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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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第一条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是行政决策在实施阶段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保障,是决策制度和机制的延伸,是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制度保障.第三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是指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的评价.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是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会同区审计局及决策提出部门具体负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决策实施的第一年,每半年应进行一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决策实施的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决策实施三年后,每两年应进行一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有特殊情况的,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期限可做变通处理.第六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第七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第八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应形成完整的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载明决策评价的相关信息、对实施中决策作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区政府审核.第九条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第十条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决策完成情况后评价制度

行政决策完成情况后评价制度

行政决策完成情况后评价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行政决策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行政决策的完成情况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更关系到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因此,在行政决策完成后,需要建立一套评价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评价指标行政决策完成后,评价制度需要明确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政策目标的实现情况政策目标是政府制定政策的核心,评价行政决策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

政策目标的实现情况包括政策的达成程度、对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2.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行政决策完成情况的评价还需要考虑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包括行政决策的执行能力、执行效率、执行质量等方面。

对于执行情况评价,应该重点考虑执行机构的执行经验、执行管理能力、执行计划的实施情况等。

3.法律、责任和效益等方面评价制度还需要参考法律、责任和效益等方面,包括合法合规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风险控制等。

4.参与者的反馈参与者的反馈是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政策的制定通常需要各利益关系方面共同参与,对于参与者的反馈意见,应该重视,及时进行整合,并在制定政策时计入考虑。

三、评价方法完成行政决策的评价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在综合考虑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应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

1.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是收集参与者意见的常用方法,可以针对目标群体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政策实施效果、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亟待改进的方面等方面的反馈。

2.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是通过请专家对行政决策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估结果可以较客观和准确。

3.数据分析法通过收集各种指标数据,对行政决策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以确定行政决策的成效。

四、应用方式评价制度的应用方式,可以是自评、互评和第三方评价。

自评是行政机构主动对自己的决策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互评是行政机构相互之间对决策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第三方评价则是由公正的、独立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和终止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参照《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确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结合督查督办和年度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决策承办科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决策承办科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分析。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六)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承办科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的实施,可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运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个体和群体访谈方法、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信息;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整理信息;成本效益统计和抽样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完成,应形成总体评价报告,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说明,并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第九条市局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反馈制度

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反馈制度

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反馈制度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反馈制度(以下简称评估制度)是一种用于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的机制。

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决策制定者对决策效果的认知和理解,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决策调整和优化。

下面将对该制度的重要性、实施步骤和反馈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评估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决策质量:评估制度可以通过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反馈,帮助决策制定者了解决策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2.优化资源配置:评估制度可以帮助决策制定者对资源的分配情况进行评估,了解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从而可以合理调整资源的分配,实现资源的最优化利用。

3.促进决策的落地实施:评估制度可以通过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反馈,提供决策数据和信息支持,帮助决策制定者更好地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从而促进决策的落地实施。

其次,评估制度的实施步骤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设定评估指标:评估制度的第一步是设定可量化的评估指标,这些指标应该能够反映决策目标的实现情况,例如时间效率、资源利用率、质量水平等。

2.收集数据:在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时,需要收集相关的数据,包括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数据、指标和信息,这些数据将用于后续的评估和反馈。

3.进行评估分析:在收集到数据后,需要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量化评估,了解决策执行的实际情况。

4.反馈评估结果:根据评估分析的结果,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决策制定者,帮助他们了解决策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最后,评估制度的反馈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书面报告: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呈现给决策制定者,详细描述决策执行情况和评估结果,提供客观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2.会议汇报:将评估结果以口头形式在会议上向决策制定者进行汇报,通过演示和讲解的方式让他们更清楚地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和评估结果。

3.数据展示:将评估结果以图表、表格等形式展示给决策制定者,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让他们更直观地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和评估结果。

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6月26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健二○○九年七月一日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适用《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以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形式体现政府意志,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职责,决策咨询机构应当提供有关专业咨询服务。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科技教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重要奖惩;(九)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十)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同级党委、人大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十一)下一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报告上一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十二)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与本级政府签订的重大行政、民事合同;(十四)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政策措施实施情况评估

重大政策措施实施情况评估

重大政策措施实施情况评估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政府不断出台各类重大政策措施,旨在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

然而,这些政策措施在实施后究竟取得了怎样的成效?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这就需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

首先,评估工作要明确评估的目标和标准。

这就如同在航海中确定目的地和导航的坐标,没有清晰的目标和标准,评估就会失去方向。

评估目标应与政策制定的初衷相一致,例如,如果一项政策的目标是促进就业,那么评估的重点就应放在就业岗位的增加数量、就业质量的提升等方面。

评估标准则要具体、可衡量,能够客观反映政策实施的效果。

其次,评估需要收集全面、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这包括政策实施前后相关领域的各种数据,如经济指标、社会发展指标、民众满意度调查等。

