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董事、监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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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董事管理制度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董事管理行为,明确董事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董事监督,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董事会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公司董事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勤勉尽职,不得徇私舞弊,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不得接受他人请托,收受或索取现金、有价证券、有价物品或者其他贵重物品。

第六条公司董事应当服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公司董事应当主动接受公司的监督,接受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接受监事会的调查。

第二章董事的产生和职责第九条公司董事的产生,应当遵守《公司法》、《董事会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三)组织制定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四)选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五)组织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审议公司的财务预算和报告;(七)审议公司的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决议;(八)审议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九)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十)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服从董事会的决议,不得擅自扩大或者超越董事会的职权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不得推诿责任,不得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排挤,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年8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是指**集团作为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推荐到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凡新设立公司需由**集团出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人选意见,经**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更换,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四条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为专职、兼职,由**集团派到各公司专门从事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工作的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专职管理人员,由**集团总部有关工作人员兼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未经**集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别代表**集团按照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二)依照**集团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职务;(三)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所在公司利益;(四)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五)派出董事及其管理人员接受监事会监督,派出监事接受监事会领导,依法对公司和董事会进行监督;(六)保守公司秘密;(七)对**集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第七条**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向**集团报告工作,报告形式分口头汇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

口头汇报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工作情况,认为有必要向**集团报告的一般事项;专题报告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集团报告公司重要或紧急事项;定期报告是指每年定期向**集团全面报告董事、监事工作情况。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三条公司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通过派出董事、监事出席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有关合法权力,代表表达公司合法合理意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向公司报告”均指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就派驻公司发生的相关事宜,向公司报告说明。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和控股、参股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在公司中层或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或任过职(经董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除外);(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定代表或经理(厂长),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六)受过开除留用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人员;(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7•【文号】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现将《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八年八月七日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兼职监事的条件第四条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的行为,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健全企业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派驻到企业担任专职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专职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经理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企业和出资人的权益。

专职监事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产生和聘任第五条专职监事的任职资格:(一)有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专职监事的产生有组织委派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

第七条专职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考核称职的可以续聘。

专职监事的任期原则上不连续聘用三个聘用期。

第八条专职监事委派的回避事由:(一)过去两年内曾在本企业任职;(二)过去一年内曾为本企业提供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商业性专业服务;(三)过去一年内曾受雇于本企业主要客户;(四)是本企业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五)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由。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董事的任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专职董事的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选用专职董事的任职、管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选聘合格的专职董事,明确其任职条件、职责和权益,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公司应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专职董事的选聘和绩效评测。

第五条公司应为专职董事提供必要的培训与发展,并及时进行绩效考核和管理激励,促进其个人成长和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对专职董事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决策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专职董事管理档案,保存相关的任命和解职材料,并依法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章专职董事的选聘和绩效考核第八条公司选聘专职董事时应坚持能力和诚信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其具备合格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独立和公正的思维能力。

第九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专职董事任职委员会,负责专职董事的选拔和任免工作。

第十条公司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面试、考核和背景调查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专职董事,确保其满足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专职董事的选拔应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尽量选择在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具备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人员。

第十二条专职董事应履行同其他董事一样的法定职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保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专职董事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情况,及时调整其工作职责和岗位等级,鼓励优秀的专职董事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专职董事的绩效考核和评估,将结果及时通报给专职董事本人,并组织相关措施和培训。

第十五条专职董事在公司的工作中,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绩效考核,提供真实的工作情况和数据,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应及时向专职董事反馈其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制度措施和激励方法,提高其工作动力和效能。

第三章专职董事的权益和职责第十七条专职董事享有与其职责和地位相适应的权益,包括薪酬、福利、培训和发展等,具体由公司制定相关政策和方案。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范文(5篇)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范文(5篇)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专职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力义务及其管理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二条公司专职董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18周岁;3. 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4. 具有法定资格证书;5. 具有相关的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6. 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选聘程序第三条公司专职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1. 公开招聘:公司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公开招聘专职董事;2. 考察选拔:公司根据应聘者的简历和面试情况,选择符合要求的候选人;3. 决策聘用:公司董事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确定聘用结果;4. 签订合同:公司与专职董事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待遇。

第四章权力义务第四条公司专职董事的权力义务如下:1. 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业务规划;2. 监督公司经营管理;3. 提出重大决策并组织实施;4. 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及资本市场交流活动;5. 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6. 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7. 尽职履责,忠实勤勉工作。

第五章任期和绩效考核第五条公司专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公司对专职董事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业绩表现、职业操守等方面。

