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琼府办函〔2020〕32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琼府办函〔2020〕3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试点,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对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支撑作用,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在国家确定的试点范围外,从全省再选择不超过20个省级试点乡镇(农场),以乡镇(农场)为基本实施单元,以乡镇(农场)全部、部分行政村(连队)、单个行政村或部分自然村组为实施范围,以三年时间为实施周期,开展省级试点,参照执行国家试点支持政策。
市县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全域化布局,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可对规划进行布局调整。
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耕地格局,整治废弃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修复治理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全域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土地保护和利用新格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海府[2001]5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海府[200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051a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1c.png)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海府〔2001〕54号)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土地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市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于1999年组织编制了《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规划》),并于200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规划》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一、《规划》期限以1996年为基期,2000年为近期目标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到2030年。
二、《规划》范围《规划》按我市行政辖区面积236.44平方公里的范围编制。
三、《规划》目标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海南省下达的各项规划用地控制指标,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目标为:坚持土地可持续利用战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发展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促使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显著的提高,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目标1.耕地保护根据严格控制耕地减少的要求和省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2000年耕地保有面积为5527.26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面积为4717.74公顷;选择集中连片、生产条件较好的水旱田和旱地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2350.71公顷;继续兴修水利,扩大灌溉面积,搞好渠道维修,整治排灌系统,提高灌溉效益,并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耕地总体质量有所提高。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海府[2012]54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9【实施日期】2012.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2]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 年5 月25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管理工作,规范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具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复的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分项内容包括骨干工程、田间工程、热带农业示范区工程、农居点环境整治工程和其他工程。
第三条实行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一)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其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土地整治办,负责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为土地整治分项法人,负责组织年度建设项目申报、实施等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业主管职责。
(三)涉及水利分项委托水务部门按照水利专项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土地整治分项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统一组织,各司其责的原则;(五)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的原则;(六)与其他项目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海口市土地管理规定

海口市土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2.04•【字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7.0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海口市土地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曾浩荣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海口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土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
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城建、房产、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在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和有关科研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者以及同土地管理违法行为作斗争中表现突出者,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权属管理第五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权属调查,报市政府批准,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权属调查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权属调查并提出意见,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权属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引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南省**市南渡江引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规划编制单位: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环评单位: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争论所编制时间:2023 年 9 月1规划背景2023 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44号〕,为海南省和**市带来前所未有的进展机遇。
**市规划打造成环北部湾和海南省的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全国生态文明城市、全省现代效劳业和高技术产业中心,全国一流的热带滨海商务休闲和消遣目的地。
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海口西部片区拟进展成为**市的城市中心地带,城市规模和建设进程将快速增加;同时,随着**市作为国际生态旅游城市的开发建设,旅游业也将消灭跨越性进展,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用水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 市西部片区主要供水水源的永庄水库主要由松涛水库白莲东分干渠补水,由于渠道较长,沿线水量损失较多,目前实际补水量尚未到达原设计安排水量指标。
为满足西部片区工业和生活用水需求,需规划建设牢靠的城市水源和供水工程。
**市西南羊山地区地处火山喷发沉积岩地区,土壤保水性差,农业浇灌设施缺乏,目前根本处于靠天收状态,干旱季节缺水严峻。
羊山地区具有进展热带经济作物和高效农业的条件,急需建设骨干水源工程解决浇灌缺水问题。
