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问题研究_基于法律制度的视角
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一、引言金融工程作为一门融合了金融学、数学、统计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新兴领域,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创新金融工具、设计金融策略和优化金融流程,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更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投资决策方法,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工程也逐渐受到重视,并在一些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深入分析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现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促进我国金融工程的健康发展,提升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现状(一)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为金融工程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不断发展壮大,市场交易活跃度逐渐提高。
截至[具体年份],我国股票市场市值已位居全球前列,债券市场余额也不断攀升。
金融市场的发展为金融工程的应用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和交易平台,促进了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多元化。
(二)金融产品创新逐步推进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需求的增加,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逐渐引入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投资选择。
同时,结构性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也不断涌现,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
例如,商业银行推出了多种结构性理财产品,将固定收益产品与衍生金融工具相结合,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也为金融产品创新带来了新的机遇,如P2P网贷、众筹等新型金融模式不断涌现。
(三)金融工程技术应用日益广泛金融工程技术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量化投资策略逐渐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和应用,通过运用数学模型和计算机技术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提高了投资效率和准确性。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三篇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三篇金融是一个中文单词,拼音是Jīnr_oacute金融,是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提取,贷款的发行和提取,存款和提取,外汇和其他经济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摘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技术落后等。
为了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转变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金融监管的问责制度和信用体系,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提高金融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注重原则性和细节性相结合等对策建议。
___)03-0100-03[作者简介]汤磊(1987-),男,汉族,硕士,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创新。
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动了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逐渐模糊,金融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日益复杂化,对分散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注重保持本国金融业的活力。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金融监管体系,但仍处于经济转型、体制转轨阶段,金融监管在很多方面亟待完善,尤其是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为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同时也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深入研究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一)金融监管协调性较差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掀起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合并浪潮,但面对拥有庞大资金的外国金融机构的严峻挑战,我国的金融机构纷纷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自身竞争力。
探讨金融危机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探讨金融危机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在每个理性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最危险的不是个人风险而是系统风险,较易出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
故金融业需要国家干预,而现代国家干预以正当性、合法性为前提,于是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文章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并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现状;借鉴意义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较易出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
故金融业需要国家干预,而现代国家干预以正当性、合法性为前提,于是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笔者认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为了实现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而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金融市场准入、退出、运行等法律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督和管理。
由于它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市场失效”和金融体系中的内在不稳定性相联系,旨在克服这些因素,从而为现代经济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创造一种“秩序”。
所以,金融监督与管理及相关制度在本质上构成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制度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
金融监管制度是直接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或主体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并加以监督执行,由此决定了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在本质上构成现代金融制度结构中的独立层次。
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达到相应的监管要求,以至于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主要表现如下:首先,金融监管成本过高,效率低下。
