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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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请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请会诊工作,提高医疗质量,确保患者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之间及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会诊工作。

第三条请会诊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严谨、规范;2. 尊重患者意愿,确保患者权益;3. 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4. 保障医疗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第二章会诊申请第四条会诊申请由科室主治医师提出,住院医师填写会诊单。

第五条会诊单应详细填写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区、床号;2. 患者病情描述: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3. 诊断及治疗经过;4. 会诊目的及要求;5. 申请会诊时间。

第六条会诊单经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字后,由申请科室负责将申请单送达邀请会诊科室。

第七条特殊病人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字,可特邀会诊医师。

第三章会诊时间与地点第八条一般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如需特殊检查的轻病人,可预约时间到专科检查。

第九条院区内急会诊务必在10分钟内到位,院址分散的酌情适当放宽时限。

第十条抢救须随请随到,危重病人可电话邀请,被邀请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诊。

第十一条会诊地点一般为邀请科室的示教室或病房,如需在其他地点会诊,需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会诊医师第十二条会诊医师由有执业资质的总住院医师(二线)或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承担。

第十三条如被邀请科室的会诊医师因故不能及时到场,须请该科其他同级医师或上级医师代为会诊。

第十四条对特殊或疑难重症病人需要专家或科主任会诊者,须由申请会诊科室的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字。

第五章会诊程序第十五条会诊医师接到会诊通知后,应立即准备相关资料,按时参加会诊。

第十六条会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查体,结合辅助检查,提出诊断意见及治疗方案。

第十七条会诊医师应尊重邀请科室的意见,共同讨论,达成共识。

第十八条会诊医师应在会诊结束后,将会诊意见反馈给邀请科室,并协助实施治疗方案。

医生会诊制度

医生会诊制度

医生会诊制度一、外出会诊暂行规定(一)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凡具备邀请会诊资质的医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邀请医院需向我院发书面会诊邀请函,说明患者病情,拟邀请的医师、会诊目的、时间、费用等情况。

(三)我院外出会诊医师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所有医师外出会诊必须医务处登记备案。

市内医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由医务处审批并协调安排。

(五)医师去外地医院会诊原则上不得利用正常工作日时间,如患者病情危重确需占用工作日会诊时,必须由院长审批。

外地医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必须经所在科室主任和医务处审批同意,副高职称以上医师和科主任外出会诊必须由院长审批。

(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

(七)医师在市内会诊结束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到外地医院会诊结束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处。

(八)医师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方医院提供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会诊费用:邀请会诊的医院支付会诊费用,统一以银行转帐的方式输入我院帐号。

医师外出会诊所得收入,应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会诊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邀请会诊医院承担。

(十)医师擅自外出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二、会诊制度(一)科间会诊凡住院患者病情复杂,有涉及他科情况,而非本科所能解决时,可邀请相关科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准备好相关临床检诊资料。

应邀医师一般要在48小时内完成,并书写会诊记录。

会诊时申请医师应尽可能在场。

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症患者,可自行到专科检查。

(二)院内会诊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时,由副高职称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后,通知有关科室人员。

医院院内急会诊制度

医院院内急会诊制度
2.医师应积极参加会诊培训,掌握会诊流程和技巧;
3.医院应将会诊工作纳入医师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会诊信息的共享与保密
1.会诊信息应在医院内部共享,便于全院医师了解患者病情和会诊意见;
2.会诊信息共享时应遵守医院信息保密规定,确保患者隐私不受泄露;
3.未经允许,严禁将患者会诊信息泄露给院外人员。
十七、紧急情况应对
1.医院应制定紧急情况下的会诊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迅速组织会诊;
2.定期组织紧急情况下的会诊演练,提高全院医师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3.建立紧急会诊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危重症患者的会诊需求。
十八、患者与家属参与
1.鼓励患者及家属参与会诊,提高会诊的透明度,增强患者信任感;
2.在确保患者隐私的前提下,向患者及家属介绍会诊专家团队和会诊意见;
2.会诊专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患者、家属及其他外部因素影响;
3.医院应加强对会诊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医师的职业素养。
二十七、会诊安全与风险管理
1.医院应建立会诊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控制会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2.对会诊中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意外事件等,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应对;
3.定期对会诊安全与风险进行评估,不断改进会诊工作,保障患者安全。
2.推行电子会诊系统,实现会诊信息的快速传递和记录,减少纸质文档流转;
3.定期收集会诊流程中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不断改进会诊工作。
十六、跨科室协作
1.鼓励跨科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复杂病例的诊疗水平;
2.建立跨科室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多学科联合查房,加强科室间的沟通与协作;
3.对跨科室协作中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院会诊制度、实施办法及流程

医院会诊制度、实施办法及流程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 15 分钟到位。

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会诊原则上应每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

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浮现重并发症病例或者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发展全科会诊。

