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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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单位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

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模版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模版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模版实施细则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鉴定委托与受理1. 鉴定委托的内容应包括损害的具体情况、鉴定要求、相关证据材料等。

2. 受理鉴定委托时,应核实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的准确性、相关证据材料的完整性等。

3. 若受理委托后发现不满足鉴定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提出补充材料或解决方案。

二、鉴定人员的组成与条件1. 鉴定人员由医疗领域专业律师、医学专家等组成,其中医学专家应具备临床经验和相关学术研究背景。

2. 鉴定人员应是独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不得与委托人及被鉴定方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

3. 鉴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或执业许可,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鉴定过程与方法1. 鉴定过程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受托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2. 鉴定人员应充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与委托人、被鉴定方进行沟通与询问。

3. 鉴定人员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结合现行的医学标准和规范,对医疗损害进行准确评价。

四、鉴定结论与报告1. 鉴定结论应客观、准确地表达鉴定人员的意见,对医疗损害的性质、原因、后果等进行科学评价。

2. 鉴定报告应包括鉴定的基本情况、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相关证据材料等内容,确保报告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 鉴定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委托人,确保委托人获得相关的鉴定结果。

五、鉴定费用与支付1. 鉴定费用的确定应根据鉴定的复杂程度、所需耗费的时间和专业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2. 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但应保证鉴定人员的合理收费权益。

3. 鉴定费用的支付应在鉴定报告完成后进行,双方应签订鉴定费用协议并予以履行。

六、鉴定结果的适用1. 鉴定结果应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参考依据,对于责任的划分、赔偿的把握等具有重要意义。

2. 鉴定结果应在法律程序或调解过程中得到合理应用,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3. 鉴定结果可以作为院内质量控制、医疗事故预防的依据,推动医疗质量的提高和风险的控制。

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模版

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模版

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模版一、概述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医疗行为中发生的意外事件进行法律认定和责任追究的过程。

本文旨在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细则及申请书模版,以帮助相关人士进行申请和鉴定流程。

二、医疗事故鉴定细则1. 维权主体: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患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

2. 申请时间:申请应在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 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应由省级或以上的医疗机构负责,具备鉴定资质。

4. 鉴定程序:鉴定程序一般包括鉴定申请、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结论和通知等环节。

5. 鉴定费用:按照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鉴定机构不得乱收费或索要额外费用。

三、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模版尊敬的XXX(鉴定机构名称):我是XXX(申请人姓名),于何时何地接受了XXX(医院名称)的医疗服务。

在此期间,发生了以下医疗事故,现希望通过贵机构进行鉴定,以追究相关责任和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事故经过请在此简要描述医疗事故的经过,包括日期、地点、医疗过程和事件结果等核心要素。

(将事故经过叙述具体化,突出事实,避免使用含糊多义的词汇)二、相关证据请列举和附上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检查报告、治疗方案、医嘱、出院小结、病理报告等。

(明确所附证据的种类和文件名,确保完整性和可读性)三、损害结果请详细说明该医疗事故对我个人身体和精神健康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害,并提供相关病历和医学证明文件。

(具体描述身体或精神上的影响,并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四、申请理由请简要陈述您为何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并希望通过鉴定来确定相关责任,并获得赔偿或其他补偿。

(列举和解释申请理由,强调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五、联系方式请留下您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以方便鉴定机构与您联系和与您沟通。

(确保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六、附件清单请列出所附带的证据和文件,并注明附件数量,以便于鉴定机构核对和归档。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医疗损害鉴定细则是指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造成的损害进行鉴定的具体规定。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4年颁布了《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试行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标准、方法以及相关的赔偿责任等内容,以下将详细阐述试行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鉴定的程序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复核和结果通知。

患者或其家属应通过书面形式向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医疗机构收到申请后要及时受理,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和鉴定工作。

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由患者或家属申请复核。

鉴定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患者或其家属。

二、鉴定的标准医疗损害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两类:一是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包括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要素和鉴定程序;二是医疗责任的鉴定标准,包括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医疗损害与医疗活动的因果关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等。

三、鉴定的方法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方法包括临床鉴定和医学技术鉴定。

临床鉴定是通过专家组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包括病历和医学资料的审查、现场勘查和召开听证会等。

医学技术鉴定是通过医学检验、病理解剖、放射学检查、电子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来验证和评估医疗损害的程度和原因。

四、赔偿责任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确定了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经济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精神赔偿主要包括精神痛苦、智力损害、外貌损害等方面的赔偿。

五、争议解决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医疗事故处理的公正和有效。

通过明确的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能够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

同时,医疗机构也受到鉴定细则的约束,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的出台,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二篇)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二篇)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1、什么是医疗技术鉴定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

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1)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2)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

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3)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4)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技术鉴定的种类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

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

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3、医疗技术鉴定的效力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____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范文(4篇)

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范文(4篇)

