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中执法风险的防范

6・
中国水土保持 S C 0 1年查 处 中 执 法 风 险 的 防 范
刘 学 文
( 阳市 水务 局 , 南 岳 阳 4 4 0 ) 岳 湖 10 0
[ 关键词]水 土保持 ; 监督执 法 ; 案件查 处; 风险防范
[ 摘
要学习好水土保持基础专业知识 和水土保持 法外 , 还应加 强对
在发现违法案件后 , 人实施 的违法 行为成 为待证 事实 中 何
的首要问题 。相对人是公 民( 自然 人 ) 法 人还 是其他 组织 , 、 这 些 问题是需要证据加 以证 明的 , 否则可 能出现行 政处 罚相对人 不适格 的问题 。处罚 相对 人 的确定 , 及违 法行 为人 是谁 、 涉 处
要]新 的水 土保持 法已于 2 1 年 3月 1日起正式 实施 , 01 新法较 原法加大 了对各种水土保持违 法行为的 处罚力度 ,
增加 了强制手段 和法律执 行的可操作性。为用好新法 、 防止 在水土保持 违法案件 查处 中“自伤” ,执 法人 员除 了要 学习
好 水土保持基 础专业知识和水土保持法外 , 应加 强对程序 法和证据规则的学 习, 关键 的是从 办案 实践 中提 高 办案 水 还 更
[ 中图分类号 ]¥5 17
[ 文献标识码 ]c
[ 文章编号 ]10 0 4 (0 1 1 00 0 0 0— 9 1 2 1 ) 1— 0 6— 4 先设定 的步骤 、 方式 、 方法进行 , 序不得颠 倒 。在处 罚 中基本 顺 程序 为 : 对案件 线索 进行 初查一立 案一调查一告 知 ( 知相 对 告 人拟作 出的行 政处罚决 定以及处罚 的事实 、 由 、 理 依据 , 知相 告 对人 有陈述申辩 、 认定 案件事 实 的证据 进行 质证 的权利 ; 对 法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之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文档资料

(三)税收执法实践中的问题
税务机关是发票真伪的法定鉴定机关。除此之外,税务机关不能 逾越法定的权限,为其它机关出具“鉴定”文书,但可以为其它机 关提供税收执法中掌握的证据。
六、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一)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概念 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 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勘验笔录是在行政执法程序和诉讼程序过程中由行政机关 执法人员或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进 行现场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制作的笔录。
所谓程序意义,在一般情况下,法规部门和审理部门如果 发现案卷中没有询问笔录,办案人员又不能说明理由,则应认 为该案程序不到位,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应当一律退回补 充调查。
所谓证据意义,是询问笔录可以发挥多种证明作用。
1、在有的案件中,询问笔录可作为主要证据。如果案件无 法构建完整的书证体系,则可以用询问笔录作为案件的核心证 据来搭建证据体系。
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
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证言的概念和要求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向 调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 一起交通肇事案
(二)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及种类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包括承认、反驳及
辩解。
证人的资格
2、询问笔录可对书证起到必要的补充作用、辅助作用。案 件中的有些事实环节没有形成书证,如果该环节确实需要查明, 则询问笔录可以弥补。
3、询问笔录在明释案件疑点问题上能发挥特有的作用。有 的书证是外人难以读懂的,有的案件证据体系中存在着瑕疵和疑 点,通常都需要通过询问笔录来释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1.12.21•【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深入了解公证法实施情况,促进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推动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公证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是公证法2006年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由曹建明、沈跃跃、吉炳轩、郝明金4位副委员长担任组长,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吴玉良任副组长;成员由13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司法委组成人员和12位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7月至9月,执法检查组分别赴上海、河北、宁夏、广东、辽宁、北京等6个省(区、市)开展检查,深入18个地市(区),召开17场座谈会,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公证从业人员、律师、办证当事人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实地检查24家公证处,随机抽查7家公证处,赴法院、乡村、社区、银行、企业等,通过现场交流、随机回访等方式,了解公证工作开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
同时,委托江苏、江西、重庆、新疆等4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为增强检查实效,前期,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与司法部有关厅局、单位进行了座谈,赴四川、山西开展了调研,研究梳理了有关重点问题和执法检查重点细化提纲。
委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开展了第三方评估。
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县水利局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范文

县水利局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范文一、总体要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府”,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保障合法执法,确保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使执法者不能越过权力的边际,守住法律的底线。
通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使水利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提高。
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目标任务制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统一公示方式,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以便利行政相对人获取信息为前提,以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为目标,增强群众对水利行政执法活动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三、实施范围全县水利系统。
四、主要内容重点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事项的信息公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执法主体、依据、权限、程序等行政执法信息,要依法主动公示;加强执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执法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执法人员的配置与新形势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机构的专业优势、实践优势和职业优势,推行“《律师法律意见书》+《公证书》+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担当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此作为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采取措施强力推进。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粤司〔2022〕207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22〕2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司法厅2022年9月20日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我省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化实施“1+1+9”工作部署,围绕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到2025年底,适合公证行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涉外4大领域专业品牌公证机构不少于40家,全省公证员总数达到1200名,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公证协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和经验总结

