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精选3篇)

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精选3篇)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篇1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尊敬的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因原告与被告医院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并由高新区人民法院委托贵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方认为,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被告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在对诊疗中存在诸多明显医疗过错,相应过错是导致原告伤残的根本因素,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完全责任。
现原告方根据贵中心的安排,发表如下陈述意见,恳请鉴定人予以采纳:一、诊疗经过及过错20__年3月24日下午4点左右,在上班工作期间,在梯子上站着开线槽的时候,突然梯子歪了从上面掉落下来,摔伤。
之后厂领导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潍坊附属医院120来车接走。
于20__年3月25日11时入潍坊高新尊一骨科医院治疗。
转院过程中遵义医院的医生向我们介绍说,他们这里还有祖传的膏药,都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还可以帮助我们尽快的恢复,没有后遗症;医生还告诉我们说你看我们墙上挂着的那些锦旗,那些不都是患者对我们的肯定吗,要是我们技术不过关谁会送我们锦旗啊,叫你你也不送是吧,而且那还只是一部分。
1、【尊一医院未及时为进行必要的检查】住院之后,主治医生崔主任就让护士来给抽血做化验,抽血的时候看到我们胳膊上有过抽血的针眼就问是不是抽过了,我们告诉他我们在附属医院的时候抽过,他说抽过应该用那个也行,我说不知道化验的什么,他说化验都是一样的,让问问医生要是行就不用抽了,之后我问主治医院可不可以用附属医院的抽血结果,他说可以。
之后护士又来给做了个心电图。
主治医生崔主任问我们要了片子看了看,说我们就是脚踝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没别的问题,放心吧,没事。
我说我们还照过一个CT片子,但是还没到时间没有拿出来就来我们尊一医院了,需要的话我们就去取回来,他说不需要有这一个片子就行,问他还需要别的什么资料吧,比如病例什么的,到时候跟化验血的单子一并取回来,他说不需要,到时在这现弄就行。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完整版)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尊敬的各位专家:患者某某与北京某某医院医疗事故鉴定一案,我作为患者的代理人,现在陈述如下意见:一、案情经过201X年3月26日,患者咳血四天,因怀疑是“肺结核”而入住北京某某医院内科治疗,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
北京某某医院初步诊断为:1、肺部阴影待查;2、肺结核?3、肿瘤?4、慢性支气管炎;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见北京老年医院病历第一页)。
3月30日1点,北京某某医院肿瘤科为患者做了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术后4小时,患者因“有尿不能排出,导尿一次”,即已经出现尿潴留现象,患者发现双下肢无力,右下肢麻木;4月2日,患者双下肢感麻木,左腿不能活动(见老年北京某某医院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第1、2页)。
4月3日患者病情加重,先后转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脊髓血管并神经原性膀胱、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肝囊肿等,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患者至今双下肢麻木肿胀,活动不利(即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二、导致患者现在的损害结果与北京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北京某某医院采取治疗手段不当,导致了患者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的直接后果。
根据患者的症状,北京某某医院选择做支气管动脉栓塞术前应当为病人先做超选检查,但是北京某某医院根本就没有做这一预测性检查(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而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是唯一鉴别内间动脉是否合并脊髓根动脉的有效方法,如果做了这一检查,就很可能避免出现截瘫的情况。