会诊由科主任或者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

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

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

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

应邀科室应在24 小时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展会诊。

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

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者*些特殊患者等应发展全院会诊。

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疗效劳部允许或者由医疗效劳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

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疗效劳部,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会诊时由医疗效劳部或者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疗效劳部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

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发展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疗效劳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者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 42 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一〕如遇需处理的急、危、重症病人,首诊医务人员不得推委,应争分夺秒采取最根本的抢救措施,然后告知相应科室参预处理,并作交接班记录,书写抢救记录。

医院会诊制度(7)

医院会诊制度(7)

师本人承当。
算,将会诊费发给会诊医师本人。
六、外请专家会诊: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外地医疗机构的专家
八、会诊人员应仔细负责,切忌敷衍了事,严禁迟到、缺席。
会诊或手术,严格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外国医师来
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方法》的规定办理科室应提前三天写出正式书面申
请单,包括会诊或手术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姓名、会诊或手术时
间等内容,递交医务处〔急会诊须征得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同意〕。经
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再由医务处具体组织相关人
审批同意后,由医务处向拟邀请专家医师所在医院医务处递交申请单,
员参与,会诊一般由科主任主持,医务处主管人员参与。
并通知手术室,无医务处通知手术室将不予支配手术。〔具体规定详
2、参与会诊医师必需是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
四、全院会诊:是指由科室依据病情需要或患者与家属自己提 出的要求医院组织相关科室参与的集体会诊。
1、需要全院会诊的病例,原则上先由全科商量,如仍不能确定 诊断或治疗时,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患者基本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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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理由、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所邀请的会诊科室,经科主任审查签字后
室以会诊费记入患者住院帐单,并向被请会诊医师出具会诊凭据。会
配被点名医师前去会诊。派出急会诊应告知总值班或值班的院级领导。 诊医师持会诊凭据每月底由科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将原始凭据一起交到
任何医师不允许私自外出会诊。违章者,发生任何意外,由外出应诊医
质控办,质控办将会诊费从请会诊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统一结
上应由科室正副科主任会诊,并不得再收取会诊费。 4、超过 5 个专业及两次本专业会诊未能解决问题时准时申请全

医院院内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院内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医疗协作,提高诊疗水平,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之间及与院外相关医疗机构的会诊工作。

第三条会诊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以病人为中心,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目标。

第二章会诊分类及要求第四条会诊分为以下几类:1. 科内会诊:指本科室内部对疑难、复杂病例的讨论和诊断;2. 科间会诊:指不同科室之间对疑难、复杂病例的讨论和诊断;3. 院内会诊:指全院范围内对疑难、复杂病例的讨论和诊断;4. 院外会诊:指我院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对疑难、复杂病例的讨论和诊断。

第五条会诊要求:1. 会诊申请应由申请科室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提出,填写会诊申请单,详细描述病人病情及诊疗状况;2. 会诊时间应尽可能在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3. 会诊医师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4. 会诊医师应亲自查看病人,必要时可进行辅助检查;5. 会诊医师应结合病人病情,提出诊断意见和治疗方案,并签署会诊意见。

第三章会诊流程第六条会诊流程如下:1. 申请科室填写会诊申请单,经主治医师审核后,报送医务科;2. 医务科根据会诊类别,安排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3. 会诊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4. 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填写会诊意见单,并签字;5. 申请科室根据会诊意见,调整诊疗方案,并向病人及家属进行告知。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考核第七条医院应加强对会诊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会诊质量:1. 定期对会诊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2. 对会诊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会诊质量、会诊态度、会诊效率等;3. 对会诊医师进行培训,提高会诊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一、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会诊包括院内会诊、院外会诊。

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

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三、院内会诊(一)院内会诊包括院内常规会诊、院内多学科会诊及院内急会诊。

(二)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申请会诊:1.疑难危重病例需要有关科室协助诊治;2.危急患者需要其他学科及时参与抢救;3.重大手术前因病情复杂,涉及多学科知识,需要提供协助;医疗纠纷需要分析判断;4.以专业基础性疾病收入院后经诊断有其他专业情况或存在合并症;5.家属或患者有会诊要求,需要转科治疗等。

(三)出现以下情况时,向医务科申请组织院内多学科会诊:1.临床确诊困难(一般入院后超过2周不能确诊)或疗效不满意的疑难、危重病例;2.拟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或院内多学科会诊的病例;3.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病例;4.已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投诉或可能出现纠纷的病例。

(四)院内会诊管理实行科主任或医疗组长负责制。

常规会诊,会诊医师应由具有高年资(3年以上)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担任;院内大会诊,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点名会诊中被点名会诊医师应及时参加会诊,不能无故安排其他人员顶替;被邀请参与第二次会诊的科室,应安排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紧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五)常规会诊一般须经主管医师提出,医疗组长或科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组织院内多学科会诊时,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前一天向医务科递交《多学科会诊申请表》(紧急会诊除外)并明确会诊主持人(主持人须副高或副高以上医师),提前将《多学科会诊申请表》送达各受邀科室,受邀科室应安排专人接收,指派会诊专家按时前往会诊。

