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范本模板】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方面。
从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因为行政执法活动而产生的。
所谓行政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执政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基本途径,行政执法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是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实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前提。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只有实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防止滥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及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行政执法活动扩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影响,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培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赢得了民心,树立了政府的威信,初步展示了现代公务人员的新的文明形象。
但是,与社会预期相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如何理性地把握和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及其根源,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
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国外案例

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国外案例摘要:一、前言二、国外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案例1.英国的公证制度2.美国的公证制度3.德国的公证制度4.日本的公证制度三、国外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经验借鉴1.完善公证法律制度2.建立严格的公证职业规范3.强化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4.创新公证服务模式四、我国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现状及挑战1.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2.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3.创新公证服务模式4.增强公证的公信力五、结论正文:一、前言公证制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性,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近年来,公证制度逐步从民商事领域向行政执法领域拓展,一些国家在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案例分析,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二、国外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案例1.英国的公证制度英国的公证制度历史悠久,其公证人主要负责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英国公证制度的特点是公证人独立于政府,具有高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英国公证人可以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文书审查服务,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美国的公证制度美国的公证制度以州为基础,各州设有州务卿或公证人,负责办理公证业务。
美国公证制度的特点是公证人兼具行政和司法职能,可以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美国公证人可以通过公证证明行政行为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德国的公证制度德国的公证制度具有高度的专业化特点,公证人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才能取得公证人资格。
德国公证制度的特点是公证人地位独立,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德国公证人可以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文书审查服务,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日本的公证制度日本的公证制度以国家公证人为核心,地方设有地方公证人,负责办理公证业务。
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国外案例

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国外案例一、概述在国外,公证机构在行政执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证参与行政执法可以增加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几个国外的案例,探讨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和效果。
二、美国的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案例1. 公证参与移民案件在美国,移民案件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许多移民申请、身份认定等问题。
公证机构可以参与移民案件的审查和证明工作,确保移民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员可以对申请人的文件和证件进行核实,提供公证证明,增加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公证参与商业纠纷案件在商业纠纷中,公证机构可以提供公证证明,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和保全。
公证员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合同、文件等进行公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商业纠纷的仲裁过程中,公证证明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增加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3. 公证参与房地产交易案件在房地产交易中,公证机构可以参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
公证员可以对买卖双方的身份和资格进行核实,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公证机构还可以提供房地产交易的公证证明,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减少交易中的风险。
4. 公证参与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中,公证机构可以参与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公证员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证机构还可以提供行政处罚的公证证明,保护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德国的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案例1. 公证参与环境保护案件在环境保护领域,德国的公证机构可以参与行政执法工作。
公证员可以对环境污染等问题进行调查和监督,确保相关法规的执行。
公证机构可以提供环境保护的公证证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2. 公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德国的公证机构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公证员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
公证机构可以提供劳动争议的公证证明,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公证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公证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和证明力,还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公证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及其相关问题。
一、公证的定义与作用公证是指由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某项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形成法律证据的行为。
公证机关作为第三方机构,具有独立、公正、中立的地位,能够对事实进行客观、准确的证明。
因此,公证具有不可撤销性、公信力高、证明力强等特点。
在行政诉讼中,公证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行政法院,用来证明与行政纠纷有关的事实。
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证明:公证机关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证明,向法院提供确凿的证据,有助于理清事实关系,确定案件真相。
2. 权利保护: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公证机关记录权利的成立、变更、消灭等情况,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为行政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3. 平衡利益:公证机关通过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保证各方利益均衡,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正和正义。
二、公证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证证据作了明确规定。
1. 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拥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公证证据具有重要的认定意义,以公证书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2. 公证与其他证据形式的比较: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公证具有独特的优势。
公证机关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进行核实和确认,与其他证据比较,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3. 证据的充分性与评价: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证据的评价不仅仅考虑到形式,还会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
