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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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场所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场所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场所管理,保障培训质量和学员权益,提高培训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有场所,包括培训教室、实操室、办公区、休息区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场所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三)服务至上: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学员需求;(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管理,提升培训质量。

二、场所安全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学员注意安全。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等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

三、培训教室管理第八条培训教室应保持整洁、安静、通风良好,为学员提供舒适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培训教室设施设备应完好,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培训教师应按照课程计划进行教学,不得擅自更改教学内容和进度。

第十一条学员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喧哗、乱扔垃圾,保持教室整洁。

四、实操室管理第十二条实操室应配备必要的实操设备和工具,确保学员能够顺利进行实操训练。

第十三条实操室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学员注意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学员在实操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实操室设备、工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位,保持整洁。

五、办公区管理第十六条办公区应保持整洁、有序,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员工应爱护办公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第十八条办公区应设置文件柜、资料架等,确保文件、资料存放有序。

第十九条办公区应定期进行消毒,保持卫生。

六、休息区管理第二十条休息区应保持整洁、舒适,为学员和员工提供休息场所。

第二十一条休息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存放物品。

第二十二条学员和员工应爱护休息区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细则

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教职工、学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四条教学计划管理1. 教学计划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经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2. 教学计划应明确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

第五条教师管理1.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2. 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备课、上课,关心学员学习,定期进行教学反思。

3. 教师应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条学员管理1. 学员入学前应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报名条件。

2. 学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完成作业和考核。

3. 学员有权了解课程安排、教学质量等信息,对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七条考核方式1. 采用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 平时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采用笔试或实际操作考核。

第八条评价体系1. 教学评价:由学员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教学委员会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

2. 学员评价:由教师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学员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

第四章设备与资源管理第九条设备管理1. 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确保教学需求。

2. 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3. 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十条资源管理1. 教学资源应合理配置,提高利用率。

2. 教学资源包括教材、课件、教学设备等,应确保质量,及时更新。

3. 教学资源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一条奖励1. 对在教学、管理、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和学员给予奖励。

2. 奖励形式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职业培训机构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机构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为学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培训服务。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四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应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备课、上课,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学员需求,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确保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八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应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第三章学员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员入学时,应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员进行培训效果评估,了解学员满意度,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学校安全与卫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卫生管理,保持校园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我校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

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体教职工、学员及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机构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治校,规范管理;2. 以人为本,关爱学员;3. 教学为主,质量至上;4. 严谨治学,创新进取。

第二章教职工管理第四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六条教职工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条教职工应关心学员成长,尊重学员个性,维护学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教职工应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章学员管理第九条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条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学员应自觉维护培训环境,爱护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应及时向教师或学校反映,寻求帮助。

第十三条学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丰富自己的课余生活。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教学内容应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五条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详细的教学方案,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教师应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第十七条教师应定期检查学员学习进度,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教师应加强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校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后勤保障,为教学、科研和学员生活提供便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修订。

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职业培训机构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培训机构健康、有序、高效地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协调各部门工作等。

第六条设立教务处、教学部、学员部、财务部、设施设备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培训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大纲、考核标准等。

第八条严格选聘教师,要求教师具备相关资质、教学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建立教学档案,记录教师授课情况、学员学习情况等,以便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学员档案,详细记录学员个人信息、学习经历、培训需求等。

第十二条学员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报名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学员进行入学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合理分配班级,确保学员学习效果。

第十四条定期开展学员满意度调查,了解学员学习需求,不断改进教学服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制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透明、公开。

第六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八条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建立设施设备使用记录,便于跟踪、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我单位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培训机构的各项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目录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6 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9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10 其他规定11 附件引言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文本格式上按GB/T。

1。

1—2000的要求进行制订。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并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提供咨询和技术保障。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马阳、陈叔诚、张增英。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起草日期:2003年4月。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日,生效日期:2006年2月1日.1 范围本规范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a)需要证实具有能力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作。

b)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满意度。

c)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行政许可机关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举办者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满意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注册与审批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合适的部门进行注册和审批。

2. 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政策,制定适应学生需求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3. 师资队伍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师资队伍管理制度,确保拥有合适的教师和教务人员,并进行教师的培训和评估。

4. 学生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招生、学籍管理、考试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5. 费用收取与退费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制定费用收取与退费制度,明确学费的收取标准、退费政策以及相关的管理流程。

6. 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制度,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效果的评估,以及对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7. 安全保障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8.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相关的制度,保护自身和学生的知识产权。

9. 信息管理与保护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信息管理与保护制度,保护学生和机构的信息安全。

10. 公平竞争与违规处罚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教学活动,包括教师、学生、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资源、教学评价等。

第三条本培训机构教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2. 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3. 严格教学过程,确保教学质量;4. 建立健全教学评价体系,持续改进教学。

