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如斯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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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话题作文:逝者如斯夫_500字

初三话题作文:逝者如斯夫_500字

三一文库()初三话题作文
逝者如斯夫_500字
两千年前,一位哲人立于河边,面对奔流
不息的河水,想起逝去的时间与事物,发出了
一个千古流传的感叹:逝者如斯夫。

今天早上,天灰朦朦的,我在去北区的路
上看见一棵柿子树。

现在是冬天了,这棵柿子
树的叶子变成了金黄色,风一吹叶子就脱落了。

记得在春天的时候,它是那么的健壮,树枝上
长满了翠绿色的叶子,一副生机勃勃的样子。

很多小孩子在它下面嬉戏,但是现在,它却像
在它周围散步的老人一样老态龙钟。

我想,树
和人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他们都有年轻的时候
也有衰老的时候,并且从年轻到衰老只是一眨
眼的功夫,真实光阴似箭。

我深深的感到我们要珍惜时间。

回忆过去
我并没有好好珍惜时间。

比如以前我因为看电
视所以没有完成作业,像这种事情常常发生,
我很后悔,所以我告诉自己要抓紧时间认真完
成作业,把握每一分每一秒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

想到这里,我心情变得非常好,去北区学
20 × 20。

逝者如斯夫初一作文

逝者如斯夫初一作文

逝者如斯夫初一作文也许是隔了一条街,也许一阵风可以把我带走。

逝者如斯夫,何要不舍昼夜?曾经试图去亲吻高空的空气,才发现它是如此压抑。

为什么要抱怨,我始终在寻觅一个根源。

哪怕是将腰上的绳子松开一点点,也不想把自己勒死。

我曾经苦苦追求的呢?在今天,也只是痴人说梦而已。

到底谁了解自己?我只是在茫茫人海里盲目地寻找着。

我受够了这样的生活,太累了。

Justbehappyformyself。

私已被尘世干扰长久,今豁然开朗。

和琦谈到运动会,她的忙碌,我的尴尬。

那些以往,疯狂以及敢作敢当;相对现在的懦弱,负荷累累而不堪。

也许是我们太消极。

但曾经不是也有温暖么,那个微笑,不是最值得回忆的么?未曾拥有的才是永驻不离的收藏品。

一直觉得我们很自负,明白的太多。

而觉得自己很自私,总困扰在自己的问题上,也许我们需要有一种献身精神吧。

多去呼吸室外的空气,推开室内稀薄的空气。

其实早已下决心的,只是还想再回味一下曾经。

让我记住曾经的狂妄。

看日出日暮,听波涛汹涌,闻花开花落,采一朵芬芳,和那个腼腆的笑,酝为永世的回忆。

这是曾经多么向往的生活。

走出去,只要勇敢深呼吸。

那三个人,想起真的很幸福。

很偶然的,和琦谈到了很避讳的问题。

关于爱。

多么想冒险,只是怕受伤罢了。

伤了彼此。

记得狂风中迷离的背影,偶然对望,及远去。

头次心悸。

我依然在远方啊,我是个路人甲,只是个路人甲。

若你们经过,可以与我对话,但是一定要离去。

不要记得我。

还是在两岸啊,依稀记得偶然抬头的愕然。

也许是想软弱一点,便很少还手。

忽然想比较四班和五班:四班闷骚,五班狂热。

很恰当吧。

一次次提炼,终于得到了这两个词。

当然四班也不乏狂热派,只是没有五班众多罢了。

寒。

忽然发现大伙都变八了,连我也是。

也许只能提防吧,好难生存。

其实对一切都无所谓,仅仅是每次无谓地评价一下罢了。

这些天玩得好疯狂,笑到腰直不起来。

和C一起倒在走廊上(还好是坐着),忽然觉得自己热血了起来。

但是我还是喜欢以前的我,不想回去了。

离骚与逝者如斯夫意思的句子

离骚与逝者如斯夫意思的句子

离骚与逝者如斯夫意思的句子“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是孔子的一句名言,形容时间像流水一样不停地流逝,一去不复返,感慨人生世事变化之快,亦有惜时之意在其中。

