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企业并购尽职调查报告三篇

公司企业并购尽职调查报告三篇篇一:企业并购尽职调查报告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之间的投资、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行为已越来越普遍,所以为大家带来了并购尽职调查报告。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
根据德勤发布的《崛起的曙光: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
报告中称,XX年下半年至XX年上半年,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
XX年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
但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
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
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
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
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
并购项目尽职调查方案三篇.doc

并购项目尽职调查方案三篇第1条并购尽职调查项目尽职调查项目1 、简介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西方国家经历了五次并购浪潮。
通过并购,实现了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促进了产业升级和资本优化配置,涌现出一大批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也选择并购作为实施扩张战略的主要方式。
并购已经成为各种企业迅速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
企业并购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并购方形成并购决策、选择目标企业、尽职调查、交易路径和交易结构方案设计、企业估值、谈判和交易、并购后整合等几个主要环节。
尽职调查,又称尽职调查,是企业并购的关键环节之一。
指收购方选择目标公司后,为准确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事务、业务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尽职调查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在并购过程中扮演了以下两个角色。
First 、为企业制定并购战略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通过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将这些信息与并购方的并购目的进行核对,以确定并购行为是否继续;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确认或修订之前制定的M&A 计划、并确定估值的基本假设和估值模型;尽职调查结果也是设计交易路径和交易结构方案、和制定整合方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有效防范并购风险。
通过对目标企业的建立和存在情况进行全面回顾、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力、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技术研发、资产、负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税务事项、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生产,准确描述了目标企业的现状,全面揭示了目标企业存在的风险,有助于收购方在确定收购范围、进行收购时有意识地规避事实上,许多不成功的并购也从反面证明了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完成合并后,很多企业发现被合并的企业成了“鸡肋”,没有产生“112的”预期效果。
他们甚至成了企业的累赘、资金的无底洞。
其原因是缺乏尽职调查或不规范操作,导致信息不充分、不准确,缺乏风险意识,更不用说有意识的风险规避。
资产并购尽职调查报告(天然气输送项目)

资产并购尽职调查报告(天然气输送项目)1. 项目概况该项目是一个天然气输送项目,目前处于并购阶段,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项目涉及的资产范围包括输气管道、设备、运营权和合同等。
2. 尽职调查目的本次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目标项目的情况,包括财务状况、合同与承诺、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内容,以评估并购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3. 尽职调查内容尽职调查将涵盖以下关键内容:3.1 资产状况调查目标项目的所有资产,并评估其状况和价值。
具体包括输气管道的技术参数、设备的品质和可靠性、运营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3.2 运营情况了解目标项目的运营情况,包括输送的天然气量、运营费用、运维情况等,并评估其盈利能力和可持续性。
3.3 合同与承诺审查目标项目的合同与承诺,包括运输合同、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等,并评估其条款、履行情况和潜在风险。
3.4 法律风险评估目标项目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包括土地使用权、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方面,并查明目标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 尽职调查结论基于对目标项目的尽职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目标项目的资产状况良好,具备较高的市场价值。
- 目标项目的运营情况良好,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性。
- 目标项目的合同与承诺符合法律要求,履行情况良好。
- 目标项目存在部分法律风险,但风险可控,不会对并购产生重大影响。
5. 建议基于尽职调查结论,我们建议在各方面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资产并购。
建议在交易合同中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以上为本次资产并购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供参考。
谢谢!。
九州通 并购尽职调查报告模板

九州通并购尽职调查报告一、背景介绍九州通医药集团,作为国内知名的医药流通企业,近年来在行业内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竞争力,九州通决定通过并购的方式寻求外延式增长。
在此背景下,进行并购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尽职调查,九州通将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市场份额、团队实力等方面,为其决策提供依据。
二、尽职调查目标与范围本次尽职调查的主要目标是:1. 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 评估目标公司的风险因素及潜在机会;3. 为并购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以利于谈判定价。
调查范围包括:1. 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财务报表及现金流分析;2. 目标公司的市场份额、客户基础及供应链情况;3. 目标公司的团队成员背景、薪酬结构及激励机制;4. 目标公司的法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及知识产权保护。
三、财务及法务尽职调查在财务尽职调查中,我们发现目标公司过去几年的财务状况稳定,盈利能力较强。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应收账款周转率偏低、存货周转率不稳定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在法务尽职调查中,我们对目标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
未发现重大法律风险,但提出了一些合同条款完善的建议。
四、历史合同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本次调查重点审查了目标公司过去三年内签署的所有合同,重点关注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在知识产权方面,对目标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进行了全面审查,以确保无知识产权纠纷。
此外,还就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了解和分析,以便评估并购后可能存在的合同履行风险。
