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一次性补缴社保的三种情形,符合条件的,都可以补缴,别错过机会

一次性补缴社保的三种情形,符合条件的,都可以补缴,别错过机会社保补缴大门关闭1995年前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实行统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制度,单位缴费一部分,个人缴费一部分。
至此,个人开始有了个人养老金账户。
由于参保人数有限,在2001年前后,我国允许没有固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个人身份参保。
2006年前后,各地为了进一步提升参保人数,让更多的人享受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许多地方允许个人缴费几万元“购买”一定的参保年限。
几万元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不少人舍不得一下子拿出几万元缴纳社保,或者对社保存在一定的误解,很多人错过了补缴社保的最好机会。
2011年7月,《社保法》开始全面实施,不再允许个人一次性补缴社保了。
从此,社保补缴政策越收越紧。
2016年,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宣告不允许一次性补缴社保了。
这个通知对于社保补缴的看点是:各地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如果说《社保法》出台是开始收紧社保补缴政策的信号,那么人社部的这个《通知》,则明确要求各地关闭社保补缴的大门。
虽然社保补缴大门关闭了,但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社保补缴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是有社保补缴机会的。
社保补缴有哪几种类型?总结起来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位应缴未缴社保的补缴。
《社会保险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各单位务必为职工缴纳社保,但是依然有不少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尤其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有些维权意识比较强的职工,就会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单位自知理亏,愿意为职工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保。
二是《社保法》规定的可以补缴社保的情形。
社保法并没有彻底关闭社保补缴的大门,只要符合一定条件还是可以补缴的,尤其需要注意三个年龄: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湖南社保补缴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湖南社保补缴新政策有什么规定?湖南社保补缴新政策主要规定了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年12月31日已经到达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
一、湖南社保补缴新政策有什么规定?湖南年补缴社保新政策主要内容:(1)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已经到达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
(2)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
(3)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年7月1日实施)、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
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社保补缴方式: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1、灵活就业:所谓的灵活就业是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士,自己自愿交纳社保的一部分群体,其中对于补交政策是这样的:(1)以2016年12月31日与2017年1月1日两个时间点为分水岭,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则可以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两个档次基础交纳,分别是:60%与100%,最后按照20%的比例补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
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具体办法如下:一、补缴对象: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自愿原则,个人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参保地办理,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二、办理补缴手续的起止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三、补缴档次:补缴档次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
四、待遇计发。
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
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
五、补缴程序。
有一次性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六、其他规定。
本次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未选择补缴的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七、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将补缴办法宣传到户,使广大城乡居民知晓政策、了解政策,踊跃补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做到老有所养。
2016年各类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16年各类社会保险缴费标准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试行办法缴费标准农村居民 人员 类别档 次 月缴费 金额 (元/月) 缴费 月数(月) 缴费总 金额 (元) 人员 类别 档 次 月缴费 金额 (元/月) 缴费 月数(月) 缴费总 金额 (元) 年满60 周岁 以上1档268.62 180 48351.60 60周 岁以 下1档 223.85 12 2686.2 2档 214.90 180 38682.00 2档 179.08 12 2148.96 3档 161.17 180 29010.60 3档 134.31 12 1611.72 4档 107.45 180 19341.00 4档 89.54 12 1074.48 5档53.721809669.605档44.7712537.24城镇居民 人员 类别档 次月缴费 金额 (元/月) 缴费 月数(月)缴费总 金额 (元) 人员 类别档 次月缴费 金额 (元/月) 缴费 月数(月) 缴费总金额 (元) 年满60 周岁 以上 1档 268.62180 48351.6060周 岁以下 1档 223.85 122686.22档 214.90 180 38682.00 2档 179.08 12 2148.96说明:1、未满60周岁的人员只能缴纳当年的社保费,待年满60周岁时,才能按当年的标准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每年缴费金额都在逐步递增,但养老金也在递增。
2、趸缴总额式:一次性补缴金额=当年月趸缴额×(180个月—本人已缴月数)来定。
2016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准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合计金额(元/月) 缴费档次 月缴费金额(元)月缴费金额(元)月缴费金额(元)月缴费金额(元)最低(40%) 403.4 325.7238.3223.95791.39 一档(60%) 605.2993.19二档(80%) 806.8 1194.79 三档(100%) 1008.61396.592016年度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表(仅供参考)2015年省平工资:60520.00元2015年市平工资:57480.00元(以2015年省平月工资40%2017元、2015年市平月工资60% 2874元保底为例)单位:元人员类别险种缴费基数(申报工资)缴费比例、总额其中:备注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单位个人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缴费比例缴费金额一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7 27.0% 544.59 19.0% 383.23 8.0% 161.36 2017元保底医疗保险2874 8.5% 244.29 6.5% 186.81 2.0% 57.48申报工资按2874元保底大病补充2874 1.0% 28.74 1.0% 28.74 0.0% 0生育保险28740.5% 14.37 0.5% 14.37 0.0% 0失业保险2874 1.0% 28.74 0.6% 17.24 0.4% 11.496工伤保险28740.224% 6.44 0.224% 6.44 0.0% 0小计38.224% 867.17 27.824% 636.83 10.4% 230.34二类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同上同上31.224% 725.98 20.824% 495.64 10.4% 230.34 同上三类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同上同上24.224% 524.8 15.824% 351.94 8.4% 172.86 同上备注:1、如企业申报二类、三类人员,须提供参保人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2、成都10区6县4市内的户口均为一类。
一次性补缴社保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社保的条件
【导读】自从国家推出了一次性补缴社保的政策,不少人员打起了这个主意,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之前从来没有缴纳过社保,想要让自己的退休生活更加有保障,就想一次性将自己的社保补缴齐。
那么,补缴社保有什么条件限制呢?
