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制
台湾税制简介

台湾税制简介台湾税制属于分类税制,包括所得税系、流转税系、财产税系,以所得税为主。
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房屋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类是间接税,包括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
按管理权限还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以下简单介绍台湾地区几个主要税种:(一)综合所得税。
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的净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净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依法规定的免税额、扣除额后的余额。
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
台湾境内有住所并居住以及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境内居住纳税人,否则为非境内居住纳税人。
综合所得税以所得来源地征税为原则。
非来源于台湾所得一般不在课税之列。
1.应税收入范围:①营利所得,②执行业务所得,③薪资所得,④利息所得,⑤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⑥财产交易所得,⑦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⑧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所得,⑨退职所得,⑩其他所得。
2.主要可扣除内容:①本人、配偶及符合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免税额每三年评估一次,目前基本免税额为每人台币7.7万元,满70岁老人加计50%;②一般扣除额和特别扣除额,其中现行一般扣除额中的标准扣除额,个人为台币4.6万元、有配偶的为台币9.2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为台币7.8万元,同样每三年评估一次。
3.税率。
境内居民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6%-40%;非境内居住的个人适用税率为20%;扣缴纳税人适用各类所得的扣缴率,以20%为原则。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
对经营营利事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盈余征收的一种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台湾境内经营营利事业的人。
课税对象范围以总机构标准,总机构在台湾境内,则包括台湾境内外的所得,但已纳境外税额,可在限额内予以抵扣;总机构在台湾境外的,只对境内所得征税。
1.收入项目。
营业收入、代理收入、销售副产品收入、兑换盈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出售资产收益、退税收益、权利金、逾两年应付未付费用或损失、收回已列呆帐损失、销售下脚废料收入、流动负债到期而未清偿,或交易已完成应转为收益而未转入的,作为收益、租赁、商品盘盈以及其他收入。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
一.两岸四地税收制度概述及其特点1、大陆大陆税制的发展,经历了1953年、1958年、1973年及1994年的改革。
总体趋势上可以1978年和1994年作为两个分水岭。
总体而言,呈现一种倒葫芦状的两层次由大而小的税制演变形式。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流转税类税收是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仅这4项税收的收入就占我国税收总额的70%以上;所得税类税收次之,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3项税收的收入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15%。
此外,还有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一些类型的税收。
2、香港香港税率低,税基窄,是国际上少数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中较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外有人将它划分到“避税港”范围。
香港税收的主要特点是:(1)税种简单,便于实际操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税率低,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税法严,每个公民都要依法纳税,有效地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4)税制稳定。
3、澳门澳门税收制度某些方面与香港有相似之外,但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尽管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其税收制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维系不变。
但为了使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趋于完善,以便日后能与港澳地区的税制减少摩擦,更好地衔接和协调,分析和研究澳门现行税收制度,把握和了解其特点,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其税收制度的特点是:(1)税收较少,税负较轻。
(2)直接税成为主体税。
(3)娱乐业成为主要税源。
4、台湾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但因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不同,使两岸在税收制度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
我国台湾地区遗产税立法及其借鉴

我国台湾地区遗产税立法及其借鉴赵德芳[摘要]遗产税这一理论和提法在中国已经有了一段时期的发展,但人们期待已久的遗产税(含赠与税)法在我国一直未能顺利出台,本文从分析我国台湾地区《遗产税与赠与税法》立法理论及立法技术着手,提出了构建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构想。
同时,遗产税的实施还必须有相关制度的支持。
现阶段,出台遗产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应尽快促使这部法律顺利实施。
[关键词]遗产税台湾地区立法构想配套制度一、遗产税的概念及我国遗产税的历史回顾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又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
它带有明显的劫富济贫的性质,可以抑制两极分化和社会浪费,作为一种古老的税种,它起源于4000年之前的埃及,近代的遗产税则起源于1589年的荷兰,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进入中国较晚,基本上是个舶来品,开征遗产税的动议是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于1940年7月开征遗产税。
①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统一税收,政务院于1950年1月31日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就把遗产税列为拟征收的14种中央及地方税主体税种之一,但后来由于当时的低工资制及后来受“文革”的影响等各种原因未能开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和法制进程的加快,遗产税立法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提到设立遗产税问题,该草案认为:“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
”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也提到“完善现行税收体系和结构”,在“适当的条件下”开征遗产税等税种。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②,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中奖税务政策解读

中奖税务政策解读随着彩票等各类中奖活动的普及,中奖所得的税务政策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中奖税务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适应相关规定。
一、台湾地区的中奖税务政策在台湾地区,中奖所得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台湾税法规定,中奖所得的税率是20%,但是中奖金额低于新台币1,000元的话是免税的。
若中奖所得超过1,000元,税务局会在领奖时根据中奖金额扣除相关税款。
二、香港地区的中奖税务政策在香港地区,中奖所得是免税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论中奖金额大小,都不会受到税务局的纳税要求。
这也是为了鼓励人们热衷于购买彩票,推动彩票市场的发展。
三、内地地区的中奖税务政策在内地地区,中奖所得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内地税法规定,中奖所得的税率是20%,但是中奖金额低于人民币800元的话是免税的。
