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案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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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典型案例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典型案例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典型案例案例一:未经同意的转租风波。

小张在城市里租了一套房子,和房东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

住了几个月后,小张的朋友小王因为工作调动来到这个城市,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房子。

小张心想,自己的房子空间还挺大的,就私自把其中一个房间转租给了小王,也没跟房东说一声。

过了不久,房东来房子查看情况,发现多了一个陌生人。

小张这才坦白转租的事情。

房东可就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的房子被别人随便安排,而且他也不了解这个新租客的情况。

按照合同规定,未经房东书面同意是不能转租的。

房东要求小张要么让小王立刻搬走,要么就解除和小张的租赁合同。

小张觉得很委屈,他觉得自己这是在帮朋友解决困难,而且房子又没有受到什么损坏。

但是房东态度很坚决,他说这是原则问题,合同就是这么写的。

小张没办法,只好让小王另外找房子,还差点和小王闹得不愉快呢。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房屋租赁合同里,转租可是个大事儿。

租客如果想转租,一定要先和房东好好商量,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来办,不然就可能像小张这样,给自己和朋友都带来麻烦。

案例二:房屋设施损坏的责任纠纷。

小李租了一间老房子,房子里的一些电器和家具都比较旧了。

在入住的时候,小李和房东一起检查了房屋设施,并且列了一个清单,标明了哪些地方有小毛病,比如冰箱制冷效果不太好,马桶冲水有点慢之类的。

有一天,小李正在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厨房传来一声巨响。

他跑过去一看,原来是水龙头爆了,水溅得到处都是,厨房的地面都被泡了。

小李赶紧打电话给房东,房东来的时候,看到一片狼藉,脸色很不好看。

房东认为是小李使用不当才导致水龙头坏掉的,要求小李赔偿维修费用和因为水浸泡可能造成的地板损坏费用。

小李却觉得很冤枉,他说水龙头本来就很旧了,自己正常使用,它就突然爆了,这应该是房东负责维修和承担损失的。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最后没办法,只能查看租赁合同。

合同里虽然提到了租客要爱护房屋设施,但对于这种老旧设施自然损坏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解决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解决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解决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租房合同是租主和承租人之间的约定,但由于各方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常常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违约问题租主刘先生投资购买了一套公寓,并与租客王女士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

然而,在租约开始的两个月内,王女士以个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部分租金。

但合同明确规定,租约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出现重大违约情况。

刘先生不同意王女士的要求,导致双方产生了分歧。

解决方案: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

在分歧产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刘先生可以参考合同规定,拒绝王女士的要求。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二:租赁物损坏问题租客张先生租住了一套公寓,在租住期间不慎造成了一些家具的损坏。

合同约定租客需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出现损坏需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然而,张先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声称损坏是由于物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

解决方案:对于租赁物损坏问题,首先需要确定损坏责任的归属。

如果是租客使用不当或过失导致的损坏,租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租客可以要求免责或返还部分租金。

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坏是由于物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主可以要求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修复或赔偿。

案例三:违规装修问题租客李先生在租住期间违规进行了大规模的装修,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装修的范围和限制。

李先生的装修行为引起了其他住户的不满和投诉,导致房东田先生要求李先生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

解决方案:合同约定了装修的范围和限制,租客应当遵守约定并避免违规行为。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5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5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5篇篇1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融资租赁来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以其拥有的物资作为抵押,向承租方提供资金支持,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可能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案例,需要进行细致的评析和分析。

一、案例背景: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欲向B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一批货物。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作为出租方,需要向B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即将一批货物租给B公司使用。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合同内容: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租赁物的种类、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

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双方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租赁期限的延长、提前终止等情况,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风险评估: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对策。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资金的运作和物资的使用,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的大小和可能的后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

四、合同执行: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需要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执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及时沟通,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分歧,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同时还需要定期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以上就是对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的评析,希望可以对读者有所帮助,让大家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融资租赁合同。

希望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能够认真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执行,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篇2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在商业领域中,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允许一方(出租商)将资产出租给另一方(承租商)以换取租金。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7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7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7篇篇1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者涉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租赁物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等问题。

本文以一则实际案例为依托,对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深入剖析和评析。

二、案例描述(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描述)甲方为一企业,因业务需要租赁乙方的设备。

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设备使用及维修责任等。

随后,甲方由于经营扩大,资金需求加大,便与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租赁设备抵押给丙方进行融资。

后因甲方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和融资款项,引发纠纷。

(一)租赁合同分析1. 租赁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乙方有义务提供符合约定用途的设备。

2. 设备使用和维护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设备的维修责任,一般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甲方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如因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缺陷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融资租赁合同分析1.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联:融资租赁合同是建立在租赁合同基础上的,甲方的融资条件往往与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的支付情况等挂钩。

2. 抵押权的设立和效力和风险:甲方将租赁物抵押给丙方时,应确保租赁物的所有权无争议,并告知丙方租赁物上的权利负担。

否则,可能导致抵押权设立无效或产生纠纷。

3. 违约责任的承担: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融资款项,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同时,甲方还需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一)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本案中的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均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点及应对措施1. 租赁双方应关注设备的维护和使用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如出现设备故障,应及时维修,以免影响合同的履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篇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介绍小明和小红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选择在一座城市找工作。