出自论语《子罕》。

传说孔子在2500年前闻听吕梁洪(今徐州吕梁山)乃四险之最,带得意弟子数人,前去观洪。

不料孔子同弟子快马加鞭路过一个山旮旯时,因山路崎岖,车轴“咔嚓”而断,不得不留宿两日,因有圣人寄宿,圣人窝村也由此得名。

孔子师徒看到山下奔流的泗水(今故黄河),有感而发,写下了“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注音shì zhě rú sī fú,bù shè zhòu yè。

[3]夫(fú):〈书〉助词。

用在一句话的开始:夫战,勇气也。

b)用在一句话的末尾或句中停顿的地方表示感叹:人定胜天,信夫│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出处这句话出自《论语·子罕》,原文是“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意思是:孔子在河边说道:“奔流而去的河水是这样匆忙啊。

白天黑夜地不停流。

”对于“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传统的解释以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为优,朱熹从理学家的立场出发将这句话的意思概括为四个字“进学不已”,也就是说要不断地学习,这个解释对于我们的学习态度仍然具有很好的启发意义。

孔夫子的本意也包涵了这一层意思,与孔子一生“学而不厌”的治学态度是吻合的。

然而,这是孔子在考察宇宙,体触万物时生发出的精粹思想,有更为普遍的意义,那就是要我们珍惜时光。

时光如流水,在我们身边静静地淌过,我们一不留神便失去了最美好的时光。

所谓青春易逝、韶华难在正是这样的道理。

这句话时刻提醒着我们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尤其要珍视时光,爱惜时间。

注释①逝:往,离去。

②斯:代词,这,指河水。

③夫:语气词,用于句末,表示感叹。

解析孔子在河岸上,一定是仰观俯察,再看河川里的流水,因而兴起感叹。

他所说的「逝者」,没有特定的所指,自可包罗万象。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原文及解释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原文及解释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原文及解释名句: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摘自:《论语·子罕篇》解释:逝去的时光就像这流水一样,白天和黑夜都不会停止。

赏析:孔子感叹时间像流水一般逝去,联想到时光的不可倒流,感慨人生世事变化无常,更要珍惜每分每秒努力学习,增强自身道德修养。

子罕篇原文:子罕言利,与命与仁。

达巷党人曰:“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

”子闻之,谓门弟子曰:“吾何执?执御乎,执射乎?吾执御矣。

”子曰:“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

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违众,吾从下。

”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子畏于匡,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太宰问于子贡曰:“夫子圣者与,何其多能也?”子贡曰:“固天纵之将圣,又多能也。

”子闻之,曰:“太宰知我乎?吾少也贱,故多能鄙事。

君子多乎哉?不多也。

”牢曰:“子云:‘吾不试,故艺。

’”子曰:“吾有知乎哉?无知也。

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

我叩其两端而竭焉。

”子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子见齐衰者、冕衣裳者与瞽者,见之,虽少,必作,过之必趋。

颜渊喟然叹曰:“仰之弥高,钻之弥坚。

瞻之在前,忽焉在后。

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欲罢不能。

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尔,虽欲从之,末由也已。

”子疾病,子路使门人为臣。

病间,曰:“久矣哉,由之行诈也!无臣而为有臣,吾谁欺?欺天乎?且予与其死于臣之手也,无宁死于二三子之手乎!且予纵不得大葬,予死于道路乎?”子贡曰:“有美玉于斯,韫椟而藏诸?求善贾而沽诸?”子曰:“沽之哉,沽之哉!我待贾者也。

”子欲居九夷。

或曰:“陋,如之何?”子曰:“君子居之,何陋之有!”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

”子曰:“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丧事不敢不勉,不为酒困,何有于我哉?”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子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

逝者如斯夫的段子

逝者如斯夫的段子

以下是符合您要求的段子:
时间过得真快,就像孔子说的那样,“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不知不觉,2022年已经到来。

