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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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有以下特征
(2)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行使其享有的行政管理权 的行为,它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中间 环节。
• 行政管理权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一系列
• 的行政执法工作来实现的。 • 行政管理过程可以分为事先管理、事中管理和事 • 后补救三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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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过程
• 事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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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
• 水行政执法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成立,缺少其中 • 任何一项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可撤销的。
要件
⑴实体要件 ⑵程序要件
水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水行政执法的权限合法 水行政执法的行为真实 水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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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 人民检察院。
• 广义的司法机关
• 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劳动改造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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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司法机关
• 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
审等职能。
• 此外,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的 各级公安机关、各级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负责 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劳动改造机关和对其实 行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属于广义的司法机 关的范畴之内。
• ④在实施具体执法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表明
• 自己身份。
• 尤其是在处理水事违法案件时.一定要出示省人民政府核 • 发的《行政执法证》或水利部统一监制的《水政监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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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
⑴ 实体要件 水行政执法的权限合法
• 即水行政执法必须在水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为。 • 它包括: • ①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 ②不得超越职权;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申请相对人 以书面形式提 出, 说明 申请 3 一般程序 . 2
理由; 当与第 三者有利 害关 系时 , 附具第 三者 承诺 书 较 复杂或 者情节 比较严 重 的违 法行 为给予 法定较 重的 应 或说 明情况的文件 。 2 审查 申请 . 2
行政处罚 时所适 用 的行政处罚程 序 。根据《 水行 政处 罚
执法人 员至关重要 。
正 、 开 , 高水行政处 罚 的效率 , 公 提 保护公 民 、 法人或 者
l 水 行政检 查监督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免水行政处 罚机关因程序上 的 避 简 易程序又称 当场处 罚程序 ,具有简
水 行政检 查监督 是水 行政机 关依法 对水行 政管 理 欠 缺而导致实体上的败诉 , 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 具 相对人遵守水法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现问 31 简 易程序 发 . 管理 、 水工程管理 、 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内容 。
水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 , 要及时进 实施 办法》 的规定 , 般程 序 主要适用 于对公 民处 以五 一
行审查。 申请 内容不全的 , 对 要求 申请人 加以补充 。 审查 十元 以上 、对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处 以一千元 以上的 罚
款, 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财产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23 批准 申请 水行 政机关 决定批 准申请 的 , 当立即 较重的水行 政处罚 。其程序 是 : - 应 3 . 受理与立案 。立案是 案件调查处理 的开始 。水行 .1 2 办理 手续 , 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 中应规定 较为详 细的有 关权 利 、 务及注 意事项 , 义 以便 持证人遵 照执行 和发证 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 中发现 ,水行 政主管机关交办 、 认 机关检查 管理 。对 不予批准 申请 的 , 要及 时书面通 知 申 其他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 的水 事案件进行 审查时 , 为 有 违反水 法规 的事实 , 要追 究其 法律责 任 的 , 法决 需 依 请人 , 并告知不予批准 的理 由。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2、验证举报或发现的事实情况3、初步核实违法行为是否属实4、决定是否立案,如立案,制作立案决定书5、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涉案方,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二、调查核实阶段1、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涉案方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2、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取证、询问涉案方当事人等3、分析、核实、评估收集到的证据三、听证阶段1、制作听证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方和听证委员会成员参加听证会2、召集听证会,由听证会主持人主持3、听证会进行听证、辩论、质询等环节4、制作听证会记录与意见书四、处罚决定阶段1、根据调查与听证结果,有关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2、处罚决定书经审核后,报给主管部门审批3、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发布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涉案方4、监督部门对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申诉与复核阶段1、涉案方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2、对申诉进行审查,作出复核决定3、根据复核结果,对处罚决定进行修改或维持原决定4、将复核决定书送达涉案方六、执行阶段1、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2、涉案方按照处罚决定书执行并缴纳相应的罚款3、如涉案方未按处罚决定履行义务,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4、执行完毕后,监督部门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报告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见相关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立案决定书:水行政处罚的起始文件,用于正式立案并通知涉案方。

2、调查通知书:通知涉案方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的文件。

3、听证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方和听证会成员参加听证会的文件。

4、听证会记录与意见书:记录听证会过程和听证结论的文件。

5、处罚决定书:根据调查、听证和证据收集的结果,做出处罚决定的文件。

6、复核决定书:对处罚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后做出的决定文件。

7、强制措施:在涉案方未按时按处罚决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手段。

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执法1、介绍1.1 目的和范围本文档用于指导水行政机关在执行执法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涉及的范围包括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1.2 定义1.2.1 水行政机关:指具有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职责的部门。