南渡江是海南省第一大河流,发源于海南省**县南峰山,向北流经澄迈、安定、海口等地后入海,流域面积7033km2,占全岛面积的21%,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了**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进展。
历次有关水利规划均将迈湾水利枢纽作为南渡江中下游治理开发的骨干掌握性工程,迈湾水利枢纽对下游地区的防洪减灾、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保护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海南省**市南渡江引水工程可有效缓解**市将来进展中工业和城市生活的缺水冲突,解决羊山地区农业浇灌用水问题,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状况,对促进**市国际旅游和生态城市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解决**市城市供水、羊山地区农林进展用水等问题,2023年1月**市水务局托付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开展《海南省**市南渡江引水规划》编制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琼建管〔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建管〔2022〕8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7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为自贸港项目建设做好服务保障,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以及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的监督建议》(驻住建纪监〔202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建设方案》,立足海南自贸港实际,紧紧围绕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市场环境的要求,全面清查并处理我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项目,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为期约1年(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的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巩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成效,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海南自贸港建筑市场秩序,有效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建筑工地施工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海南省海口市改良河塘底泥,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土壤耕作层--“人造沃土”化废为宝
海南省海口市改良河塘底泥,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土壤耕作层--“人造沃土”化废为宝尹建军;谢岛【期刊名称】《资源导刊》【年(卷),期】2014(000)008【总页数】1页(P53-53)【作者】尹建军;谢岛【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经过土地整治,排灌设施跟上了,交通方便了,土地的质量也提高了。
”近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的马坡洋蔬菜产业园,正干农活的李大姐喜滋滋地告诉记者。
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同意实施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该项目整治规模32.6万亩,估算总投资27.95亿元,建设工期4年,堪称海口农业发展史上的“大手笔”。
项目实施过程中,海口市创新提出“人造沃土”的设想,即疏浚河塘底泥,经生态改良后用于耕作层土壤利用,大大推动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人造沃土”金点子一直以来,水土资源的不平衡严重制约着南渡江下游地区的农业生产。
2010年10月,这一区域遭遇百年一遇的大暴雨,给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带来重创。
海南省与国务院相关部委积极沟通,争取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实施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项目区位于南渡江下游、东线高速公路两侧,包括龙华、琼山、秀英3个区,涉及7镇48村,惠及13.6万人。
项目批下来了,但要开展土地整治,海口还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土壤改造的“土”从哪儿来?南渡江土地整治项目区部分耕地耕作层浅薄,存在岩石障碍层,土少石多,大部分火山灰土是第三期玄武岩喷发形成的,土壤发育不完整,土壤孔隙较大,质地多为重石质沙土至重石质壤土,农业耕作受到很大限制。
二是疏通河道的底泥往哪儿去?南渡江左岸防洪排涝工程两处泵站建设产生大量河道底泥,造成河塘蓄水量减小,行洪不畅,底泥中还含有一定的金属,直接影响周边农业生产和河塘渔业养殖等。
而且疏浚底泥的外运处置成本,也将是一笔庞大的开支。
如何在土地整治中解决这两个难题,提高耕地质量,让农民增产增收?海口市创新思维,大胆提出“人造沃土”的想法,即将底泥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壤资源,实现底泥处置与改良耕作层土壤的有机结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1.16
•【字号】琼府办〔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琼府办〔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2017)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7【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向南渡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向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级划分及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南渡江干流的市、县、自治县交接断面,流域内跨市、县、自治县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重要河段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点。
”六、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向南渡江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排污口标志,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4修正)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4月1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古树名木、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2修正)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2]193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6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府办〔2012〕153号发布,根据2012年8月2日海府办[2012]19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的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南渡江土地整治
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相关单位的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整治分项内容包括骨干工程、田间工程、热带农业示范区工程、农居点环境整治工程和其他工程。
第四条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土地整治分项的相关从业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从业单位包括: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工程(设计)监理单位、项目勘察单位、项目设计编制单位、项目施工单位。
第五条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土地整治办”)负责相关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业单位办理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取得与土地整治项目相应的相关资质,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和资质必须年检合格。
(四)在海南省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开展相应业务所必需的人员、设施、设备;
(五)熟悉土地整治业务及相关技术规范;
(六)具有良好的信誉,能服从和服务于土地整治项目,没有不良记录。
第七条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相应行业乙级以上资质
之一:农林行业、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综合经济等专业;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人,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的保障能力,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