五、生产运营与技术能力分析针对目标公司的生产运营环节,我们进行了深入剖析,对其技术能力能否满足合并后需求进行了评估。
我们认为,目标公司的生产设备较为先进,但部分流程存在优化空间。
在技术能力方面,目标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
为确保合并后的高效运营,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和整合策略。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报告(专业律师版)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报告(专业律师版)1. 调查目的本次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是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其是否适合进行并购交易。
通过对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帮助买方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和潜在风险,为并购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2. 调查范围及方法本次尽职调查范围涵盖了以下方面:- 公司资产:对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进行全面调查,包括质押、抵押、担保等情况;- 财务状况:对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以及相关财务记录进行细致分析,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合同审查:对目标公司与相关方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仔细审查,包括合作协议、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以确定是否存在纠纷风险;- 知识产权:对目标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调查,确认其所有权和有效性;- 法律风险:评估目标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员工、股东、供应商等相关的潜在纠纷。
调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目标公司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数据;2.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3. 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相关方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关键问题;4. 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清晰陈述调查发现和评价意见。
3. 调查结果及评价根据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我们就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得出以下评价:- 公司资产状况良好,拥有一定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财务状况稳定,盈利能力强,偿债能力较好;- 合同审查未发现重大违约或纠纷风险;- 知识产权方面存在部分风险,需要进一步确认;- 法律风险相对较低,与员工、股东、供应商等相关的潜在纠纷可控。
4. 建议根据本次尽职调查结果,我们针对目标公司的并购提出以下建议:- 继续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进一步排除潜在风险;- 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财务、合同和法律风险进行保障;- 进一步考虑目标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前景,确保并购决策的可行性和价值。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报告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报告一、引言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公司并购成为了企业拓展业务、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对于并购方来说,如何保证所收购公司的价值和潜力,避免潜在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尽职调查报告则成为了评估并购对象的关键工具。
二、背景分析在进行公司并购之前,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并购对象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市场前景、法律风险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以便评估其价值和风险。
尽职调查报告则是对调查结果的总结和分析,为并购方提供决策依据。
三、财务状况分析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财务状况分析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对并购对象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进行详细分析,可以了解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状况等。
同时,还需要关注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因虚假数据而导致并购失败。
四、业务模式评估除了财务状况,业务模式评估也是尽职调查报告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对并购对象的产品、服务、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可以判断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潜力。
同时,还需要关注其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和创新性,以确保并购后的持续增长。
五、市场前景展望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并购对象所处市场的前景进行展望也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对市场规模、竞争格局、行业趋势等方面的研究,可以预测并购对象在未来的发展潜力。
同时,还需要考虑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以便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法律风险评估除了财务和业务方面的调查,法律风险评估也是尽职调查报告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并购对象的合同、许可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审查,可以评估其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合规风险等问题。
同时,还需要了解并购对象所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以便制定合规策略。
七、风险评估与建议在尽职调查报告的最后,需要对所发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通过对风险的评估和建议的提出,可以为并购方提供决策参考,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矿并购尽职调查报告5篇

矿并购尽职调查报告5篇调查报告应当注明研究的局限性和可能存在的偏差,一个优秀的调查报告应当具备数据的准确性、信息的完整性以及结论的科学性,作者今天就为您带来了矿并购尽职调查报告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矿并购尽职调查报告篇1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
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
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
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
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
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
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
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