由于时间紧迫,他们决定先租一套房子住下来再考虑其他事情。

他们在网上找到了一套合适的房子,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他们发现房子存在很多问题,如管道堵塞、天花板漏水等,严重影响了居住舒适度。

小明和小红多次联系房东解决问题,但未见实质性改善。

二、诉讼过程小明和小红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他们向法院起诉了房东,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金。

在法院受理后,法官要求房东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子的基本设施和维修状况。

房东提供了一些维修记录和照片,但并未能证明房子的居住条件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房东需返还租金并赔偿小明和小红的损失。

三、解决方案此案例中,小明和小红通过起诉房东解决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在租赁合同中,房东有义务保证房子的基本设施正常运作,并承担维修责任。

如果房东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租户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在租房过程中,租户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四、经验教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保护自身权益。

租户应认真检查房屋状况,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房东沟通并要求解决。

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

房东应定期维护房屋设施,确保租户的居住权益。

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了解,避免发生纠纷。

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房屋租赁纠纷,维护双方权益,确保租房过程顺利进行。

篇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也逐渐走向成熟。

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清晰、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引发了一些租赁纠纷案件。

本文将介绍一个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以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名大学生,毕业后来到城市A找工作。

由于时间紧迫,小明在网上找到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和判决

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和判决

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和判决一、案例详情。

老张有一套闲置的房子,就想出租出去赚点外快。

正好小李刚到这个城市工作,需要找个住处。

两人一商量,就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里约定,租金每个月1500元,押一付三,租期是一年。

小李欢欢喜喜地搬了进去。

刚开始几个月都相安无事,可到了夏天,房子里的空调突然坏了。

小李就给老张打电话,说:“张哥啊,这空调坏了,这热得我晚上都睡不着觉,你得找人来修修啊。

”老张呢,却不太乐意,他说:“合同里可没写空调坏了我得修,这房子租给你了,你自己想办法呗。

”小李觉得很委屈,他觉得空调是房子的一部分,房东应该负责维修。

两人就因为这个事儿闹得很不愉快。

后来小李一气之下,就拒绝再交房租了,说老张不把空调修好,他就不交钱。

老张也急了,说小李这是违约,要把小李赶出去。

二、分析。

1. 维修义务。

在一般的房屋租赁关系中,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空调维修的责任方,但空调作为房屋附属设施,对于房屋正常居住功能有着重要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常理推断,房东有义务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一个适合居住的状态。

所以老张说合同没写就不管修,这是不合理的。

2. 小李拒交房租。

小李因为空调没修就拒交房租,这种做法也有些不妥。

虽然老张有维修空调的义务,但小李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比如先找第三方维修,保留好票据,然后从房租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而不是直接拒交房租。

毕竟拒交房租本身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三、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1. 老张作为房东,对于房屋附属设施空调的损坏有维修的义务,他不能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维修。

2. 小李拒交房租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符合正确的解决纠纷的程序,也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违约。

3. 判决结果是老张要在一周内找人修好空调,小李要在空调修好后的三天内补齐所欠房租(扣除空调维修期间按照比例应减免的部分房租)。

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判决既保障了小李能正常居住,也要求小李履行自己交房租的基本义务,同时也给了老张一个合理的维修期限,比较公平合理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租赁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租赁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商业地产租赁纠纷案,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商业区的商场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经营商场。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商场亏损严重。

2018年,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继续支付租金,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3. 案例启示(1)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在本案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商场亏损,但未能依约支付租金,最终承担了违约责任。

(2)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

房屋租货合同典型案例

房屋租货合同典型案例

房屋租货合同典型案例一、案例一:“消失”的房东与突然的卖房。

小张在城市里打拼,好不容易找到了一间看起来还不错的出租房。

和房东李大爷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每个月租金1500元,押一付三。

小张欢欢喜喜地搬了进去,把这个小窝布置得温馨又舒适。

小张觉得自己特别委屈,自己没做错什么啊。

他就和这个新房主理论,说自己有合法的租赁合同,还没到期呢。

新房主也很无奈,他说自己确实已经付了钱买了房子,也不知道还有租户的情况。

这个时候啊,小张想起自己签合同的时候,虽然合同是手写的,但是上面明确写了在租赁期间,房东如果要卖房,需要提前通知租户,并且租户有优先购买权。

小张觉得自己有理有据,就坚决不肯搬走。

后来啊,新房主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使房子卖了,小张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他不能强行赶走小张。

新房主和小张协商,小张继续住到合同期满,新房主也和原来的房东李大爷去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租客的权益在合法的租赁合同下是受到保护的,房东可不能随便乱来哦。

