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1.《 》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 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3.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 )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 )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 的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其种类主要有:( )调解,( )调解,( )调解,( ) 调解。其处理方式一般有( ),( ),( )或( )及其他善良习惯。 4.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 )制”,( ) 专管审判工作,( )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则采取“( )制”。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 )在《 ·》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 )时期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 )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 )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 一个不同点”是( ),“第二个不同点”是( )。 8.( )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 9.夏王朝实行( ),( )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 ),( )和( )同时被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 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 ), ( )。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内容是:“刑( )国用( )典,刑( ) 国用( )典,刑( )国用( )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 家发挥成为“ ,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礼最早是( )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 ),二 是(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 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 )礼,( )礼,( )礼,( )礼,( )礼( )。 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 ),( ),( )。 18.西周的刑罚,即( ),( ),( ),( ),( )五刑加上( ),( ),( ), ( )等刑罚,合起来称“ ”。 19.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 )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指商朝的某些法律。 20.夏朝的主要罪名:“ ”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 ”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 ” 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1.商朝的罪名最为突出的是对于( )犯罪的惩罚,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 ”罪和“ ”罪。 22.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 )犯罪,二是( )犯 罪,三是( )犯罪。 23.西周的主要罪名:破坏礼法是“ ”,隐匿贼为“ ”,窃取财物是“ ”,盗用国家宝物是“ ”。 24.西周时期对( )违法,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其具体内容是:( ),( ),( ), ( ),( )。
中国法制史 小总结

民刑诉讼草案(未及颁行)、《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清
束
司
法
司法机构:法部(原为刑部,主管司法行政)、大理院(原为大理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司法制度:四级三审等近代诉讼制度。
外国司法特权:领事裁判权、观审制度、会审公廨。
民
国
时期宪ຫໍສະໝຸດ 法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第一部商律
《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颁行。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1)“谋杀”指预谋杀人;(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第一次“官当”入律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第一次废除宫刑
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内容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四是废除宫刑制度。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1、早期的国家(四千多年前)雏形——商周初步特有体系,原则2、春秋战国→大变革→以皇朝制定法为主体(作刑书)3、秦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4、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5、唐律“一准乎礼”《唐律疏议》6、法律: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7、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8、五刑:肉刑(墨,劓,剕,宫)、大辟9、商代(族内通婚),西周(同姓不婚)西周1、亲亲,尊尊,男女有别(核心)2、成文法规:刑、誓、诰。
礼之所去,邢之所取,先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社会等级:贵族,平民,贱民4、宗法制: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5、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①五不娶:女方家庭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身为长女早年失母②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④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6、刑法基本原则:灵活权衡、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得以减免刑罚的行为、不牵连无辜7、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8、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9、三刺:讯(询)群臣,讯群吏,讯万民10、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春秋战国1、礼崩乐坏2、郑国子产“铸刑书”(史籍中首次明确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3、魏国李悝《法经》→《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体例上开创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基本模式)4、城旦,舂(男,女)鬼薪,白粲(男,女)5、承认土地私有制6、秦国等不少国家采用“廷尉”作为朝廷最高法官的称呼秦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2、变法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3、内容:①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②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按军功授爵)③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④明法垂刑,奖励告奸4、法律形式:律,制、诏与令,式,廷行事,法律解释,程、课5、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六尺,1.38米)6、故意“端”,过失“不端”7、秦,各郡最高长官为郡守8、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9、诉讼审判的主要原则:有罪推定、依法律和事实断案、有条件刑诉及证据采用原则10、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汉朝单行法规/东汉时期单行法规/决事比,比照典型判例11、刑法原则:①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②长幼减免刑罚③亲亲得相首匿④自首得以减免刑罚12、汉文帝:淳于提萦上书,废除肉刑13、汉初确立疑狱上报制度14、春秋决狱,董仲舒《春秋决事比》15、录囚制度,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1、“五服”亲属等级原则,在晋律中正式被接纳为法定亲等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3、宫齐最终废除,北齐后主4、改徙为流5、三国时吴国审判机构“大理”,北齐“大理寺”6、北朝正式设置登闻鼓,直诉制度隋唐五代1、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体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法制史上的第一次:1、中国历史最早的有期徒刑:西周“圜土之制”。
2、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西周“嘉石之制”。
3、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法经》。
5、御史大夫的发端:秦朝6、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律:《北齐律》。
7、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西魏的大统式。
8、首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魏明帝《魏律》。
9、最早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
10、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11、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形成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魏明帝时期)。
12、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时期《唐六典》。
13、中国古代最完备、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大:《唐律疏议》。
14、世界上最早的法医类著作:宋《洗冤集录》。
15、中国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宋刑统》。
16、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17、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18、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9、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20、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1、夏代:天讨、天罚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3、秦朝:法治、重刑4、汉朝:汉初—与民休息、宽省刑罚;汉武帝之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5、唐朝:德本刑用;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6、宋朝: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7、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重典治民;礼法并用8、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刑罚适用原则的演变1、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2、秦朝:(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及是否应处以刑罚处罚,男6尺5寸,女6尺2寸。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法制史上的第一次:1、中国历史最早的有期徒刑:西周“圜土之制”。
2、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西周“嘉石之制”。
3、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法经》。
5、御史大夫的发端:秦朝6、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律:《北齐律》。
7、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西魏的大统式。
8、首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魏明帝《魏律》。
9、最早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
10、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11、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形成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魏明帝时期)。
12、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时期《唐六典》。
13、中国古代最完备、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大:《唐律疏议》。
14、世界上最早的法医类著作:宋《洗冤集录》。
15、中国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宋刑统》。
