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商户管理制度 - 副本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的日常经营行为,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商户,包括餐饮、购物、娱乐等各类商户。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景区商户应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景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加强职工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景区的开放时间,不得违规延长营业时间。
第七条景区商户不得在景区内从事或者允许他人从事非法营销活动,不得扰乱景区秩序。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破坏景区植被。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景区商户应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件和资质要求。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商品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恶意哄抬价格,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景区商户应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以欺诈手段诱导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景区商户应保障商品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或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景区商户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商铺内的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景区商户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商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应落实安全教育责任,定期组织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景区商户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所售商品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景区商户应制定健全服务规范,规范员工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景区商户应加强员工素质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景区商户应建立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游客的投诉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景区商户应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强制消费,不得欺诈游客。
景区内商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内商户安全管理,保障商户及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经营单位。
第三条景区内商户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景区商户法定代表人是商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商户内部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景区内商户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景区商户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安全出口标志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严格执行用电、用气、用火安全规定,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加强对食品、药品等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游客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景区商户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巡查,确保通道畅通、无障碍物,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十二条景区商户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和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景区内商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景区商户应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景区商户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未按照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景区管理部门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景区商户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游客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景区活动商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活动商铺的经营行为,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从事经营活动商铺的管理。
第三条景区活动商铺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景区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第二章商铺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凡有意在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景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2. 法人身份证明;3.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4. 景区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景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经批准的商铺,应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景区活动商铺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商铺经营规范第七条商铺经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八条商铺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应保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九条商铺经营应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欺诈游客。
第十条商铺经营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第十一条商铺经营应遵守景区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二条商铺经营应配合景区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经营场所安全。
第四章商铺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商铺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对商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商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2. 暂停营业;3. 撤销《景区活动商铺经营许可证》;4.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或修改。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格式范本范文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格式范本范文景区商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经营行为,保护景区环境,提升景区形象,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和商户经营人员,严格执行。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经营义务,保证商户正常经营。
第四条景区商户经营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素养。
第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商户经营情况,便于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商户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关闭经营场所、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七条商户申请入驻景区时,应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并通过景区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商户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应与景区主题相匹配,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九条商户的经营场所应符合景区管理要求,装修风格和陈设应与景区形象相协调。
第十条商户经营时应开设明显的商品价格标示,不得价格欺诈或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商户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不得强制消费、加价乱收费或任意消费。
第十二条商户应保证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商户应主动配合景区管理部门进行巡查和检查,出示相关证件和营业记录。
第十四条商户应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不得拖欠租金和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商户应妥善保管景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如有损坏应及时赔偿。
第十六条商户不得在景区经营场所外擅自摆放广告牌、旗帜或临时装饰物。
第十七条商户不得在景区内搞乱摆卖、兜售、宰客等行为,不得影响其他商户经营。
第十八条商户应定期参加景区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纠纷处理第十九条商户之间的纠纷,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商户与游客之间的纠纷,应先由商户自行处理,如无法解决可向景区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商户与景区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解决。
旅游景区门店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景区门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景区门店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游景区内所有门店的运营管理,包括商品销售、餐饮服务、旅游纪念品销售等。
第三条门店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游客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门店的监督管理,确保门店合法合规经营,提升景区整体品质。