第六章待遇和福利第七条公司按照政策规定,为专职董事提供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公司为专职董事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其能力和素质。

第七章违纪与处分第九条如公司专职董事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范文(2)【公司名称】专职董事管理制度范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职董事的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专职董事,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等。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董事的职责和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专职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职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三条专职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恪守职业道德和言行规范,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专职董事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专职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目标,履行职责。

第二章任职和权力第五条专职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专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经过任职程序,由监事会监督和评价其履职情况。

第六条专职董事享有下列权力:(一)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议;(二)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和职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三)组织和协调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确保公司整体运营的顺畅;(四)制定和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五)向股东和投资者及时、真实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六)代表公司与各方进行业务合作和沟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七)其他与专职董事职责相关的权力。

第七条专职董事行使权力应当遵循决策程序,尊重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决议。

专职董事不得滥用职权,个人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第八条专职董事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运营计划,并推动执行;(二)组织和协调公司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三)组织和管理公司的人力、财力和资源,提高公司的效率和竞争力;(四)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经营安全;(五)与股东和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回应他们的关注和问题;(六)制定和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推动公司的变革和创新;(七)代表公司与外部机构和组织进行联络和协调,维护公司的声誉和权益;(八)其他与专职董事职责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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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董事、监事、监事管理办法
(试行)
“公司专职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经2016年2月16日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现决定发布,即日起试行。

批准:
专职董事、监事、监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对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监管、督导工作,实行公司向所属公司委派专职的董事、监事,使公司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体现公司股东意愿,履职行为合法、规范,提高监管效率,切实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专职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向所属公司委派的专职董事、监事。

第三条公司不直接参与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原则上由专职董事、监事代表公司出任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成员,出席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遵照公司意愿并代表公司行使表决权。

专职董事、监事的履职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各项权益,专职董事、监事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行使股东赋予的各项职责、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专职董事、监事任职要求
第四条专职董事、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所属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专职董事、监事、监事工作任务;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五条专职董事、监事任职规定:
(一)专职从事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任免、考核;
(二)专职从事董事、监事在所属公司的待遇,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原则上参照所属公司副总经理(不低于)待遇执行,由所属公司支付;
(三)担任专职董事、监事、监事的人员,不在所属公司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章专职董事、监事主要职责
第六条专职董事、监事必须恪尽职守,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各
项职责:
(一)忠实执行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所属公司所作的各项决定、决议,维护公司权益和相关利益、声誉;
(二)履行所属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代表公司出席所属公司董事、监事会议,代表公司意愿行使相应表决权;
(三)及时掌握所属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行使监管职权,督促所属公司落实年度经营考核目标;
(四)对所属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决定及重大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及建议;
(五)涉及被派驻公司章程修改、重大人事变动、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经营失误以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情况,应专题向公司报告;
(六)行使《公司法》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专职董事、监事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考核,其行为给公司及所属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专职董事、监事工作内容
第八条专职董事、监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出席或列席所属公司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经营活动分析会、技术研发项目评审会议或其他重要工作会议;
(二)督促所属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查阅所属公司经营计划、技术研发计划、市场营销计划、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四)了解、质询所属公司经营及技术领导成员工作情况;
(五)督导所属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推动;
(六)对所属公司领导成员、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的任免、考核等方面提出建议,作为公司及所属公司相关方面的重要参考;
(七)所属公司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专题报告;
(八)按要求向公司进行年度述职和任期工作报告;
(九)完成公司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专职董事、监事在接到所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议题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确保公司有及时有效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所属公司工商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
(二)所属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三)所属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贷款、委托理财、签订重大经营合同;
(四)所属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
(五)所属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歇业、解散等;
(六)所属公司修改章程、重大人事及管理制度变更、专项特殊奖励等。

第十条专职董事、监事必须根据公司意愿在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专职董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前向公司报告,同时根据公司意愿,对议案提出书面表决意见,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超越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时,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时持异议并记录在案的董事、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专职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议案及决议等资料文件交公司归档。

第十四条专职董事、监事发现被派驻所属公司存在的重大经营管理风险,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或向所属公司提出监管意见,主要包括:
(一)所属公司经营层违反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二)所属公司经营、投资等潜在经营管理风险;
(三)所属公司重大违纪违法、重大诉讼及被依法查处;
(四)所属公司领导成员、财务负责人等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专职董事、监事、监事认为应该向公司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专职董事、监事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应当报告的所属公司重大事项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考核,对于因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导致公司
利益受损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专职董事、监事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公司提交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应如实反映所属公司年度内经营管理状况及本人工作情况,包括对所属公司下一年度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和领导成员任职情况的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

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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