另外,201X年3月26日,北京某某医院为患者作的化验报告单上体现出:血RT N:79.35,即血常规:中性粒细胞79.3属于增高,有感染倾向(正常为43-76),缺少术前有感染倾向的专项血化验检查。
而在支气管栓塞术的禁忌症中,有感染倾向,是禁止手术的。
但是,北京某某医院在明知患者有感染倾向的情况下,还为其做支气管栓塞术,在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患方:某某,xxx岁,男。
医方:某医院。
尊敬的各位专家:患者近亲属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委托贵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以下是我方的陈述意见,请专家参考。
一、简要治疗经过:2017年2月23日上午九点,患者因胸闷、心慌、心前区疼痛等症状到对方医院门诊部就诊,门诊予以对症治疗,但症状没有明显改善。
次日,为进一步诊疗,患者以“间断胸闷、气短、心前区疼痛1月,加重1天”为主诉,到医方处就诊,医院以“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1.不稳定性心绞痛;2.高血压病3级”的初步诊断收住院。
2017年2月27日,医院为患者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手术,造影提示“冠心病,双支病变”。
2017年3月2日,在医生的建议下,患者在医方处行“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
术后当天的20:40时,患者出现失语、烦躁、右侧肢体活动不灵的症状。
CT报告为头颅“左侧基底节区出血,左侧基底节区、双侧放射冠腔隙性脑梗塞”。
虽经抢救,患者于3月4日不治身亡。
二、关于医方的过错1.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的高血压病情未进行有效监控患者2017年2月23日到对方医院门诊处就诊时,血压高达190/120mmhg,且否认高血压、心脏病史,结合门诊心电图报告,可见患者的血压长期偏高,且未得到控制治疗。
对方医院对患者的入院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1.不稳定性心绞痛;2.高血压病3级”。
根据诊疗常规,动脉粥样硬化和高血压可以导致患者的动脉结构变脆、变薄,在血压波动时容易破裂出血。
所以对患者而言,保持血压的稳定性非常重要。
医方在诊断明确的基础上,应严格控制并监测患者的血压。
然而根据病历中的“体温记录单”和“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入院时(即2月24日21点40分时)的血压为210/140mmhg,次日上午血压便降到了145/90mmgh。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方案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方案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李明桃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患者李明桃诊疗过程病案简述:2016年2月25日,患者李明桃,女,47岁,因“摔伤致右肘疼痛、肿胀、畸形20分钟‘入院。
经过院方的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
经过院方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右肘DR片报告示:右侧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折线穿破肘关节面,断部向外下方轻度旋转移位。
在此患方有严重疑问,入院诊断伤情因院方一直拒绝提供片子给患者,入院诊断的伤情是否成立目前只能打上问号。
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给予中医康复护理常规;抬高患肢、卧床休息;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给予手法复位。
石膏外固定、抗炎、活血止痛、红光照射等对症治疗。
因患者越治疗伤情越严重,患者及其家属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于2016年2月29日办理出院。
2016年3月1日,患者经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肱骨外髁骨质断裂,折端轻微分离且轮廓不整,掌侧见大块骨化影;2016年3月2日,患者经开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折线波及肱骨小头及滑车,折块分离移位。
2016年3月5患者经入住三峡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现患者肘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且需在适当的时机行关节置换术。