同时,还应通过实地调研、访谈等方式,获取第一手的资料,了解政策在基层的实际执行情况。

例如,在评估一项扶贫政策时,不仅要查看贫困地区的经济数据变化,还要深入贫困家庭,了解他们的生活改善情况和对政策的感受。

在评估过程中,方法的选择也至关重要。

常见的评估方法有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和计算,得出具体的数值结果,能够直观地反映政策的效果。

而定性分析则侧重于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现象、原因和影响进行深入的剖析,挖掘背后的深层次问题。

两种方法相辅相成,能够使评估更加全面、深入。

然而,重大政策措施实施情况评估并非一帆风顺,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一个常见的难题。

部分地区可能为了追求政绩,虚报数据,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此外,数据的不完整也会影响评估的准确性。

比如,某些政策的效果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显现,但评估时可能由于时间限制,无法获取完整的数据。

评估指标的科学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指标设置不合理,过于单一或片面,就无法全面反映政策的效果。

例如,只关注经济增长指标,而忽略了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方面,就可能导致对政策效果的误判。

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
1.目标设定:在决策之前,明确决策的目标和目标达成的标准。

目标设定能够帮助人们理清思路,明确决策的方向和重点,提高决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决策方案制定:在明确目标之后,制定详细的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应包括决策的具体步骤、参与者和资源投入等内容,以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3.决策实施:按照决策方案,分工合作,推动决策的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决策的顺利进行。

4.结果评估: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结果评估。

结果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决策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评估,判断决策的有效性和成功性;二是对决策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评估,为下一次决策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指标选择: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与评估指标的选择密切相关。

指标的选择应具有客观性、可衡量性和可解释性,能够全面反映决策目标的达成情况和决策过程中的问题。

2.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应根据具体事项的特点和要求进行选择。

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访谈、案例分析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组合使用。

3.反馈和改进: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决策者和执行者,帮助他们了解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同时,评估结果也应作为经验教训总结,为未来的决策提供借鉴和参考。

总之,重大事项决策后的评估制度对于组织和个人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对决策结果和过程的评估,可以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从而实现组织和个人的长远目标的达成。

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旨在对市级行政部门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评估,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减少决策风险,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风险评估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评估市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面临的风险,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减少决策风险,确保决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原则:科学、客观、全面、准确、公正、实用。

二、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方法1. 确定评估领域: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包括行政决策的目标、影响、实施过程等方面。

2. 收集信息: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调查资料、专家意见等信息。

3. 风险识别:通过专家咨询、案例分析、经验总结等方法,识别可能出现的风险。

4. 风险评估:对风险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考虑风险的概率、影响程度、紧急程度等因素。

5. 制定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包括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等。

6. 监测评估:对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决策措施和方法。

三、风险评估的内容和指标1. 决策目标风险评估:评估决策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达性。

2. 政策风险评估:评估决策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公正性等政策风险。

3. 经济风险评估:评估决策对财政、投资、市场等方面可能造成的风险。

4. 社会风险评估:评估决策对社会稳定、社会民生、社会舆论等方面可能带来的风险。

5. 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决策对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的应用和保障措施1. 应用: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制定的重要参考,对于高风险决策应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并公开发布。

2. 保障措施:建立市级风险评估机构,加强专家咨询和评估培训,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监督机制:建立风险评估结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市级行政部门在决策制定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预防和减少决策风险的发生,为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供科学保障,进一步提升政府决策水平和决策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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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办法2011-4-27 14:3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达市府办〔2011〕46号发布日期:2011-4-27执行日期:2011-4-2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市县两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后评估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四条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三)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评估计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一)合法性标准。

各项规定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

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制定目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

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

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

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成立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订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其成立的评估小组和制订的评估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起草评估报告;(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三)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三)评估结论及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采取简易程序的应当在45日内完成。

第三章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后评估第二十六条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二)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五)实施决策与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确定评估事项;(二)确定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三)制定评估方案。

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第二十八条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实地调研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决策信息;(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评价得出评估结论。

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和后评估的要求,选择前款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二十九条对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结束后,撰写决策事项的总体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一)对决策事项的作出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效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二)作出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四)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三十条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其他决策事项后评估工作应当在启动此项工作后 90 日内完成。

第四章结果与应用第三十二条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经审议后的其他事项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同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废止。

第三十四条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第三十五条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决策后评估工作纳入市县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期满自行废止。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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