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范文医疗事故鉴定细则:1.患者或其家属需要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患者的身份证明;- 患者的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的相关记录和证据;- 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3.医疗机构在收到申请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4.鉴定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造成的损害和赔偿金额;- 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5.医疗机构需要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

6.申请人可根据鉴定结果选择是否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或其他补偿。

7.如果申请人对医疗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书示例:尊敬的医疗机构:我是患者(患者姓名),于(就诊日期)在贵院接受治疗。

我对此次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产生了质疑,认为存在医疗事故。

现特向贵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希望贵院组织相关专家对此事进行调查和评估。

附上我相关的资料供鉴定:- 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号等)- 病历资料:(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诊断书等)- 医疗机构记录:(治疗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联系方式:姓名:电话:地址:希望贵院能尽快受理此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

希望在鉴定结果出来后能及时通知我,并给出书面答复。

感谢贵院的支持与配合!申请人签名:日期: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范文(2)[申请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日期][相关医疗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日期]主题: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尊敬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关部门名称]:我是[申请人姓名],现就我在贵医疗机构接受的医疗服务,涉及的疑似医疗事故,以及鉴定该事故的需求,向贵机构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以下是与该医疗事故有关的重要事实和细节:1. 病患姓名:[病患姓名]2. 病历号:[病历号]3. 事故发生日期及时间:[事故发生日期及时间]4. 描述事件发展及医疗过程:[事件发展及医疗过程的详细描述]5. 我认为的疑似医疗事故的具体原因及后果:[疑似医疗事故的具体原因及后果]6. 相关的证据:[提供相关证据的具体描述,例如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等]基于上述情况,我请求贵机构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并希望能够获得以下信息及处理:1. 确认医疗事故的性质及责任;2. 调查医疗事故的具体原因;3. 提供医疗事故的相关证据和信息;4. 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和合理安排治疗等。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和及时的原则,实行精确、全面、客观的鉴定方法。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优先依法与医事纠纷处理机构合作,确保鉴定结果能够提供给当事人,为纠纷的调解和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准备、鉴定会议和鉴定报告等环节。

第六条鉴定申请应当由医事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提出,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鉴定请求事项和相关举证材料。

第七条鉴定材料的提交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要求,包括病历、影像学检查结果、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医学证据。

第八条鉴定准备阶段,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医学知识进行初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

第九条鉴定会议应当由鉴定委员会主持召开,鉴定委员会成员认真审查鉴定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条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委员会按照《医疗损害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和医事纠纷处理机构提交。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受到保密待遇,未经鉴定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鉴定资料。

第三章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第十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对医事纠纷发生前后的医疗过程、医疗方式和效果、医疗人员的责任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定。

第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医学知识、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机构的条件和医务人员的能力等因素,确定损害成因和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注重对医事纠纷双方的听证,有关当事人在鉴定会议中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一、鉴定依据1.医疗事故报告、医院记录、病案资料等相关医疗文书;2.患者及其家属的申诉材料、医疗费用单据、诊疗记录等;3.医疗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指引;4.医疗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二、鉴定程序1.受理患者或家属在发生医疗损害后,向医疗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医疗鉴定机构应接受并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说明接受申请的时间和地点。

2.调查医疗鉴定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患者病史的收集,包括既往病史和与本次医疗有关的病史;-相关医疗文书的调阅,如病案资料、医疗记录等;-医护人员的询问和陈述;-场地勘察,包括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等;-患者家属和其他目击者的证言;-鉴定前的文献研究等。

3.鉴定方法医疗鉴定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的鉴定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鉴定方法应当科学、准确,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临床鉴定方法:根据患者的病情表现、病历资料、诊断报告等,对医疗损害进行临床鉴定;-化验与检测鉴定方法:通过实验室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相关样本进行检测和分析,如病理切片检查、化验、影像学检查等;-法医学鉴定方法:通过法医学手段对尸体、遗体、伤口、病变、毒物等进行鉴定;-统计学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和分析,确定医疗损害的概率和相关因素的影响程度。

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写明医疗损害的性质、程度和原因,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鉴定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具备明确的事实根据和合理的逻辑推理。

5.鉴定报告医疗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论,编制鉴定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鉴定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鉴定的目的和依据;-调查的方法和过程;-鉴定的结果和结论;-鉴定专家的签名和职务;-鉴定日期和鉴定机构的公章。

6.赔偿与司法救济受害者可以根据医疗鉴定报告,向有关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合理确定赔偿的金额和方式,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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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单位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

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

委托法院单独调取有困难需要医学会派员协助调查取证时,医学会应当指派专家协助。

医学会不得自行接受医患双方提交的任何证据材料。

对于鉴定会后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本次鉴定的依据。

第六条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后10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函告委托法院。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具体理由。

已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案件,当事人又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鉴定的,不予受理。

