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前检查单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飞行检查方案

飞行检查方案第1篇飞行检查方案一、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飞行检查方案。
二、目标1. 确保航空器符合适航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2. 提高航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飞行操作。
3. 强化安全意识,提升飞行人员安全技能。
三、检查范围1. 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等民用航空器。
2. 企业:持有民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航空运输企业。
3. 人员:涉及飞行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飞行人员、维修人员、航空器管理人员等。
四、检查内容1. 航空器:(1)航空器的适航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航空器的技术状态是否符合适航要求。
(3)航空器的维修记录、飞行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2. 企业:(1)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2)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检查。
(3)企业是否对飞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人员:(1)飞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飞行资质和经验。
(2)飞行人员是否熟悉航空器性能、飞行规则和应急预案。
(3)维修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维修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方式1. 随机检查:根据航空器、企业和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
2. 专项检查: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领域,组织专项检查。
3. 联合检查: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形成合力。
六、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制定飞行检查计划。
2. 下达检查通知: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和内容。
3. 开展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对航空器、企业和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4. 检查反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5. 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部门。
6. 检查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飞行标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农林喷洒作业飞行[13/39] 【检查内容】基本要求(1/11)【检查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遵守CCAR-91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行,遵守CCAR -91G章的规定。
三、乘坐按照CCAR-91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遵守CCAR-91相应条款的规定。
【检查依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一千六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CCAR-91规定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个人或单位,按照CCAR-91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查内容】运行资格(2/11)【检查标准】一、航空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遵守CCAR-91M章和其他适用条款的规定。
二、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从事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按照CCAR-91H、J、K章的要求,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得到局方运行种类批准,其他运营人获得局方批准。
三、带有机外喷洒设备的旋翼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无需符合CCAR-91N章的规定;已经得到运行种类批准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无需得到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外挂喷洒设备的旋翼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四、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旋翼机进行森林灭火作业飞行,无需符合CCAR-91M章的规定;已经得到运行种类批准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205器代管人,无需得到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旋翼机实施森林灭火作业飞行。
五、CCAR-91M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指下述飞行:(一)喷洒农药;(二)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三)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不包括播撒活的昆虫。
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四)民用航空器使用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 行。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 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 口适航证书。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 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 该条规定,既有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初始 适航管理的内容,又有对民用航空器进行 持续适航管理的内容。根据该条规定,民 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 器上设备的生产者、维修者,必须分别向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 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经过审查,对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生 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
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 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三条 规定:
•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 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 (二)持续适航管理 •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民用航空器满足厨师
适航管理要求,取得适航证并投人营运后,为保持它在 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所进行的管理。
• 航空器以及航空器的使用、维修人员和单位是 持续适航管理的三个主要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 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外国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适航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 规章。
A330机型分部SOP航线检查单2013.7.4【民用航空器 维修人员精品资料】

部分
内 容
符合项
改进项
备 注
过渡高度时(PDF上气压设定闪亮),
EFIS和备用高度表定STD
10000英尺时(着陆灯关、安全带按需、EFIS选择、ECAM备忘浏览、导航台检查、第二计划拷贝、最高/最佳高度检查)
巡
航
下
降
巡航后,TCAS按需,ECAM系统页面浏览
燃油的监控,每个航路点或每30分钟,
5. 检查员完成检查内容后,对部分内容可采用提问的方式进行检查。
6. 此表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检查完成后请将此表交A330机型分部汇总保存,纳入个人SCS考核。
燃油检查
在下降顶点前80海里开始下降准备与
进近简令
PERF APPR页面输入的风为平均风,不
要输入阵风
PERF GOAROUD页面修改加速高度
备降航路的输入
下降监控,高距比的计算以及下降的
调整
落地前30分钟,PA广播“客舱机组,
下降准备”
下降中当飞机到达过渡高度层时,QNH
或QFE调定,进近检查单的执行
中立、全左、全右、中立)方向舵检查
(PNF报出全左、全右、中立)
如改变起飞数据或换跑道、更换SID,必须做补充简令
发动机在使用最大推力前应在慢车运
转5分钟(冷发动机)或3分钟(关
车小于1.5小时)
起飞前检查单线上部分
起
飞
爬
升
夜航或任何时候可能存在危险天气时,
起飞前打开雷达(33E自动位时且低
于FL200,增益调定+4)
器压力检查(绿区)
在进行飞机外部检查时,确保停留刹车
ON
航前液压系统的操作必须得到地面人员
ETOPS飞行机组工作单【民用航空器 维修人员精品资料】

