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行贷款通则2008年2月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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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

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二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世界银行贷款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世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世行贷款协定及相关政策。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以下职责:(一)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四)编制项目财务报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财务状况。

(五)对项目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世行贷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定期审计制度。

第七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财务预算执行。

(二)资金使用必须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

(三)严禁挪用、截留、挤占项目资金。

第八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筹措:负责世行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

(二)资金支付:按照批准的支付计划,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资金结算:及时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九条项目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建立健全项目财务账目,确保账目真实、准确、完整。

(三)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对世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一)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三)财务核算情况。

(四)财务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2.26•【文号】财政部财金〔2000〕183号•【施行日期】2000.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财政部财金〔2000〕183号)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一、及时发布信息。

当财政部获知贷款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的最新信息后,将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或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征集项目通知》,通知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省级财政厅(局),使中央部委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的信息。

二、申报项目的受理。

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使用贷款的申请报告后,将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二)省级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六)项目的领域和贷款规模是否符合贷款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要求;(七)贷款国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原则上每月一次以司函的形式向国家计委报送项目清单。

四、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财政部及时与原报送项目清单的情况进行核对,分别处理。

(一)国家计委的批复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完全一致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司函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并在《中国财经报》等公开报刊发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通告》。

(二)如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未包括在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内,待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的申报文件报齐后按本条(一)的规定办理。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
摘要:
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背景和目的
二、贷款通则的主要内容
三、贷款通则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规定
四、贷款通则的实施和修订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是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这一通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贷款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定义、分类、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格和责任、贷款的申请和审批、贷款的担保和保险、贷款的利率和期限、贷款的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等方面。

贷款通则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规定主要包括:贷款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则必须是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和贷款使用的合规性。

贷款通则的实施和修订情况:自1996 年6 月28 日起实施,至今已经过多次修订。

最新的修订版于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每次修订都旨在适
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完善和优化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总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是一部旨在规范贷款行为、保障借贷双方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2.14•【文号】财预[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2008年2月14日财预[2008]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节能减排、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补助等实际管理需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现就《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节能减排科目(一)在支出功能分类211类“环境保护”下新增10款“能源节约利用”,说明为“反映用于能源节约利用方面的支出”。

新增11款“污染减排”,说明为“反映用于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并将原02款“环境监测与监察”下的01项“环境监测与信息”、02项“环境执法监察”调至11款下反映,说明不变。

在11款下新增03项“减排专项支出”,说明为“反映用减排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

新增99项“其他污染减排支出”,说明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

新增12款“可再生能源”,说明为“反映用于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支出”。

(二)删去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下的16款“可再生能源”和17款“能源节约利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1.03•【文号】财际字[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际字〔2000〕1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西藏不发):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国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多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业务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业务已统一归口财政部管理,为了适应新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相关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建立起“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工作,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管理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二000年一月三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二000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和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地方及中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外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项目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及批准的有关管理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贷款项目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及贷款项目适用本规定。

国际金融组织现行主要政策文件目录及网址

国际金融组织现行主要政策文件目录及链接网址一、世界银行1. 世行政策操作手册(Operational Manual)/WBSITE/EXTERNAL/PROJECTS/EXTP OLICIES/EXTOPMANUAL/0,,menuPK:64142516~pagePK:641416 81~piPK:64141745~theSitePK:502184,00.html(概述部分英文版)该手册的目录及内容:/WBSITE/EXTERNAL/PROJECTS/EXTP OLICIES/EXTOPMANUAL/0,,menuPK:64701637~pagePK:516285 25~piPK:64857279~theSitePK:502184,00.html(英文版)/WBSITE/EXTERNAL/PROJECTS/EXTP OLICIES/EXTOPMANUAL/0,,LANG:Chinese~menuPK:51454694 ~pagePK:64724619~piPK:64724753~theSitePK:502184~title:Transl ations%20for%20Chinese,00.html(中译文版)《安全保障政策》(已含在世行操作手册内)。