16、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17、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18、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9、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20、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1、夏代:天讨、天罚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3、秦朝:法治、重刑4、汉朝:汉初—与民休息、宽省刑罚;汉武帝之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5、唐朝:德本刑用;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6、宋朝: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7、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重典治民;礼法并用8、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刑罚适用原则的演变1、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2、秦朝:(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及是否应处以刑罚处罚,男6尺5寸,女6尺2寸。
中国法制史个人学习心得体会8篇

中国法制史个人学习心得体会8篇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篇1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让我体会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
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
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
首先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
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
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
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
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第五个学习方法是要求我们运用对比的学习方法。
这个方法在学习这门课程中还是比较好用的。
这个对比的对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对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对比。
它的对比的对象(范围)是比较大的,这样对比起来我想大家学习起来相对来说印象会非常深第六个学习方法是在学习过程中,要思考一些问题,要讨论一些问题,要交流一些问题。
比如说学完这门课程之后,你应该思考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如何走我们怎样才能达到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今天所取得的成绩是不是真的很难能可贵我们如何面对今天所出现的一些不好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篇2近二十年来,法制史界一批新秀成长成熟,他们的著作体现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达到了新的水平,是法律史进一步发展的希望所在下面谈谈我对于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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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总结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先秦时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战国时期的《法经》为重点。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礼制与礼、刑关系在西周时期,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的性质与作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
★★★(2)礼“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
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仁”、“恕”等。
“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
“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3)刑与出礼入刑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规范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刑”是消极的处罚,起到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马牛等较大标的所使用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等较小标的使用的契券。
“傅别”则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就是在契券上面书写借贷内容,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2)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①西周时期的婚姻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②“婚姻六礼”。
具体包括:(1)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4)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6)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③“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所谓不顺父母(公婆)去,是因为“逆德”。
无子去,是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是因为乱族。
妒去,是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是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是因为“间亲”。
盗窃去,是因为“反义”。
“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4、司法制度★★(1)司寇西周时期在中央机关就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员,周天子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
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
小司寇的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即负责办理具体案件。
(2)狱、讼有分西周时期,周代就已经开始区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被称为狱,民事案件被称为讼,审理刑事案件被称为断狱,审理民事案件被成为听讼。
(3)审判制度★★★①五听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从“五听”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
★★★②三刺制度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
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
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变革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宗法制法律逐渐解体,而战国时期则是以法典法为主要内容的新法制逐步确立的过程。
1、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著名的事例有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刻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竹刑”是一部私刑,★★★(3)晋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浇铸在铁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1)《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经》共分6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法经》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囚法”(也作“网法”)、“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犯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第五篇“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内容。
第六篇“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史称“商鞅变法”。
秦汉时期的法律:一、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的罪名秦朝法律重视对专制君主的保护,严惩破坏君主专制统治的行为。
秦代法律的主要罪名包括:1.盗窃罪。
秦律对盗窃罪处罚很重,特别是对“群盗”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五人就构成了群盗,即使合伙盗窃所得仅仅为一钱,也要被砍去左脚,强制其服劳役。
2.贼杀伤罪。
贼就是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秦律规定了许多贼杀人、贼伤人的规定,对于这类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3.诽谤罪。
对于评论皇帝过失的言论就构成诽谤罪,秦律对诽谤行为往往处以弃市等处罚。
4.不敬皇帝罪。
就是指侵犯皇帝最高统治权威的犯罪,甚至于怠慢皇帝下达的诏书的行为也要给予重罚。
5.以古非今罪。
以古代的学说非难当今政策的言论就构成了以古非今罪,对于犯以古非今犯罪的,要处以族刑。
6.妄言罪。
是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要处以族诛。
(二)秦朝的刑罚种类秦朝的刑罚种类大致有8大类30余种。
包括死刑、肉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死刑。
秦朝的死刑主要有:(1)绞刑。
(2)枭首。
(3)腰斩。
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
(4)磔。
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
(5)车裂。
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
(6)戮。
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
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
(7)弃市。
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
(8)族刑。
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
(9)具五刑。
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2.肉刑。
肉刑主要有:(1)黥刑。
(2)劓刑。
(3)斩左趾。
(4)宫刑。
3.流放刑。
主要有迁刑和谪刑,就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其中谪刑多是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4.徒刑。
主要有:(1)城旦、舂。
是强迫犯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
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
(2)鬼薪、白粲。
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犯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
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3)隶臣、妾。
是强制犯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
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4)司寇、作如司寇。
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
其中,男为司寇,女为作如司寇。
(5)候。
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警戒边疆的徒刑,是秦代最轻的徒刑。
★★5.笞刑。
笞刑就是以竹板、木板等责打犯罪人身体的刑罚。
★★★6.羞辱刑。
主要包括髡刑和耐刑。
髡刑是剃去犯罪人头发鬓须的刑罚。
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与完刑同义,程度轻于髡刑。
7.经济刑。
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和赎刑。
具体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役等。
而秦代的赎刑就是缴纳一定金钱或者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
8.株连刑。
主要包括族刑和“收”。
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1.廷尉。
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
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
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
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二、汉代的法律★★★(一)文景帝废除肉刑★★★(二)上请上请制度就是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的制度。
汉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六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的优待。
上请成为汉代贵族官僚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徙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使其免受应有的惩罚。
★★(三)恤刑原则汉代时期,为了贯彻儒家衿老恤幼的恤刑思想,规定除诬告与杀伤人罪外,80岁以上老人、8岁以下幼童、怀孕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与不戴刑具的优待。
★★(四)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或减免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