1.2.2 执法人员:指被水行政机关授权执行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2、执法程序2.1 立案调查2.1.1 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应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记录、照片、采样等。

2.1.2 立案决定: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水行政机关应决定是否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2.2 处理程序2.2.1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将对涉案场所、设备等进行勘察,并采集有关证据材料。

2.2.2 听取申辩:水行政机关应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2.2.3 行政处罚:如确认违法行为成立,水行政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执法职责3.1 水资源管理执法3.1.1 督促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3.1.2 监督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

3.1.3 执行涉及水资源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

3.2 水污染治理执法3.2.1 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2.2 执行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措施。

3.2.3 进行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调查。

3.3 水环境保护执法3.3.1 监督水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3.3.2 执行对违法污染行为的处罚措施。

3.3.3 进行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4、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立案通知书范本- 调查取证记录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水资源管理:指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

5.2 水污染治理:指对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5.3 水环境保护:指保护水体对人类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安全的管理工作。

6、结束语本文档为水行政执法相关事项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流程,并提供了相关附件供参考使用。

浅析水行政执法

浅析水行政执法

引言: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水行政执法作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维护水环境、水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水行政执法的概念和意义、水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水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水行政执法的难点和挑战以及水行政执法的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概述:水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根据水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以行使行政权力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

它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水环境、实施水资源管理、维护人民生存权利和生态平衡。

水行政执法的实施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内容:1.水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1法治原则:水行政执法必须基于法治思维,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1.2公正原则:水行政执法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确保不偏袒任何一方。

1.3限制原则:水行政执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遵守程序和授权的限制。

1.4效率原则:水行政执法要高效率、高效能,确保实现预期的水资源管理目标。

1.5公共参与原则:水行政执法应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增强管理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2.水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2.1水资源调度和配置: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水资源的分配、配置以及调度工作,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2水环境保护:水行政执法涉及水环境的监测、评估、修复和保护,以保障水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人民的生活安全。

2.3水利设施管理: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2.4水资源权益保护: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维护水资源利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各方的水资源权益。

2.5水事争端解决:水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中立的调解机构,负责解决水资源相关的争端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3.水行政执法的难点和挑战3.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当前,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水行政执法存在一定的空白和难以适应的情况。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水务行政执法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务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水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合法、文明,特制定本规程。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水务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

其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务的法律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水务违法行为,维护水务秩序等。

二、执法依据水务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一)立案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水务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拍照、录像等。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的内容等情况,并由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当出具《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拍照、录像等证据应当注明拍摄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三)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等。

水利部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部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引言:水利部印发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二)》是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促进水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对该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并对其意义进行总结。

概述: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水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该办法的实施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正文:1.加强水行政执法组织体系建设a.设立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增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b.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责任感2.完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程序a.制定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执法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b.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3.提高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a.建立执法监督检查的信息系统,实现执法信息的共享和透明b.制定规范的执法监督检查标准和指南,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4.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a.培养专业化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b.加强执法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自律意识,防止执法不规范和滥用权力的问题5.推进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创新发展a.创新执法监督检查方法和手段,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b.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总结:水利部印发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二)》在水利行业的法治建设和执法监督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完善监督检查程序、提高科学化水平、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和推进创新发展,该办法为保护水资源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增强公众对水行政执法的信任度,提升水行业管理水平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引言:水利部印发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旨在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浅谈水行政执法

浅谈水行政执法

浅谈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对水资源进行管理、保护和开发的一项重
要工作,其重点工作是对水环境、水安全、水利工程等进行监管和
管理,力求保障国家水资源的永续利用。

水行政执法工作是一个比较系统和复杂的工作,需要涉及到多
个部门和领域,例如水利、环保、土地、城乡规划、水文等。

在水
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精通水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备
很强的专业性和执法能力,同时需要依靠先进的工具和技术手段,
如遥感技术、GIS技术等辅助提高水行政执法的精准度和效率。

水行政执法的核心在于对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水资源保护政策,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如水污染、非法采水、非法利用水利设施等行为,从而保障水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程序
进行执法,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执法人员还需
要与社会各方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达到维
护整个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总之,水行政执法是一个重要的工作,是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加强与
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的精准度和效率,更需要依靠科学的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保证水资源的
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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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水行政执法监察程序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法定形式,步骤和时限的过程。