2024年度企业并购合同尽职调查报告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 R S O N A L2024年度企业并购合同尽职调查报告本合同目录一览1. 报告概述1.1 报告目的1.2 报告范围1.3 报告日期2.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2.1 公司背景2.2 组织结构2.3 业务范围3. 财务状况分析3.1 财务报表分析3.2 盈利能力分析3.3 资产负债分析3.4 现金流量分析4. 业务运营分析4.1 产品或服务分析4.2 市场地位分析4.3 竞争对手分析4.4 供应链分析5. 法律及合规性分析5.1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5.2 知识产权情况5.3 合同法律风险6. 管理团队评估6.1 管理团队背景6.2 管理团队能力评估6.3 管理团队稳定性评估7. 潜在风险评估7.1 财务风险7.2 业务风险7.3 法律风险7.4 其他风险8. 并购整合方案8.1 并购整合目标8.2 并购整合策略8.3 并购整合时间表9. 并购对价及支付方式9.1 并购对价9.2 支付方式9.3 支付时间安排10. 合同条款10.1 并购协议主要条款10.2 保密协议10.3 竞业禁止协议11. 尽职调查费用11.1 费用承担方11.2 费用金额11.3 费用支付方式12.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终止条件12.3 合同解除条件13. 争议解决方式13.1 争议解决方式13.2 争议解决地点13.3 适用法律14. 其他条款14.1 信息披露14.2 合同修改和补充14.3 合同解除后的义务14.4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报告概述1.1 报告目的本报告旨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以确保甲方在考虑并购目标公司前,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法律及合规性、管理团队和潜在风险等。
1.2 报告范围本报告范围包括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法律及合规性、管理团队和潜在风险等方面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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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申明一、出具本报告的依据1.贵公司与本所的约定,本所指派律师组成项目组参与贵公司并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目标公司”)之项目的相关工作,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报告。
2.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出具本报告。
3.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报告。
二、声明事项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2.本报告系前期的调查结果,调查范围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业务和技术、主要财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重大债权债务、收购兼并、税务、诉讼仲裁、董监高情况以及劳动用工等事项。
对于本报告出具后有关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本所律师保留对本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权利。
3.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主要为审阅截至2015年11月2日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与信息,与目标公司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听取他们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4.为出具本报告,本所律师假设:(1)目标公司提供的副本、复印件均与正本、原件相符,是真实、完整、有效的;(2)本所律师审阅的全部文件的印章、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3)目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本所律师作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书面或口头)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5.对于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是根据目标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或陈述发表法律意见的。
6.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报告所揭示的问题系基于目标公司已经披露给本所律师的事实,因受目标公司提供资料所限,本所律师无法评估目标公司未披露事项所涉法律问题及风险。
7.本报告仅就目标公司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8.除贵公司外,未经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传阅、摘抄、引用或者复制本报告。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第二节 a概览a现时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一、公司名称:a有限公司;二、注册资本:。
三、实收资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年月日六、公司住所:。
七、经营范围:。
八、公司类型:。
九、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十、股权结构:根据a的说明,Y、Z系代他人持股,X为公司创始人。
第三节存在的问题一、股权瑕疵根据公司的说明,a于2011年4月设立时,股东Y系代他人持股,公司于2013年7月增资至1,000万元时,股东Z所认缴股份亦为代他人持股。
公司真实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某国企任职,不具有适格投资者身份,公司为了保护该股东而未能提供该股东的信息。
另外,公司未能提供代持关系的相关支撑文件,如银行流水、代持合同等,故本所律师无法核实上述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根据公司现时的工商登记信息,Z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根据公司的说明,Z已退休在家,未参与公司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而公司亦未能提供真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本所律师无法核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综上,由于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所律师无法核实公司真实股东及持股比例,亦无法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情况,a的股权存在产生纠纷的风险。
本所律师建议,在贵公司并购a前,可要求a披露真实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并取得相关主体的声明确认,以尽可能降低股权纠纷产生的可能,同时亦可要求a为还原真实股权承诺具体步骤和措施。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问题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公司股权代持的相关证明文件,亦未披露相关真实股东的信息,本所律师无法核实公司的真实股东情况,亦无法核查公司全部的关联方,故本所律师无法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问题。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与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相似的某国企中任职,且公司与该国企的控股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
故公司存在涉嫌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违反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但由于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所律师无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问题,建议在贵公司并购前,可以要求a披露真实股东的信息及关联关系调查表,以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问题。