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改做医疗损害鉴定的,须经委托法院书面变更委托事项后,继续鉴定程序。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医学会不予受理:(一)鉴定申请不是由医患当事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起的;(二)鉴定材料提供不全,影响鉴定的;(三)鉴定材料有很大争议,经委托法院质证后当事人仍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四)已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的;(五)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需要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第八条鉴定材料提交齐全后,医学会应当根据诊疗过程、委托鉴定事项等合理确定学科的设置,并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专家的抽取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医学会在备选的鉴定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当事人对学科设置有争议的,医学会应向委托法院说明学科设置的理由,由委托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九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分为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和分类学科专家库,在随机抽取鉴定组专家时,分别在两个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鉴定组专家在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当常任专家库不能满足学科设置需要时,也可以从相关学科分类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医疗损害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组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

涉及伤残等级和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可以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专家应当回避:(一)是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参与过本病例的咨询、治疗、会诊及初次鉴定的鉴定专家也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中止组织鉴定,并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一)当事人对已经质证的鉴定材料真实性仍有异议,医学会认为确有必要再次确认的;(二)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的;(三)未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的鉴定材料或检查结果的;(四)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程序暂时不能继续进行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终止组织鉴定,并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一)委托法院在医学会提交医疗损害鉴定书前函告终止鉴定的;(二)中止情形超过90天未能消除的;(三)对死因有争议又未做尸检,或者缺乏主要鉴定材料,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四)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五)其他原因导致鉴定不能的情形。

第十四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委托法院和鉴定组专家。

第十五条医学会应当提前将鉴定材料送交鉴定组专家,要求鉴定专家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要点,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和委托要求,在鉴定会前拟定鉴定提纲,鉴定专家在审阅鉴定材料后认为需要补充取证的,应及时联系医学会。

鉴定专家应当遵守保密的规定,不得私自和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如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及时主动告知医学会。

第十六条医学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医疗损害鉴定会,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医学会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鉴定组专家意见,对争议要点或鉴定事项未予明确的,应当要求鉴定专家予以明确。

一、鉴定会召开前,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参会人员身份:(一)审核医患双方当事人身份,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填写《医疗损害鉴定会签到表》,原则上每方人员不得超过3人;(二)审核鉴定专家身份,要求鉴定专家填写《医疗损害鉴定会签到表》,并在常任专家中推选产生专家鉴定组组长;二、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一)宣读鉴定会场纪律;(二)宣读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三)公布介绍专家鉴定组成员专业、技术职称;(四)介绍医患双方当事人身份;(五)宣布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会;三、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方;(二)鉴定专家根据需要向医方双方提问,提问顺序先患方,后医方;(三)对患者进行现场体检;现场体检应当进行详细的记录,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和列席法官退场,鉴定专家根据委托事项和当事人争议要点进行合议讨论,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鉴定组专家在合议记录上签名,合议记录要如实记载鉴定组专家的意见。

第十七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程序,主持鉴定会,把握鉴定会进程和节奏,并配合医学会维护鉴定正常秩序;(二)鉴定会前就需要向医患双方询问的问题及提问方式大致做出整理和归纳。

(三)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的鉴定原则;组织鉴定组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并根据鉴定的需要向当事人提问,避免和及时制止带有倾向性、暗示性的提问;(四)组织鉴定组进行合议时,应当围绕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关键问题展开讨论;(五)认真听取每位专家的发言表态,尊重鉴定组各位专家,并平等发表个人的意见;(六)当自己的意见为鉴定组少数意见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组织完成鉴定书并签发鉴定书文稿;(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成员解答委托法院对鉴定结论的质询。

第十八条医学会一般应当在收到全部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之内完成鉴定工作,并按照省医学会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根据专家鉴定组合议确定的鉴定意见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专家签署姓名、专业和职称,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第十九条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观点、理由;(二)鉴定材料(含现场体检);(三)诊治概要;(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错。

具体要做到:分析疾病演变过程、医疗行为过程;是否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分析医疗行为过程与常规规范是否有差异;对该过错属于过失或者故意,不予判定;(六)分析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后果及其与医疗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七)患者损害后果及伤残等级,医疗损害行为致人伤残的,暂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判定,表述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级;(八)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

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应对各种原因在产生损害后果的过程中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同时载明判定的理由和依据。

原因力的大小分别表述为直接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及无因果关系:1、直接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因素造成。

2、主要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因素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同等因素,指医疗过错因素和其他因素难分主次。

4、次要因素,指医疗过错因素诱发加重患者损害后果。

5、轻微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因素起轻微作用。

6、无因果关系,指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九)患者死亡未作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影响鉴定组专家判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时,应当在鉴定书中载明。

如果可以做出临床判定,应载明“临床判定”、“临床考虑”或“依据临床资料”等。

第四章鉴定专家库的管理第二十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分为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和分类学科专家库。

医学会可以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在现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基础上,聘请一批医德高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相关专业领域公认的学术权威为常任专家,并单独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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