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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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13页)

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13页)

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子公文、传真等,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电子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本委一般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二)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三)通知。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四)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五)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六)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用“请示”。

(七)批复。

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八)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用“函”。

(九)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六条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处室职能调整和落实专项工作责任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处室职能调整和落实专项工作责任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处室职能调整和落实专项工作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渝商委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处室职能调整和落实专项工作责任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58号)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54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调整的批复》(渝编[2003]86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和机关党委职责》(渝商委发[2004]7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商委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渝编办[2005]32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市商委设立民爆器材管理处的批复》(渝编办[2005]396号)和《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商委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渝编办[2006]186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市商委机关部分内设机构职能作如下调整,并落实专项工作责任。

一、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1、办公室不再履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会计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组织市级商贸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证年检”职能,上述职能划转改革发展处。

2、现代流通处不再履行会展管理职能,将此职能划转会展业务处,将挂在现代流通处的市政府会展办公室牌子调整至会展业务处。

3、改革发展处不再履行出国(境)组(参)团工作职能,将此职能划转组织人事处。

4、特种商品营销管理处不再履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职能,将此职能划转民爆器材管理处(挂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牌子)。

5、将统计信息处的所有职能及特种商品营销管理处、食品经营管理处、民爆器材管理处履行的市场监测调控职能划转市场监测调控处,有关处室继续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渝商务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商务发〔2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委属各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8〕329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1年2月24日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8〕329号)2.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0〕435号)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备粮质量扦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53号)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美食街(城)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68号)5.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199号)6.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7号)7.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23号)8.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办发〔2013〕98号)9.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级储备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34号)10.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备食糖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35号)11.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商务发〔2017〕17号)12.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465号)1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466号)1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应急网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商务〔2017〕516号)15.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25号)16.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70号)17.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87号)18.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军粮统筹及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648号)19.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700号)20.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4号)21.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质检机构危险化学试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12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
封锁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3.11
【实施日期】2014.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
封锁规定的通知
(2014年3月11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2部门《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商秩发﹝2013﹞446号)和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5部门《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4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市于2014
年1月20日起组织开展对涉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任务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制定的现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任务是围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转市商委《重庆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转市商委《重庆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转市商委《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物资管理【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5]10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5.10【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转市商委《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商委发[2005]10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委(商贸委、经贸委、贸易委、贸易局),各拍卖企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制定的《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现将《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二00五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业委员会”)是全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区级行政区域内设立;(二)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六)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七)符合重庆市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商务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用好资金支持商务事业发展,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起草了《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审计处(邮编:400061);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9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1年2月7日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推动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等,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聚焦创新、绩效导向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经过研究和论证,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商务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将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这是一项事关商贸流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

市商委是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委系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

为切实抓好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单位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于4月10日前报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电话、传真:63850193)。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市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6]9号文件、商务部商机纪发[2006]65号文件和《重庆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市商委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贸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商贸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仲裁机构【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6]11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8.23【实施日期】2006.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商贸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商委发〔2006〕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切实帮助解决商贸流通领域的各类经济纠纷,促进商贸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商贸系统的实际,现就在我市商贸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在商贸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符合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

仲裁的任务和目的是: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收费较低、公正及时、高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机制。

在商贸系统推行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好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特别是解决好供货合同纠纷问题,对促进商贸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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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子公文、传真等,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电子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本委一般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二)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三)通知。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
定公文,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四)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五)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六)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用“请示”。

(七)批复。

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八)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用“函”。

(九)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
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名称: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在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公文的秘密等级,应当根据规定的定密范围确定,防止因未标明秘密等级,造成泄密、失密,但不得随意提高秘密等级。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上分别标明“特急”、“加急”、“急”。

(四)公文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

(一般不用)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标于方括号内的年号和序号组成,位于公文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并居中,如渝委商发〔2006〕17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

标题位于横隔线之下居中位置。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除“通告”外,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如下行文统称:“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各大型流通企业,直属企事业单位”。

“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置于文尾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

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

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

附件与正件订在一起发送。

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

但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是正件的有机组成,不得视为附件。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其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


真的成文日期以发出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除有固定文头的“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都应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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