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调人员管理工作,确保借调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因工作需要,从其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到本机关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三条借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借调,确保工作需要;(二)严格审批,规范管理;(三)保障借调人员合法权益;(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借调人员条件第四条借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业务能力较强,能够胜任所借调岗位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借调工作要求;(四)在编在岗,且所在单位同意借调。
第三章借调程序第五条借调单位提出借调申请,经借调单位领导批准后,报本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第六条人事部门收到借调申请后,对借调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第七条借调单位与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借调协议签订后,借调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到借调单位报到,开始工作。
第四章借调期限第九条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需延长,应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十条借调期限届满,借调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返回原单位。
第五章借调待遇第十一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受以下待遇:(一)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借调协议约定执行;(二)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三)住房保障,按照借调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借调管理第十二条借调单位应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工作质量和纪律。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应遵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借调单位应定期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借调单位。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借调人员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公司人员借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员借调工作,提高人力资源利用率,确保借调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人员借调。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借调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借调条件第四条人员借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借调双方均为公司正式员工;2. 借调双方部门领导同意;3. 借调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4. 借调期限一般为1-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5. 借调人员原岗位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章借调程序第五条借调申请:1. 借调人员所在部门提出借调申请,填写《人员借调申请表》;2. 借调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六条借调审批:1. 人力资源部收到借调申请后,对借调人员的资格、借调期限、借调原因等进行审核;2. 审核通过后,通知借调双方签订《人员借调协议》。
第七条借调协议:1. 《人员借调协议》应明确借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协议内容包括借调期限、工作内容、待遇、责任等;3. 协议签订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借调管理第八条借调人员应当遵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应继续履行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条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纳入原单位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按照原单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借调终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调协议可以终止:1. 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终止借调;2. 借调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前终止借调;3. 借调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借调工作;4. 其他经借调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
第十三条借调终止时,借调双方应按照《人员借调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借调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借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确保借调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其他单位或部门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借调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借调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借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借调申请1.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借调人员的,应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人员的岗位、人数、期限及理由。
2. 申请书中应附上借调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借调审批1. 人事部门收到借调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2. 审核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3. 主管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审批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部门。
第三章借调期限与工作职责第六条借调期限1. 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2. 借调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借调,应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七条工作职责1. 借调人员应遵守借调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工作。
2. 借调人员应按照借调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 借调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得影响借调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借调待遇与考核第八条借调待遇1. 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借调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借调人员的考核、晋升、培训等事项,参照借调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考核1. 借调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借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 考核结果作为借调人员是否续借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借调解除与归档第十条解除借调1. 借调期限届满或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应按时解除借调关系。
2. 借调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借调关系。
第十一条归档1. 借调人员的借调手续、工作考核等相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2. 归档材料应完整、准确、及时。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进一步做好借调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借调人员的管理,不适用于借调到本单位外部组织的人员。
第三条借调人员指由本单位向他单位借调的在编在岗职工。
第四条本单位及被借调单位必须要有办理借调手续的意向、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借调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六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享有对其工作进行人事管理、岗位调整、评定、奖励、考核、追究责任、解聘等权力。
第七条涉及借调人员与借调单位之间的管理问题,应由本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单位原已存在的与本规定不符合的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自行废止。
第二章借调手续的办理第九条借调人员的借调手续应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准备好以下材料:(一)本单位申请书;(二)借调人员同意书或者解聘证明;(三)借调人员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书;(四)其它与借调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借调手续的办理,应由本单位的正职与被借调单位的正职签订借调协议,并加盖本单位和被借调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借调协议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借调人员的具体岗位、任务和期限;(二)借调期满后的处理意见;(三)工资待遇、单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具体待遇;(四)人事管理、考核评定、申诉和追究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借调人员需经过一定的培训和适应期,方可正式上岗工作。
