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担保保证金风险案例论文
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及案例分析

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及案例分析首先,担保机构通过审查贷款人的信用状况来评估风险。
他们会仔细调查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以及个人资产状况等因素,以确定贷款人是否有能力按时还款。
这样可以避免担保机构因为贷款人违约而承担风险。
其次,担保机构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物或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
这些担保物可以是不动产、股权或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通过提供担保物,贷款人增加了还款的保障,降低了担保机构的风险。
此外,担保机构会定期跟踪贷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贷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担保机构会及时采取措施,例如与贷款人进行协商、催收或启动担保物处置程序等。
这些措施帮助担保机构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的损失。
一个案例是某担保机构担保了一笔小微企业的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担保机构对该企业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认其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还款能力。
此外,企业还提供了一处不动产作为担保物。
然而,后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该企业遭遇了一定的经营困难。
虽然企业尽力还款,但由于销售下滑,还款金额逐渐减少。
担保机构意识到风险的增加,立即与企业展开沟通,并要求企业提供更多财务信息。
在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情况后,担保机构发现该企业的还款问题与市场问题有关,而非企业经营不善。
在此基础上,担保机构与企业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他们为企业提供了一些额外的延期还款安排,并帮助企业重新制定了经营计划和市场推广策略。
通过担保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企业逐渐走出困境,恢复了正常运营,并按时履行了还款义务。
这个案例显示了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审查和评估,及时的跟踪和沟通,担保机构能够减少风险,帮助贷款人克服困难,实现双赢的局面。
担保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控制这些风险,担保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文将继续探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分析一个真实案例,以展示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工作。
担保机构在风险控制中的重要一环是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担保公司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担保公司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公司在金融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担保公司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纠纷涉及到的问题也愈发复杂,对于担保公司以及相关的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担保公司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例描述:
某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公司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然而,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债权人向担保公司追偿。
担保公司认为,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是导致债权人损失的根本原因,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分析:
首先,本案涉及到的是担保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
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为其提供担保服务。
因此,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并不意味着担保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该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的评估,提前预判借款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而在本案中,担保公司未能充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论:
在担保公司纠纷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责任归属。
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如果担保公司未能履行好职责,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担保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各方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担保法的风险与防范问题思考研究论文(共6篇)

担保法的风险与防范问题思考研究论文(共6篇)第1篇:油田职工担保法律风险与防范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理念发生了变化,通过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用于生产生活的情况不断增多,而除了有抵押物的个人贷款之外,现在银行贷款担保人贷款的应用方式也不断增多,特别是油田职工作为收入稳定的职工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替人进行贷款担保的情况。
虽然贷款担保看似签字等简单事项,但其中蕴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因此,有必要对职工替人进行银行贷款担保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对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探究。
一、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在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形式中,需要借款人联系一定数量的风险担保人共同签字,才能为自己争取到贷款审批。
在这种贷款模式中,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是一般保证责任。
就是在借款人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到期未按时归还相应数量的钱款,或是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贷款担保人就要承担起还款的责任,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还款。
二是连带担保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就是在借款人的债务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或无法及时足额的归还银行的债务,可以要求担保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說即使借款人本身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足额还款,而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也需要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而一般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在借款人的债务到期后,在债权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还款责任或是执行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借款人提出的请求还款的责任。
二、油田职工为他人贷款担保的法律后果油田职工为他人贷款担保的法律后果,与一般的担保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基本相同,具体而言,要首先看担保人在进行担保时签订的合同中限定的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没有体现出是何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则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所以说油田职工只要在担保中没有明确自己承担的是一般的担保责任,就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在借款人没有及时足额归还银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申请让油田职工作为担保人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贷款担保风险三篇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贷款担保风险三篇篇一:警惕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贷款担保风险摘要银监会负责人日前在公开场合表示,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即将拉开序幕,这预示着一批不合规范的担保公司将被淘汰出局,这也说明担保行业存在诸多违规行为。
虽然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在某方面解决了银行贷款的风险问题,但如果控制不当也会导致银行风险问题频出。
如担保业内部暗藏不少黑幕,虽然监管部门早已制定了法规,但在逐利驱使下,很多担保公司依然“不务正业”,采用种种手段牟取暴利,这些易使把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转嫁到银行,另外,银行的自身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易导致风险的产生,如担保公司与银行勾结担保招摇撞骗等。
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认清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暴露的问题加以回避和整改,防范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
一、担保行业乱象丛生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处于初创期,行业内出现了较为极端的“异化”现象,担保行业存在着多数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弱,部分担保机构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不高、一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等一系列问题。
同时还存在乱收费、与银行暗地勾结等黑幕,更有一批打着担保旗号的皮包公司四处行骗。
1、行业“异化”严重一些大型担保公司发展较为平稳,管理也较为规范;但也有些企业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却不做担保业务,许多担保公司热衷于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甚至非法集资。
