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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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水行政执法,是我国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法规定对相关人员从事的水事活动进行管理。

水行政执法是我国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水事业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笔者以具体水事违法案件为例,对我国基层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善基层水行政执法的建议。

关键字:基层;水行政执法;问题我国对于基层水行政执法非常重视,希望能够通过水行政执法对我国水资源进行保护,让我国的水利建设更有秩序。

在我国进行基层水行政执法建设过程当中,不断对执法管理体系进行建设,分别出台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多种法律文献,配合基层水行政执法的执行,提升基层水行政执法的力度。

1.具体案件分析A市位置坐落于我国长江流域下游地带,市内有多条河道流入,并且市内也有很多湖泊,本文主要以A市内的B湖泊的水体污染以及排污不畅现象为例。

B湖泊以及护城河水体水域总面积以及达到了43.5万平方米。

有三条河流汇入B湖泊。

当前,B湖泊的排涝工作存在隐含,湖泊附近有三个易涝点,并且流域附近地势相对较低,排水压力比较大。

另外,B湖泊附近的绿化面积相对比较下,且附近环境治理问题严重,垃圾随意堆放。

B湖泊开发利用不尽合理,湖泊面积近几年不断缩小,且附近工场随意排污,严重影响湖泊水体水质。

附近已经出现了污水化现象。

A市B湖泊附近排水排污问题严重,A市相关水利执法部门并没有做到及时处理,导致B湖泊排污治理影响比较久,据当地居民反应,B湖泊排污问题已经出现大概2年之久,执法部门才进行执法,可见当地水利执法部门执法意识较差。

2.基层水行政执法部门出现的问题根据以上水利案例,我们对当地基层水行政执法部门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为以下几点;2.1水事法规宣传不到位,民众水法意识薄弱基层水行政执法部门,是对地区水利工程以及水活动的管理部门[1],不单单具有管理和控制水事活动的责任,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宣传义务,让地区内企业、居民对我国的水利法规有一定的认识,让居民和企业有一定的水法律意识,认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做到保护水资源,不破坏水资源。

浅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在进行水利建设的过程中,就水政而言,需要将造成执法难的相关因素及时找出,特别是水政监察大队,其在进行水政执法时扮演重要角色,能够公正的处理一些不利于河势的违法事件,故而,要重视对水政执法的强度,确保能够有效的运行水利工程安全,进而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针对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引言水行政执法具有执法环境复杂、执法涉及范围广、执法难度大等特点。

随着我国近几年水利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水行政执法水平也得到了提升,基本形成了符合我国特色的水行政队伍和水法规体系的执法网络。

但是管理中依然还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体制不顺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直接影响我国水利事业稳定的发展。

1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1水法规宣传不到位虽然水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水法律法规体系,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依然存在水法规认识水平不够的情况,因此需要加强水法规的宣传力度。

一些单位虽然进行了宣传,但是由于宣传内容单一、宣传声势小等因素,导致宣传效果无法达到要求。

由于大部分人不了解什么行为是应该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反水规的,导致群体性水行政违反案件层出不穷,增加了基层水行政执法的管理难度。

1.2执法力量十分薄弱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水电局,承担着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河道采砂管理和水利规费征收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新时期下的水政监察工作显得力不从心,水政执法工作处于应付、被动状态。

同时,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对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够熟悉,在很多案件中,反复信访、企业与水利部门关系紧张等情况经常出现。

当前环境下,水行政执法正在向综合性执法方向发展,形势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要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紧缺是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

水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水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水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疯狂采砂船的覆灭”在咱们那条大河里,有一伙人开着采砂船就像发疯了一样,不分昼夜地采砂。

这可不得了啊,不仅破坏了河床的稳定,还影响了航道安全呢。

咱们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不是吃素的,悄悄展开调查,掌握了确凿证据后,来个突然袭击。

采砂船的老板还想狡辩,说自己就采了一点点,执法人员直接拿出证据,那老板就像泄了气的皮球。

采砂船被依法扣押,老板也受到了严厉的处罚,罚款加上责令恢复河道原状,看他以后还敢不敢乱采砂了。

案例二:“污水乱排的工厂现形记”有个工厂,在大家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把污水排到了附近的小河里。

那河水本来清澈见底,小鱼小虾在里面可欢快了,结果被这污水一搞,变得又黑又臭,鱼虾都翻肚皮了。

周围的居民气坏了,向水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执法人员顺着污水的流向就找到了这个工厂。