二、案例二:“霸道”的租客与损坏的房屋。

小王把自己闲置的一套房子租给了一对年轻小情侣小赵和小孙。

租赁合同上写明了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结构,要爱护房屋设施。

刚开始的时候,小王看这小两口还挺靠谱的,按时交租金,见面也客客气气的。

可是过了几个月,楼下的邻居就开始向小王反映,说他家总是漏水,而且晚上还特别吵,像是在拆房子一样。

小王一听就觉得不对劲,赶紧去自己的房子查看。

这一查看可不得了,原本好好的墙面被砸了好几个洞,说是要挂什么艺术画,结果画没挂上去,墙倒是破破烂烂的。

卫生间的水管也不知道被怎么弄的,一直在漏水。

小王当时就很生气,质问小赵和小孙。

可这小两口还觉得小王大惊小怪,说房子租给他们了,他们想怎么弄就怎么弄。

小王拿出租赁合同给他们看,说如果不把房子恢复原样,就要扣除他们的押金并且解除合同。

小赵和小孙这下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但是他们把房子弄得太糟糕了,要恢复原样得花不少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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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在租赁期间,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买受人的,买受人不能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北京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长信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置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5年第3号(总第146号)【裁判要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据此可知,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因此,在租赁期间,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买受人的,买受人不能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判决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长信公司在原一审中要求判令金悦公司将诉争房产第一、二层腾空交还的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诉争房产第1层由金悦公司作为出租人与北京市弈奇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十年,自2006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第2层由金悦公司作为出租人与北京醉乡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十二年,自2004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

在西单建行委托拍卖的活动中,受托的北京海华宏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标的说明》中对诉争房产1-2层处于租赁之中的状态做了特别说明,长信公司参与竞拍时也签字确认亲自勘察和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对标的的实际状况都完全清楚,上述两份租赁合同也系其向法院提交的。

长信公司参与竞拍时即清楚诉争房产上存在上述两份租赁合同,且其未对上述两份租赁合同的真实合法性提出任何异议,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长信公司要求判令金悦公司将诉争房产第一、二层腾空交还的反诉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法条指引】《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例二出租人出租房屋时,未曾向承租人告知房屋已先行抵押,且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间均未行使抵押权、未干涉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的,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未告知先行抵押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成都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远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年第3号(总第86号)【裁判要旨】出租人出租房屋时,虽然未曾向承租人告知房屋已经先行抵押的,但是抵押权人对该项抵押物的出租,不仅事先未表示异议、事后亦表示同意与支持,且事实上在抵押期间均未行使抵押权、未干涉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的,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未告知先行抵押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出租人事先未告知的情节,仅构成违约。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再审判决认定本案双方所签《租房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本案出租房屋第四、五层,虽属泰华公司先行抵押而后出租的情形,但抵押权人农行国际部对该项抵押物的出租,不仅事前未表示异议,而且事后亦表示同意与支持,且事实上直至远通公司腾退房屋之前,农行国际部始终未行使此项抵押物的过户或变卖权利,未干涉远通公司对该项抵押物的实际使用,而远通公司在得知该项抵押物被查封之后,直至泰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亦一直未就该项抵押物的继续租赁提出任何异议且继续占用该抵押房屋,故远通公司关于本案《租房协议》中涉及出租房屋第四、五层的内容,仅因泰华公司出租之时未曾向其告知已设抵押的事实而应为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泰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第四、五层出租房屋的租金,远通公司仍应依约支付。

【法条指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三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返还或赔偿的法律责任。

——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4期(总:84期)【裁判要旨】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所以,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合同无效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海航办事处投资46734692元所建22344.7平方米的京航大厦,违反了中央军委关于必须向总后勤部报批的规定,出租京航大厦亦没有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故海航办事处与深圳三九公司、海南三九公司所签订的《京航大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等附属合同均无效。

海航办事处提出应认定其与海南三九公司签订的《京航大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理由,该院不予支持。

对此,原告与被告均有过错。

海航办事处违反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建设、出租京航大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深圳三九公司和海南三九公司明知海航办事处违反国家规定无权出租,而盲目签约,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指引】《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四房屋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自己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

——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总:91期)【裁判要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而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可见,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对自己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价款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等,第三人的出价条件优于承租人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判决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上诉人杨巧丽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中州泵业公司出卖过房屋并且收取过卖房款,不能证明其承租的房屋已被中州泵业公司出卖。

而只要杨巧丽不能证明其承租的房屋已被中州泵业公司出卖,就不能因中州泵业公司出卖其他房屋而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中州泵业公司出卖其他房屋与杨巧丽无关。

二审查明,争议房屋已被中州泵业公司抵押给银行,再次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仍是中州泵业公司,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杨巧丽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核后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法条指引】《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五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改变了原合同的一些条款,但是约定不明,应推定原合同的履行方式未因此而变更,一方不得以此来抗辩不履行原合同义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1期(总:75期)【裁判要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改变了原合同的一些条款,但是约定不明,应推定原合同的履行方式未因此而变更。

另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使该合同并未变更,因此,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仍应按照原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判决摘要】1993年3月,木材总厂与交流站签订的《协议书》将木材总厂为实业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与实业公司向木材总厂提前支付80万元联系起来,但未约定提前付款时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据此应推定原合同的履行方式未因签订该协议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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