加强住宅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送审稿),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讨论确定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按《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沪府办发[2007]21号)文件要求,各区(县)应成立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因此一并向区政府请示成立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
专此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1、《嘉定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2、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名单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嘉定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住宅小区是人民生活的基本场所,是社区管理的基本单元,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是落实和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需要,是解决全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和谐社区的需要。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农田林网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嘉府办发〔2015〕23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农田林网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农田林网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嘉府办发〔2015〕2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为了推进我区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林水”联动,规范农田林网建设,现将区政府2015年4月29日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嘉定区农田林网规划设计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嘉定区农田林网规划设计导则1 总则1.1为规范农田林网工程设计,保证农田林网工程建设质量,利用森林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嘉定区范围内由财政资金投入新建或改造的农田林网工程建设。
1.3本导则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4农田林网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有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为基本原则,在新建或改造的农田上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建设,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保护屏障。
1.5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2.1农田林网以保护农田,避免自然灾害,提高农区生物多样性,改善农村景观,控制非点源污染,保障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为主要目的的防护林。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嘉府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嘉府办发〔2009〕1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国资委、区农委、区农资办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一监督管理目标与范围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7号)、《嘉定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嘉府〔1998〕42号),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明确监管目标、管理范围和监管方式。
(一)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经济、保持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福利的重要物质基础,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构建“产权清晰、体制顺畅、机制灵活、职责明确、核算正确、记载全面、资产增值”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新局面,是现阶段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的目标。
(三)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范围,涵盖归镇、村、队(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所形成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以及投资、投放于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地区办等八部门关于本区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地区办等八部门关于本区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嘉府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地区办等八部门关于本区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嘉府办发〔2007〕2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地区办、公安嘉定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信息委《关于本区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九日关于本区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7]1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加快形成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人口综合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全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的水平,针对本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工作目标完善居住证受理点窗口建设,以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为有效抓手,掌握来沪人员总量,健全来沪人员综合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全区人口有序流动,提高全区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居住证受理点建设。
按照“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要求,做好居住证受理点建设工作。
受理点设备配置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按照市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口办)制定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证受理点建设要求》(沪信息委办[2005]345号)执行。
(二)受理操作规范。
各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要准确录入来沪人员登记信息,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市、区两级信息交换平台,将信息在当日内传送至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在受理点出具受理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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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嘉定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府办发[2014]30号
【发布部门】80903D002
【发布日期】2014.07.14
【实施日期】201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嘉定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府办发〔2014〕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房管局和区城建增减挂钩办《关于加强嘉定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关于加强嘉定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建设,切实保护宅基地置换农户的相关权益,现根据沪府办发(2010)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规范动迁管理制度
各街镇在辖区内实施的农民宅基地置换动迁工作,必须统一由符合条件的并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服务公司负责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动迁实施方案必须报区征收工作指挥部审核备案,并接受区征收工作指挥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宅基地置换的补偿安置标准原则参照《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