如果中奖金额超过800元,将根据中奖金额的数额进行扣税。
四、其他国家中奖税务政策的比较除了台湾、香港和内地,不同国家的中奖税务政策也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将中奖所得视作一种资本收益,适用相应的资本利得税进行征收。
而另一些国家则将中奖所得视作消费品销售的一种,按照消费税进行征税。
五、中奖税务政策的合规要求无论是在哪个地区,中奖者都需要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进行纳税申报。
中奖者除了获得奖金之外,还需要留意税务申报和缴纳期限,避免逾期或者漏报纳税。
同时,个人中奖所得的具体计税标准和税率也需要仔细研究,以确保合规纳税。
六、中奖税务政策的相关案例分析通过对不同地区的中奖税务政策案例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了解中奖所得怎样计算,如何报税,以及如何避免可能的纳税纠纷。
案例分析可以让读者更好地掌握相关税务政策的实施细则。
七、中奖税务政策的前景展望随着彩票等中奖活动的不断增加,中奖税务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然趋势。
政府也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经济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这就需要中奖者和相关机构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财务规划,以便更好地应对税务风险。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纳税额之比较宋凌凌【大中小】【关闭】【点击:5329】【价格】0元【摘要】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
本文仅就税制模式、纳税额两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然后就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的借鉴作用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比较【正文】一、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收益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有别于以公司为纳税人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是关于征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港澳台地区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众多的差异。
香港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在香港不是单独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4种,即薪俸税、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利息税(1989年4月1日废除),为方便分析,本文统称为个人所得税。
澳门地区在税法上没有区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而是按照收益类型设置税种。
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是澳门按照收益课征的三种税项。
其中职业税是对个人工作收益征收;所得补充税是对个人和法人工商活动收益征收的税种;房屋税是对个人和法人房屋租金收益征收的税种。
上述税项同时适用于个人和公司,即都涉及到对个人有关收益的征收。
澳门征税的税法依据是《职业税章程》,《所得补充税章程》和《房屋税章程》。
台湾无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立法,而是将其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一起规定在统一的《所得税法》中,并称之为“综合所得税”。
大陆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是单独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其专门的法规。
二、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我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纳税额的规定两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适用于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
在两岸关系发展的背景下,比较和评价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异同对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比较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并对其进行评价,探讨可能的合作和改进方向。
一、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1. 大陆增值税制度大陆增值税(以下简称“大陆VAT”)于1984年实施,是一种多阶段、按逐笔计税的消费税。
大陆VAT的税率分为11%、13%、16%三档,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商品和服务。
大陆VAT的纳税人范围广泛,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 台湾增值税制度台湾地区增值税(以下简称“台湾VAT”)实施于1985年,至今仍有所调整。
台湾VAT的税率采用五级分层制度,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和商品。
台湾VAT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较大。
3. 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异同两岸增值税制度在税率、纳税人范围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同。
•税率:大陆VAT税率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只有三档;而台湾VAT的税率分为五档。
这导致了两岸增值税税收权重的分配存在差异。
•纳税人范围:大陆VAT的纳税人比台湾VAT的纳税人范围更广泛,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这使得大陆的增值税收入更加丰富,但也带来了纳税人管理的难度。
•征收方式:大陆VAT按照销售额计算税额,即“应税销售额×税率”,而台湾VAT既可以按照销售额计算税额,也可以按照利润计算税额。
这导致了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征收方式存在差异。
二、两岸增值税制度的评价1. 大陆增值税制度的优点大陆VAT的税率相对较为简单,税制稳定性较高,便于企业和纳税人遵守纳税规定。
同时,大陆VAT系统较为完善,税收收入丰富,为国家财政提供了重要支持。
此外,大陆VAT的纳税人范围广泛,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加了税收来源的多样性。
2. 台湾增值税制度的优点台湾VAT采用五级分层制度,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性进行差别化调整,便于精确控制税负。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税收公平原则的比较分析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在税法中注重税收公平 原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扣除 制度等方式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 分配。
大陆地区
大陆地区在税法中也注重税收公 平原则,通过个人所得税、企业 所得税等税种实现税收负担的公 平分配。
税收效率原则的比较分析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在税法中注重税收效率原则,通过简化税制、减少税种等方式提高税收征收效 率。
它反映了税收分配关系中的本质 要求,并对税收法律制度起统帅 作用。
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导立法机关制定科学的税收法律法 规,确保税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稳 定性。
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依据,确保税收 争议的公正解决。
为税务机关提供执法依据,规范税收 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01
02
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税种法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二是要 素法定,税法构成要素皆必须且仅由法律予以规定;三是程序法定,税收关系中 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皆必须且仅依法律规定。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其 税收负担应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 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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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横向公平和纵向 公平。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的税 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