对此严重损害后果,患方认为系院方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以下医疗过错所造成:1、入院DR诊断片至今一直未给予患者,也没出示给法院,且发生医疗争端后院方不同意患者封存医疗病历的请求,这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那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患者入院时候的真实伤情(有可能患者入院时候是轻微的骨折),也不能排除院方手法复位有加大患者骨折伤害后果。
其故意隐瞒患者入院前病情的行为,完全可以推定院方掩盖错误诊治真相具有医疗过错;2、院方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根据患者病情,患者方在坚持入院前骨折程度非常轻微的前提下,即便按照现有病历记载,患者入院时候已经属于粉碎性骨折且有移位,完全说明患者入院时的伤情明显具备手术治疗医疗指针,而保守石膏固定治疗对关节部位移位的粉碎性骨折明显不当。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尊敬的司法鉴定专家:您好!我叫[姓名],今天我来向您讲述一下我所经历的这场医疗纠纷,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丝剥茧,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评判。
一、事情的经过。
那是一个原本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日子,就像咱们平常早上醒来,觉得今天也就是个平平无奇的一天,谁能想到后面会发生这么多事儿呢。
我因为[具体病症]就去了[医院名称]看病。
当时啊,我就像一个对医生充满信任的小学生,心想只要到了医院,把自己交给医生,肯定就能药到病除。
我到了医院,先是经历了挂号、排队这些常规操作。
见到医生的时候,我那心里还挺踏实的,就仔仔细细地把自己的症状啊、感觉不舒服多久了之类的情况,像倒豆子一样全告诉了医生。
医生呢,听完之后就开始做一些简单的检查,然后开了一些单子让我去做进一步的检查。
这检查的过程也是等得人心焦,不过咱也理解,医院人多嘛。
等检查结果都出来了,我又拿着去找医生。
医生看了看结果,就给我下了诊断,说是[诊断结果],然后就给我制定了治疗方案。
这治疗方案听起来挺专业的,我也不懂啊,就想医生肯定是为我好,那就按照医生说的做呗。
于是,我就开始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呢,我就感觉有点不对劲。
比如说,在[某个治疗环节]的时候,我就觉得特别疼,疼得我都怀疑人生了。
我就跟医生反映这个情况,医生就说这是正常的反应,让我再坚持坚持。
我当时就想,行吧,医生都这么说了,可能确实是正常的,我就咬牙坚持。
可是啊,随着治疗的推进,我的情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糟糕了。
我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症状,这些症状之前可从来没有过啊。
我又着急忙慌地去找医生,医生这时候又给我调整了治疗方案。
但是呢,这个调整后的方案好像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我的身体就像一艘在暴风雨中失去方向的小船,状况越来越差。
二、我认为医院存在的问题。
# (一)诊断方面。
我觉得医生在诊断的时候可能有点草率了。
您想啊,我把我的情况都告诉得那么详细了,就像我把一道菜的食材、做法都告诉厨师了,可厨师还是没做出对味儿的菜。
因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案法医学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因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案法医学司法鉴定陈述意见因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法医学司法鉴定陈述意见引言医疗事故是一个严峻而非常有争议的话题。
当一名患者因医护人员的疏忽或医疗措施的不当而遭受伤害时,寻求司法鉴定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
本文将聚焦于因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的案件,并对法医学司法鉴定的陈述意见进行全面评估。
1. 案件背景介绍脑瘫是一种神经发育障碍,通常发生在儿童期。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会出现肌张力障碍、运动功能障碍以及其他神经症状,给患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
在一些脑瘫案件中,医疗措施不当被指控是导致患者脑瘫的原因之一。
2. 医疗措施不当与脑瘫的关联脑瘫的发病机制复杂,通常与胎儿期或婴儿期的脑损伤有关。
在一些案例中,医疗措施不当被认为是导致脑瘫的直接原因。
产科手术中的错误操作、药物过度使用、缺乏适当的监测等都可能导致婴儿脑部缺氧,从而引发脑瘫。