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2、担保费用坐地起价目前,担保公司的收费极不规范。
调查结果表明,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收费项目多又杂,各种项目合起来近十项,包括担保费、贷后管理费、公证抵押上牌费、保证金、续保押金、家访费、上门服务费、资料费等;此外,还存在收费项目不一致、收费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如有的叫贷后管理费,有的叫保证金;即使收费名称一样,收费标准也相差甚远。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原因,银行担保业务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银行担保引发的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降低风险,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银行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贷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丙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但丙公司以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四、法院判决1.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银行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丙公司应对甲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履行对债务人的审查义务,确保债务人有偿还能力。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前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五、案例分析1. 银行担保的法律性质:银行担保是指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降低贷款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银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即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由于业务扩张需要资金支持,遂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
甲方为了获得贷款,同意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丙方是一家拥有一定资产规模的企业,同意为甲方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乙银行与甲方、丙方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向丙方行使了担保权。
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甲方偿还其已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甲方同意偿还,但以丙方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款项。
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方偿还其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3. 丙方是否存在过错。
三、法律分析(一)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乙银行与丙方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明确了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丙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本案中,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应当偿还保证人代为支付的债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因此,甲方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三)丙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丙方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甲方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案例担保贷款(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企业发展和个人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担保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担保贷款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担保贷款纠纷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处理结果。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被告乙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申请一笔500万元的担保贷款。
甲公司以其持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找到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担保人。
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银行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催收义务?3.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四、法院判决1. 甲公司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乙银行履行了必要的催收义务:法院认为,乙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多次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甲公司催收,并通知了丙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催收义务。
3. 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未能在甲公司违约后履行担保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催收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多次催收,履行了必要的催收义务。
3. 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未能在甲公司违约后履行担保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保证金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证金质押业务在金融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操作不规范,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介绍某甲(债务人)与某乙(债权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为保证债务履行,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时,甲为了进一步保证债务履行,将其名下的一辆汽车(以下简称“汽车”)作为质押物,交付给乙占有。
在借款期间,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无力偿还。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主张对房产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抗辩,认为其已经将汽车质押给乙,乙对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不能对其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乙则认为,甲的质押行为无效,其对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律风险分析1. 质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质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
在本案中,甲将汽车质押给乙,但甲对汽车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甲在购买汽车时,曾向某丙(汽车经销商)支付了部分车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甲对汽车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可能导致质押行为无效。
2. 质押登记不完整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质押给债权人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后,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导致质押合同效力存疑。
3. 质押合同存在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背公序良俗;(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质押合同存在以下瑕疵:(1)质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质押合同无效;(2)质押登记不完整,可能导致质押合同效力存疑;(3)甲对汽车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可能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保证金账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因业务需要,向XX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
为保障贷款的安全,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为提高担保的可靠性,甲、乙双方同意将其在银行的账户作为保证金账户,并将账户内的资金作为贷款的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在贷款发放前将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少于贷款金额的20%。
若贷款到期,甲、乙双方应保证账户内资金充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账户内资金不足,甲、乙双方应立即补足,否则银行有权从账户内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二、案件事实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在贷款到期前,甲、乙双方仍未将保证金补足。
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双方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甲、乙双方辩称,其未将保证金存入账户是由于经营困难,并非故意违约。