公证证据如果能提供更为全面、确凿的证明,将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公证在行政诉讼中的问题与建议虽然公证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效力被广泛认可,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公证与海事事务

公证机构与人员
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 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 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人员
公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公 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 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业务范围
继承类公证
包括法定继承、遗 嘱继承等。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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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SUMMAR Y
05
公证与海事事务的挑战 与机遇
跨国跨地区合作问题
跨国公证认证难题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差异导 致公证认证标准和程序不 同,给跨国公证带来挑战 。
海事纠纷解决机制
跨国海事纠纷涉及不同法 律体系,需要建立有效的 国际合作机制。
语言与文化障碍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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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SUMMAR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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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SUMMAR Y
06
案例分析:公证在海事 事务中的实践应用
案例一: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
事故概况 公证介入 责任认定 赔偿处理
两艘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船体损坏和人员伤 亡。
公证机构接受委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记录损坏情况和人 员伤亡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议。
公证介入
公证机构接受委托,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 相关单证和事实进行公证,包括提单、装 箱单、检验报告等。
仲裁支持
如调解无果,当事人可依据公证书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公证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助,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调解及诉讼支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粤司函〔2019〕1218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粤司函〔2019〕1218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司法局: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利于有效预防纠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积极引入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职能作用,防范行政执法争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情形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一)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二)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实施国有土地或者房屋征收的执法全过程或者部分过程。
其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前,可以申请对国有土地、房屋的现状,国有土地、房屋的测绘行为,物品清点行为等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四)其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存在执法风险的。
二、工作流程(一)公证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需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可以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或者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事实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浅析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作者:————————————————————————————————日期: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初探陈建东卢氏县水利电力局在水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执法人员在检查、勘验现场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在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字的现象,致使取证和送达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近年来,我们在水行政执法中尝试运用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下简称公证取证和公证送达),取得了较好效果。
下面笔者就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作一初探。
1、公证的概念和特征1.1公证的概念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1.2公证的特征1.2.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的一种证明活动。
由公证机构代表行使公证职能与其他机关的活动和行使的职能不同。
如公安机关的治保活动和职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职能,公证活动和职能与这些机关的活动和职能是相区别的。
1.2.2公证证明活动的根据是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法律的规定。
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进行公证。
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想为什么证明就能证明什么,还必须根据我国法律公证。
1.2.3公证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即申办公证的当事人。
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机关、工厂、企业、事业单位)还可以是非法人团体。
但公民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1.2.4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1.2.5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感知的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是相符的。
合法性指公证对象的内容,形式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公证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公证是指通过公证机构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核实、保全,按照法律规定发出证明书、证明文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依法治国中,公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如下。
首先,公证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事实认定中,公证作为一种认定法律事实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各种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公民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真实的事实往往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机构会对争议事实进行核实,并发出公证书加以证明,从而为公民争议的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公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的中立第三方机构,其发出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经过严格审核,具有高度的公信力。
在诉讼过程中,公证书被广泛应用于举证和验证,司法机关对公证书的认可度极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确保了司法公正,增强了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此外,公证有助于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根据社会需求不断创新和发展,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
公证机构不仅提供公证服务,还可以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促进公民依法行事。
公证机构也可以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加强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公众对法律知识的获取和理解能力,推动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和支持。
最后,公证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公证机构作为具有信用体系和信誉的机构,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非常重要。
公证机构可以开展公证活动,对各类行政、民事、商事等法律事实进行公证服务,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公证机构还可以开展信用调查和企业信用评价等工作,预防和防范各类违法行为,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总之,公证在依法治国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公证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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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初探
陈建东
卢氏县水利电力局