2. 世行采购政策及程序(Procurement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WBSITE/EXTERNAL/PROJECTS/PROCUREMENT/0,,contentMDK:50002392~pagePK:84269~piPK:600015 58~theSitePK:84266,00.html(英文版)包括:(1)《采购指南》/WBSITE/EXTERNAL/PROJECTS/PROC UREMENT/0,,contentMDK:20060840~menuPK:93977~pagePK:842 69~piPK:60001558~theSitePK:84266~isCURL:Y,00.html(英文版)(2)《咨询服务指南》/WBSITE/EXTERNAL/PROJECTS/PROC UREMENT/0,,contentMDK:20060656~menuPK:93977~pagePK:842 69~piPK:60001558~theSitePK:84266~isCURL:Y,00.html(英文版)3. 世行贷款支付指南及手册(Disbursement Guidelines for Projects)/WBSITE/EXTERNAL/EXTCHINESEHO ME/PROJECTSCHI/0,,contentMDK:21465469~pagePK:41367~piP K:279616~theSitePK:3535340,00.html(中译文版)4. 世行反腐败指南(Governance and Anticorruption Strategy)/WBSITE/EXTERNAL/PROJECTS/0,,cont entMDK:21254834~pagePK:41367~piPK:51533~theSitePK:40941,0 0.html(英文和中译文版)5. 世行债务服务手册(Debt Servicing Handbook)/WBSITE/EXTERNAL/PROJECTS/0,,cont entMDK:20120765~menuPK:276160~pagePK:41367~piPK:51533~t heSitePK:40941,00.html(英文和中译文版)6. 世行贷款通则(General Conditions)/INTTOPGENCON/Resources/IBR D_GC_05_Feb08.pdf(英文版)/INTTOPGENCON/Resources/IBR DGC-Chinese-05-Amd08.pdf(中译文版)二、亚洲开发银行1. 亚行贷款支付手册(Loan Disbursement Handbook)/Documents/Handbooks/Loan_Disbursement/loa n-disbursement-final.pdf(英文版)/Documents/Translations/Chinese/Loan-Disburse ment-Handbook2007-cn.pdf (中译文版)2. 亚行贷款采购指南(Procurement Guidelines)/Documents/Guidelines/Procurement/Guidelines-Procurement.pdf(英文版)/Documents/Translations/Chinese/Guidelines-Pro curement-CN.pdf (中译文2006版)3. 亚行及其借款人使用咨询顾问指南(Guidelines on the Use of Consultants by ADB and Its Borrowers)/Documents/Guidelines/Consulting/Guidelines-C onsultants.pdf(英文版)/Documents/Translations/Chinese/guidelines-con sultants2007-cn.pdf(中译文2006版)4. 亚行贷款财务治理与管理手册(Handbook for Borrowers on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nalysis of Projects)/Documents/Handbooks/Borrowers_Fin_Gov_M gt_Investment/borrowers_financial.pdf(英文版)/Documents/Translations/Chinese/Borrowers-Fin -Gov-Mgt-Investment-CN.pdf(中译文2003版)5. 亚行保障政策声明(Safeguard Policy Statement)/Documents/Policies/Safeguards/Safeguard-Polic y-Statement-June2009.pdf(英文版)/Documents/Translations/Chinese/Safeguard-Poli cy-Statement-cn.pdf (中译文)6. 亚行贷款项目设计与监测框架指南(Guidelines for Preparinga Design and Monitoring Framework)/documents/guidelines/guidelines-preparing-dmf/ guidelines-preparing-dmf.pdf(英文版)/sites/default/files/PPMS-DMF-GuidelinesFeb07-c n.pdf(中译文2006年版)7. 亚行公共信息交流政策(The Public Communications Policy of ADB)/Documents/Policies/PCP/PCP-R-Paper.pdf(英文版)/Documents/Translations/Chinese/PCP-CN.pdf(中译文版)三、国际农发基金1.