第二章教师管理第四条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 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第五条教师职责:1.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2. 认真备课,提高教学质量;3. 主动与学生沟通,了解学生需求,指导学生成长;4. 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提高自身教学水平;5. 严格遵守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

第六条教师考核:1. 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考核教师教学效果;2. 考核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成果等;3. 根据考核结果,对教师进行奖惩。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七条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2. 具备相应文化程度和身体健康条件;3. 热爱所学专业,有较强的学习兴趣;4. 遵守培训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学生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培训机构各项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3. 主动与教师沟通,提出学习意见和建议;4. 服从学校管理,维护教学秩序。

第九条学生考核:1. 定期进行学习成绩评估,考核学生学习效果;2. 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综合素质等;3. 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学生给予奖励。

第四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十条教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学期教学目标;2. 教学内容;3. 教学进度;4. 教学方法;5. 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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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为加强并规范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宝安区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和《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办学管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或企业或公民个人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活动,应向原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申请。

1、申请联合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拟办学项目、层次的资质和条件,并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

2、联合办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办法、合作期限、联合办学行为终止时的清算方式与程序以及违约的处罚等。

3、联合办学双方可以用资金、实物、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联合办学双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活动,应具备国家举办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规定的教育教学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并在取得双方原行政许可机关的批准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和行政管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主任)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有调整,应重新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在许可范围内自行开展职业培训活动。

若有自编教材或已调整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教师,并与聘任的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与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负责教职员工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年每位教师的业务培训时间应达到25小时以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职业培训工种的名称、层次、课程设置、教学时数、理论教学与实操训练时间分配、上课地点、收费标准、食宿收费及投诉电话等;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有修改,应重新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和招生广告的承诺,保证开出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完成规定的学时。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学籍管理规定和教学管理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已备案的规定如有修改,应重新报审批机关备案。

(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八)教学过程中不允许将同一职业(工种)不同层次或不同教学进度的学员混为一个班上课;实操训练时应保证每个学员有一个工位。

(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教学研究和教学督导制度。

(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收费备案表》悬挂在报名场所的明显地方;应将经审批机关许可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张贴在教学场地明显地方。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三)出资人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扣除办学成本后形成的年度净收益,预留发展基金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费用后的办学结余中,提取不大于50%的回报。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将本培训机构场地、设备、师资、年培训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次数和及格率、推荐就业率等情况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退费管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退回全部学费:1、在筹办期招生;2、在被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3、超出办学许可证范围招生;4、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招生;5、未能完成所承诺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时数以及其他承诺事项;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定给学员造成损失;7、由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原因未能按时开学。

(二)学员报名注册后,开课前申请退学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退学的,核退50%学费;完成1/3-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

(三)学员在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除学籍、私自离校、触犯刑律等情形下,不予退回学费。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管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设立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对学员的学习情况、在校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结业和就业推荐情况登记记录。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班主任工作制度,每个培训班应配备班主任,建立学员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就业推荐工作人员,负责训练结业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并对结业学员的就业情况、职业能力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分析。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班主任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学员征询教师教学情况,并形成报告,向教学管理部门及时反馈。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住宿学员,应配备专职生活管理人员,负责学员宿舍的安全、卫生和其他生活管理。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外籍学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评估(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分为A、B、C、D四级;C级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资质,达到该资质可从事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达到B级资质可从事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达到A级资质可从事技师以上的职业资格培训;只达到D级资质、经整改仍未能提升到C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等级资质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向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提出评估申请,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由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资质标识。

(三)行政机关根据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办学等级资质评估的结果核定办学机构的办学层次。

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实施行政监管。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包括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收费、教学计划实施情况、教学质量、财务管理、学校安全卫生、有无超范围办学以及有无其他违规、违法办学现象等。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培训部门依法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行政处罚。

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故停办及恢复办学管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暂停办学:1、办学场所装修期间;2、教学设备更新期间;3、不可抗力造成损害。

暂停办学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暂停办学的程序。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向审批机关递交暂停办学申请报告和证明文件。

2、行政机关复核材料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3、经同意暂停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办学许可证、公章等,交审批机关封存。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恢复办学的程序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向审批机关递交恢复办学申请。

2、审批机关按即时的审批条件和标准审核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答复。

3、审批机关对批准恢复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交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放的公章等物品。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暂停办学期满未申请恢复办学或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

九、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受到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不准许出资人取得回报或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等处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受处罚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2、擅自改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4、超越办学许可证范围办学的;5、不按国家职业标准或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开展职业培训的;6、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7、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8、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9、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10、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11、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3、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管理混乱的;1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5、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1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17、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18、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培训机构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19、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被处罚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受到大额罚款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被处罚者,可申请听证。

(三)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程序按有关法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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