回望过去,仿佛就在昨天,我们还在感叹岁月如梭。

但时间不会因为我们的感慨而停下脚步,它依然无情地流逝着。

记得小时候,我总是盼望着快点长大,觉得大人的世界是如此美好。

可是长大了才发现,成人的世界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完美。

我们不得不面对各种压力和挑战,为生活奔波忙碌。

有时候,我们甚至会怀念起无忧无虑的童年时光。

但是,生活就是这样,有苦有甜,有笑有泪。

我们不能总是沉浸在过去的美好中,也不能盲目地追求未来的梦想。

我们需要珍惜当下,把握住每一个时刻,让自己的生命充满意义和价值。

正如孔子所说,“逝者如斯夫”,过去的时光已经一去不复返,未来的时光还在继续。

我们需要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生活的挑战和机遇,不断努力,不断成长,让自己变得更加坚强和勇敢。

所以,让我们一起努力吧!珍惜当下,把握每一个时刻,让自己的生命绽放出最美丽的光彩!。

逝者如斯夫

逝者如斯夫

逝者如斯夫!────果真有?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孔夫子告诉我们:今天的“时光”将要过去,昨天的“时日”已流走,往日的“情景”已奔远处,就像这条河流一样!听吧此话,稍不留神,我们就认为时光、时日与情景,就是今天、昨天与往日的一切,像“物”一样,在时间的长河里离开了我们,流向了远方。

这些流失的“东西”太可惜了,故我们要警惕自己:“寸金难买寸光阴”喲。

十八世纪后,近代科学的发展,也有许多科学家同有此感。

为了获得这些流失掉的珍贵的“遗产”,他们提出了“时光旅行”的办法:乘坐速度大于光速的列车,可追赶到这些“遗产”,老人能变回小孩,现代人能与古代人共同生活在一起,………于是出现了许许多多不可思议的想法,令人十分向往。

所以又出现了大量的文学作品与视频文件,来反映人们对这方面的渴望与需求。

那么由“逝者如斯夫?”引发的时光旅行,时空对话,能做到麽?此愿当真能兑现吗?请看下图。

甲所在位置是雷电的发生地,因此甲能同时看到闪电、雷鸣、火焰、爆破力(树被劈倒)等等;而远在30公里外的乙,只能看到闪电、听到雷声。

由于闪电的传播速度很快,雷声的传播速度是340米/秒,所以乙几乎能与甲同时看到闪电,而要比甲推迟88秒才能听到雷声。

在100公里外的丙,对这次的雷电现象则是毫无反应的。

注意,推迟88秒才听到的意思是铯原子振动了:(9192631770次/1秒)×88秒=808951595760次以后才听到的。

这说明时间的流逝实际上就是在“读了一些数”。

乙是先看到闪电、后听见雷声的情况,几乎所有的人都有此体会的。

现在假定,甲在雷电爆发的起始瞬间,乘坐10倍于光速的列车到达乙处。

那么此时的甲,也只能是“先见到了闪电,后才听到雷声的”。

尚若甲是在丙处停下,那么甲就会既看不到闪电又听不到雷声了。

这难道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客观事实原本就是这样的:甲处发生的雷电是不会被“时间”按光速完整地传送至乙处、丙处的。

因为时间不是“载体”,时间不是“物”(参见“时间是什么?”一文),时间更不能以光的速度奔向远方。

逝者如斯夫的意思

逝者如斯夫的意思

逝者如斯夫的意思逝者如斯夫的意思总结精选(1):逝者如斯夫的意思逝者如斯夫,指时间像流水一样不停地流逝,感慨人生世事变换之快,亦有惜时之意在其中。

总结精选(2):逝者如斯夫【解释】:用以形容光阴如流水一去不返。

【来源】:《论语·子罕》:“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原文的意思就是说孔子站在山上对着滔滔江水,十分感慨说:过去的一切就像这流去的江水一样,一去不复返了。

逝:过去的逝去的;斯:“这”的意思。

总结精选(3):逝者如斯夫的意思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出自当代毛泽东的古诗作品《水调歌头·游泳》第四句,其古诗全文如下:才饮长沙水,又食武昌鱼。

万里长江横渡,极目楚天舒。

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今日得宽余。

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风樯动,龟蛇静,起宏图。

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

更立西江石壁,截断巫山云雨,高峡出平湖。

神女应无恙,当惊世界殊。

【注释】①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论语·子罕》:“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翻译】这一切犹如信步闲庭,这天我最后能够尽情流连。