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笑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11期一、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的政策倾向性不足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政策倾向性不足是我国金融体系构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的经济发展状态来看,虽然行业前景一片大好,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是金融市场与楼市结合的过于紧密,上市的地产集团又占据金融市场的大半江山,金融市场的产业倾向性过于明显,极容易受到地产行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的政策倾向性不足,虽然政府调控了虚高不下的房价,但是针对金融市场与地产行业紧密的联系政府尚未做出表态,也没有针对金融市场的产业倾向性做出明显调整,所颁布的政策及行业管理规定其作用范围有限,无法满足金融市场产业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规制来看,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严重不足,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还远远不够。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能否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仅决定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质量,而且也决定着众多金融公司的经济效益。
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优化调整,市场规则要不断完善,金融管理机制也要不断优化,要确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管理功能,以调节市场金融秩序为核心要务,不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三)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不够完善我国金融管理体系存在的另一主要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不够健全,虽然我国的金融法律已初具市场形态,但与市场监管的实际政策执行还相差甚远。
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及法律是以条文纲目式的形式进行社会颁布,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有限,不能形成强化的制度管理措施来有效地调节市场。
同时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框架缺乏一套科学而严密的监管方法,政府部门虽然已制定了严密的管理细则和管理实施办法,但是下级金融管理部门其执行力度不够,对于金融企业的现场监管较少,无法市场经济的运行情况,制定有效的实施策略,落实相应的经济管理决策。
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发展研究

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发展研究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金融业有了长足的进步,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金融风险问题就是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完善金融业的相关法律制度是保证中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本文主要就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发展进行研究,期望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金融;法制制度;发展;经济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2)11-0-01金融法律制度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制度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安排。
金融立法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
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控制金融危机的爆发,应当说,金融危机的发生有着诸多原因,例如经济体制、政治因素等。
通过对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爆发的金融危机研究发现,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以说,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能够成为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是金融稳定的基础设施和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化保障,也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护器,所以,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与化解金融危机。
金融业是经营风险、获取利润最大化的行业,有效的金融法律制度完全可以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国家监管当局所能容忍与承受的范围之内。
从这个角度来说,完善与创新金融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防范与化解金融危机的必经之路。
《2024年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现有法律框架的不足与挑战,并探讨改进和优化的方向。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在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法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三、法律问题的主要表现1. 法规体系不健全:尽管各国纷纷出台了金融监管法规,但法规体系仍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如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等。
2. 监管机构协调不足: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对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3.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国家在执行金融监管法规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违法成本较低,无法有效遏制金融风险。
四、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挑战1.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风险传导:随着全球化的推进,金融风险更容易在全球范围内传导,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金融市场创新与监管的矛盾:金融市场不断创新,但监管制度未能及时跟上,导致监管与市场创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3. 跨部门、跨地区的监管合作:由于金融市场的跨部门、跨地区性,需要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金融风险。
五、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1. 完善法规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法规,填补监管漏洞,加强对金融衍生品、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
2. 强化监管机构协调:建立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3.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 推动金融市场自律:鼓励金融市场参与者加强自律,建立行业规范,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金融风险。
我国金融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研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视角

2013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3第3期(总第57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57)我国金融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研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视角李永升摘要: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刑事立法所经历的发展阶段,是指我国刑事立法所经历的时间、内容及其他事项的总称。
这一发展过程是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形影不离,不可分割的。
我国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孕育诞生和发展过程,也同样反映了这一发展规律。
此外,还反映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以及其内容和体系的不断完备。