3. 法医学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法医学司法鉴定是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的案件中,法医学司法鉴定的陈述意见能够提供专业的医学证据,为法庭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法医学鉴定人通过对患者的病历记录、医疗过程以及可能的医疗失误进行综合分析,给出专业的意见。
4. 鉴定依据和陈述意见为了进行全面的评估,法医学鉴定人将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患者病历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医疗措施的正确性和合理性;(3) 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或失误;(4) 医疗措施不当与脑瘫发生的因果关系。
根据对以上依据的评估,法医学鉴定人将提供陈述意见,包括以下内容:(1) 对医疗措施的评价,指出其中的不当行为;(2) 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进行评估,确认是否存在疏忽和失误;(3) 对脑瘫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评估医疗措施不当与脑瘫的因果关系。
5. 对案件的综合评估在对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案件进行深入评估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医疗措施不当是导致患者脑瘫的主要原因之一;(2) 依据法医学司法鉴定的陈述意见,可以确定医疗措施的不当行为和存在的疏忽或失误;(3) 根据鉴定结果,可能会追究医护人员的责任,并为患者提供赔偿。
急性脑梗塞医疗过错鉴定患方陈述意见书

急性脑梗塞医疗过错鉴定患⽅陈述意见书司法鉴定患⽅陈述意见书尊敬的鉴定专家:你们好!⾸先感谢各位专家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本案进⾏鉴定,下⾯将患者王***诊疗经过以及院⽅在诊疗和护理过程,存在的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如实做以下陈述:⼀、诊疗经过简介****年11⽉****⽇患者王****主因“腰部不适伴左下肢疼痛⿇⽊⽆⼒3年”⼊院⽅⾻科诊治,既往平素健康状况⼀般,有脑⾎栓病史3年、⾼⾎压病史3年,****年11⽉*****⽇在全⾝⿇醉下⾏“腰椎后路腰2-骶1间盘突出”,术中有低⾎压过程,⾎压最低90/60㎜Hg补液后⾎压恢复⾄110/80㎜Hg,术中检测患者⾎⽓分析提⽰酸中毒及乳酸升⾼,术后恢复期⼊院⽅重症监控室继续治疗,后于12⽉****8⽇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腰椎管狭窄症、腰1-骶1间盘突出、乳酸酸中毒、⾼⾎压兵3级极⾼危”。
后于当⽇死亡。
⼆、关于对医⽅诊疗⾏为的评价脑梗塞⼜称缺⾎性脑卒中(cerebral ischemic stroke),是指因脑部⾎液供应障碍,缺⾎、缺氧所导致的局限性脑组织的缺⾎性坏死或软化。
脑梗塞的临床常见类型有脑⾎栓形成、腔隙性梗死和脑栓塞等,脑梗塞占全部脑卒中的80%。
与其关系密切的疾病有糖尿病、肥胖症、⾼⾎压、风⼼病、⼼律失常、各种原因的脱⽔、各种动脉炎、休克、⾎压下降过快过⼤等。
1.关于诊断医⽅根据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作出腰椎管狭窄症、腰1-骶1间盘突出症、⾼⾎压,11⽉*****⽇补充诊断为脑梗死、乳酸酸中毒、⾼⾎压极⾼危等临床诊断,不违反诊疗常规。
⼊院所有患者均应⾏⾎糖、⾎脂、肝肾功能和电解质、⼼电图和⼼肌缺⾎标志物、全⾎计数(包括⾎⼩板计数)、凝⾎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率(INR)和活化部分凝⾎活酶时间(APTT)、氧饱和度及胸部X线检查。
本例患者⼊院后,医⽅除⾏⾎、尿常规、⽣化全套、凝⾎酶原、X线等辅助检查外,应⾏氧饱和度测定为宜。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范文怎么写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范⽂怎么写出现医疗过错的时候,如果患者⽅与医疗机构对事故的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让专利的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原因进⾏分析,那么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范⽂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范⽂怎么写医疗过错技术鉴定陈述材料范本患者:王某某。
⼥,⼥,汉族,19xx年x⽉x⽇⽣,xx市⼈,住xx市xx街x组。
xx药业有限公司职⼯。
医疗机构:xx市第x⼈民医院(原xx医院)鉴定申请⼈对申请鉴定事项陈述如下:⼀、事实经过xxxx年x⽉x⽇患者王某某因有两颗下⽛缺失到tt市第三⼈民医院⽛科门诊求诊并要求镶复,咨询委员会医⽣何*⽣因认识王某某,就直接施治,并建议王某某镶装烤瓷⽛。