公证协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和经验总结公证协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和经验总结引言:反腐败斗争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课题,也是全球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
公证协会作为公正、独立、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公证协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和经验总结。
一、公证协会的作用1. 提供公证服务:公证协会拥有公证员队伍,可以为反腐败斗争中的各个环节提供公证服务,保障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公正的公证行为可以帮助打击腐败行为,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2. 提供法律咨询:公证协会可以为反腐败斗争中的各方提供法律咨询,为调查人员、检察机关、法院等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在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3. 加强行业监管:公证协会在反腐败斗争中扮演着行业监管的角色,可以依法对公证员的业务水平、道德标准进行监督,确保公证员廉洁从业,杜绝公证行为的腐败现象。
4. 培训与教育:公证协会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提高公证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反腐败斗争中的法律知识教育,使公证员具备更强的反腐败意识和能力。
二、公证协会的经验总结1. 完善内部机制:公证协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确保公证员在从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同时,应加强对公证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公证员的专业能力和实践水平。
2. 强化监督与执法:公证协会应加强对公证行为的监督与执法,建立对公证员进行考核评价的机制,实行定期巡查,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公证协会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公证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反腐败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推动国际反腐败斗争的发展。
4. 提高社会认知度:公证协会应加强对公证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证行为的认知度和信任度,让公证协会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语:公证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司[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2006〕161号)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劳教局:《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执法职能机构认真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规处)反馈。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水法释义-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水法释义-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本章是关于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共8条,主要有以下规定: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处理程序,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水事纠纷的处理程序,有关部门的临时处置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及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任职要求、有权采取的措施,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以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层级监督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原《水法》第35条的修订。
原《水法》第35条规定:“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由国家规定的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对原《水法》第35条的规定,没有作实质性修订,只是对文字作了一些个别改动。
二、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防治水害的各种水事活动中,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治涝、灌溉、排水、供水、水运、水能利用、水资源保护等各种水事活动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的需求和利害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往往引起各地区、各方面的矛盾,发生水事纠纷。
水事纠纷涉及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涉及水事活动的正常秩序。
如不能及时地和很好地解决水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将会影响人民生活,阻碍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有的水事纠纷如解决处理不当,还有可能使矛盾激化,酿成刑事案件,甚至造成大规模的群众性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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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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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初探
陈建东
卢氏县水利电力局
在水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执法人员在检查、勘验现场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在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字的现象,致使取证和送达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近年来,我们在水行政执法中尝试运用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下简称公证取证和公证送达),取得了较好效果。
下面笔者就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作一初探。
1、公证的概念和特征
1.1公证的概念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1.2公证的特征
1.2.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的一种证明活动。
由公证机构代表行使公证职能与其他机关的活动和行使的职能不同。
如公安机关的治保活动和职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职能,公证活动和职能与这些机关的活动和职能是相区别的。
1.2.2公证证明活动的根据是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法律的规定。
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进行公证。
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
想为什么证明就能证明什么,还必须根据我国法律公证。
1.2.3公证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即申办公证的当事人。
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机关、工厂、企业、事业单位)还可以是非法人团体。
但公民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1.2.4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1.2.5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感知的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是相符的。
