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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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导言:人类遗传资源是指携带人类遗传信息的任何物质,包括遗传材料、数据和知识等。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和管理人类遗传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制定目的、管理原则、管理范围、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定目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公正分享。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共同利益。

二、管理原则1. 公平正义原则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应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确保所有参与方在资源的获取、利用和分享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不歧视任何个体或团体,不侵犯他们的权益。

2. 生态保护原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应考虑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在进行资源提取和利用时,应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损害,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3. 合法合规原则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应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和相关伦理规范。

禁止非法获取和非法使用遗传资源,保护知识产权和文化传统。

三、管理范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遗传资源获取、利用和分享。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野生植物和动物的遗传资源对于野生植物和动物的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应规范采集、保存、利用和分享等环节。

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2. 人体遗传资源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使用人体遗传资源时,管理办法应确保知情同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尊严。

合法合规地获取、保存和利用人体遗传资源,严禁商业买卖。

3. 数据和知识资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还应针对数据和知识资源的获取和分享进行管理。

保护数据隐私,促进科学交流与共享,防止知识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四、管理措施1. 制定资源获取准则制定资源获取准则,规范遗传资源的采集、保存和共享等过程。

确保获取过程公正、透明,防止滥用和非法流失。

2. 建立公共数据库建立公共数据库,记录和管理遗传资源的相关信息。

通过网络平台,促进遗传资源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前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前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
例》实施前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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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前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为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连续性,顺利平稳地完成新老申报程序的过渡,现通知如下:
对于2019年6月28日17时前收到纸质材料的申请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仍按照《暂行办法》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受理、办理;2019年6月28日17时以后收到的申请项目,将按照《条例》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受理、办理。

特此通知。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结束——。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这个听起来有些高深莫测的词汇,实际上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它不仅关乎着我们的健康和疾病防治,还在生命科学研究、医药研发等众多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类遗传资源。

简单来说,它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比如血液、组织、细胞等,是我们身体的一部分;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则是通过检测、分析这些材料所获得的数据,比如基因序列、疾病特征等。

这些资源对于揭示生命的奥秘、研发新的疾病治疗方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那么,为什么要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管理呢?这是因为它涉及到诸多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保护个人的隐私和权益至关重要。

如果这些资源被不当获取或使用,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甚至被用于不道德或非法的目的。

另一方面,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人类遗传资源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如果被其他国家或组织恶意获取和利用,可能会对我国的生物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规范。

对于采集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采集的目的合法、正当,并且充分告知参与者相关的风险和权益。

采集过程中,也要遵循伦理原则和技术规范,保障参与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保藏人类遗传资源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

保藏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并且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资源的安全、准确和可追溯。

同时,对于保藏的资源的使用,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在利用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和开发时,必须遵循合法、合规、有益的原则。

研究项目需要经过伦理审查和科学评估,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所获得的成果,也要按照规定进行分享和利益分配,保障参与者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听起来似乎很专业、很遥远,但实际上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简单来说,人类遗传资源包括我们身体内的细胞、组织、器官、血液、基因等,这些都是生命的密码,蕴含着关于人类健康、疾病、进化等重要的信息。

而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更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为什么要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管理呢?首先,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如果人类遗传资源被不当获取、利用或者流失到国外,可能会被用于研发针对我国人口的生物武器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用途。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在当今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保护国家的生物安全至关重要。

其次,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利用有助于推动医学的进步,开发新的药物和治疗方法,从而造福广大患者。

但是,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滥用、不公平分配,或者研究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可靠,最终损害公众的健康利益。

再者,对于个人来说,人类遗传资源包含着个人的隐私信息,如基因序列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或者未经授权使用,可能会对个人的就业、保险、婚姻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引发歧视。

为了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明确了人类遗传资源的定义和范畴,规定了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审批流程和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采集人类遗传资源方面,必须遵循合法、知情同意、最小化等原则。

也就是说,采集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采集者要向被采集者充分告知采集的目的、用途、风险等信息,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同时,采集的范围和数量也要控制在合理的最小限度内,避免对被采集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保藏人类遗传资源同样有着严格的要求。

保藏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遗传资源的质量和安全。

而且,保藏的资源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对外提供。

对于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8.12.08•【文号】•【施行日期】1998.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卫生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由科技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