第三章借调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的相关岗位进行职责分工,并明确其在岗工作的内容和目标。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对借调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奖惩。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借调条件或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借调人员,本单位有权解聘或调整其岗位。
借调人员新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借调人员的管理工作,促进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的良好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借调人员的申请与选拔1. 借调单位应在必要时向本单位提出借调人员的申请,提出借调理由、岗位要求和借调期限等相关信息。
2. 本单位应根据借调单位的需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借调人员进行选拔,确定借调人员的人选。
3. 借调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
第四章借调合同的签订1. 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应签订借调合同,明确借调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保障等相关事项。
2. 借调合同应经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彼此共同遵守借调合同的约定。
第五章借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借调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2. 借调人员应按照借调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借调单位的商业秘密。
3. 借调人员有权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借调单位应认真考虑,并及时给予反馈。
第六章借调人员的管理与考核1. 借调单位应定期对借调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评估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并及时向本单位反馈。
2. 对表现优秀的借调人员,借调单位可以适当给予奖励和激励。
3. 对表现不佳的借调人员,借调单位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七章借调人员的解除与调整1. 借调期满后,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除借调合同,或者继续延长借调期限。
2.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借调合同的,应提前向借调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借调单位同意后解除合同。
3. 借调单位在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借调人员的岗位或工作内容时,应与本单位协商,明确调整事宜。
第八章法律责任1. 若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借调合同的约定,由借调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一)我市卫生系统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三)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四)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能够熟练操作电脑。
第二条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若确实因工作需要需长期借调,则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由所在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第三条借调人员应该按审批程序审批并报局人事科备案。
第四条借调人员的管理:(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人事关系内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享受原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在岗职工对借调人员做好工资、津补贴调整、职称正常晋升等事项。
借调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协商解决,保证借调人员正常福利待遇的落实。
(三)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借入单位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凡违反借入单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至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相应处分。
(四)借调人员借调期在半年以下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负责,由借入单位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出鉴定,作为原单位对该同志年度考核的依据;借调期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由借入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
(五)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借入单位实事求是做出鉴定。
第五条借调工作纪律(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借调和管理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一律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第六条本单位借入借出工作人员时均参照以上借入借出单位规定。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借调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借调的员工。
三、借调条件1. 借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能够胜任借调岗位的工作要求。
2. 借调岗位与借调人员原岗位业务相近,且借调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3. 借调人员应服从借调单位的安排,遵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
四、借调程序1. 需要借调的部门提出借调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人力资源部对借调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借调条件符合要求后,与借调人员签订借调协议。
3. 借调协议应明确借调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待遇、责任等事项。
4. 借调人员应按照借调协议的规定,及时到借调单位报到,并参加借调单位的相关培训。
五、借调待遇1.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原单位规定执行。
2. 借调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单位可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住宿补贴等。
3. 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原单位应按照协议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补偿。
六、借调期限1. 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借调期限的,由借调双方协商一致,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2. 借调期限届满,借调人员应按照协议规定,返回原单位工作。
七、借调结束1. 借调期限届满或因特殊情况终止借调的,借调双方应办理相关手续。
2. 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后,原单位应按照协议规定,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八、监督检查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借调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借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借调人员应自觉遵守借调协议,如有违反,借调单位有权终止借调协议。
九、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以上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借调人员的定义
借调人员指在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向借调单位借出并在该单位从事工作的在编(聘)工作人员。
第二条借调的用人单位和借调的工作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和借调的工作单位签订书面的借调协议,其中应当包含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作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约定,经本单位同意后方可借调。
第三条借调的程序和限制
1. 借调人员应事先经本单位同意,并办理各项手续。
2. 借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务必不能超过2年;逾期须经双方单位重新审批。
3. 在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工资社保及其他待遇
1.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受借入单位同等条件下的待遇。
第五条责任与考核
1.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由借出单位负责考核;
2. 借调期满后,由借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3. 如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涉嫌违法犯罪,由借入单位协助借出单位出具证明,对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其他
1. 借调人员不得随意外借、再借或到其他工作单位履行职责;
2.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用人单位另行协商确定。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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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人员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多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存在于企业间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交流以及企业集团内人员交流,下面是带来的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 3 个月。
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三)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
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