国际农发基金成立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IFAD)/pub/basic/agree/e/!01agree.pdf(英文版)2. 国际农发基金贷款政策及标准(Lending Policies and Criteria)/pub/basic/lending/e/02polcri.pdf(英文版)3. 国际农发基金项目审计指南(IFAD Guidelines on Project Audits)/pub/basic/audit/borrower_e.pdf(英文版)4. 国际农发基金财务准则(Financial Regulations of IFAD)/pub/basic/fin/e/!03finre.pdf(英文版)5. 农业发展融资通则(General Conditions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Financing)/pub/basic/general/e/gencone.pdf(英文版)6. 国际农发基金采购指南(Procurement Guidelines)/pub/basic/procure/e/proceng.pdf(英文版)四、欧洲投资银行1.欧投行2011-2013运营计划(Operational plan 2011-2013)/attachments/strategies/cop_2011_en.pdf(英文版)2. 欧投行服务、产品和工程采购指南(Guide for procurement of services, supplies and works by the EIB for its own account)/attachments/thematic/guide_procurement_service s_en.pdf(英文版)3.欧投行信息披露政策(EIB Transparency Policy)/attachments/strategies/transparency_policy_en.pd f(英文版)4.环境与社会保障原则及标准(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Principle sand Standards)/attachments/strategies/eib_statement_esps_en.pdf (英文版)5.环境与社会实践手册(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Practices Handbook)/attachments/environmental_and_social_practices_ handbook.pdf(英文版)五、全球环境基金1. 全球环境基金建立重组后通则(Instrume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structured)/gef/sites//files/publication/GEF_Instr ument_March08.pdf(英文版)/gef/sites//files/publication/Instrumen t-March08-Chinese.pdf(中译文版)2. 全球环境基金项目运行政策和程序(GEF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GEF Project Cycle)/gef/sites//files/documents/GEF%20P olicies%20and%20Procedures%20for%20GEF%20Project%20Cycle. pdf(英文版)3. 资金透明分配体系(System for Transparent Allocation ofResources)/gef/sites//files/documents/document/ GEF.P.3.2010-1.pdf(英文版)4. 增量成本原则适用操作指南(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Incremental Cost Principle)/gef/sites//files/documents/document/ OPERATIONAL.GUIDELINES.FOR_.THE_.APPLICATION.OF_. THE_.INCREMENTAL.COST_.PRINCIPLE.pdf(英文版)5. 全球环境基金5期重点业务领域战略(GEF-5 Focal Area Strategies)/gef/sites//files/publication/GEF-5%2 0FOCAL%20AREA.pdf(英文版)6. 全球环境基金监测与评价政策(the GEF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Policy)/gef/sites//files/documents/ME_Polic y_2010.pdf(英文版)。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全文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四章借款人第五章贷款人第六章贷款程序第七章不良贷款监管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九章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第十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

