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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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者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普通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者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扩散或者浮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允许,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者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我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规范的处理,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予以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1.教学类:(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和院(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3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

(4)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5)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6)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7)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3份以上;任课教师在批改试卷后遗失学生试卷3份以上。

(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5分以上。

(9)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实训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教学管理类:(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4)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实践、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影响。

3.不服从学校和各部门安排,无理取闹、故意不完成或不作为,给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4.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5.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罢教。

6.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岗25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2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

8.任课教师考前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

9.因命题失误,造成考试失效。

10.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或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导致考试延迟或失效。

12.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学校教学秩序混乱。

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有偿教学。

2.未按《教学进度表》实施教学,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4及以上的。

3.因教学管理、课堂管理不当,在教学、实践、实习过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4.教学态度马虎,教学效果差,学生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率超过50%。

5.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使用自编或参编教材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

6.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8.任课教师上课不备课的。

9.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0.任课老师不能按标准公正地批改考卷,故意提高或压低考生成绩,或私改成绩。

11.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某高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规定

某高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规定

某高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规定为确保教学工作在学院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照章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提高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关心教学、关爱学生、关注学风的意识,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对责任人能够依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从而严肃教学纪律,建立良好的教风,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顺利完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一)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验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或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任何人、任何部门占用教师、学生上课时间搞活动、开会等,或上课期间将教师、学生调离课堂从事其他活动均属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过程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五类。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级教学事故(重大)、二级教学事故(较大)、三级教学事故(一般)。

二、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一)课堂教学类教学事故1.三级教学事故(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2)教学准备不充分,备课不认真,授课中出现原则性错误或教学内容混乱;(3)半学年内无故不参加所在部门、教研室安排的集体活动;(4)实验课准备不认真,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5)上课或监考时处理个人事务:如会客、接打手机等;(6)穿背心或穿拖鞋进入课堂上课;(7)学生缺课不给予考勤,无考勤记录;(8)按听课、助课管理制度,一学年实际听课次数少于规定次数的2/3;(9)考试结束后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影响学生上网查询和选课;(10)未能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学文件、材料,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运行;(11)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随意增减教学内容1/3以上,不能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12)不带教案和讲稿授课;(13)不认真备课,敷衍了事,随意讲授,任意发挥。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后勤保障部门及其它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出现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六大类别,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严重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大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其影响范围或造成的损失较小。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第四条教学事故一旦被查出或被举报后,由教务处或教务处责成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五条一般教学事故报请主管校长审核认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一学年内,同一人员每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严重教学事故,每发生3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在所属单位通报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条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进行复核。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为了保障我校师生安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处理、认定责任、保障权益,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校园安全、师生身体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或影响的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任何教学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以明确事故性质、责任人和损失情况。

1.立案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并立案调查。

2.调查调查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态度,采取有效的调查措施,了解事故的经过、原因和责任人。

调查人员可采取实地勘验、听取当事人陈述、查看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

3.认定调查结果经过审查确认后,应该进行认定。

对于事故的性质、责任人及赔偿数额等要做出明确的认定。

第三条、处理方案对于教学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员,教育部门要确保保护其合法权益,定出合理的赔偿数额,落实相关政策,特别管理里程碑的教学事故必须非常谨慎处理。

1.损失补偿教育部门要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情况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补偿。

对于人身伤害,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2.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落实相关惩戒措施。

3.安全措施改进学校管理部门应当从事故原因中吸取教训,改进安全措施,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隐私保护在教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保证其合法权益和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第五条、监督检查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预防工作,并对全校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生效时间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教务部门等单位执行。

结语:本暂行办法是我校教学事故的处理基础,通过认真实施,可以帮助学校最大限度地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一)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三)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试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二、教学事故认定级别(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10分钟以内。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

教师在课堂上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影响教学效果。

监考教师迟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影响后续工作。

课程异动等事宜,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因教室未按时开门等原因延误上课,未造成严重后果。

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以致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而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室冲突。

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影响但后果不严重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课程表、考试日程、课程异动等安排不合理,导致停课或停考。

教师有辱骂或体罚学生现象,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私自委托他人代课,未按规定补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未经教务处批准,学院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地大校办字〔2009〕18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校领导同意,现将《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为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强化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日常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修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部门)、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失误或过错,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均为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按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分为三大类。

同时,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每类按A级、B级和C级予以认定。

(一)教学类教学有关人员不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和其它教学工作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产生影响,定为教学类教学事故。

1.授课教学类:(1)(A级).有关人员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内容,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伪科学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A级).教师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伤害行为。

(3)(A级).任课教师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或非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3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授课班级等),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5)(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变更实验、实习教学组织形式(如合并实验实习分组、变室外为室内等)、削减实践教学内容、压缩实验或实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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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由于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教学事故依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严重教学事故(二级)和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内容;
2、因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3、教师未经系部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25%以上(含25%);
4、教师及有关人员在考前泄露考试试题。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无故旷教一学时,或一次教学中擅离课堂达45分钟以上;
2、监考教师无故不参加监考一次;
3、教师因酗酒等原因在课堂上失去自控能力,造成不良影响;
4、因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
5、监考教师不认真管理,对作弊行为听之任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6、人为因素造成试卷丢失而无法评定学生成绩;
7、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弄虚作假。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
2、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课堂达5分钟以上;
3、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课堂在5分钟以内,但累计达到3次;
4、授课不按课表规定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进行,随意变动;
5、教师无所授课程教案(讲稿);
6、上课时利用通讯工具进行通话或发送短信息;
7、因考试试卷错漏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8、拒绝参加系部安排的各种与教学有关的活动。

(四)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由事故发现人、知情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相关系(部),系(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查实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铜陵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在接到报告后三天内报教务处,紧急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向院领导报告。

2、二级、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责任人所在部门会商认定处理,报分管院长审批;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3、一学期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出现一次二级教学事故论处;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出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论处。

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应按《铜陵学院行政工作事故处理暂行
办法》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视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2、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扣除其该学期教学基本工作量课时津贴;
4、对于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可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二)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视情节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扣除其该学期教学基本工作量课时津贴5%━20%;
3、当年内不予评优。

(三)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视情节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部门范围内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扣除其该学期教学基本工作量课时津贴2%━5%;
3、当年内不予评优
(四)对发生教学事故人员,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核定。

触犯法律和党规、党纪者,依照党纪国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事故的处理参照《铜陵学院行政工作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附则
(一)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教学事故不服的,可依照《铜陵学院行政工作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救济程序提出申诉。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铜陵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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