合法性指公证对象的内容,形式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真实、合法是统一的,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2.6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具有直接证明力,可以不经质证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1.2.7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它主要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
它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公证运用于水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
将公证这一证明方式运用于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一是通过公证活动,可以确保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在对取证和送达的公证中,公证机构贯穿始终,此过程也就是审查水行政执法机关取证和送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过程,如果公证机构发现水行政执法机关的取证和送达违法和不真实,将拒绝出证,从而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审查监督作用,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公证活动,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
在对取证和送达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过程中,可以打消管理相对人对证据的取得和送达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疑虑,也可以避免当事人拒不承认证据是在其现场(主要在证据易灭失的情况下),取得和其收到法律文书的现象,从而起到预防证据真假和送达与否的纠纷。
同时,通过公证机构的介入,可以使管理相对进一步认为水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是正规的、合法的,打消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念头,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减少复议和诉讼;三是通过公证,可以宣传水利法律法规。
由于公证机构是以中立的身份审查取证和送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公证过程中一个中立者向管理相对人宣传水利法律、法规,更易令管理相对人信服、接受,可以减少抵触情绪。
同时,通过公证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发现问题,随时向有关部门建议或宣传解释,也可以宣传水利法律、法规。
3、公证取证和公证送达的法律依据
3.1公证取证的法律依据
在公证取证的法律依据方面,没有专门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各单行的法律法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第三款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3.2公证送达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2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
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4、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运用的体现和程序
4.1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运用的体现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证取证,即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有当事人拒绝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字而又无有见证人或有见证人而见证人不愿签字及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影响证据效力或无法取证时,公证机构根据水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对水行政执法机关搜集水事案件证据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按照现场勘验和现场检查的理论,现场勘验和检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并应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经勘验和检查制成的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但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不到场,又无见证人或当事人和见证人都已到场但拒不在笔录上签字的现象,就使勘验、检查笔录欠缺形式要件而无证明力。
同时,由于水事违法案件的特殊性,有时为了某一大局利益可能使证据灭失(如河道清障),在这种情况下,仅有水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据也极易发生争议;二是公证送达。
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送达法律文书时,遇有当事人拒绝签收而没有其他见证人或虽有见证人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时,公证机构应水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对水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按照留置送达的
理论,如果当事人拒不签字且又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只由送达人员签字注明情况是合法的,但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这样的送达方式在申请执行或诉讼过程中却出现了当事人拒不承认其收到法律文书而导致不予执行或败诉的现象。
为此,有必要对上述行为予以公证。
4.2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程序
4.2.1申请
即由取证和送达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在取证前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行为。
当发生当事人或见证人拒绝到场或签字的情形时,可由水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公证。
此阶段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2.2受理
指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对水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理。
它一般以受理通知书的形式确定。
受理阶段,公证机构要对水行政执法机关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拒绝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受理的,公证处即指定公证事项承办人。
4.2.3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公证机构受理后,随同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到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现场或当事人家中,调取证据,为下一步出证奠定基础。
此
阶段公证机构的调查取证是对水行政执法机关现场勘验和现场检查及送达法律文书这一行为合法性、真实性的一种证明,而非代替水行政执法机关取证证明水事违法行为的存在和代替送达。
对公证取证,公证机构可以采取现场勘察和制作视听资料的方式,而对公证送达,仅可以制作视听资料证明确实送达当事人即可。
4.2.4出证
指公证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水行政执法机关申办的取证或送达事项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它是申请、受理等程序的归宿。
在出证阶段,公证处可以现场出证,即在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现场或送达现场经调查后当场出证,也可以在调查的基础上在公证处制作公证书。
公证书除了编号,加盖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印章和注明日期外,公证证词主要是注明公证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何地在某公证员的眼前现场勘验、检查或送达法律文书行为是真实的,同时,注明申请人的取证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的。
公证书制成后送达水行政执法机关,公证书与水行政执法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送达回证一起构成水事违法案件的证据,由水行政执法机关存卷。
作者简介:陈建东(1973.3---),男,工程师,卢氏县水利电力局防汛办主任,杯赛办主任。
注:本文发表于《河南水利》200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