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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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本(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本(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本尊敬的业主:为了更好地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保证业主们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我们小区制定了以下宠物管理规定,望您能够配合遵守。

1. 总则:(1) 养宠物的业主应该对其宠物负责,并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

(2) 养宠物的业主应该保持宠物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养宠物的业主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其宠物不侵害其他业主的生活和安全。

2. 养宠物的要求:(1) 养宠物的业主需要提供宠物相关证件,如宠物疫苗接种证明、宠物登记证明等。

(2) 养宠物的业主需要对其宠物进行必要的驯养,保持其宠物的行为不会扰乱小区秩序和其他业主的生活。

(3) 养宠物的业主需要每天按时遛狗,并清理犬猫等宠物的排泄物,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宠物进出小区的规定:(1) 养宠物的业主需要确保其宠物在小区内有牵引带,并盯紧宠物的行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2) 其他非养宠物的业主在进入小区时,需避免携带其他宠物。

4. 宠物噪声控制规定:(1) 养宠物的业主需要采取措施,避免其宠物产生过多噪声,以免扰乱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2) 若宠物噪声过大,其他业主可向物业进行投诉,物业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5. 违反规定的处理:(1) 养宠物的业主若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警示,并要求整改。

(2) 若多次违反规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宠物进出小区或罚款等。

(3)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给小区造成较大困扰和损失的,楼栋业主委员会会议将对其进行讨论,并可能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请各位业主自觉遵守宠物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生活环境。

谢谢!小区业主委员会敬上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本(2)尊敬的业主: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安宁和和谐居住环境,加强小区宠物的管理,我们特制定了以下宠物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共同遵守。

1. 宠物登记:所有居民需要在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宠物登记,并提供宠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品种、年龄、性别等。

未经登记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小区。

动物的饲养管理规定(3篇)

动物的饲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饲养管理,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饲养活动,包括家畜、家禽、宠物、野生动物等。

第三条动物饲养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饲养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饲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物饲养许可第六条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饲养许可证。

第七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饲养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记录;(二)饲养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饲养设施设备;(三)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地区实际需要;(四)饲养者具备相应的动物饲养知识和管理能力;(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饲养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动物饲养许可证;(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动物饲养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饲养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条动物饲养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

第三章动物饲养条件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必要的隔离、消毒设施;(二)饲养空间充足,通风良好,光照适宜;(三)具有必要的饲料、饮水供应设施;(四)具备必要的疾病防治措施;(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动物饲养者应当根据不同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宠物进入商场的管理规定(3篇)

宠物进入商场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宠物进入商场的秩序,保障商场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购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购物区、餐饮区、娱乐区等。

第三条本商场鼓励文明养宠,提倡宠物与人类和谐共处,同时确保商场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章宠物进入商场的条件第四条宠物进入商场应遵守以下条件:1. 宠物必须持有有效宠物免疫证明,包括狂犬病疫苗免疫证明等;2. 宠物主人应确保宠物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皮肤病等疾病;3. 宠物主人应对宠物进行定期驱虫,确保宠物不携带跳蚤、虱子等寄生虫;4. 宠物主人应携带宠物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5. 宠物主人应遵守本规定,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条以下宠物不得进入商场:1. 拉布拉多、哈士奇等大型犬类;2. 马来熊、非洲豹等野生动物;3. 兔子、仓鼠等小型哺乳动物;4. 爬行动物、鸟类等;5. 其他可能对他人或商场环境造成影响的宠物。

第三章宠物进入商场的注意事项第六条宠物主人进入商场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 在进入商场前,应对宠物进行清理,确保宠物身上无异味;2. 在商场内,宠物应始终由主人牵引,不得随意放任;3. 宠物不得进入商场内的餐饮区、儿童游乐区等特殊区域;4. 宠物不得在商场内随地大小便,如需排泄,应在指定区域解决;5. 宠物不得对他人或商场设施造成破坏。

第七条商场内设置宠物专用休息区,宠物主人可将宠物带入休息区,但应遵守以下规定:1. 宠物专用休息区仅限宠物及其主人使用;2. 宠物主人应保持休息区清洁,不得在休息区乱扔垃圾;3. 宠物在休息区内不得干扰他人,如需喂食,应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进行;4. 宠物主人应时刻关注宠物,防止宠物走失或发生意外。

第四章宠物进入商场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商场设立宠物管理小组,负责对宠物进入商场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对进入商场的宠物及其主人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本规定;2. 对违反本规定的宠物及其主人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予以驱离;3. 定期对宠物主人进行文明养宠宣传教育;4. 对商场内宠物行为进行巡查,确保宠物行为规范。

大厦对宠物的管理规定(3篇)

大厦对宠物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厦内宠物与人类共同生活的和谐,维护大厦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大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内所有住户及其饲养的宠物。

第三条本规定由大厦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宠物准入第四条住户饲养宠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不得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宠物。

第五条住户饲养宠物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住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宠物照片及品种证明;3. 宠物免疫证明;4. 宠物健康证明;5. 宠物牵引绳、宠物便器等相关用品。