在水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执法人员在检查、勘验现场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在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字的现象,致使取证和送达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近年来,我们在水行政执法中尝试运用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下简称公证取证和公证送达),取得了较好效果。
下面笔者就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作一初探。
1、公证的概念和特征
1.1公证的概念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1.2公证的特征
1.2.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的一种证明活动。
由公证机构代表行使公证职能与其他机关的活动和行使的职能不同。
如公安机关的治保活动和职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职能,公证活动和职能与这些机关的活动和职能是相区别的。
1.2.2公证证明活动的根据是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法律的规定。
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进行公证。
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
想为什么证明就能证明什么,还必须根据我国法律公证。
1.2.3公证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即申办公证的当事人。
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机关、工厂、企业、事业单位)还可以是非法人团体。
但公民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1.2.4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1.2.5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感知的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是相符的。
合法性指公证对象的内容,形式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真实、合法是统一的,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2.6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具有直接证明力,可以不经质证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1.2.7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它主要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
它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公证运用于水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
将公证这一证明方式运用于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一是通过公证活动,可以确保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在对取证和送达的公证中,公证机构贯穿始终,此过程也就是审查水行政执法机关取证和送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过程,如果公证机构发现水行政执法机关的取证和送达违法和不真实,将拒绝出证,从而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审查监督作用,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公证活动,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
在对取证和送达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过程中,可以打消管理相对人对证据的取得和送达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疑虑,也可以避免当事人拒不承认证据是在其现场(主要在证据易灭失的情况下),取得和其收到法律文书的现象,从而起到预防证据真假和送达与否的纠纷。
同时,通过公证机构的介入,可以使管理相对进一步认为水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是正规的、合法的,打消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念头,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减少复议和诉讼;三是通过公证,可以宣传水利法律法规。
由于公证机构是以中立的身份审查取证和送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公证过程中一个中立者向管理相对人宣传水利法律、法规,更易令管理相对人信服、接受,可以减少抵触情绪。
同时,通过公证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发现问题,随时向有关部门建议或宣传解释,也可以宣传水利法律、法规。
3、公证取证和公证送达的法律依据
3.1公证取证的法律依据
在公证取证的法律依据方面,没有专门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各单行的法律法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第三款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3.2公证送达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2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
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4、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运用的体现和程序
4.1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运用的体现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证取证,即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有当事人拒绝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字而又无有见证人或有见证人而见证人不愿签字及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影响证据效力或无法取证时,公证机构根据水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对水行政执法机关搜集水事案件证据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按照现场勘验和现场检查的理论,现场勘验和检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并应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经勘验和检查制成的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但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不到场,又无见证人或当事人和见证人都已到场但拒不在笔录上签字的现象,就使勘验、检查笔录欠缺形式要件而无证明力。
同时,由于水事违法案件的特殊性,有时为了某一大局利益可能使证据灭失(如河道清障),在这种情况下,仅有水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据也极易发生争议;二是公证送达。
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送达法律文书时,遇有当事人拒绝签收而没有其他见证人或虽有见证人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时,公证机构应水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对水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按照留置送达的
理论,如果当事人拒不签字且又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只由送达人员签字注明情况是合法的,但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这样的送达方式在申请执行或诉讼过程中却出现了当事人拒不承认其收到法律文书而导致不予执行或败诉的现象。
为此,有必要对上述行为予以公证。
4.2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程序
4.2.1申请
即由取证和送达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在取证前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行为。
当发生当事人或见证人拒绝到场或签字的情形时,可由水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公证。
此阶段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2.2受理
指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对水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理。
它一般以受理通知书的形式确定。
受理阶段,公证机构要对水行政执法机关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拒绝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受理的,公证处即指定公证事项承办人。
4.2.3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公证机构受理后,随同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到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现场或当事人家中,调取证据,为下一步出证奠定基础。
此
阶段公证机构的调查取证是对水行政执法机关现场勘验和现场检查及送达法律文书这一行为合法性、真实性的一种证明,而非代替水行政执法机关取证证明水事违法行为的存在和代替送达。
对公证取证,公证机构可以采取现场勘察和制作视听资料的方式,而对公证送达,仅可以制作视听资料证明确实送达当事人即可。
4.2.4出证
指公证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水行政执法机关申办的取证或送达事项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它是申请、受理等程序的归宿。
在出证阶段,公证处可以现场出证,即在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现场或送达现场经调查后当场出证,也可以在调查的基础上在公证处制作公证书。
公证书除了编号,加盖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印章和注明日期外,公证证词主要是注明公证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何地在某公证员的眼前现场勘验、检查或送达法律文书行为是真实的,同时,注明申请人的取证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的。
公证书制成后送达水行政执法机关,公证书与水行政执法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送达回证一起构成水事违法案件的证据,由水行政执法机关存卷。
作者简介:陈建东(1973.3---),男,工程师,卢氏县水利电力局防汛办主任,杯赛办主任。
注:本文发表于《河南水利》200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