工厂的负责人还想蒙混过关,说是什么意外泄漏。

执法人员仔细检查后发现,这哪是意外啊,分明是长期故意偷排。

于是,工厂被要求停产整顿,还得交一大笔罚款来治理被污染的河水,这就叫自作自受。

案例三:“水库违建的拆除风波”有人在水库边上偷偷盖房子,觉得那地方风景好,盖个小别墅自己住肯定很惬意。

可是他不知道,水库周围是有严格规定不能乱建的。

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这个违建后,就上门去劝说。

违建者还挺横,说这是自己的地,想怎么建就怎么建。

执法人员耐心地给他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告诉他这是为了保护水库的安全和生态环境。

可是这人油盐不进,没办法,执法部门只好依法下达拆除通知书。

到了拆除那天,违建者还想阻拦,不过在执法人员的坚持下,违建最终还是被拆除了,水库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

案例四:“非法围垦湖泊的教训”有个村子里的一些村民,看着湖泊周围有大片的浅滩,就打起了围垦的主意。

他们觉得把这些浅滩围起来种点庄稼多好啊。

于是,大家就纷纷动手,用土堆、石头把湖泊的一部分围了起来。

可是,这严重破坏了湖泊的生态平衡啊。

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后,赶紧来制止。

目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目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目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第一篇:目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目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至今已逾13年,各地水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亟待解决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根据实践经验提出几点对策,以使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到新水平。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分析;对策;问题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行以来,我国水利事业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全国水利系统也逐步成立了专职水政执法队伍。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广大水政执法人员兢兢业业、忘我工作,同一切破坏水事秩序的行为坚决斗争,为国家各项水利事业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水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现就近年来水行政执法工作实践,谈几点个人见解。

一、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 执法队员法律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目前基层水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来自水利系统各职能部门,水利知识虽较为丰富,但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再加上后天培训不足,执法中往往陷入被动。

实践中常常出现法律文书不规范、法条引用不准确、关键证据未收集,以及执法程序错误等“硬伤”,给整个水利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有些同志的调查询问笔录,洋洋洒洒上百字,却没把主要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及危害后果问出来,有的甚至就没把当事人搞清楚,混淆了雇佣者与受雇人之间关系,出现主体错误。

一旦进入行政处罚甚至行政诉讼,这些证据都是经不起推敲的,甚至变成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利的证据。

实践带给我们的都是血淋淋的教训。

1.2 执法机构办案条件急需改善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水政监察队伍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执法装备的投入力度,满足执法工作需要”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应为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专用工具及装备,同时,不得将执法经费及执法装备挪作它用。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案例:某河道下游地区因长年开采砂石资源出现相对丰紧缺,由因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沙价看涨。

对此,当地一村村民集体行动,非法开采河沙,并造成对堤防的严重破坏。

一、接案: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

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此违法行为,应赴现场制止或者发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沙的通知书。

二、立案: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立案处理。

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经分析,此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市局水政处审查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批准。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派出办案承办人,凡与案件有各种影响关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应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办案人员应为二人以上。

以掌握和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询问当事人、证人,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并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录像。

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

调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好《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四、依法裁定:经立案调查后,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案件情节、性质、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调查结束后,水政监察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①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成为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在水资源利用中,水资源管理和监管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

因此,水行政执法的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重要。

本文将阐述当前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执法工作的标准不一由于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执法标准也不尽相同。

因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误差,这样就会给水资源管理和监管工作带来不稳定因素。

2. 执法机构权利不清水资源管理和监管目前是由不同的机构、部门和管理层共同完成的。

但这些机构和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利都存在互相矛盾和不清晰的现象,在执法工作中就会出现一些严重失误和漏洞。

3. 执法手段不足由于技术和经验等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的手段十分有限,其对水资源管理和监管的工作效果也未必理想。

尤其是在处理一些复杂的执法案件时,需要高超的技术和经验水平,否则将面临执法难度加大和成果不显著的情况。

4. 执法法律规定不全面目前的相关水资源管理和监管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之处,这样就会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同时,执法人员对法规理解的层次也不同,影响了执法的一致性和合规性。

二、对策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和发展水平等因素,应考虑统一执法标准,使全国各地的执法工作达到统一水平并取得相同的成果。

为了避免重复和冗余的工作,需要加强协调,明确执法机构之间的责任和权利。

同时,还需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加强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执法人员的技能和经验。

并且配备先进的执法设备和工具,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执法环境和案件。

4.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水资源管理和监管的法律制度,细化执法规定和程序,为执法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南和规范。