税收效率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 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包括税收经济效 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前者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 最大的经济利益;后者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征收最多的税。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摘要】本文通过对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与评价,旨在深入探讨两岸之间在这一税收政策方面的异同,并提出改进建议。
在首先介绍了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的概况,然后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探讨了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
根据比较结果,提出了针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建议。
在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两岸增值税制度的特点和差异,为进一步改进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两岸增值税、制度比较、优势、不足、改进建议、综合评价、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它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变得愈发重要。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作为中国的两个主要地区,在增值税制度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研究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两岸税收体系的差异,还可以为两岸税收政策的协调提供参考。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入手,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和评价,旨在为两岸税收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分析大陆和台湾的增值税制度,探讨两岸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深入研究,旨在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也将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综合评价,探讨其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指导方向。
通过本研究,有望为进一步加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务实合作以及促进两岸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2. 正文2.1 大陆增值税制度概述大陆的增值税制度是一种多阶段、多环节的消费税制度,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收之一。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一种税收,通过每个环节的增值进行逐级征税,最终由消费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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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税制是台湾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台湾现行的税收从税收收益权归属可区分为所谓“国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两级。
国税
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期货交易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矿区税。
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
包括土地税(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特别税。
目前台湾税收收入占整体收入约达70﹪,并以所得税为最重要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约40﹪),其次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与货物税。
台湾主要税种
综合所得税
课税对象确定采取属地原则,只对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得征税。
计税所得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等。
按综合所得额减除规定扣除额后计算征税。
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级距为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下,税率6%;最高级距为300万元以上,税率40%。
营利事业所得税
课征对象包括公司法人以及独资、合伙与合作组织,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对来源于台湾地区以外的所得要综合计征。
采取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课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免税,10万元以下的就其全部应税所得额课征,税率15%;但其应纳税额不得多于课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数;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25%。
税率条例每年制定公布。
遗产税
因死亡而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所课征的税收。
在遗产总额中,被继承人遗有配偶的,可扣除200万元后计税;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抚养的顺序继承人的,每人可扣除25万元后计税。
实行1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2%,最高税率60%。
与遗产税相配合还征收赠与税。
对无偿赠与他人财产超过一定部分的赠与净额课征。
货物税
对税法规定的特定货物,于出厂或进口时课征,由纳税的制造厂商或进口商缴纳,所纳税款可计入货物销售价内,最后由消费者负担。
应税货物包括糖类、饮料、油气类、化妆品、电器类、车辆类等共39个品目。
最低税率(天然气)2%,最高税率(甲类化妆品)80%。
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完税。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证券交易税
对买卖有价证券依实际成交价格向出卖证券人课征的一种特种税收。
税率分两种:公司发行的股票及表明权利的证书、凭证,税率为6%,公司债券,税率为1%,买卖政府债券不征税。
营业税
台湾省于1986年实行按增值额征收的营业税。
课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及进口货物。
按月就其总收入减除资本设备及非资本性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税基。
营业税税率分为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和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两类。
前者是指按增值额征税的营业人,适用税率最低5%,最高10%。
实行统一发票注明税款制度,采取税额相减法,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余额为正数时,即为应纳税额。
后者是
指按营业全额计征的营业人,适用税率为:金融业5%,夜总会15%,小规模营业人1%。
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就其土地自然涨价总额征收。
纳税人为原土地所有权人。
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土地涨价总额超过原地价或前次转移时地价未达1倍者,就其涨价总额征收40%;超过1倍未达2倍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50%,超过2倍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60%。
此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规定限额内,按涨价总额课征10%。
购买空地或者荒地,没有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出售者,就其应纳税额加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