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有:水行政检查监督、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调解。

正确掌握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对水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及水行政执法人员至关重要。

1水行政检查监督水行政检查监督是水行政机关依法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水法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水行政检查监督包括防汛防洪、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内容。

2水行政许可水行政许可是县级以上水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依相对人申请,准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水事活动的水行政决定。

水行政许可包括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许可等。

其程序是:2.1提出申请申请相对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理由;当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附具第三者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文件。

2.2审查申请水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查。

对申请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请人加以补充。

审查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2.3批准申请水行政机关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立即办理手续,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中应规定较为详细的有关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以便持证人遵照执行和发证机关检查管理。

对不予批准申请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2.4许可的终止由于自然特殊原因,无法实现许可内容,就要终止许可。

如非常缺水时期,水量只能保证生活用水。

那么,就要终止或者削减有关工业部门取水。

终止或者削减一般是暂时的,期后可以听候恢复。

2.5许可的废止许可废止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①持证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改变用途;②违反规定,危及工程安全,影响公共安全,污染环境;③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权利,拒不履行许可证规定的义务;④许可证期限届满。

3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是县级以上水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水法规但尚未引起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作的制裁。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水行政处罚,对于保证水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提高水行政处罚的效率,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水行政处罚机关因程序上的欠缺而导致实体上的败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具有简便、快捷、效率高等特点,一般适用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情况。

其程序是:①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②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④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⑥在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3.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一般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财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较重的水行政处罚。

其程序是:3.2.1受理与立案。

立案是案件调查处理的开始。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中发现,水行政主管机关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的水事案件进行审查时,认为有违反水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依法决定展开调查处理。

其立案条件:①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③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④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2.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一项极其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的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

如调查的水政监察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觉请求回避。

对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必要时,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遵守下列程序:①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②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③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④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3.2.3告知。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3.2.4裁决。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调查报告》不仅要交待当事人的情况、调查确认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违法事实,而且应当交待认定事实的有关证据。

如《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录音(像)带等。

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按照违法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5文书和送达。

送达是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得以生效的必须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③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最后,必须有当事人和证人、水政监察员的亲自签名。

3.2.6执行。

违法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执行机关的不同,行政处罚的执行可分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两种。

①行政强制执行。

如《防洪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兴建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②司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对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进行的强制执行。

根据《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其限内既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要求复议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7结案。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查处的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结案。

结案后将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案情重大、情况复杂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向上一级水行政机关备案。

3.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对特定的问题进行论证、辩驳的过程。

它具有以下特征: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中具有相对的独立地位,未直接参与案件调查人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活动;听证公开进行,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听证会,了解案情;听证程序只用于特定的行政处罚,并非必要程序。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其程序是:3.3.1当事人提出听证的请求,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方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3.3.2行政机关发出听证通知书。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

3.3.3举行听证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简要宣布听证理由,听证纪律,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②处罚机关的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并提出处罚建议;③当事人的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可以就事实部分进行申辩,也可就处罚机关的证据提出质疑,有权提出证明自己没有违法或违法较轻的依据。

3.4听证结束后,将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呈送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最后裁决。

4水行政调解水行政调解是由水行政机关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解决水事纠纷的活动。

水行政调解不属于水行政执法,而是水行政司法。

其程序是:4.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水行政机关提出调解水事纠纷的申请,申请书应如实写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需要调解解决的问题等。

水行政机关接到调解申请后,应迅速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如不受理,要及时将不受理的原因告知对方。

根据《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所以,对于重大的,可能扩大和激化矛盾的水事纠纷,水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不得扩大、激化矛盾,听候调解解决处理。

4.2调查取证大多数水事纠纷,尤其是边界水事纠纷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深入调查研究。

对有历史原因的要查阅历史资料,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到实地进行勘察、调查、测量等,迅速找出症结所在。

4.3召集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进行调解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处水事纠纷时,要抓住水事纠纷重点、难点问题,重点突破。

要按照团结治水的原则,倡导互让互谅,增进睦邻,公平合理,利害与共;要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相邻地区的利益;要摆事实,讲道理,说服教育双方识大局、顾大体、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有时还要牺牲小利益服从大利益;要充分调查研究,从现实出发,适当照顾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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