- 1 -
ETOPS 飞行机组工作单
基本要求:机组对各项运行资料和信息进行研究、集中检查校对
1. 接收资料
✓ 计算机飞行计划、ETOPS 作业图、作图工具;
✓ 气象资料、特殊天气报(台风,火山灰云,严重颠簸区等); ✓ 航路和机场的航行通告;
✓ 商务业载的有关资料;
✓ 其他有关的资料;
2. 检查计算机飞行计划
✓ 选择一份计算机飞行计划标上M (Master )作为主计划; ✓ 检查和标记主飞行计划的信息和有关数据(油量,延程运行
可选备降机场,延程运行指定备降机场,时间窗口,EEP 、ETP 、EXP 信息);
3. 完成ETOPS 航线作业图
✓ 划出批准运行最大改航距离(120分钟)的距离圈,
以检查
航线在规定的ETOPS运行区域内;
✓标出进入和退出ETOPS飞行的进入点和退出点;
✓标出各ETP的位置和有关数据;
4.完成“ETOPS放行准备检查单”
■■■■
基本要求:完成正常程序后,再完成ETOPS驾驶舱准备程序1.CDU输入和检查:
✓由副驾驶输入,机长进行检查;
✓输入分段爬升的巡航高度数据,输入风和温度数据,输入EEP、ETP、EXP位置数据,输入预计无燃油重量数据;
✓机长将检查航路后将整条航路复制到航路2;
2.设备检查
✓逐一接通燃油交输泵,证实工作正常;
✓检查航空时钟时间调整在UTC时间,日期正确;
✓完成液压发电机测试补充程序,证实工作正常;
✓检查ACARS通讯页面输入起始页面(INITIAL)的有关数
据和信息;
- 2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行政检查项目:飞行标准-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2/7]【检查内容】委任代表基本条件(1/6)【检查标准】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局方特别批准的除外;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四、具有委任专业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五、熟悉与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第六条。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 -183FS)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任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终止受理其申请;已取得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在履行所委任的职责过程中,违反民用航空规章和标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予以警告、暂停或者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有CCAR-183FS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为,被终止受理其申请或者被收回其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予以书面通知,并在2年内不受理其担任委任代表的申请。
【检查内容】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条件(2/6)【检查标准】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除符合CCAR-183FS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二、有5年以上飞行签派的实际工作经验;801三、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第二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 -183FS)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任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终止受理其申请;已取得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是一套旨在保障民航安全的规章制度,是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制定的标准化工作指南,是全面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内容概述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程序、内容、标准、方法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飞行安全、航空器运行、维护保养、运营人员、管理机构等方面的安全检查要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中的配合、协调、沟通、反馈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等。
二、实施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中国国内的所有民用航空场站、航空器、空管单位、维修保障企业、航空公司等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章安全检查的程序三、安全检查的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对安全检查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按照规则,安全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记录、检查反馈和统计分析等。
检查准备环节需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对象、审核检查文件、组织检查人员等;检查实施环节需要按照检查计划,采用适当的检查方法和工具,实施检查任务;检查记录环节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检查内容、问题和意见等要素;检查反馈环节需要针对检查结果及时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并制定整改措施;统计分析环节需要对检查数据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与分析。
四、安全检查的内容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保障民航安全为出发点,从多个维度、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飞行安全、航空器运行、维护保养、运营人员、管理机构、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要点。
飞行安全方面的要点主要包括:航班手续备妥、飞行规划、飞行选路、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飞行设备与航班资源等方面。
航空器运行方面的要点主要包括:机组管理、飞行计划和报告、限制性修理、航空器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维护保养方面的要点主要包括:审核计划、记录处理、维修记录验证、保留期管理等方面。
运营人员安全方面的要点主要包括:许可和证件核查、训练和考核、机组成员卫生和舒适、空勤卫生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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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前检查单主要内容
1. 机身外观检查:包括机翼、机身、尾翼、发动机、附件等部位的损坏、裂纹、腐蚀等情况。
2. 内部设备检查:包括座舱、仪表、控制装置、燃油系统、电气系统、通信导航设备等的正常工作状态。
3. 液位检查:包括燃油、液压油、润滑油等的液位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 航空器重量和平衡检查:包括航空器重量、重心位置等的确认和计算。
5. 飞行计划检查:包括飞行计划的准确性、飞行路线、气象条件、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
6. 航空器文件检查:包括航空器证书、飞行手册、维修记录、机组人员证书等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7. 安全设备检查:包括救生设备、灭火器、应急通讯设备等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
8. 燃油加注记录确认:包括燃油加注记录的确认和核对。
9. 机组人员检查:包括机组人员的身体状况、飞行经验、机组配备等情况的确认。
10. 其他注意事项:包括天气情况、航空管制要求、机场情况等方面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