为正确有效地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卫生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单位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2.各地方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研究、汇总登记,并将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情况,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3.各地方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在《办法》发布施行前已进行但尚未完成的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国际合作项目(包括在境内执行的中外合作项目,下同)进行一次调查登记,填写正在进行的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情况简表一式2份,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4.办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国际合作项目,要由中方合作单位按《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包括a.申请书一式16份;b.拟采集的人类遗传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一式16份;c.合同文本草案一式16份。

经地方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5.对已经进行但尚未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要按照《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一式16份、人类遗传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合同文本或协议各16份),补办报批手续。

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001]

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001]

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001]___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了保护和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促进我院涉及人体生物标本的科研更好、更有效、更健康的发展,规范我院临床和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促使我院涉及到人体生物标本的科研在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下更好、更有效、更健康的发展,规范我院临床和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的管理以及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因临床或者科研需要所涉及的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血液、DNA、RNA、人工构建的含人类遗传物质的载体以及临床检验标本等生物、遗传材料及相关的储存于任何介质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储存信息资料的介质包括纸质、塑料软片、摄影感光片、磁带、软盘、硬盘以及可以记录信息的其他媒介体。

第四条:___所有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我院对开展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活动实行批准申报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第六条: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密级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我院对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统一审批制度。

第八条:我院成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

管理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置在我院科技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在我院党政领导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技部)行使以下职责:负责起草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二)和有关的实施细则、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5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

前款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

科技部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相关组织,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技术评审,以及人类遗传资源备案、事先报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以下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下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一)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二)职权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三)根据科技部委托,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监管力量,配备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科技部聘请生命科学与技术、医药、卫生、伦理、法律、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七条科技部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与监督,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规范化和信息公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具有遗传特征的人类物质,包括DNA、细胞、组织和器官等。

为了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独特性、公平合理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背景、目的、原则和机制。

背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在遗传资源研究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为了防止人类遗传资源遭受不公正的利用和掠夺,各国纷纷制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这些办法旨在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促进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

目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独特性和多样性,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同时促进科学研究和创新发展。

通过合理管理,人类遗传资源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发展需求,促进全球合作和共享利益。

原则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中,一些重要的原则被广泛应用。

首先是公正与平等原则,即所有参与者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以及公正分配和利用遗传资源的权利。

其次是可持续性原则,即在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时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确保资源的长期可用性。

第三是透明度原则,即管理体系应该透明、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机制为了实现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管理,一些机制被采用。

首先是建立遗传资源数据库,用于收集、保存和管理遗传资源的相关信息。

其次是制定许可证和合同机制,通过授权或许可的方式,确保合理的遗传资源利用和分享。

此外,还需要建立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结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推动科学研究的进步,还可以促进全球合作和共享利益。

同时,遵循公正、平等、可持续、透明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最终实现人类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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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5年12月26日来源:科技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加强人类基因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凡从事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研究、开发、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第五条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联合成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务院科学技术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起草有关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登记和管理;
(三)组织审核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受理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的申请,办理出口、出境证明;
(五)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拟定研究规划,协助审核国际合作项目,进行有关的技术评估和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中央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报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在审查国际合作项目申请时,应当征询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地的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办法施行前已进行但尚未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须填写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材料;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提出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缺乏明确的工作目的和方向;
(二)外方合作单位无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优势;
(三)中方合作单位不具备合作研究的基础和条件;
(四)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的安排不合理、不明确;
(五)工作范围过宽,合作期限过长;
(六)无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材料;
(七)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重要人类遗传资源严格控制出口、出境和对外提供。

已审核批准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列出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计划的,需填写申报表,直接由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出口、出境证明。

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须填写申报表,经地方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核发出口、出境证明。

第十五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国际合作项目和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出口、出境申请每季度审理一次。

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核发批准文件,办理出口、出境证明,并注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相对应的编码;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批准;对于申请文件不完备的,退回补正,补正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出口、出境证明予以放行。

第四章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我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我国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专属持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

获得上述信息的外方合作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申请专利或以其他形式向他人披露。

第十八条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明确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中外机构就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其知识产权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双方可根据协议共同实施或分别在本国境内实施该项专利,但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二)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享办法由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

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发现和报告重要遗传家系和资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揭发违法行为的,给于奖励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我国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的,由海关没收其携带、邮寄、运输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向外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没收所提供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境)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收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没收其所持有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私自携带、邮寄、运输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的,由海关没收其携带、邮寄、运输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核的专家负有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技术秘密泄漏或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队系统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的实施细则,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武警部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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