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高新区享受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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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是指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下面,让我们分步骤来阐述。

第一步:政策背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是在全球化浪潮和科技创新的微观环境下出台的。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我国提出了“引领科技创新、切实提高创新能力”的战略目标,所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需要出台一些支持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步:政策内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到部分或全部减免企业所得税或研发费用税收。

这些税收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其盈利能力。

2.财政支持国家通过发放租金补贴、研发经费、科技创新基金等形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研发等多个方面,有助于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技术能力。

3.人才支持政府通过出台各种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同时,政府还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科技人才培训体系,培育产业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

第三步:政策影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通过政策的引导,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充满信心地投入到科技创新中。

高新技术产业在取得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最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的扶持和鼓励无疑会带动更多的企业加入到高新技术领域,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1—关于请组织报送省级高新区的有关情况通知(国科高函【2010】17号);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06】43号);
3—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13】2343号);
4—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3】70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文);
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8—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0—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关于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探索与思考(陈军);
12—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与政府角色;
13—省级高新区升级情况介绍;
14—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二);
15—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16—省级高新区升级需提供材料清单;
1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18—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介绍;
19—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
20—烟台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申请过程全揭秘);
21—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汇报。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贵阳国家高新区鼓励产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项目)入驻高新区(一)高新区每年安排占一般预算收入20%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

(二)对新进入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的高新技术创业项目,孵化期三年。

第一年由财政给予全额房租补贴,第二年按照房租的50%补贴,第三年按房租的30%补贴。

(三)对新进入高新区标准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创新基金、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并在第一年由财政给予70%房租补贴,第二年按照房租的50%补贴,第三年按房租的30%补贴。

(四)高新区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零费区”,对产业项目只征税不收费。

即:免收一切产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两级财政级次所得部分。

(五)对入驻高新区的企业,除国家安全、纪检、司法、环保等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外,未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随意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罚款。

(六)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优惠。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高新区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对经高新区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给予支持或对通过高新区渠道申报获得国家、省创新基金立项的企业按50—100%比例进行匹配;同时积极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对经高新区批准立项的初创期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10—30万元的支持或按50—100%比例进行匹配。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市级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等额匹配;对列入市工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通过省级以上鉴定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当年投入试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在项目获得市级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等额匹配。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解读第一章高新技术产业概述 (2)1.1 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与特点 (2)1.2 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1.3 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 (3)第二章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体系 (3)2.1 国家层面政策概述 (3)2.2 地方层面政策概述 (4)2.3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政策 (4)第三章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4)3.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3.2 增值税优惠政策 (5)3.3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第四章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政策 (5)4.1 资金支持政策 (5)4.2 金融机构支持政策 (6)4.3 资本市场支持政策 (6)第五章高新技术产业人才政策 (6)5.1 人才引进政策 (6)5.2 人才培养政策 (7)5.3 人才激励政策 (7)第六章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政策 (8)6.1 科技项目支持政策 (8)6.2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8)6.3 技术成果转化政策 (9)第八章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政策 (9)8.1 高新区政策 (9)8.1.1 政策定位 (9)8.1.2 政策措施 (9)8.2 产业化基地政策 (9)8.2.1 政策定位 (10)8.2.2 政策措施 (10)8.3 专业化园区政策 (10)8.3.1 政策定位 (10)8.3.2 政策措施 (10)第九章高新技术产业监管政策 (10)9.1 安全监管政策 (10)9.1.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0)9.1.2 政策内容 (11)9.2 环保监管政策 (11)9.2.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1)9.2.2 政策内容 (11)9.3 质量监管政策 (11)9.3.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1)9.3.2 政策内容 (12)第十章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展望 (12)10.1 政策发展趋势 (12)10.2 政策创新方向 (12)10.3 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12)第一章高新技术产业概述1.1 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与特点高新技术产业,是指以高新技术为核心,以创新研发为驱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先进生产技术,形成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的产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09.04
•【文号】工信部规〔2024〕169号
•【施行日期】2024.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
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工信部规〔202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评价的战略导向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修订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9月4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6日国发〔1991〕12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一九八八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二十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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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高新区享受主要政策
1、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有权机关核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园区内企业享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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