孔子在岸边叹道:光阴如流水般远去了。

【鉴赏】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引出了上阕的'结束句:“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毛泽东有着深厚的古典文学根底,因此他能够十分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古典诗词的多种表现手法进行写作。

他不仅仅能将古人诗词或其它韵文成句入诗词,而且能以散文成句入词。

上二句便是毛泽东游泳之际见长江逝水,联想而及孔子之语,乃一字不易地截取了《论语·子罕》篇中的成句,赋予崭新的好处,直接把中流搏击风浪同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联系起来。

那里既有对时光流逝的慨叹,又有对峥嵘岁月的怀念;既有对历史的追溯,又有对自然规律的探究;既有对生命的感悟,又有对世事人生的思索;既有感情的憧憬,又是只争朝夕、催人奋进的号角。

总之,作者对这两句古语的妙用,妥帖自然,不着斧凿痕迹,不仅仅加深了词的意境,而且意味更加隽永,这在古人诗词里也是十分罕见的。

逝者如斯夫的意思

逝者如斯夫的意思

逝者如斯夫的意思
【拼音】:shì zhě rú sī fú
【解释】:“逝者如斯夫”出自《论语》,形容时间像流水一样不停地流逝,一去不复返,感慨人生世事变换之快,亦有惜时之意在其中。

①逝者:指流逝的时光。

②斯:这里指“川”,即河水。

【出处】:《论语·子罕》:“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
【译文】:孔子在江边上看着滔滔的江水感慨说:“这世间的人不顾修身续慧命,只为追逐名利前仆后继的就像这江水一般,挟老死病苦昼夜不停的奔劳。

【造句】:
1、常听说时光如水,逝者如斯。

2、更何况上了年纪的人,并非人人皆是伏枥老骥,已是日暮途穷,气息奄奄,还要强撑着献个什么丑呢?不尽长江滚滚流,这才有孔夫子在川上的一番“逝者如斯夫”。

3、清明时节雨纷纷,怀念亲人莫断魂,逝者如斯夫,生者当怀念,莫要大伤怀,伤怀伤身体,逝者也不安,清明扫墓忙,记住少悲伤。

4、逝者如斯夫,活着的人本不必永远沉溺悲伤里。

5、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凡月之夜、花之晨,雪之夕,皆有琅琅书声,奋笔疾书者。

我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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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如斯夫(一)据《浙江青年报》报道,得知“鲁迅”商标被申请注册的消息后,住在北京的鲁迅之子周海婴立即到国家商标局查询,在42个大类的商标中只发现教育系列的“鲁迅”商标被鲁迅美术学院申请注册。

目前,周海婴已委托律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以鲁迅的姓名权被侵犯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鲁迅”商标图案,申请注册“鲁迅”教育类商标及酒类商标。

据《辽沈晚报》报道,鲁迅家人认为,鲁迅美术学院侵权不是说鲁迅美术学院不能叫这个名,而是指鲁迅美术学院在未与鲁迅家人联系的情况下,去年把“鲁迅”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鲁迅的商标只能由其家属来申请注册,不应由鲁迅美术学院来申请注册。

据称,目前全国有近十家学校用“鲁迅”的名字,这些学校的冠名均应征得周家的同意,而此番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讨回鲁迅的注册商标,是要保护鲁迅的姓名权不被侵犯。

《文汇报》2001年6月23日报道:经与鲁迅家人多次协商,鲁迅外国语学校将以50万元买下鲁迅的三年冠名权,成为全国第一所被授权冠名的“鲁迅”学校。

鲁迅外国语学校是一家投资1.2亿元的民办学校,去年开始正式招生。

今年年初,鲁迅家人曾两次委托律师,对学校使用鲁迅姓名进行交涉,认为任何未经鲁迅先生直系亲属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鲁迅姓名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以鲁迅姓名作为校名的行为。

据了解,校方在接到律师函后,与鲁迅家人进行了协商。

经双方初步协商,“鲁外”以50万元的价格买下三年冠名权,校方聘请周海婴为名誉校长,周海婴之子周令飞为教育总监,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负责监督学校的教育质量,使冠名学校不辱伟人的形象。

