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就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是否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docx
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

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原文地址: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作者:飞天在一般的商事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条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由于政策的变化,具体按照什么规章制度执行,有多种说法,具体参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对这个条款,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按照法释(1999)8号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第二、按照法释〔2000〕34号理解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信用卡滞纳金超本金,法律不认

信用卡滞纳金超本金,法律不认作者:杨学友来源:《莫愁·智慧女性》 2013年第2期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现在,几乎每人一张信用卡,便利的背后,是高额利息、没边的利滚利、甚至无法无天的滞纳金。
当你遭遇这种种不公纠纷时,可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汪先生于2010年初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春节期间透支消费7500余元。
因种种原因,汪先生未能及时还款,两年后,当银行将汪先生告上法庭时,其申请赔偿额为3.3万元,包含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
案例二:齐小姐用其所办理的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了18611元,并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日之前还上了18600元。
可就是因为少还了其中的零头11元,一个月后,齐小姐所收到的银行催款单表明,其欠款数额为400余元。
齐小姐非常惊愕,经与发卡银行联系,被告知该行对信用卡采取的是“部分未还,按全额付息”的方式来计透支利息。
齐小姐当即质问:当初领卡时,银行也没有告知是这样计息的呀?案例三:陕西的王先生于四年前在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后,先后消费和取现11.5万元。
然而,截止2012年7月底,王先生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时,所涉嫌的恶意透支高达40余万元。
其中,竟然有30余万元是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分析点评一、部分欠款按全额计息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可完全不予支付。
该种全额计息之设定违反了民法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规定。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公平,强调的是等价,公平公正、合理,如果一种交易结果形成了当事人之间的极大的利益失衡,就是不公平。
案例二中的齐小姐只忽视了零头11元未还,银行却按透支总额18611元来计息,对齐小姐来说,显然极为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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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2029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2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无约定情形下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兼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理解适用

观点导读对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要结合之前相关规定的演变轨迹,从文本整体和历史沿革出发探求其原意。
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性质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也可以是“违约金”;“逾期利息”不能涵盖逾期还款导致的所有违约责任形式。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逾期付款责任”与“逾期还款责任”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应首先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解释和规定。
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除普遍令人关注的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取代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
在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情形下,[1]相较之前的“年利率6%”,新规中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计算标准上有所模糊,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和混乱,亟需予以厘清。
一、如何理解新《民间借贷规定》对此问题的修改变化新《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征求意见稿》拟将原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修改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逾期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时司法解释制定者的初衷是沿用原规定的模式,只是计算标准由原来的年利率6%变为逾期当月的一年期LPR,后来正式公布的条文变为现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要正确理解此修改变化,应从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性质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分析。
最高法院: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最高法院: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规则详解】﹝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1.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民间借贷⊙逾期利率案情简介:2011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陈某借款2000万元,借期90天,借款月利率为40‰。
2012年,开发公司通过以房抵息方式偿还陈某526万余元利息。
2013年,就拖欠借款本息,陈某起诉,并主张开发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迟延还款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偿还利息后,超出部分冲抵本金。
①对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义务。
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迟延偿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给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为出借人可继续出借该款项而获得的利息。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出借人将所出借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而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对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亦能预见到。
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迟延清偿欠款,判决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内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113条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
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该条规定的理论基础亦系基于借款人迟延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而加以设定的,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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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1]6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上海银发【2001】12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权利一般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由于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金融债权的转让在受让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放贷收息(含罚息)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
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
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结束——。
贷款中的逾期还款和追索权利

贷款中的逾期还款和追索权利逾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逾期还款不仅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也给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
针对逾期还款的情况,贷款机构拥有追索权利,即有权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追回借款。
本文将探讨贷款中的逾期还款和追索权利,并解析其相关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一、逾期还款及其影响逾期还款可能会给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信用记录受损:逾期还款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其未来的信用评估及借款申请。
2. 违约金和罚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需支付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息,增加了还款负担。
3. 借款期限延长:逾期还款可能导致借款期限延长,进一步加大借款成本。
4. 限制性条款生效:一些贷款合同中,逾期还款可能导致限制性条款生效,如担保物品被追回、抵押物被拍卖等。
二、追索权利的法律依据贷款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利。
追索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等违约金,并采取法律措施追索借款。
2. 担保法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贷款机构可向担保人追索债务。
3. 合同约定:贷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时贷款机构的追索权利,如解除合同、采取诉讼或仲裁等。
三、逾期还款处理措施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催收通知:贷款机构会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提醒其尽快还款。
2. 联系担保人:如果贷款合同中存在担保人,贷款机构可能会联系担保人寻求催收或追索债务。
3. 合法追索手段:贷款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诉讼、仲裁等手段追索借款。
4. 委外催收:贷款机构有时会将逾期账款委托给催收公司进行追索工作,以加大追索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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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就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是否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 1999 )7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
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另外,《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3 )251 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
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
平上加收 50 % -100 %。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
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
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对于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
存在不同的解读,就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颇有争议,即使从最高院的相关裁判意见来看也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其中 2013 年 9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
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3 )民二终字第 46 号】中认为:“关于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问题。
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
同》载明,本案所涉贷款的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
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 1999 】77号)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
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
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双方
在两份《借款合同》中亦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因此,农行拉萨康昂支行对借款
人西藏诺迪康公司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的主
张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一审要求西藏诺迪康公司支付复利
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对西藏诺迪康公司请求撤销支付复利
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
上述判决认为银行就逾期罚息计收复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
畴且符合规定,而与上述观点截然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
行与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 最高法民终 340 号】中则认为:“结合相关规定分析。
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对逾期利息计算复利。
其中,《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
同利率按季收复利,款逾期后改按息利率收复利”。
本院,
其中当算复利的利息指的是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并非是款逾期后的逾期利息算复利。
而《关于人民款利率有关的通知》第三条定” 逾期或未按合同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
定用途使用款之日起,按息利率收利息,直至清本息止。
不能按支付的利息,按息利率收复利”,只是定了逾期利息
和复利的算准,同不能得出于逾期利息当算复利的。
⋯⋯从《借款合同》定的逾期利息的算方法来看,逾期利息是逾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收,已高于《借款合同》定的正常利率准,由于逾期利息本上是一种任的承担方式,已体了假日公司逾期款行的性,其若再逾期利息收复利,有公平和原。
”
笔者以,借款期内付未付之利息系要求借款人承担未支
付正常利息的任,于部分收复利符合《关于人民款利
率有关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定。
而借款期限届后,因
行已按合同定的息利率收逾期息,而逾期息上作借款
人逾期款本金所予款人的金,已具性,若再息收复利,予款人双倍失或言的借款人施以双重,有公平,因此就逾期息再收复
利不应当再次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