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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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八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劳动法第八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3年卫生部、人事部、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布了行 政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0年劳动部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992年4月,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 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1994年《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 年工特殊保护”。 2007年《就业促进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2007年《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 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女职工孕期的特殊保护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 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 合物、苯、铝、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 一氮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醚胺、氯丁二 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 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 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 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被黑暗吞噬的童工
13岁的童工黄水如,供职广州客村城中村一家地下黑作坊,从事 钉珠,这个黑工厂14名员工13个是童工,每日十五、六个钟高强 度的劳作,兼之卫生情况恶劣, 她们健康状况很差, 黄水如腿、脚上都感染 了疱疹,痒起来搔心、 痛起来流泪。

“黑砖窑”童工口述被骗过程
在山西洪洞县公安局成功解救31名黑窑厂工人的名单中,有一名 “14岁”的孩子,叫陈成功,来自河南汝州市场楼乡。6月17日, 记者从郑州出发,几经周折找到他的家。整个采访过程中,陈成 功没有一丝笑容,而他身上的疮疤,虽然擦了药,但目前治疗效 果似乎并不明显,他不时用手去抓挠。 回忆起那长达三个月的凄惨 经历,他多次激动得 说不出话来。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什么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什么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什么保护?《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现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而且现在国家都已经明确规定不能用未成年工,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按照规定实施。

那么你们知道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什么保护吗?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下。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啊特殊保护有什么重要意义?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啊特殊保护有什么重要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对⼥职⼯和未成年⼯进⾏特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先,对⼥职⼯和未成年⼯进⾏特殊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是以⼯⼈阶级领导的,以⼯农联盟为基础的,⼈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民是国家的主⼈,对⼥职⼯和未成年⼯进⾏特殊保护反映了⼈民的意志,是符合⼈民利益的。

其次,对⼥职⼯和未成年⼯进⾏特殊保护对于促进我国⽣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妇⼥是⼀种伟⼤的⼈⼒资源。

在我国,妇⼥参加的⼯作和劳动范围很⼴,遍布各个⾏业,为了使⼥职⼯有充沛的、持久的精⼒,以使她们在各项建设事业中充分发挥作⽤,必须关⼼她们的疾苦,认真做好⼥职⼯劳动保护⼯作。

这是调动⼴⼤⼥职⼯积极性的⼀项重要措施。

未成年⼯正处在⽣长发育期,对他们进⾏特殊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产⼒的保护。

第三,对⼥职⼯和未成年⼯进⾏特殊保护,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和民族的优秀⾝体素质的延续和提⾼。

妇⼥担负着孕育下⼀代的特殊义务,对⼥职⼯的特殊保护不仅是对⼥职⼯本⾝的保护,⽽且也是对下⼀代的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例如,⼥职⼯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将会影响到胎⼉和婴⼉的发育和成长,甚⾄会造成流产、早产、胎⼉的中毒死亡和畸形等。

因此,为了使下⼀代具备优秀的⾝体素质,必须从法律上保障怀孕和哺乳期的⼥职⼯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

保障未成年⼯在劳动期间的正常发育。

对⼥职⼯和未成年⼯实⾏特殊的劳动保护是⽤⼈单位的⼀项重要义务和责任,也是⼯会的⼀项重要职责。

在我国的现实⽣活中,歧视妇⼥的现象仍然继续存在,⾃改⾰开放以来,这种现象还有蔓延和发展的趋势。

有些单位招⼯中重男轻⼥,⼀些企业在实⾏承包时排斥⼥⼯,说是“宁要武⼤郎,不要穆桂英”。

妇⼥的哺乳休息时间和经期、孕期的保护措施在⼀些单位中被⾮法取消。

有的⼥职⼯在孕期、产期被企业以种种理由⾮法辞退,还有的单位在提⼯资时排斥⼥⼯,不实⾏同⼯同酬。

例如,某企业有70%的职⼯提了⼯资,⽽200名⼥⼯却没有⼀⼈提升⼯资,少数“三资”企业中,⼥职⼯被⾮法污辱的事也时有发⽣。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守则.doc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守则.doc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情况一、女职工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至哺乳期满,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当日22时到次日8时)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怀孕期间,每班分两次各有15分钟补充食物的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婚女职工可享受四个月的产假,采取节育措施后,可继续享受两个月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四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四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产假期满后到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7、矿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妇科疾病普查,费用由矿行政支付,占用时间按出勤对待。

8、矿对正常出勤的女职工每月发放32元的卫生费。

9、单位不能以结婚、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害、有毒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害作业”的规定,杜绝招收录用未成年工。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在现代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 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减轻劳动强度、调整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等。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的工作,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2. 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有权回归原岗位或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

3.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因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

- 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室等便利条件,保障女职工哺乳权益。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 劳动条件限制:-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或者危险的工作。

-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2. 工作时间限制:-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并应保证其充足的休息时间和睡眠。

3. 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培训、防护装备等。

- 未成年工不得被派遣到外地工作,除非有特殊规定。

三、法律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尊严和幸福中工作与生活。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3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3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化工企业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是企业中脆弱的一群,他们需要特殊的关怀和保护。

以下是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一份范文,不含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一、背景介绍化工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该行业操作复杂,涉及危险品及高温操作。

为了保护化工企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制定了特殊保护制度。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1. 工时安排:a) 合理安排担负工作时间,避免过长工作时间对身体的损害。

b) 鼓励女职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以便保持身心健康。

c) 给予特殊照顾,例如提供哺乳室和婴儿福利设施,以满足女职工照顾孩子的需要。

2. 职业培训:a)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女职工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b) 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需求,开展专门的培训课程,提供与女性职场发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3. 安全保障:a) 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确保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b)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女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c)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福利待遇:a) 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女职工的生活质量。

b) 建立福利机制,为女职工提供子女教育和婚姻保障等特殊福利。

c) 成立工会组织或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的利益,维护权益。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1. 工作时间限制:a)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工工作时间限制,不得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

b) 对紧急情况下工作超时的未成年工给予相应的休息或加班费等补偿。

2. 安全培训:a) 对未成年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b) 严禁将未成年工派遣到高危岗位上工作,确保其安全。

3. 福利保障:a) 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未成年工的生活质量。

b) 建立福利机制,为未成年工提供教育资助、医疗保障和劳动合同等特殊福利。

4. 监督机制:a) 加强对未成年工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职业健康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最新保护措施

职业健康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最新保护措施

01
02
03
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社会应广泛普及职业健康 知识,提高公众对职业健 康的认知和理解。
加强媒体宣传
媒体应加强对职业健康的 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女 职工及未成年工职业健康 的关注度。
鼓励社会监督
社会应鼓励公众对企业的 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 及时发现并举报违法行为 。
THANKS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工作中面临的权益问题仍然存在。为 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 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06 结论和建议
企业应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01
05 案例分析
女职工权益保护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导致多名 女职工身体不适。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整改 ,并给予相应处罚。
案例二
某企业未按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卫生巾等生理期用品,导致女 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不必要的困扰和不适。女职工投诉后,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要求企业整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 息休假的规定,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得到充分的休息和休假。
地方性政策和法规
• 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政策和法规,以加 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保护。这些政策和法规在某 些方面可能更加严格,以确保当地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得到更 好的保护。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长和休息制度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未成年工应确保充足的休息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应保证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每 周应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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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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