基于对医⽣的信任,王某某同意对缺失的⽛齿镶装烤瓷⽛。
但医⽣何*⽣对王某某做镶装前磨削术时竟然对王某某施⾏全⼝⽛齿进⾏磨削。
由于当时王某某已经被注射了⿇醉药,所以王某某对全⼝⽛齿被磨削并不知情。
因何*⽣不具有全⼝镶装的技术,在对王某某注射了⿇醉药后的全⼝⽛齿进⾏削磨时,致使王某某⼗余颗⽛齿神经被磨露。
由于何*⽣对王某某隐瞒了镶装⼀两颗⽛齿不需要全⼝磨削的医疗技术要求,并对王某某隐瞒了齿神经已经裸露的病情,致使王某某在实际镶装烤瓷⽛后,⽆法咬合。
再加上何*⽣在镶装义齿时操作技术不当,导致边缘密合不良、填充物不全、根管⽋充,致使王某某镶装烤瓷⽛后形成全冠重症⽛龈炎。
因⽛龈红肿、神经裸露,⽆法咬合,疼痛难忍,导致严重营养不良。
其⾝体上和精神上遭受了极⼤痛苦。
王某某在发现⾃⼰的⽛齿经施治后遭到了严重破坏,便与第三医院交涉。
xxxx年x⽉x⽇何*⽣为王某某补记了门诊⼿册。
当时第三医院不仅承认了⾃⼰的施治错误,⽽且也同意由何*⽣承担转诊治疗的责任。
经第三医院安排,王某某由何*⽣陪同到**⼝腔医院诊治,经**⼝腔医院专家诊断,需要对全⼝⽛齿系统治疗后才能考虑镶复。
何*⽣在得知⾃⼰对王某某的施治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果并且**⼝腔医院的治疗费⽤⾼达数万元时,便要求王某某回tt市⼝腔医院治疗,并承诺⼀定能够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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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尊敬的专家团:
作为残障孩子的父母,我们热切渴望客观公正科学鉴定,对医院漏检胎儿缺陷给原告一家造成的损失后果和精神痛苦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下是对此次鉴定的意见:
一、原告提供证据反映的事实情况:
原告提的证据反映事件的简要过程是:
2012年12月24日11:06在qw人民医院做超声医学检查,医生诊断是宫内孕、一切正常。
2013年2月1日bd乡卫生院,第一次产检医生自己填写的。
bd 卫生院第一次产检并没有做只是医生填上去的,是为了办孕产妇保健手册。
2013年2月22日15:09在qw妇幼保健站做四维彩超,医生诊断头颅呈椭圆形、肚皮缝合、胎儿四肢切面可见、一切都好。
2013年3月12日在qw中医医院做B超,医生诊断一切都好,告诉我们发育正常、回家多休息。
2013年5月8日在bd乡卫生院做B超,医生诊断胎儿发育正常。
2013年6月28日在bd乡卫生院做B超,化验血,医生诊断一切都好、多吃营养品(黑色食品如:猪肝等)。
2013年7月17日在bd乡卫生院做产检,医生诊断好着哪,回家养吧!
2013年8月13日在ycc县唐兴镇做B超,医生诊断建议住院、准备生产。
在原告怀孕期间选择了多家大医院做孕期检查,就是想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
在整个检查中,从来没有一家医院向原告告诉检查时不检胎儿四肢,其中每次检查后都说正常。
如果那怕是有一次告诉原告一声不检胎儿四肢,我们也会选择其他医院再次检查的!
2013年2月1日bd乡卫生院,第一次产检是医生在未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自己填写的,目的是为了办孕产妇保健手册!bd乡卫生院是受害人检查最多的医院,每次检查后明确告诉原告一切正常!bd 乡卫生院不但为我进行产检,而且承担孕妇怀孕期指导的义务,每次检查原告都会问医生胎儿的情况,每次检查后医生都说正常,那怕有一次专业性提示,那怕是有一次认真检查也不可能出现如此漏检。
2013年8月14日孩子出生后却少了一条左手,一下子打消了全家所有的喜悦。
对孩子的情况找医院要个说法,现在所有的医院避重就轻、遮遮掩掩回避。
中医院在答辩中辩称: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但没有提供产超声波检查不进行胎儿体表检查的证据和依据。
请专家明鉴:到底产科超声检查规程是否明确要求应当检查胎儿四肢。
妇幼保健站在答辩中辩称:胎儿发育到11周会显示出手足,但是在日后发育中,会产生许多不确定的情况。
但却不向我们提供手足存在的检查记录,也提供不出发生“不确定”情况的事由。
医务人员粗心大意极端不负责任是造成漏查的主要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通过检查发现胎儿的缺陷,孕妇根据检查结果的正常与否选择优生,由于医务人员的粗心大意,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有缺陷的胎儿出生,给原告的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这种痛苦将伴随终身,给原告全家最沉重的打击,也给孩子今后的学习、成家、立业造成难以抺平的坎坷,孩子的缺陷和残疾加重了原告比抚养正常儿更大的负担。
bd乡卫生院认为:“虽然缺一只手,但其他方面与健康人没有两样”。
认为,没有义务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难道一个人没有一只手的身体构成重大残疾吗?出具什么样的医学意见是医生的问题,知情权是患者的权利!他们完全是偷换概念!