鲁迅家人表示,用授权冠名的形式是对无形资产的尊重,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品牌意识的觉醒。

至于冠名费,他们将以鲁迅家人的身份捐赠给学校。

《江南时报》2001年8月11日报道:鲁迅先生的故乡浙江绍兴的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经鲁迅先生之子周海婴先生授权同意,将在先生120周年诞辰推出“鲁迅酒”。

然而,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告知媒体,周海婴向其申请注册“鲁迅酒”商标一案经初审予以驳回,正式文案将随后送达相关人士。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处的具体经办“鲁迅酒”商标的人士表示,“鲁迅酒”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已经被驳回。

据称,名人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要考虑社会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商标容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不予以核准通过。

就本案来说,鲁迅先生是名人,是一代大家,把他的名字作为商标用在商业活动中,是不合适的。

【评析】鲁迅,“这个中国90年代思想界和知识界的眼中钉和肉中刺,这个被泼满了污水的巨人”1,注定也是要给法学界添点儿话题的。

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他字第52号复函(“荷花女案”)及(1990)民他字第30号复函(“海灯法师案”)、尤其是2001年3月8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之后,处理有关所谓“死者人格权”的民事案件,已不可谓无例可循。

但由鲁迅后人所提起的这几件法律诉求,却直逼法理和规范的空白,为有关争论揭开了新的篇章。

这大概再次应验了那句千古不易的古训,相比生活的精彩而言,理论永远是苍白的。

一、基本思路先把思路梳理一下,我认为这几起案(事)件的焦点在于:其一,当一项行为毁损了死者的“人格”或者侵害了死者的“权益”时,法律是否或者能否提供救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法律救济所保护的又应当是生者(遗属)和死者(“姓名权人”、“肖像权人”)中的何者?具体所保护的又应当是其什么样(财产权抑或人格权)的权利或利益?其二,不管保护上述两者中的何者,法律提供这种保护有无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很明显,此类问题的争点并不在于责任构成和法条理解,而是如何在既定规则体系内寻求既不颠覆法理同时又“自圆其说”的判断。

换言之,这些个案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困难的法解释问题”2。

我一直认为,并不存在以失去民事权利能力的死者所“享有”的权利为对象的法律救济。

从理论上说,就无权利能力的死者来讨论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多少有点荒唐。

民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绝非“人鬼情未了”。

用学理一点的话说,权利乃制度设计上之产物,系一抽象概念,往上必系扣于主体,往下必垫之以生活资源。

权利所表彰的生活资源,原则上具有可供各权利主体维生之共通性,因而不因权利主体的死亡而归于消灭。

但权利所表彰的生活资源如系专供权利主体一己享受,则当权利主体死亡时,权利即归消灭。

人格权、身份权、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权,均为着例3。

在为因毁损死者人格而寻求救济的当事人构建合理的解释(判决理由)时,虽然现实需要一再刺激研究者(裁判者)突破框框寻觅新径,但上述这几根传统的教条总在矫正大家的思维,令人始终无法摆脱HaroldBloom所谓“影响的焦虑”。

因此,恐怕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中外都已有看似保护死者人格权的裁判例,但法院透过这些因死者而引发的纠纷,所保护的仍是生者的人格权或人格利益。

在这一点上,直到如今也没有任何审判实践有意予以“突破创新”。

最新的例证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三条即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在阐释该条时说得很明白: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而关于逝去亲人的怀念和哀思,是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

对死者人格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生者的人格利益和尊严4。

回到所讨论的纠纷,鲁迅先生的遗属如欲主张有关“鲁迅”的“肖像”或“姓名”等的权利或利益被侵害,其前提只能是鲁迅先生的肖像或姓名等标表型人格要素,已被注册成为商标,而且其后人现在是该商标的权利人。

否则,遗属(比如“肖像权”案的原告周海婴先生)只能以自己的人格权或人格利益受侵害为由提起诉求。

但是,以上的分析只适应于纯粹的人格利益的场合。

如果不是有意视而不见的话,谁都不会否认某些人格权利中涵括有财产价值。

可能擅长于法的经济分析的波斯纳的话是最简明扼要的,在他看来,一旦对某些人格权利采用一种经济学的观点,对此的解说就很简单:当一个人死后,他就不再进行交易了,因此那些便利他进行交易的权利就不再具有任何价值了(因此人死后就没有提起诽谤之诉的权利)。