同时,甲、乙双方认为,银行在贷款发放前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其无法及时了解贷款情况,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甲、乙双方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甲、乙双方在贷款发放前未将保证金存入账户,但其在贷款到期后未补足保证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甲、乙双方辩称的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对甲、乙双方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审查,且审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银行不存在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甲、乙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同时,银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证金账户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要点:1. 保证金账户的法律性质:保证金账户是指为保证债务履行,债务人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债权实现的账户。
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案例
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案例一、案情描述2015年5月,杭州某金融机构(以下简称A银行)与某建材市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建材市场以其在A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设立质押,为A银行向该市场承租户发放的符合协议约定条件的贷款提供担保。
同年4月,杭州市某基层法院至A银行,要求扣划建材市场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经多方沟通未果,该法院最终将账户内的九百多万元人民币予以强制执行扣划。
保证金被扣划后,A银行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又因此而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最终判决驳回。
A银行在历经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后,时隔近一年才拿回了该笔资金。
而同一执行异议程序中被合并审理的B银行,同样是保证金账户中的三百多万元保证金被强制扣划,所提出的主张却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出质人与银行虽“达成了保证金质押担保的书面合意”,但“案涉银行账户并不符合特定化的条件,该账户自始至终均为单位存款账户,账户进出频繁,且记账方式及业务流程均系存款账户”,银行“虽可对账户状态进行监管,但其是以单位存款账户而不是作为保证金业务进行操作”,因此“其质权并未有效设立”。
二、对保证金质押成立要件的分析保证金质押特指银行为保证其债权的安全,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在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限制其自由使用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当符合一定条件时,银行可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以清偿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近年来,商业银行在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等业务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保证金,该担保方式也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客户获取融资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目前保证金质押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争议和不规范的做法,一些基层法院对此也没有清楚、统一的认识,导致不少债务人或担保人因与第三人的债务纠纷,致使其缴存于银行的保证金被执行法院扣划,严重影响了银行债权的实现,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由此,对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显得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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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担保保证金风险案例分析近年来,临沂市部分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合作,对业务创新及效益提升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在担保金的收取和管理上操作不当,可能会使担保金得不到法律认可,进而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对此担保金享有优先权,危及贷款安全。
一、案情描述
笔者结合临沂市某金融机构(以下简称a银行)近日发生的一件很有代表性的关于保证金的诉讼,对金融机构贷款担保保证金的法律分析、风险以及防范进行解析,以供借鉴。
2010年10月12日,a银行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就担保公司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向该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事宜达成一致。
协议约定担保公司在a银行开立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20%,性质为保证金,即金钱质押,自担保基金存入担保基金账户时起视为交付。
2011年1月20日,担保公司根据担保的贷款余额向a银行转入270万元,该行按规定存放在“其他存入活期保证金”科目之中。
2011年5月19日,当地一家法院在执行b银行与担保公司借款纠纷案件时,扣划担保公司在a银行账户中保证金92万元,a银行依法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提出该保证金只能冻结不能扣划,且a银行对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将保证金返还。
6月1日,该法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会上a银行提供了合作协
议书、担保公司为a银行担保贷款的材料及证明划拨的款项系保证金的相关证据。
6月14日,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保证金账户的状态为正常,未显示质押字样,以及账户开立时间亦与合作协议不符为由,认定担保公司在a银行的270万元的存款是否是保证金无法认定,驳回了a银行的异议。
a银行不服,已依法向作出民事裁定书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信用证保证金和承兑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对于贷款担保保证金的执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法院操作不一。
但是我们认为担保保证金和上述保证金具有同样的性质,因此其执行亦应参照。
(二)关于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涉及为金钱作为担保用于质押。
对此,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用金钱质押需先将其特定化后再交付质权人占有,其特定化的形式可采用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
本案中,a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协议即为金钱质押合同,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质押合同。
担保基金的性质为保证金,即金钱质押,自担保基金存入担保基金账户时起视为交付,质权成立。
双方根据协议履行了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质押关系成立,质权依法设立。
故a银行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保证金账户开立的时间以及账户资金是否显示质押字样是否影响保证金的性质和质权的成立
根据协议约定,担保公司应在a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担保基金账户,但是对于开立时间并未要求,法律亦未规定要求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显示质押字样。
因此,保证金账户开立的时间以及账户内的资金是否显示质押字样并不影响保证金的性质和质权的成立。
三、贷款担保保证金的风险
(一)操作风险
金融机构一般以保证金的形式将质押的金钱特定化,为其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
但是,一些银行为照顾担保公司利益,将担保金放入存款账户予以计息,向担保公司出具单位存款证明,这样做极不规范,实质上仍为存款,不具备保证金的性质,也就不能对抗司法机关的冻结扣划。
(二)保证金的执行风险
由于现行法律未对担保保证金的执行做出明确的规定,故法院扣划保证金时,金融机构只能对法院的扣划提出异议并请求优先受偿。
虽然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从立法精神上认为适用于承兑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很可能驳回异议,被法院认定案外人的金融机构只能向做出驳回裁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做出裁定的法院经过审理后,无论哪方败诉,案件都有可能进入二审程序。
漫长的诉讼程序,影响了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正
常开展,加大了贷款的风险。
四、风险防范对策
(一)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对保证金的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前,为避免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当与缴纳保证金的担保公司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
金融机构首次与担保公司合作时,往往先签订合作协议,由于不交缴纳担保金,不能确定存放账号,所以合作协议中往往不能明确记载保证金账户。
建议一旦生成保证金账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与担保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专项用于存放保证金的账号。
如果是二次合作,双方应当签订质押合同,明确既有账号作为保证金账户。
(二)保证金账户管理应当规范,即独立开户、专款专用
建议金融机构在保证金账户中设立贷款担保保证金科目,专门用于存放担保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与一般资金分开存放,涉及保证金的业务和一般结算业务分别在不同的账户办理和记录,严格保证金用途,禁止将其挪作他用。
(三)建议金融机构改进对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增强质押的公示公信效力
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区分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在采取扣划措施后,通常进入提出执行异议和民事诉讼的程序。
因此,建议金融机构改进对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区别于一般结算账户,使法院查询中即可认定为担保保证金,避免进入繁琐的法律程序。
(四)建议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对贷款担保保证金的执行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对于贷款担保保证金的执行尚无明确的规定,根据担保保证金的性质,其执行应该参照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部分。
因此,建议人民银行等监督管理机关通过相关渠道向国家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保证金的执行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司法机关的执行行为,避免增加诉讼成本,维护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