第二章门店设立与退出第五条门店设立应符合景区发展规划和业态布局,遵循景区容量控制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门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景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经营计划、业态定位、环境保护措施等,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门店退出景区,应提前向景区管理机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八条门店经营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门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商品质量管理、服务规范、环境卫生等方面。
第十条门店应按照景区价格管理规定,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十一条门店应加强游客权益保护,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处理游客投诉,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第十二条门店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营活动对景区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门店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
第十四条门店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门店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门店进行评价,对优秀门店给予奖励,对不合格门店进行整改或淘汰。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门店违反本制度的,景区管理机构可依法予以查处,直至终止其在景区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门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景区购物场所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购物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提高景区整体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购物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特产店、工艺品店、纪念品店等。
第三条景区购物场所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3. 保护景区环境,提高景区形象;4. 依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购物场所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实施景区购物场所管理制度;2. 对购物场所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4. 建立健全购物场所的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条购物场所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具体职责如下:1. 依法经营,诚信经营;2. 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3. 不得强迫游客购物;4. 维护景区环境,保持购物场所整洁;5. 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三、商品管理第六条购物场所经营单位应确保所售商品质量,具体要求如下:1. 商品应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2. 商品标签应清晰、真实,注明产地、规格、成分、保质期等信息;3. 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损坏的商品。
第七条购物场所经营单位应合理定价,不得擅自提高商品价格。
四、服务管理第八条购物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供优质服务,具体要求如下:1. 主动为游客提供购物咨询、导购等服务;2. 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或刁难游客;3.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游客隐私。
五、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购物场所经营单位应保持购物场所环境卫生,具体要求如下:1. 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场所整洁;2. 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场所内吸烟;3. 保持场所通风、采光良好。
六、奖惩措施第十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购物场所经营单位,景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景区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通报批评;2. 暂停或取消经营资格;3. 依法追偿损失。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商户经营活动,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和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娱乐服务等各类经营主体。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景区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形象和游客利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景区商户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景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商户应提前办理延续手续。
未办理延续手续的,景区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第六条景区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时间等应与备案内容一致,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景区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七条景区商户应确保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或哄抬价格。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提供优质服务,尊重游客,不得歧视、侮辱游客。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影响景区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景区商户应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如安全检查、环境卫生整治等。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经营场所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景区商户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通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景区商户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景区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景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未按规定备案的;(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游客的;(三)擅自涨价、哄抬价格的;(四)不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五)不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工作的。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教育与培训第十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商户进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服务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景区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的日常经营活动,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的管理规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景区管理方应加强对商户的管理,建立健全商户管理制度,确保景区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商户经营管理
第四条商户应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影响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
第五条商户应按照景区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内容进行经营,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和服务。
第六条商户应严格执行景区的价格管理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七条商户应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商户应遵守景区的环保规定,妥善处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保持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九条商户应尊重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游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得有欺诈、强制交易等行为。
第十条商户应积极参加景区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经营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商户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商户,景区管理方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二条商户对景区管理方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景区管理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方的其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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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商户管理制度制作单位:运营部制作人:张铁霖时间: 2016年07月25日景区服务宗旨:为树立景区形象,打造景区品牌,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管理环境,最终使景区和商家成为一家人。
景区服务目的:共同维护景区形象和消费者权益,让各商家能够放心经营,不断创新,实现景区和商家共赢的目的。
特制定管理守则,望广大商家共同遵照执行景区服务承诺:1、维持景区经营秩序,保证景区正常活动的顺利开展。
2、维护商家合法利益,及时处理商家的意见和建议。
