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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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一)适用的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二)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制度意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

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格否认制度是针对公司的实⾏的⼀种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公司法⼈、股东等实⾏的,否认公司的⼀些事情,采取法律⼲涉改正。

它还有个很梦幻的名字:刺破公司的⾯纱,下⾯就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公司⼈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对这⼀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点认识:即⾏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不是经理等⾼管⼈员;⾏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为;该逃避债务的⾏为必须是通过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式来实现的,⽽⾮通过其他⽅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为的受害者是债权⼈,⽽⾮其他股东或其他⼈;⾏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格否认在美国⾄今依然是⼀项判例规则,英国、德国和其他极少国家,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有限责任适⽤的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在成⽂法上全⾯地确⽴公司⼈格否认法律制度。

然⽽,我国新《公司法》开天辟地,在成⽂法上率先完整确⽴了公司⼈格否认制度,以⾄于有学者认为在公司⼈格否认上,我国采取的是激进的⽴法体例。

三、慎⽤公司⼈格否认制度强调慎⽤公司⼈格否认制度的原因其⼀,从法理基础上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为迅速积累资本、提⾼投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是,也为⼀些欺诈、舞弊和不诚信⾏为提供了机会。

公司⼈格否认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提出的⼀项对策性制度,是⼀种事后规制,⾃然要处于从属和补充的地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是一类经济组织,根据资本的实力,正式成立的企业承担着社会职责,因此,建立制度保护公司的权利,保护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法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则是企业人格否定,即公司虽然为一类法人,但它与个人无法完全同等对待,也不能归入私人物权。

本文就特定企业法人权,讨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以及其现行制度、利弊与评价。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相对于个人权利而言的,指的是企业法人不享有某些个人权利,因此不能拥有一般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受的义务。

以法律形式将企业法人及其行为与个人进行区分,确立企业法人所需要依从的法规与权利,以保护企业法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行制度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总体原则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人行使、受益或者承担的民事权利义务,均以公司的名义行使、受益或者承担。

即,公司是一家经济组织,其中的法人权利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而不能以股东或者董事等个人的名义行使,神仙也难给予个人权利。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措施(1)投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除了满足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外,不得以股东、董事等个人的名义投资或者买卖行为。

(2)担保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负有担保责任时,其担保人的责任也属于企业法人,而不能以股东、董事等个人的名义担保责任。

3、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完善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法人权利,维护企业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我国政府在发展法律实务中更加加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加得力地保护企业当事人。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与评价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利于企业发展,如担保责任,买卖行为等;二是不利于股东的权利。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评价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保护企业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现代企业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实践制度,对于鼓励企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23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23条

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理解之我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间人格混同虽有相似之处,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必须存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该条法律具体包括三款规定,是规范股东行为的法律规范。

从逻辑结构来看,其中第一款是总括性规定,它指出股东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第二款和第三款则分别对公司股东违反第一款强制性规定的两种情形,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是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如果违反上述两个方面的义务,则带来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个是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个是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当今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由于受利益驱动和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等方面原因的影响,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以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的情形日益增多。

而在这两者之中,尤以公司股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的情形更为常见。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股东如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公司股东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第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第三,公司股东的该滥用行为,在客观上已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社会法治的需要,我国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0条进行了规定。

该项制度是对公司法人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

但由于该制度在法律条文中的规定较为原则,且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又尚未完善,以致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适用时,法官不易于操作,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完善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被称为“直索责任”制度。

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如果由于股东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给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法院可以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实质上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

因为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其本性。

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利益的驱使下,为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完全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谋取法外利益,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失。

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法人人格进行全面性、永久性的剥夺,而仅限于是在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中。

这并不影响到承认法人在其他方面的独立人格性,以及在这种特定法律关系消失后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

就整个公司法制度而言,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无限责任仍然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特定范围内才能适用。

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必须正确的适用,如果适用不当,将可能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nì xiànɡ)否定的适用(shìyòng)问题股东(gǔdōng)滥用公司法人(fǎrén)资格,并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时,法院通常(tōngcháng)责令玩弄“拉线木偶游戏”的股东站出来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而股东为回避其义务或者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此时是否可以责令被操纵的公司法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定,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逆向否定法人人格的概念界定“公司人格否认”指当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为自己谋求不法利益,并借助“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时,可以否认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索有关股东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目的都是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特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予承认,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人格,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借以遏制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所谓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在英美法中也被称作“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相对否定法人人格而言,只是在方向和着力点上与其相反。

在后者情况下是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将公司与特定股东视为一体从而迫使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前者则是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将特定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从而迫使公司对该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易言之,逆向否定法人人格是指当“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资格、但从股东无偿受让财产的公司以其接受财产程度为限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公司法》适用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原则的条件由于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分开看待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入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提高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能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其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滥用等问题。