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

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惜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通则-WorldBank

附录A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通则日期2010年月日目录第一条介绍性条款第1.01款通则的适用第1.02款与法律协定不符的情况第1.03款定义第1.04款提及;标题第二条提款第2.01款贷款帐户;提款的一般原则;提款货币第2.02款银行的特别承诺第2.03款提款或特别承诺申请第2.04款指定帐户第2.05款合格费用第2.06款融资税费第2.07款筹备预付款的再融资;先征费和利息的资本化第2.08款重新分配第三条贷款条款第3.01款先征费第3.02款利息第3.03款还款第3.04款提前还款第3.05款部分还款第3.06款还款地点第3.07款还款货币第3.08款临时代用货币第3.09款货币计价第3.10款还款方式第四条贷款条款的转换第4.01款转换的一般原则第4.02款基于可变利差而滋生应付利息的贷款的转换第4.03款利率转换或货币转换后的应付利息第4.04款货币转换后的应付本金第4.05款利率上限;利率两头封第五条项目执行第5.01款项目执行的一般原则第5.02款履行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第5.03款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提供第5.04款保险第5.05款征地第5.06款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使用;设备维修第5.07款计划;文件;记录第5.08款项目监测和评价第5.09款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审计第5.10款合作与协商第5.11款访问第5.12款有争议的领域第六条财政和经济数据;限制抵押第6.01款财政和经济数据第6.02款限制抵押第七条取消;暂停;提前偿付第7.01款借款人提出的取消第7.02款银行提出的暂停第7.03款银行提出的取消第7.04款不受银行提出的取消或暂停影响的属于特别承诺范围内的款项第7.05款担保的取消第7.06款提前偿付事件第7.07款转换期内的提前偿付第7.08款取消、暂停或提前偿付后条款的有效性第八条可执行性;仲裁第8.01款可执行性第8.02款担保人的义务第8.03款未行使权利第8.04款仲裁第九条生效;终止第9.01款法律协定的生效条件第9.02款法律意见书或证书第9.03款生效日第9.04款法律协定因未能生效而终止第9.05款法律协定在全部款项偿还后终止第十条杂项规定第10.01款通知和要求第10.02款代表贷款方和项目实施实体采取的行动第10.03款授权证明第10.04款相同文本的签署第10.05款信息披露附录定义第一条介绍性条款第1.01款通则的适用这些通则规定了通常适用于贷款协定和其他法律协定的某些条款和条件。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提出,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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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官方中文译本以官方英文本为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通则日期2005年7月1日(2008年2月12日修订)目录第一条介绍性条款第1.01款通则的适用第1.02款与法律协定不符的情况第1.03款定义第1.04款提及;标题第二条提款第2.01款贷款帐户;提款的一般原则;提款货币第2.02款银行的特别承诺第2.03款提款或特别承诺申请第2.04款指定帐户第2.05款合格费用第2.06款融资税费第2.07款项目筹备预付款的再融资;先征费和利息的资本化第2.08款重新分配第三条贷款条款第3.01款先征费第3.02款利息第3.03款还款第3.04款提前还款第3.05款部分还款第3.06款还款地点第3.07款还款货币第3.08款临时代用货币第3.09款货币计价第3.10款还款方式第四条贷款条款的转换第4.01款转换的一般原则第4.02款基于可变利差而滋生应付利息的贷款的转换第4.03款利率转换或货币转换后的应付利息第4.04款货币转换后的应付本金第4.05款利率上限;利率两头封第五条项目执行第5.01款项目执行的一般原则第5.02款履行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第5.03款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提供第5.04款保险第5.05款征地第5.06款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使用;设备维修第5.07款计划;文件;记录第5.08款项目监测和评价第5.09款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审计第5.10款合作与协商第5.11款访问第六条财政和经济数据;限制抵押第6.01款财政和经济数据第6.02款限制抵押第七条取消;暂停;提前偿付第7.01款借款人提出的取消第7.02款银行提出的暂停第7.03款银行提出的取消第7.04款不受银行提出的取消或暂停影响的属于特别承诺范围内的款项第7.05款担保的取消第7.06款提前偿付事件第7.07款转换期内的提前偿付第7.08款取消、暂停或提前偿付后条款的有效性第八条可执行性;仲裁第8.01款可执行性第8.02款担保人的义务第8.03款未行使权利第8.04款仲裁第九条生效;终止第9.01款法律协定的生效条件第9.02款法律意见书或证书第9.03款生效日第9.04款法律协定因未能生效而终止第9.05款法律协定在全部款项偿还后终止第十条杂项规定第10.01款通知和要求第10.02款代表贷款方和项目实施实体采取的行动第10.03款授权证明第10.04款相同文本的签署附录定义第一条介绍性条款第1.01款通则的适用这些通则规定了通常适用于贷款协定和其他法律协定的某些条款和条件。

