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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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吉公办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有效解决群众办户口难、办居民身份证难的问题,省公安厅按照“简政放权、创新服务、强化监督、便民利民”的原则,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手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等方面对《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最大可能地减少群众办理户口的程序手续,最大幅度地缩短审批时限,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工作效率。

现将《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要加强社会宣传,尽可能让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手续、条件和时限。

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窗口民警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特事特办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要严格办事纪律,严密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

吉林省公安厅2013年12月6日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办理台湾居来往大陆签注须知

办理台湾居来往大陆签注须知

编号:SEVEN港澳台、华侨办证申请服务指引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须知台湾居民临时来大陆停留1年(含)以下,可根据需要申请签发一次出境或多次入出境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一)、申请条件:因探亲、旅游、治病、经商、学习、培训等事宜,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人员。

(二)、提交材料: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签注证件申请审批表》;2、提交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相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数码相片检测回执》;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4、现住址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5、出入境证件(台湾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6、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需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1)探亲人员提交亲属在华居留证明;(2)治病人员提交医院证明或病历证明;(3)商务人员提交邀请单位证明和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学习、培训人员提交所在单位证明或主管部门证明。

(三)、收费标准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100元人民币。

(四)、工作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

(五)、注意事项1、台湾居民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2、上述可以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3、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台胞办理居留签注须知台湾居民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入出境,无需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

(一)、申请条件1、在大陆投资的;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培训的;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8、本条第1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11、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1.07•【文号】公境[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公境[2004]30号二○○四年一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公通字[2003]77号•【施行日期】200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3]77号2003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与交流领域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适应海峡两岸交流交往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强化管理机制,提高工作实效,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现就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化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的手续。

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大陆居民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人台许可”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除《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在申请办理赴台湾手续时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赴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人员,凭“赴台批件”即可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人员,可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应邀组团赴台湾从事交流活动的,可由组团单位代办。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赴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人员,如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可凭“赴台批件”向其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放宽签发多次前往台湾签注的范围和有效期限。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全国通办”服务指南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全国通办”服务指南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全国通办”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请和往来台湾签注(定居除外)。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一)持台办“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二)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大陆机组、船员赴台,须由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团队旅游签注,须由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四)大陆渔船船员前往台湾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可由其所属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五)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六)军人申请前往台湾,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七)福建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可在福建省内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个人旅游、定居除外);福建省已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平潭)居民,可在上述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个人旅游、定居除外)。

(八)福建省外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可在我省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相应规定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登记备案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二、审批依据•三、受理机构•四、申请条件•五、禁止性要求•六、申请材料•七、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八、办理方式•九、办理基本流程•十、办结时限•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十二、结果送达•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二、审批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拟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禁止性要求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定居证明。

六、申请材料(一)提交书面申请;(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台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台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台⼭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签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在我市居住的台湾居民可在我市公安出⼊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

⼆、办理材料提交符合《出⼊境证件相⽚照相指引》标准的相⽚⼀张和《⼴东省出⼊境证件数字相⽚采集回执》。

交验申请⼈有效的台湾地区⾝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境证件。

没有⾝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名簿。

上述证件需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需在江门市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境外⼈员临时住宿登记⼿续,并提交境外⼈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母双⽅为台湾居民,本⼈在⼤陆出⽣,已取得台湾地区⼊台许可的,交验⼊台许可原件,提交复印件。

⽗母双⽅为台湾居民,本⼈在⼤陆出⽣,已取得台湾地区⼊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母的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母双⽅为台湾居民,本⼈在⼤陆出⽣,已取得台湾地区⼊台许可的,应交验出⽣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已满60周岁或因⾝患疾病等原因⾏动不便的,委托他⼈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

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代为申请的,需交验出⽣证明或户籍誊本或户⼝名簿原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委托的⼈员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

由他⼈或单位代办的,需交验代办⼈的⾝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由单位代办的,需提交代办单位出具的公函。

因⾝患疾病等原因⾏动不便由他⼈代办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

真实合法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窗⼝办理流程1)取号。

申请⼈到台⼭市公安局办证⼤厅15号窗取号,窗⼝⼯作⼈员按申请⼈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2)申请。

申请⼈通过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

窗⼝服务⼈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出具《申请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员不予受理,当场⼀次性告知申请⼈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次性告知申请⼈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XX 居民往来**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XX 居民往来**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完整版)编号:06034发布日期:××××年××月实施日期:××××年××月发布机构:××XX本指南适用于XX居民申请往来**通行证和签注。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XX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地区管理办法》.四、受理机构XXXX移民XX委托的县级以上**机关XX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设区的XX以上**机关XX理机构,或经XX移民XX授权的县级**机关XX理机构.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XX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通行证。

XX居民同时申请往来**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一)团队XX:参加XXXX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团队XX。

(二)个人XX:XX赴**个人XX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XX移民XX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个人XX。

(三)探亲:探望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居民身份的XX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XX居民,申请赴**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XX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XX批准XXXX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XX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XX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XX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八、禁止性要求申请人有《XX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往来**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通行证和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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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016300900000248211101330000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浙江省公安厅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四、受理机构
各地市具体行使单位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我市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定居证明。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各地市具体行使单位联系方式办公地址: 各地市具体行使单位;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办理时限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5个工作

各地市具体行使单
位具体办理人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情
形的,应当当场受理。

对申
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
予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情形的出具
《受理申请回执
单》; 2.材料不
齐全,出具《补正
告知书》;3、不
符合法定情形
的,出具《不予受
理通知书》。

审核审批10个工作

各地市具体行使单
位具体办理人员
省公安厅相关工作
人员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条件
的,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
理部门进行二次审批。

对符合签发规范
的,转制证签
发;对不符合签
发规范的,出具
《不予批准决定
书》
制证签发5个工作

省公安厅相关工作
人员审批通过,制作签发定居证明;审批不通过
退回地市。

送达无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20工作日时限说明: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台湾居民定居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首问首办,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如实回答询问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各地市具体行使单位联系方式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各地市具体行使单位联系方式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地市具体行使单位
办公时间:各地市具体行使单位联系方式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各地市具体行使单位联系方式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次数说明:至少跑1次
附录1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的审批时限?
解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
期内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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