但是一个名人的名字或其他具有广告价值的类似东西在该名人死后仍然是一种可以推销的商品;并且一般说来,如果可以拥有这些有价值的商品,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最大化了。

这样的经济价值毫无疑问应属财产权利,否则,“一个真正的经济价值,不论它在有教养的人看来何等俗气,都会因为没有产权而被过分使用,最终失去价值”5。

显然,围绕已故鲁迅先生而展开的这一系列纠纷,如果说还有什么值得一争的,那就是鲁迅“肖像”或“姓名”的商业利用或商业价值问题,说白了,就是个财产权问题。

也许有人不喜欢将高尚的鲁迅与庸俗的金钱搅和在一起,但这是在谈法律,好比进了医院就得把毛病都摊开来细查深究,没必要藏着掖着。

“人格权”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

在学理上这个名词一般被认为关涉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与人的生存相关的利益,包含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

民法理论上最初对民事权利只区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或人身非财产权)。

在人格权还未受到重视,特别是一般人格权还未确立时,非财产权也只限于亲权、夫权、继承权等。

后来才将人格权列入非财产权或人身权6。

人格权与财产权,原本被认为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

但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其实早已显示出,一部分人格权所保护的客体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客体,最明显的情形就是姓名和照片。

这些情形,迥异于传统所讨论的人格权保护问题,并显示出有的人格权并非只是单纯具有人格利益内涵,其实也还包括有经济利益。

换言之,对于这些人格权,权利人透过权利的行使,可以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

有学者因此认为,这些行为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为社会通念所接受,在法律秩序上亦应该被肯认7。

在中国,“人格商品化”曾是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批判武器,但如今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在实践中如火如荼,理论上也不是空白;甚至连实定法上的依据也不成问题。

民法通则第100条关于肖像权的规范里所明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要件,原来向为学界所诟病,指其以一个财产性的标准来判断一个非财产性的损害,结果是限制了肖像权受侵害的责任构成。

但鲁迅肖像权问题出现后,人们发现这条以从属利益受损害判定侵权,大大收窄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竟不啻为先见之明。

有人明确指出,第100条在“未经本人同意”之外,另加“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作为判定侵权的要件,表明立法显然是承认肖像权包含财产利益的8。

这真叫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

然而即使将肖像权或者姓名权突破到财产权领域,此种“财产权”主体也应该是肖像或姓名的主体。

具体到这几个案件,即应该是鲁迅。

容许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及认可人格权中包括财产利益,与这些权利由谁行使、利益由谁享有,这完全是不同的两个问题。

鲁迅遗属如欲主张这些权利并捍卫其利益,法律上的前提必须是他像继承鲁迅遗产一样继承了这些权利,这又难了。

再怎么解构人格权,也不可能把其人身专属性这条底线给否掉,因此,周先生所能够合理继承的,只能是鲁迅(生前所享有的)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部分。

遗憾的是俯首甘为孺子牛的鲁迅先生在其生前并未将其“名”转化为“利”——比如拿名字去注册个商标,以创立个“品牌”。

如此看来,在这几场官司中,原告都只能以自己而不是鲁迅的人格权或人格利益收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并获取救济。

至于与鲁迅姓名、肖像等相关的权利,其遗属能否排他性地禁止他人使用,至少在目前找不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死者人格/财产利益所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是受保护者(如果有的话)的范围和保护的期限。

即使在有关死者的纠纷中,对当事人予以最充分的保护,也不会有法律或判例认为这种保护应当是无边无际和千秋万代的。

发生在1976年的“诽韩案”曾引起学术界极大的震撼,指为“文字狱”。

该案被诟病者之一就是:韩愈死于公元824年,死后1152年有人指其“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这样的“名誉毁损”,于其第39代孙(即该案原告)之“孝思忆念”是否仍有所妨碍?有学者指出,此案仍被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实属闹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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