受邀专家必须及时认真审阅会诊内容并查阅患者病历资料提前了解病情。

医院会诊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会诊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会诊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会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会诊服务,包括门诊会诊、住院会诊、远程会诊等。

第三条我院会诊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安全、高效、优质;3. 科学、规范、持续改进。

第二章会诊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会诊申请1. 会诊申请应由申请科室或医师提出,填写《会诊申请单》。

2. 申请单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会诊目的、会诊科室、申请医师等。

3. 申请医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医师资格。

第五条会诊审批1. 申请科室将《会诊申请单》提交至医务科。

2. 医务科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讨论。

3. 审核通过后,医务科将《会诊申请单》及相关资料交予会诊科室。

第三章会诊组织实施第六条会诊组织1. 会诊科室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应及时组织会诊。

2. 会诊科室应指定会诊负责人,负责会诊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3. 会诊负责人应提前了解患者病情,准备好会诊所需资料。

第七条会诊实施1. 会诊应按照《会诊申请单》要求进行,确保会诊目的明确。

2. 会诊过程中,会诊医师应充分沟通,共同讨论患者病情,提出诊断意见和治疗方案。

3. 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诊断意见和治疗方案填写在《会诊记录单》上,并由会诊医师签名。

第四章会诊档案管理第八条会诊档案1. 会诊档案包括《会诊申请单》、《会诊记录单》、会诊相关资料等。

2. 会诊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妥善保存。

第九条档案管理1. 会诊档案应由会诊科室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2. 会诊档案保存期限为患者出院后3年。

第五章会诊质量控制第十条质量控制1. 医院设立会诊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会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会诊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对会诊服务进行检查,包括会诊申请、审批、组织实施、档案管理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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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会诊制度
北大医院院医字﹝2019﹞1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第二条临床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跨专业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第二章会诊类别、级别与资质
第三条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院内会诊和院外会诊。

院内会诊包括科际间会诊和医学多学科专家会诊(多科室联合会诊/全院会诊)。

第四条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

急会诊:当患者罹患疾病超出了本科室诊疗范围和处置能力,且经评估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院内其他科室医师立刻协助诊疗、参与抢救。

普通会诊:患者因病情需要请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会诊。

按会诊医师的资质分为三级。

第五条医学多学科专家会诊限于疑难、危重患者抢救、重大手术、医务处备案的特殊病例等,邀请两个及以上科室参加的会诊。

第六条会诊级别与资质
一级会诊:申请及完成会诊均为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护师及以上护士。

二级会诊:申请及完成会诊均为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主管护师及以上护士。

三级会诊:申请及完成会诊均为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护士。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七条科际间会诊
(一)会诊申请
主管医师按照模板规范填写会诊申请,病历摘要简洁、清晰,会诊目的明确。

并注明会诊地点(床旁/门诊)、联系电话。

申请科室要做好会诊的相关准备工作。

护士长、科护士长评价需护理会诊的,可向专业组负责人提交护理会诊申请。

会诊单由主管护士逐项填写,病历摘要简洁、会诊目的明确,字迹清楚,填写项目齐全。

(二)会诊时限
急会诊:同院区内10分钟、跨院区15分钟到达(三部、男科中心除外)。

普通会诊:上午10时前申请的会诊,会诊须于当日完成;上午10时以后提请的会诊,须于会诊申请提交24小时内完成。

(三)会诊流程
受邀科室接到会诊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派出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完成会诊。

申请会诊医护人员应协助完成会诊工作,介绍患者病情,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并陪同会诊医护人员做好会诊工作。

会诊医护人员应亲自诊查患者,阅读病历,给出明确会诊意见,按要求填写会诊记录;会诊后与主管医护人员共同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告知会诊意见和结果。

(四)会诊管理
科室主任、护理专业组负责会诊工作的管理。

当患者需进一步检查或再次会诊时,邀请科室和被邀请科室主管医护人员之间、会诊医护人员之间应有交接,保证会诊的连续性。

(五)其他
妇产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等科室,会诊需要特殊器械辅助,需由申请会诊科室安排人员携病历资料陪同患者到相关科室门诊会诊。

第八条医学多学科专家会诊
由科室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医务处提出会诊申请,按照模板要求注明会诊日期、时间、会诊目的、需要邀请的科室及对会诊医师的专业要求,医务处负责与相关科室联系。

第九条院外会诊
按照《关于加强外请专家会诊和专家外出会诊管理的通知》(北大医院院医字﹝2017﹞67号)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医务处及护理部负责对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该制度,造成差错、纠纷、事故,使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受到威胁,医院利益遭受损失,或者医院声誉受到损害者,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处理,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并酌情停止医疗工作。

第十二条上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修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会诊制度>的通知》(北大医院院医字﹝2016﹞17号)同时废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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