关键词:金融刑法;孕育诞生;发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3-0030-08江泽民同志于2002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江泽民同志的讲话,既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确定了时间要求,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期待,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总过程。
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刑事立法所经历的发展阶段,是指我国刑事立法所经历的时间、内容及其他事项的总称。
这一发展过程是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形影不离,不可分割的。
我国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发展过程,也同样反映了这一发展规律。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也由立法初创阶段进入立法发展阶段以至达到最终完善阶段。
为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金融犯罪立法完善的过程,本文拟从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过程来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稿日期】2013-06-26【作者简介】李永升(1964-),男,安徽怀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
中国金融体系的问题与改进方案

中国金融体系的问题与改进方案在中国,金融体系的问题一直是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金融体系的结构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不足、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以及金融体系的透明度不高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合适的改进方案,以推动中国金融体系实现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一、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完善在中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业一直是主导,但这种单一的金融体系结构会导致风险集中,一旦金融风险发生,将对整个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尽快促进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建设。
首先,应当发展金融市场中的股票、债券和期货等金融工具,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其次,应当推动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的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最后,可以通过引入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来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中的产品和服务,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活力。
二、金融市场的发育不足当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发育不足,市场上的投资者相对较少,市场参与者缺乏信心,这导致市场规模和深度不足,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也十分低下。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以下几点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
首先,应当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增加市场上的优质金融产品,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
其次,应当积极推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提高市场的市场活力和资金配置效率。
最后,应当增加市场监管力度,采取有效的市场化手段,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机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都十分突出。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以下几点来加强金融监管机制建设。
首先,应当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责,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撑。
其次,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管合作机制,提高监管的协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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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就是把资金有效地从盈余单位融通到资金匮乏的非金融性的单位,从社会收益低的方面融通到社会收益高的方面。
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效率低下,表现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差、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落后、非银行金融机构地位低下、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许多方面。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评估影响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效率背后的因素。
我们知道金融体系和经济增长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人们已经用许多因素解释过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不足的原因,我们设法扩大对这些因素的分析以确定他们是否会影响金融体系。
发展中国家大多曾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而历史印记最为深刻的就是在殖民统治期间形成现在仍有国家在遵守法律制度,而且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法制经济,它的发展要求必须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证,而金融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更是如此。
所以本文以法律制度这个因素为切入点来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问题。
一、文献综述自从Goldsmith(1969)的研究以来,已有的大量文献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首先考虑经济增长与金融体系之间关系的是Goldsmith(1969),他发现在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粗略地对等关系。
Levine 和King(1993a,1993b)的系列研究区分了发达国家(DC)和不发达国家(LDC)两类,认为在不发达国家,金融促进增长;而在发达国家,增长带动金融。
并在金融功能计量上取得了新的突破,令人信服地证明了金融功能的确对决定长期经济增长率的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显著贡献。
Levine和Zervos(1998)发现,金融自身的差别性及其特征的多样性,通过在回归模型中加入反映股票市场状况的一些指标而扩展了King 和Levine(1993a,1993b)对金融中介和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
当然,也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如Lucas(1988)拒绝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存在性,认为“经济学家们高估了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Goldsmith(1969)采用1860~1963年的数据证明了人均收入随金融中介资产与GDP的比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问题研究:基于法律制度的视角孙新宝内容摘要: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存在巨大的缺陷,但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发展程度也是不同的。
为了提高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效率,我们需要找出影响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效率背后的其他因素,比如在殖民统治期间形成现在仍有国家在遵守的法律制度。