3、急商家所急,帮商家所需,解商家所难,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4、公正调解和解决商家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5、保持景区内公共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6、定期征询商家的意见,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7、对商家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
一、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的规定1、商家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景区管理,维护景区信誉。
如有违反,本景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2、商家须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证照,自觉缴纳相关费用。
3、商家须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逾期,本景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4、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本景区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塑化超标、有毒有害产品的各项规定。
凡发现销售以上商品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本景区有权解除其合同。
5、根据国家专利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已申请专利的产品,不得仿冒,仿制。
6、严禁商家违法经营,一经查实,没收履约保证金。
情节严重者,终止合同,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为维护景区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商家的切身利益,景区销售的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公开透明。
不得强买强卖、恶性竞争、欺行霸市、如有发现扰乱景区经营秩序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屡教不改达三次及以上者解除合同。
8、为了保护广大商家的共同利益,对于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商家之间应互相协商,定出共同遵守的底价。
如果商家认为有必要,可以将有关达成的协议递交给景区,景区作为公证人为商家公正。
一旦出现互相竞价的现象,景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干预。
9、景区内各商家必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确保销售商品的品质优良。
如确属商品质量不良而出现顾客退货的情况,商家有责任退换或赔偿,严禁因顾客退换而辱骂、殴打顾客,如有发生,景区除责令当事人赔理道歉、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分。
10、商家应在贵重易损产品上或商铺内显眼处贴出警示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1、商家之间或商家与顾客间如遇问题或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告知景区管委会协助解决,不可采取积怨报复等伤害手段。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商家为防火第一责任人。
各商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做到万无一失,保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2、严禁在商铺内乱拉、乱接电线及插座,电源插座旁禁止堆放纸盒、塑料、泡沫等易燃物品。
3、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景区。
4、各商家严禁擅自搭建临时建筑,不得破坏建筑外貌,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5、各通道严禁堆放货物、纸箱等,保证景区各通道畅通无障碍。
6、各商家及从业人员必须爱护景区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箱、灭火器等,必须掌握消防知识及防护措施,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械,杜绝火灾隐患。
7、商铺内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ABC干粉灭火器)。
8、各商家必须遵守各项消防安全规定,如有违反,景区有权要求商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分。
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商家全部承担。
9、商铺内除厨房外严禁使用明火,景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0、木结构房屋严禁使用烤火炉。
11、各商家每天离开商铺前确认已关好房门、水、电、气,一旦发生事故由商家自负。
三、卫生管理规定1、商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商家自行负责。
景区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管理。
2、各商家要保持其铺位内和铺位附近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遵守景区的卫生管理规定,服从景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清洁人员共同搞好景区卫生,做到不乱吐痰、乱扔杂物等,自觉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
3、各商家必须负责商铺门前面区域的卫生,保持整洁干净。
须在每天关铺前清扫卫生,并把垃圾放在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
严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把铺位垃圾堆放在通道内或其他公共场地上。
4、商家因进货或装修形成的包装物等垃圾应及时自行清理,若需景区清洁部门配合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5、各商家有责任提醒自己的客户在景区内不乱吐乱扔,遵守景区的卫生规定。
6、对于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景区管理人员、景区清洁人员有权制止、指正。
7、商家若发现卫生不合要求,应及时向景区反映,有权要求景区清洁部门改正。
8、各商家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景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责令清洁、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景区将解除合同。
四、重大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1、景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顾客都应严格遵守景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消防意识,防患于未然。
2、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保持消防设施齐全、正常。
3、电器不用时应及时关掉电源或拔掉插头;发现电源线破皮、接口脱线或电源板破裂等情况时应及时检修。
4、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现场积极组织抢救。
经营人员和顾客要沉着冷静,不要围观,听从景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从最近的出口离开事故现场。
五、景区奖惩规定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劝说警告、罚款人民币50-200元、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
1)、不按工商税务卫生部门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国家相关营业手续者。
2)、违反消防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者。
除景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被消费者投诉至相关部门,严重破坏景区形象者。
除景区处罚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4)、在景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景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服务态度差,辱骂顾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使顾客自尊心受到伤害,被顾客投诉者。
6)、违反景区有关规定,不服从景区管理,甚至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及围观起哄、扩大事态者。
7)、采用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景区经营秩序,引起顾客或周边商家共愤的。
8)、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顾客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工作人员调解的。
9)、凡在景区内张贴有损景区和其他商家利益的标识,影响景区正常经营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罚款的处理。
1)、在景区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营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在景区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予以书面警告,责令其打扫卫生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3)、未经允许或未按照要求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4)、在景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景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注: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的商家,本公司将记录在案,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三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者,将取消其续签合同的资格,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年度累计三次者,景区将解除合同。
商家收到景区的“罚款通知书”时,须在下一个月度缴纳费用时一并缴纳。
每年罚款所得金额,景区将向商家公布,此款项用于经营、服务态度好的商家进行年终评比的表彰与奖励。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奖励;1)、经常关心景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2)、自觉维护景区形象,积极协助景区管理人员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景区管理部揭发不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景区带来良好影响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5)、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奖励人民币50元。
商家管理制度的解释与修订1、本景区要求商家都能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本景区及广大商家、顾客的利益。
2、各商家如对景区的管理及发展有什么意见、要求及建议的,欢迎向景区管理部提出。
凡属合理要求、意见、建议,景区都将及时改正和采纳。
3、《商家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景区有权限根据情况修订和变更有关内容并通知商家及员工。
4、景区营运过程中,新定制和补充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制度的补充。
5、本公司保留修订权和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