同时,应加强培训、调研和学习工作,加深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贯彻。

总之,当前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标准、机构、手段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由一起案例谈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管理

由一起案例谈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管理

由一起案例谈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管理作者:石万宝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年第17期摘要:水政执法是水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进行水行政执法工作,实现水行政执法的规范、和谐、有效,是我们面临的新的课题。

关键词:采政执法;产生问题;分析研究;法律法规证据;调查;法律文书;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三步式;注重细节水政执法是水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科学治水的重要手段。

在水利行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热潮中,水政执法也要认真总结和反思。

如何用科学的理念来指导执法工作,来实现水行政执法的规范、和谐、有效发展。

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就本市发生的一起执法实践谈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及案件的处理方法。

1案情回放:天津市某地热开发公司于2009年1月私自开挖一眼地热井,并投入使用。

执法人员于2009年3月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证实其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该单位人员辩称,“我们已经办理了地热采矿许可证,不需要再办理取水许可证”。

同时百般阻挠我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开展正常的调查取证工作。

之后,天津市水利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该单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天津市水利局的决定。

2产生的问题问题,1、根据有关规定,分析该单位主张的“我们已经办理地热地采矿许可证,不需要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并结合天津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内容,分析市水利局作出的10万元罚款的决定是否合理。

分析:(1)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取用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取水许可证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故本案中该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关于对水行政执法问题的思考--以江西省吉安市为例

关于对水行政执法问题的思考--以江西省吉安市为例

•60 •水行政执法水攻,k 5备源2017年第1期关于对水行政执法问题的思考----以江西省吉安市为例彭金平(江西省吉安市水利局,吉安343000)摘要:近年来,江西省吉安市水利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围绕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精准发力,有效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为吉安市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和支撑,保障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问题思考;吉安市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江西省吉安市经过 多年的不懈奋斗和艰苦创业,尤其是2011年以来水利 大投入、大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灌溉、防洪、排 涝和供水的水利工程体系,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也存在着不少与建设全国生态 文明先行示范区不相称的现象,水资源浪费屡禁不止、水库水质污染治理难度大、水土流失加剧、河道管理范 围内无序开采和乱弃乱建而影响行洪与堤防安全,水利 工程遭受破坏。

如何开发、利用和保护好水资源,保护 好和充分发挥这些水利工程的效益,为全市经济和社会 发展提供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证,促进和 谐社会发展,这是水行政执法面临的新的挑战。

1吉安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吉安市水行政执法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 法治水,有效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为吉安市水利事业 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和支撑,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 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了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1.1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执法水平逐渐提高各地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目标,建立健全了 各级执法机构,完善了各项制度,强化基础设施和队伍 建设。

全市现有在岗水政监察人员138人,形成了市、县、乡三级水政监察机构网络。

注重执法队伍的教育培 训,水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不断提升,执法水平逐 渐提高。

1.2水法规宣传引导和依法治水环境逐步形成依托“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大活动,深入扎实 开展宣传活动。

通过在城区及乡镇主要街道悬挂宣传 横幅、张贴宣传画、发送宣传短信、摆摊设点等方式进行收稿日期:2016-07-28作者简介:彭金平(1963 —),男,大学本科,吉安市水利局局长,主管全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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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或者接到案件后,承办人员应当对案 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 “水事违法案件呈批表”呈报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水政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予以立 案,制作“立案通知书”,进入到处理水 事案件的一般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作出 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不予立案告知 书”,告知当事人不立案的理由;属于其 他机关管辖的,出具“移送管辖通知书”,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 一是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发现违法行为 后,首先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 水政监察员证,表明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 二是现场调查,认定事实。根据发现的违 法行为,及时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采取 拍照、询问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员等方式 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 • 三是告知权利,听取申辩。水政监察员在 认定事实,决定给予当场处罚后,应当告 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了什么法 律法规,将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及罚款的数 额,并告知当事人有当场陈述、申辩的权 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水行政处罚的原则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 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是处罚法定原则。即“法无规定不违法”,也就是说对 违法行为应当由谁来处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给予什么样 的处罚、处罚都要经过哪些程序来进行等,都要按照法律 的规定来进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对象、 内容、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水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就必 须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开展,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行 为就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违法行为。
3、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 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查明水事违 法案件的真相,获得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 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 关行政措施的活动。
• 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主要有以下措施: • 一是询问当事人。是指水政监察员为 了证实水事违法事实,依法对水事违 法嫌疑人进行询问的调查活动。 • 二是询问证人。是指水政监察员为收 集证据、查明案情,依法向案件知情 人进行了解的调查活动。