它们在法律协定规定如此的情况下适用。

如果贷款协定是成员国和银行之间的协定,则这些通则中所提及的担保人和担保协定可不予考虑。

如果银行和项目实施实体之间没有签订项目协定,则这些通则中所提及的项目实施实体和项目协定可不予考虑。

第1.02款与法律协定不符的情况如果任何法律协定的任何条款与通则的某项条款不符,须以法律协定的条款为准。

第1.03款定义附录中提出的术语,凡在通则中或在法律协定中使用的(除非在法律协定中另有规定),其含义均与附录为其规定的含义相同。

第1.04款提及;标题通则中凡提及“条”、“款”和“附录”的地方,均指通则的条、款和附录。

在通则中插入条、款和附录的标题以及目录只是为了参考,在解释通则时不应将其考虑在内。

第二条提款第2.01款贷款帐户;提款的一般原则;提款货币(a)银行须将贷款款项以贷款货币记入贷款帐户。

如果贷款使用一种以上货币标价,银行应将贷款帐户分成多个分帐户,分别对应每一种贷款货币。

(b)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协定和通则的规定,随时请求从贷款帐户提取贷款款项。

(c)每次从贷款帐户提取的款项应以该款项的贷款货币提取。

银行应借款人请求并代表借款人,依照银行确定的条款和条件,用从贷款帐户提取的贷款货币购买借款人合理要求的货币,以便能够支付合格费用。

第2.02款银行的特别承诺应借款人请求并依照银行与借款人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银行可以书面签署特别承诺,尽管银行或借款人日后中止或取消,也将支付合格费用的款项(“特别承诺”)。

第2.03款提款或特别承诺申请(a)借款人希望请求从贷款帐户提款或请求银行签署特别承诺时,借款人须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格式和实质内容,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

包括本条所要求文件在内的与合格费用有关的提款申请应及时提出。

(b)借款人须向银行提供能令银行满意的证据,证明受权签署此种申请的人的权限及经核证的每个人的签字样本。

(c)借款人必须为支持每一份提款申请向银行提供银行合理要求的文件和其他证据,而不论是在银行准许提取所申请的款项之前还是之后。

(d)每一份提款申请和所附文件及其他证明须从形式和实质内容上都足以使银行相信,借款人有资格从贷款帐户提取所申请的款项,且从贷款帐户提取的款项将仅用于贷款协定所指明的目的。

(e)银行仅向借款人或按照借款人的命令从贷款帐户支付借款人提取的款项。

第2.04款指定帐户(a)借款人可以开立并保有一个或多个指定帐户,以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向此种帐户存入作为项目预付款从贷款帐户提取的款项。

所有指定帐户必须在银行所能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依照银行所能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开立。

(b)向任何这种指定帐户存款和从中付款都必须符合贷款协定和通则以及银行经通知借款人随时提出的附加指示。

银行可以根据贷款协定和上述指示,经通知借款人停止向任何这种帐户存款。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须通知借款人日后从贷款帐户提款所应遵循的程序。

第2.05款合格费用除非银行同意不同做法,否则借款人和项目实施实体必须将贷款资金完全用于为符合下列要求的支出费用(“合格费用”):(a)付款是为项目所要求的并应由贷款资金出资和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合理费用提供资金,所有这一切均符合法律协定的规定;(b)付款不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定所禁止;以及(c)付款在贷款协定规定的日期或此后拨付,并且除非银行同意不同做法,否则付款必须仅用于结帐日以前发生的费用。

第2.06款融资税费使用贷款资金支付成员国就合格费用或与此有关征收的或在其领土征收的税款或这些支出项目的进口、制造、采购或供应税款,如果是法律协定所允许的,须符合银行关于使用其贷款资金应讲究经济效益的政策。

为达此目的,如果银行不论何时确定任何此类税收过高,或者此类税收有歧视性或者其他不合理性,银行经通知借款人,可调整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由贷款资金对这类合格费用的支付比例,以确保符合银行的上述政策。

第2.07款项目筹备预付款的再融资;先征费和利息的资本化(a)如果银行或协会已向贷款方支付了一笔筹备项目用的预付款,则银行应在生效日期或此后代表该贷款方从贷款帐户提取必要的款项,以偿还截至从贷款帐户提款之日已提取和未偿还的预付款余额,并支付截至上述日期有关预付款的所有未付费用。

银行得向自己或者向协会-依具体情况而定-支付如此提取的款项,并注销尚未提取的预付款余额。

(b)除非在贷款协定中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得在生效日期或此后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提取、并向自己支付3.01款所规定的先征费款项。

