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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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9]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9]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酒类商品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今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认识。

酒是一种特殊商品。

作为食品,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易燃物品,关系到经营场所建筑设施消防安全;作为高税消费品,关系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税收。

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商品管理工
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行酒类商品管理的法定职责,把酒类商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继续贯彻落实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是商贸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5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改为“酒类商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销售实行备案制度。

”二、第七条第二款“酒类生产许可证”改为“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第十四条改为“从事酒类商品销售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第二十一条改为“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销售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资格的生产者生产的酒类商品。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的“销售”二字。

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商品、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审核的,视为无证生产,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三)伪造、涂改、转借、出售、出租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1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1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1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贸行业协会:《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已经市商委第4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2015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继续坚持“一保二建三打造”工作思路,全面深化商贸流通领域改革,认真推进内贸工作专项行动计划,积极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努力构建方便、快捷、安全的商贸流通网络,为建成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全市商贸流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左右,商品销售总额增长14%以上,商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增长14%,会展产业直接收入实现95亿元以上,网络零售额力争实现600亿元,粮油供需总量平衡。

一、继续深化商贸流通领域改革(一)推动五大功能区域商贸流通产业协调发展。

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和建设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商贸流通发展分类指导,努力实现各区域商贸服务业错位布局、差异发展、特色发展。

支持都市功能核心区重点发展现代高端商贸服务业。

支持都市功能拓展区重点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

支持城市发展新区重点加强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工业园区、交通枢纽等领域的商贸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7]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7.01.17【实施日期】2007.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3号)各区、县(市、自治县)有关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大型零售企业: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将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零售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零售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为满足群众需求、繁荣市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零售商在经营中的各种促销活动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同程度的不实宣传、价格欺诈、违反商业道德、限制消费者行为、缺乏安全管理措施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与此同时,由于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

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订立不公正条款,收取不合理费用,拖欠货款等方式,随意侵害供应商权益,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的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4.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近期,发现酒类流通市场出现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冲击正规产品的销售,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破坏了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酒类销售和消费进入旺季,为净化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酒类流通秩序,拟在重庆市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酒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从严检查、规范行为、依法处置”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掌握我市流通环节酒类购销渠道,规范和维护流通环节酒类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购销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经营行为,消除酒类食品安全隐患。

二、整治内容
以超市、专卖店、餐馆酒吧、宾馆会所等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以娱乐场所、酒类批发市场、农村市场为重点区域,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无据溯源、来历不明的酒类商品;。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商务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将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这是一项事关商贸流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

市商委是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委系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

为切实抓好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单位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于4月10日前报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电话、传真:63850193)。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市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6]9号文件、商务部商机纪发[2006]65号文件和《重庆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市商委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贸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在重庆市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管理,保护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酒类商品的生产第六条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以及相适应的生产场地、注册资本及生产设备;(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计量、检测手段,以及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四)符合卫生、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印发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印发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印发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7]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1.01【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印发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号)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协会:现将《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一日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要点2007年是全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年,做好全年的商贸流通工作对全市经济发展、迎接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以及直辖十周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商务工作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商贸流通工作,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城市市场,拓展市外市场,激活潜在市场,加大改革力度,加强行业管理,开展“生活服务业发展年”主题活动,抓好农村市场“双建工程”和城市社区“双进工程”,加快构建和谐商贸的步伐,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2007年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达到1580亿元,力争增长13.5%,达到1590亿元。

商业增加值增长11%,达到410亿元,力争增长12%,达到415亿元。

商品销售总额增长13%,达到3530亿元,力争增长14%,达到3560亿元。

商贸流通就业人员增长4%,达到218万人,力争增长4.5%,达到219万人。

一、基础工作1.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待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出台后,修订《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巩固机械化定点屠宰成果,规范屠宰市场秩序。

全年新改扩建生猪机械化屠宰厂30个。

强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管理和培训,全年培训200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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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规审发[2005]4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3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委(商贸委、经贸委、贸易委、贸易局)、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综合经济局: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持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5号)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44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明晰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下属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单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户主。

第五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备案登记表,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区域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向市商委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报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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