水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行政事务进 行管理的活动。水行政执法的含义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行政执法就是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 利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包含了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 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狭义的水 行政执法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水行政处 罚。
• 询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的相同之处有:1、由法定 人员进行。也就是说询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必须 是有行政处罚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水政监 察员,且必须是2人以上。2、必须保障被询问人 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对被询问人必须个别进行,应当到被询问人的单 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传唤或者 通知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同时必须遵守法 定时间,若超过24小时即为非法拘禁。3、必须 出示水政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并向被询问人 告知调查的事项和范围。4、必须制作笔录。制作 的笔录都必须经被询问核实后签名并按上手印。 必要时,水政监察员可以让被询问人书写书面材 料或者证言。
水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主要职能应当 是立法、普法和执法。立法是前提,普法是基础, 执法是保障。 • 广义的执法包含了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 执行。法的遵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国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法的适用指的是 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适用法律对有关案件作 出处理的活动。法的执行指的就是国家行政机关 依法对行政事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的活 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法。
• 三是勘验、检查。是水政监察员对与水事 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 实地勘察、检查,以发现和搜集水事违法 活动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调查活动。 勘验、检查作为调查取证的一种重要方法, 也应当由法定人员进行,就是说也必须由 两个以上水政监察员进行,必要时,可以 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同时,为保 证勘验、检查的公正性,也可以邀请与案 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员参加,还可以 通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 勘验、检查工作的进行。勘验检查也要制 作笔录。
(二)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 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水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水事违法案件主要包括如下程 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及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强制执行、结 案。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 须经过以上所有程序。如强制执行程序就只有在 当事人拒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时才启动。
• 三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客体特定性。水行政 处罚行为指向的客体仅仅是水事违法行为, 其他行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水行政处罚的 管辖范围。 • 四是水行政处罚的对象具有确定性。水行 政处罚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 必须是实施了违法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是确定 的、客观的,而不是主管想象的。
• 五是水行政处罚内容具有法定性。就是说 水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和方式作出,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 六是水行政处罚具有特定的救济途径。水 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受处罚 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来实 施救济,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来实施救济。
(二)水行政处罚的特性
• 一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具有惩戒性,直接对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 • 二是行政处罚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水行政 处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法律赋予其职责的流域管理机构,其 他行政部门不能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水 政监察队伍也只能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授权,才能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否则就属于主体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
• 一、水行政处罚概述 • 二、水行政处罚程序 • 三、水行政处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一、水行政处罚概述
(一)水行政处罚的含义 (二)水行政处罚的特性 (三)水行政处罚的原则 (四)水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水行政处罚的含义
• 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法律 制裁,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 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最容 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 四是查证分析,作出决定。针对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进一步加以分析,当事人的陈述 和申辩有道理的,应予采纳,然后据此作出 处罚决定。如果通过申辩使案件趋于复杂而 当场无法确定违法事实,或者证据不确凿的, 则应当决定转入一般程序处理。对当事人进 行当场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 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 四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主要 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诉 权、复议权、诉讼权和请求赔偿权 等。这是限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滥用 权力的一个重要举措。 • 五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 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原则。
(四)水行政处罚的种类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 定,水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警告、罚 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案件来源
• 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 对违反水行政管理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违反水 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水事案件的来不外 乎以下几种,即:检举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他 部门移送交办、自己发现等。 • 对巡查发现的案件,应当有“水政监察巡查记录”;因检 举控告获得的案件,应当有检举或者控告材料;有关部门 或者组织移送交办的案件,应当有移送交办的材料;上级 交办的,应当有上级交办的有关材料;下级报送的,应当 有下级报送的有关材料。
• 五是当场执行,上报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水政监察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首先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 罚款的。其次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最后是在边 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员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 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水政监察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 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水政监察员收缴的罚款,应 当自罚款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到水行政主 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 银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水事案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后,水政监察员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其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 二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水行政 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时,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受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 人一视同仁,不带任何偏见,公正对待,同时将 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的过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开。 •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查处, 教育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其 遵守水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水法律法规规 定的义务,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 境。
二、水行政处罚程序
• 案件的处理程序应当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 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程序进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 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 1、简易程序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情 简单、处罚较轻的水事违法案件给予当场处罚的步骤、方 法和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 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 范围如下: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 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行政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当然,对以上案件并不是必须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如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也 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而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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