三、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续在与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的某国企工作,由于两者均从事机床研发、生产、销售,且a目前只取得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故不排除存在公司侵犯该国企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情形。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公司产品是否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建议在贵公司并购前,可以要求a取得该国企出具的公司产品不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书面确认函,同时要求a原股东作出承诺,承诺若因并购前公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a原股东承担。
四、技术及业务对其他公司的依赖问题根据a的说明,公司核心研发和技术人员在某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某国企任技术人员,公司总经理兼技术主管W曾在某国企任职,且尚未解除与该国企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另外公司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该国企,故公司目前技术和业务开展对该国企有一定的依赖,公司技术和业务的独立性存在瑕疵。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a业务和技术的独立性瑕疵问题。
五、大供应商、大客户依赖问题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的供应商及客户高度集中,其中在数控系统和机床生产线方面更甚。
供应商方面,公司对[] 有很强的依赖性,客户方面,公司对c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若上述供应商及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该供应商、客户与公司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应尽可能拓展供应商,分散风险,同时开拓市场,增加营收潜力和稳定性。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a存在对大供应商、大客户的依赖问题。
六、关于环保和消防问题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厂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通用、专用机械设备制造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范围。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厂房建设未做任何环保报备审批手续,存在被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
同时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厂房建设过程中,亦未履行相应的消防报备及验收手续,存在被消防部门处罚,甚至停业整改的风险,易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公司环保和消防未履行法定报备、验收程序而存在的风险,建议在贵公司并购前,可要求a取得环保和消防部门认定公司合法生产经营,不存在被处罚情形或潜在被处罚情形的确认函。
七、关联资金往来问题经审查公司两年一期的科目余额表,并根据公司的说明,a与股东X、W及其他关联人员存在长期、较大金额的资金往来。
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在并购前,可要求a清理关联资金往来,并由其股东承诺公司今后不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八、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问题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和公司的说明,经核查,公司设立时,厂房所在地尚未确定门牌地址,为便于公司注册,街道办事处将位于于一间办公室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用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使用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
根据以上情况,公司自2012年3月1日起已无权使用于,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地址变更。
但公司持续未能取得厂房房产证,影响了注册地址变更。
根据公司的说明,现市正实施“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无法及时办理注册地址变更,需2016年1月1日起才可办理变更。
公司自2012年3月1日起的生产经营存在不合规情形。
为保障交易安全,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在并购前,可以要求a取得区工商局出具的公司未及时变更注册地址不会受到处罚的确认函,并可要求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办理注册地址变更。
九、劳动人事、业务独立及财务独立问题根据公司的说明,由于公司财务负责人V、公司总经理及技术主管W尚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二人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从劳动用工角度来看,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法法律法规之情形,从公司治理、公司业务独立和公司财务独立、安全角度来看,此点会影响到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独立性,存在较大的风险。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a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存在的潜在风险,建议贵公司在本次并购前,可以要求a解决该问题,保障公司业务、财务独立。
十、公司厂房及办公楼的相关问题2012年9月11日,a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以下简称“银行”)订立了《银行法人按揭借款合同》(编号:),约定该支行向公司提供400万元的借款,借款用于购买位于区洪润路25号(1门)的厂房,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1日。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当用其位于市区洪润路25号1门的厂房做抵押。
同时,公司应当在取得房产证后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
2015年10月26日,公司取得厂房的房产证。
故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关注a厂房设立抵押权之登记问题。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厂房迟迟未能取得房产证,系厂房开发商与国土资管管理部门存在相关矛盾,厂房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即开始动工建设。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厂房的合法、稳定性,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在并购前,可要求a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拥有厂房,不存在潜在的受到处罚的确认函。
经核查,公司尚有一栋三层办公楼,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根据公司的说明,该办公楼系公司自建,未履行相关报建手续,亦未取得房产证,故公司该自建厂房行为存在被处罚风险。
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在并购前,可以要求a股东对该厂房可能受到的处罚及其他可能给公司产生的损失作出承诺,一切损失由股东承担。
第四节a的历史沿革一、主要历史沿革情况1.公司的成立(2011年4月)(1)2011年4月19日,a成立,成立时名称为“a有限公司”,注册号为,法定代表人X,执行董事Y,住所在市区18-2号,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机床、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生产、加工;一般项目:机床、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及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服务”,成立时公司的执行董事为Y,总经理为X,监事为U。
成立时,a的股权结构如下:(2)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经审阅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辽捷信源验[2011]G088号)以及银行缴款凭证,截至2011年3月29日止,a已收到X、Y缴纳的注册资本200万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Y缴纳190万元,X缴纳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