建议在发展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其优势在于提升公司信用和责任意识,但也存在劣势,如操作复杂等。

未来的发展前景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依据、原则、适用条件、局限性、发展建议、现状、优势、劣势、发展前景。

1. 引言1.1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人之间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公司人格,从而使公司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和公司的所有人之间具有独立性,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使得公司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形式存在和运营,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活动的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适用性。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1.2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认为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之间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的责任应由公司本身承担,而不应由所有者或管理人员承担。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安全,避免了因公司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在公司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情况下,企业更容易进行融资、扩大规模,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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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代为提起诉讼;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0条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虽对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人格否认的适用还不够明确,制度还很不健全。

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的人格否认理论作进一步探讨。

一、公司人格的内涵(一)公司人格的的含义从逻辑上来说,若要探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内涵,就必须先探讨公司人格的定义。

这是因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前提之一便是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然而何谓公司人格?法律上所确认的权利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之所以享有人格,就其实质而言,就是能够拥有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因此公司所享有的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对应的团体人格,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组织体之人格。

第一条自________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_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计算。

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二)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人格具有法定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而公司要享有公司人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符合公司成立的条件,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换言之,只有公司合法有效的成立,才能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而股东才有可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因特定事由被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___性别: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第二,公司人格具有独立性。

独立性是公司人格最本质的特征。

首先,公司名义独立。

公司依据一定事实并经法律认可之后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于公司成员,以公司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其次,公司财产独立。

公司是企业法人则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因为公司人格独立需建立在公司财产独立这一物质基础之上。

再次,公司应当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公司责任独立。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公司人格具有平等性。

公司人格平等主要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具体资格上与其他法律主体是平等的,其内涵包括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人格平等,也包括公司与自然人之间人格平等以及公司与其他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的人格平等。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涵义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具体的含义:第一,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彻底否认其法人主体资格,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与公司人格同时终结和消亡。

第二则是将公司人格否认理解为公司法领域的一项法律制度而并非指公司人格的彻底消亡。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λ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防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债权人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公司人格否认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为前提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前提之一便是公司业已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

这是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也只有这样的公司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只有具备了公司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

(二)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而并非永久性的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其针对的是特定法律关系之中的特定事实,而并不及于公司和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

因此这一制度的效力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并不具有普遍性。

如果无限制地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则很有可能会因盲目剥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波及无辜股东。

因此即使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公司仍具有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地位。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的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赋予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但股东如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便会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而公司人格否认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的责任,责令其对债权人负责。

这一通过追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之股东者的责任,从而实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责任再分配。

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补救。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建立在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之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和本质内涵。

日本、美国等过家均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并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

德国和日本也同样强调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应建立在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之上,并力图将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适用类型化。

本人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委托人_________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徐州华昌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_________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所做的一切决定,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授权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享有和承担。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

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

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

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

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公司人格否认,作为一种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导致的不公平事实进行事后规制的手段,就是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基础上实现个别正义,切实维护少数人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因公司法人格否认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委托是一个类,它定义了方法的类型,使得可以将方法当作另一个方法的参数来进行传递,这种将方法动态地赋给参数的做法,可以避免在程序中大量使用If-Else(Switch)语句,同时使得程序具有更好的可扩展性。

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二)公司人格否认以权力滥用之禁止为其核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

任何权利的都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一旦超过正常界限,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就是防止股东滥用其权利的一种事后救济,而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是从根本上而言正是滥用股东权利的一种情况。

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防止股东滥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因此,当投资人滥用法律所赋予权利,公司便已成为行为人规避法律的一种工具并失去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即丧失独立的人格。

因此,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防止行为人滥用权利的需要。

所以公司人格否认以权力滥用之禁止为其核心。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众多,但公司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具体规定其适用情形。

因此下文将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适用情形作一探讨。

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以下的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文由的整理,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营运的整个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而言,它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也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股东而言,它是股东出资和享有相应权益的体现,也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债权人而言,它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也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障。

由此公司资本与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资本显著不足往往是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因素之一。

公司注册资本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应以公司的营业状况、交易的性质为标准,另外股东的出资必须符合公司经营事业、规模或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为考量。

所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既股东的出资明显最低注册资本;二是股东的出资虽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

当公司资本与其经营规模相比明显不足时或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时,便可以适用该制度。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二)利用公司人格规避义务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义务又分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从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这种情况具体而言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当事人为逃避契约终止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商业保密义务等情形。

第二是股东通过建立新公司来逃避债务。

指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债务而抽逃出资或者干脆宣告公司破产之后,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设立另一公司的行为。

此时就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先前成立的公司对债券热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是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可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而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规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例如避税,洗钱,逃避对劳动者应尽的责任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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