当初医生如果稍有些责任心,把每一个患者的检查都象检查自己家里人一样对待,必然会减少很多痛苦,可是一切都晚了。
医院的行为违背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法,侵害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给原告造成莫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
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看到孩子的情况当时都急病了,可是医院对自己的责任百般抵赖,现在有的被告说不检查胎儿四肢,有的被告说根本检查不出来,如果检不出来应当早给说,原告就不会到你医院。
其实真正的原因是被告医院的责任心不强,不顾患者的感受,请专家格外关注一下,如果在医院逃避责任的理由面前无能为力,相信还会有更多人被错误检查,更多家庭遭遇不测!
孕期检查的目的就是发现缺陷。
我们至所以到医院接受检查,根
本目的是要求医院认真仔细地“发现胎儿的缺陷”,而不是核验正常,请法官和专家们充分考虑“发现缺陷”和“保障健康”之间的根本区别,孕期检查就是发现缺陷,是以专门查缺陷为重心,到医院查检都是要求查出缺陷,医院未查出缺陷,家属就有理由认为孩子正常;胎儿有缺陷儿医院未查出缺陷,就是医院的过错,被告中医院的答辩逻辑完全是错误的。
二、对比正确的诊疗规则程,各被告医院违反了操作常规。
医院对原告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严重违背操作规程,没有告知原告怀孕各个时期检出与检不出的情况,没有告知风险及局限性,没有告知检查项目,检查过程中没有依据先后顺序流程规则进行仔细检查,对未检出的部位未作专项记录和跟踪检查以及定期专项检查,这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原因,因此侵害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及选择优生权。
原告认定医院存在严重过错的主要理由:实际操作人员不具备真正的检查水平和资质,缺乏产检经验,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观原因。
三、医院违反操作常规严重不负责任与医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妇幼保健站应当对其彩超检查承担责任。
彩超检查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高于一般B超医师的注意义务,更应当具备专业水准。
根据彩超的检查技术要求,对胎儿11周胎儿体表和四肢能够清析查出,被告医院应当查出,他们的所有没有道理。
诊疗时间短暂,诊疗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误诊漏检,不能成为医院不
担责任的借口。
2、各个被告医院实施检查的医务人员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未发现胎儿缺陷导至缺陷儿出生,给原告家庭带来抚养义务的增加,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3、对鉴定的要求:请求专家确定,被告医院的过错是造成缺陷儿出生的直接原因,医院未能依照正确的产前检查操作规程,负有完全过错,该过错造成原告增加对缺陷儿抚养的负担,医院的过错与增加抚养负担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错造成的。
此次鉴定的是我们要求确定的是:“造成缺陷儿出生这个结果的真正原因”,而不是“缺陷儿本身的缺陷的原因”,我们认可孩子的残疾是先天带来的,但医院不能混淆“产前检查”与“先天缺陷”之间的关系,就象病人才到医院诊疗一样,没病何必到医院去。
原告选择优生的前提只能且唯一依靠医院的检查,由于医院将有缺陷检为无缺陷导致缺陷儿出生,“缺陷儿出生的后果”是医院“错误诊疗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我们强调的是“缺陷儿出生的原因”(不是缺陷本身的原因)与“未检出缺陷”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此,医院负有全部过错责任。
陈述人:j 吴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