本文通过分组的t检验分析发现,法律制度是一个影响金融体系效率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金融体系体系效率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作者简介:孙新宝,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
率增长而增长,而且增长速度高于平均水平的国家。
King和Levine(1993a,1993b)发现,金融中介的发展与长期增长存在明显的相关性。
尽管金融部门不一定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但是金融体系却可以作为预测经济增长的一个有效指标。
20世纪80年代以来,Diamond (1984),Stiglitz和Weiss(1981)等又开始从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方面的明显优势来说明金融中介的重要性。
Greenwald、Stiglitz和Wiess (1984)通过研究证券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来说明在配置资本方面金融中介的作用和证券市场的不足。
Mayer(1988)认为,在工业化国家,由于公司股权融资比重低,所以股票市场的发展对于经济增长并不重要。
Dimirguc-kunt and Levine(2000)根据世界银行建立的数据库的实证分析表明,不论是银行还是资本市场都与一国的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
Dimirguc-kunt and Levine(2000)计量检验的结果还表明,法律制度在决定一个国家金融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效率作为工具变量(Instrumental Variable)处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在95%的置信区间内存在统计上的显著性。
这一实证研究的结论与Laporta(1998)的观点一致。
Laporta(1998)认为,不论是银行主导型还是市场主导型的金融制度,①金融交易大多是通过签订金融合约的方式来完成的,影响金融制度的效率最主要的因素是一个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水平和效率。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对外部投资者(外部股东和债权人)和小额投资者的保护与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效率存在密切的关系。
为了评估法律制度是否会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造成影响,我们首先根据发展中国家的法系进行了分组。
因为法律制度是也名副其实的殖民政权的痕迹,是分析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发展状况的一个有效指标。
为此,我们将这些发展中国家(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样本,共85个)分为3组:民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国家和伊斯兰教法法系国家,然后在组内根据该国家金融体系进行再分类,然后运用t 检验从金融中介、产权市场、金融体系总体规模和效率3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依据法律制度对国家分类在法律制度方面,我们根据民法、普通法和伊斯兰教法三大法系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分析。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构成,内容主要是民法,代表国家是法国、德国。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主要以英国或英美两国为代表,又称为英国法系或英美法系。
正如多数法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法系的先例原则出现的频率较高。
不同于其他的基于司法判例的法律体系,如先例原则(普通法)和法律制定(民法),伊斯兰教法法系有4个主要来源(古兰经、伊斯兰教教规、司法共识和类比推理)。
在伊斯兰教的法律方面,缔约方的自由是受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的行动。
如表1所示,我们根据各国的法律起源分组。
下面我们会据此对金融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为避免混乱,我们首先根据3个主要法系对这些国家进行细分,然后根据它们是银行主导型或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而分为两个组。
我们每次的比较分析都集中在中介发展、产权投资市场发展和整体金融体系规模和效率3个方面,最后我们进行金融发展比较,一方面在普通法和民法国家之间,另一方面在西方传统法(普通法和民法)和伊斯兰教法国家之间。
其中,西方传统法国家的均值是普通法和民法国家的均值的均值,这两种法系是相互渗透的。
三、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分析(一)金融中介①依据金融中介机构(银行)和金融市场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不同,将金融体系分为两类:以美、英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market-based)与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bank-based)。
本部分所有分析采用双尾的t检验(2-t),显著性水平为0.1,*表示0.1的显著水平,**表示0.05的显著水平,***表示0.01的显著水平。
表2显示了普通法与民法国家之间以及西方法(包括普通法和民法)与伊斯兰教法国家之间在金融中介发展方面的比较。
在panel A 中,我们比较了普通法与民法国家并且认识到民法国家拥有规模更大,更加活跃的银行,同时也有更高的收入水平。
在效率方面有两个指标BNIM和FBSTA,其中较小BNIM通常代表较强的竞争和较高的效率,而FBSTA则相反。
普通法国家的指标BNIM略高于民法国家,但是这个结果统计不显著;民法国家的指标FBSTA明显高于普通法国家,且结果统计非常显著,所以我们认为相对于普通法国家,民法国家拥有更加高效的银行。
我们在panel B中对西方法国家的平均金融变量与那些伊斯兰教法国家的金融变量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伊斯兰表1根据法律制度对国家分类普通法法系国家市场主导型:牙买加,加纳,菲律宾,银行主导型:肯尼亚,博茨瓦纳,斯里南卡,千里达与多贝哥,利比里亚,塞阿里昂,乌干达,坦桑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马拉维,莱索托,印度,孟加拉国民法法系国家银行主导型:塞内加尔,尼日尔,卡麦隆,塞舌尔群岛,海地,马里,比宁,象牙海岸,基尼,布基纳法索,多哥,加蓬,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刚果,吉布提,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民主党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洪都拉斯,格斯达里加,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巴拉圭,阿根廷,乌拉圭,玻利维亚佛得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几内亚-比绍,安哥拉,莫桑比克,斯威士兰,蒙古,柬埔寨,越南,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尼泊尔市场主导型:墨西哥,秘鲁,智利,巴西,土耳其伊斯兰教法法系国家银行主导型:冈比亚,尼日利亚,纳米比亚,科摩罗,巴基斯坦,摩洛哥,阿尔及利亚,伊朗,埃及,黎巴嫩,印度尼西亚表2银行主导型体系法制系统的金融中介比较(t检验:假设两组样本方差不同)GDP/capita Size Overall size ofbanking sectorBank activityBank efficiency1=BNIMBank efficiency2=FBSTApanel A1:普通法与民法国家普通法国家均值民法国家均值1.04511.51120.32700.32700.24390.30040.13720.18040.14920.14470.18320.2994panel A2:普通法与民法国家t-StatP(T<=t)2-t -10.7877***0.00000.00430.9966-2.3179*0.0596-3.1647**0.01580.24300.8176-10.5994***0.0000panel B1:普通法、民法与伊斯兰教法国家西方法国家均值伊斯兰教法国家均值1.27811.44850.32700.63790.27220.62650.15880.31960.14702.48380.24130.2005panel B2:普通法、民法与伊斯兰教法国家t-StatP(T<=t)2-t -4.6136***0.0006-16.7146***0.0000-5.7851***0.0012-8.4910***0.0000-35.4013***0.00002.8369**0.0220资料来源:2007年《世界发展指标》注:Size=Liquid liabilities(M3)as%of GDP;Overall Size of the Banking Sector=Bank Assets/GDP;Bank Activity=CDMBPS/GDP(CDMBPS:Claims of Deposit Money Banks on Private Sector);Bank Efficiency1=Bank Net Interest Margin(BNIM),Bank Efficiency2=Foreign Bank Shares in Total Assets (FBSTA).教法国家有更高的收入水平,而且其银行比西方法国家的规模更大,流动性更高和更加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