1、缴纳过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由此可见,首先你必须以前缴纳过社保,并且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缴纳五年还没够十五年的,才有一次性补缴的资格。
2、拥有本地户籍
从部分城市开放的一次性补缴政策可以了解到,补缴社保是需要拥有本地户籍这一前提条件的,并且“曾经与国有企业或县级、镇级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3、补缴时间有标准限定
有一次性补缴社保的城市所推出的政策当中,对于补缴时间都有标准限定:有的城市是职工在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有的要求不得超过十年,还有的会根据每个人的年龄、工龄和参保具体情况而定。
4、缴费基数比例比较高
近几年来,社保的缴费基数比例一直在上调,如果从现在开始每月开始缴纳社保的金额,和你一次性缴纳十五年后的基数缴纳社保的金额相对比,其中
的钱至少相差两倍,一次性补缴的基数比例还是很高的。
随着社会保障政策的推行,缴纳社保的人数越来越多,政策也在不停地变化。
与其现在抱有一次性补缴社保的侥幸心理,还不如从现在开始缴纳社保,让自己的退休生活更加有保障。
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职⼯养⽼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养⽼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养⽼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商户,可以以个⼈⾝份补缴养⽼保险。
的缴纳,职员在达到之后,就可以领取⾦,除此之外,对于民事主体来说,有时会忘记缴纳社保,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制定了社保的补缴政策,具体来说,职⼯养⽼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下⾯律图⼩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职⼯养⽼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三类⼈可以办理补缴⼿续:(⼀)我市企业职⼯中仍与单位存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费的,可以以单位职⼯⾝份补缴。
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愿,可以个⼈⾝份补缴;(⼆)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年满40周岁的⼈员,凭有效原始资料,可以个⼈⾝份补缴;(三)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30⽇前已取得的个体⼯商户,男年满45周岁、⼥年满40周岁的⼈员,可以个⼈⾝份补缴。
年龄的计算均截⽌到2014年12⽉31⽇。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1、以单位职⼯⾝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申请,并提供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登记表、台账等能够证明其⼯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补缴⼈员基本信息表,统⼀办理。
2、以个⼈⾝份补缴的,由本⼈据实填写《参保补缴登记表》并提供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簿。
其中,曾在参保单位⼯作过的还须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或证明书、本⼈档案、⽤⼯台账、⼯资台账等⼯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商户提供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可以补缴哪些年限?缴费基数及⽐例如何确定?1、以单位职⼯⾝份补缴的可以补缴在本单位应保未保的年限。
其中,补缴2011年6⽉30⽇前的按历年缴费基数和⽐例补缴基本养⽼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利率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个⼈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四川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四川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四川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如下年6月1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人社办发〔〕6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严格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工作,但也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统一政策口径,规范相关问题处理,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实施统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各地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补缴。
三、依法破产或注销等原因致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原用人单位隶属的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职工提供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所需资料,并负责向职工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的,可按158号文件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缴费的基数和费率办理。
四、用人单位按照31号文件规定准备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补缴时,如劳动合同缺失的,可依据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确认结果证明其劳动关系;如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帐凭证等相关资料缺失的,依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XX〕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有关规定,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补缴缴费基数。
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

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假如员工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社保还没有交够15年怎么办?还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如下补缴范围: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
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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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仅供参考】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
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 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
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 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
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