(c)如果贷款协定规定用贷款资金为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出资,银行得代表借款人于每个付款日从贷款帐户提取、并向自己支付必要的款项,以支付截至付款日累计应付的这种利息和其他费用,但须服从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如此提款的任何限度。

第2.08款重新分配不论根据贷款协定已对某一类支出分配了多少金额,但如果银行任何时候确定此金额不足以为这一类支出供资,它可在通知借款人之后:(a)重新分配银行认为根据贷款协定分配的使用目的所不需要的任何其他贷款款项,但以满足估计缺口为限;并且(b)如果如此重新分配仍然不能充分满足估计缺口的话,就降低由贷款资金支付的此类支出的百分比,以便继续为此类支出提款,直至所有此类支出付讫为止。

第三条贷款条款第3.01款先征费。

借款人须按照贷款协定规定的费率向银行支付贷款款项的先征费(“先征费”)。

第3.02款利息(a)借款人须按照贷款协定规定的利率向银行支付已提取贷款余额的利息,但条件是:如果贷款协定就转换做出了规定,这种利率可根据第四条的规定随时变更。

利息自提取每一笔贷款的相应日期计算,须每隔半年支付一次每个付款日拖欠的利息。

(b)如果已提取贷款余额中的任何一笔金额的利息乃基于可变利差,银行须在该金额每个付息期的利率确定之后立即将其通知贷款方。

(c)如果提款余额中的任何一笔金额的利息须按可变利率支付,那么,每当银行根据对确定适用于有关金额的利率有影响的市场实况变化,断定实行某种不同于贷款协定及这些通则规定的确定相关利率的基础,不但符合银行自身的利益而且符合全体借款人的利益的时候,银行在至少提前三个月将新的利率基础通知贷款方的前提下,可以变更确定相关贷款利率的基础。

一但通知期满期,新的计息基础将立即生效——除非贷款方在通知期内通知银行其反对这种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变更对相关贷款的该笔金额不适用。

(d)尽管有本款(a)段的规定,如果已提取贷款余额在到期应付时仍未偿付、且这种未付状况持续30天,则借款人应就到期未付的金额按违约利率支付利息,而不是支付贷款协议规定的利率(或第四条所规定因转换而应支付的其他利率),直至该未付金额完全偿付。

违约利率利息从每一个违约付息期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并应每隔半年支付一次每个付款日所拖欠的该利息。

第3.03款还款借款人须依照贷款协定的规定向银行偿还已提取贷款余额。

第3.04款提前还款(a)借款人在至少提前45天通知银行之后,可在贷款期满以前按照银行可以接受的日期,向银行偿还如下款项(前提是:借款人须在该日期以前支付了所有应付的还贷付款,包括根据本款(b)段的规定计算的任何提前还款溢价):(一)截止该日期以前的全部已提取贷款余额,或者(二)贷款中任何一部分或多部分到期款项的全部本金。

已提取贷款余额的任何提前偿还部分均按借款人说明的方式执行,或者在借款人没有说明的情况下按下述方式执行:(A)如果贷款协定规定贷款本金的特定支付额分期偿付(支付额),则这种提前偿付按照相关支付额的反序执行,即应该最后提取的支付额先偿还,并且其中最晚到期的支付额先偿还;以及(B)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提前还款一律按贷款到期日反序执行,即最晚到期者先偿还。

(b)依照本款(a)项规定应付的提前还款溢价由银行合理确定,以体现银行为重新发放提前偿还的款项自提前还款日至贷款到期日所付出的任何成本。

(c)如果对于提前偿还任何金额的贷款实施了转换,而在提前还款时转换期尚未终止,那么:(一)借款人须支付提前终止转换的交易手续费,其金额或费率为银行随时宣布,并在银行收到借款人提前还款通知之日生效的金额或费率;以及(二)借款人或银行——依具体情况而定——须依照转换准则为提前终止转换支付一笔取消费(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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