第六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住户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宠物,准予进入大厦饲养。

第七条未经物业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带入宠物。

第三章宠物管理第八条住户应确保宠物不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住户应遵守以下宠物管理要求:1. 宠物应佩戴宠物牵引绳,由成年人牵领;2. 宠物不得进入大厦的公共区域、电梯、楼梯等部位;3. 宠物不得在公共区域排泄,如需排泄,应使用宠物便器,并及时清理;4. 宠物不得在公共区域大声叫唤,影响他人休息;5. 住户应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确保宠物健康;6. 住户应妥善保管宠物,防止宠物走失或逃逸;7. 住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以下措施:1. 在大厦内设立宠物活动区域,供宠物活动;2. 定期开展宠物防疫和疫苗接种工作;3.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4. 对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责令住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住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对宠物进行驱赶、没收;2. 对住户进行警告、罚款;3. 限制或禁止宠物进入大厦;4. 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法律责任。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饲养、养殖或者饲养、养殖宠物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宠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依法、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原则进行,维护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保护环境。

第四条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应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宠物饲养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养殖场、养殖户、饲养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宠物饲养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宠物饲养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宠物饲养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宠物饲养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宠物饲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有饲养意愿和饲养能力,不得将宠物弃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了解宠物的基本生理和行为特点,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食物。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驱虫、洗澡等预防性保健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定期带宠物接受兽医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宠物生病或者受伤。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保持宠物的身体卫生,定期为其梳毛、修剪指甲等。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环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地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非法地点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提供合适的宠物产卵、生育等行为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地点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宠物活动的需求。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安装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宠物逃脱或者伤害他人。

第四章宠物饲养的行为要求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虐待、残害、虐待或者伤害宠物。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人应依法遵守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注意临近居民区的噪音和脏乱问题,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宠物饲养人应随时做好宠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并将其妥善处置。

第五章宠物饲养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宠物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宠物饲养许可手续。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宠物饲养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饲养宠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区宠物饲养应遵循文明、和谐、有序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宠物饲养资格第四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1. 业主身份证明;2. 宠物免疫证明;3. 宠物照片;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宠物予以登记,并发给宠物登记证。

第六条以下宠物禁止在本小区饲养:1. 危害人畜安全的烈性犬、猛性犬;2. 传染性疾病的宠物;3. 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导听犬等特殊服务犬除外。

第三章宠物饲养管理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为宠物办理免疫手续,定期进行防疫和驱虫;2. 为宠物佩戴犬牌,注明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3. 确保宠物在小区内不随地大小便,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4. 避免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大声吠叫等;5. 避免宠物对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带等造成破坏;6. 不得携带宠物进入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健身房等;7. 不得在小区内组织宠物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 对宠物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宠物走失、伤人等意外事件发生;2. 在宠物发生意外事件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在宠物去世后,妥善处理宠物尸体,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章宠物伤害事故处理第九条发生宠物伤害事故时,宠物饲养人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2. 报告物业管理处;3. 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接到宠物伤害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调解,化解纠纷;2. 对宠物饲养人进行批评教育;3. 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4. 如有必要,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服务中心做好督促、检查;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

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服务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第十七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服务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物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篇)

物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饲养管理,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饲养宠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遵循合法、文明、卫生、和谐的原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饲养的日常管理工作,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宠物饲养条件第五条宠物饲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了解并遵守本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 具备饲养宠物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 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宠物饲养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宠物饲养应符合以下要求:1. 饲养宠物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2.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3. 饲养宠物不得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宠物;4.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小区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5. 饲养宠物不得对小区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安全隐患。

第七条饲养宠物的种类和数量应合理,具体规定如下:1. 允许饲养的宠物种类:猫、狗等小型宠物,禁止饲养狼、熊、豹等大型、危险动物;2. 允许饲养的宠物数量:每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数量不超过两只;3. 允许饲养的宠物年龄:宠物年龄应满三个月,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宠物饲养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宠物饲养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饲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宠物饲养管理制度,包括:1. 宠物登记制度: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提供宠物相关信息;2. 宠物领养制度:禁止非法交易、领养宠物,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宠物领养活动;3. 宠物疫苗接种制度:饲养宠物应定期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宠物健康;4. 宠物粪便清理制度:饲养宠物应定期清理粪便,保持环境卫生;5. 宠物伤人处理制度:发生宠物伤人事件,饲养人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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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管理规定3篇
宠物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下面是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宠物管理规定1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
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
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十七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十八条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

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十九条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物业客服中心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宠物管理规定2
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本小区为犬类禁养区的范围,结合有关规定和小区大多数业主的意见。

为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并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小区禁止饲养各种犬类和各类宠物(猫、蛇、鳄鱼、鸽子等);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二条导盲犬按《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依法饲养;
对现有养犬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到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二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对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三条养犬人必须持《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饲养行为。

第四条养犬人应看管好所饲养的犬只,不得因犬叫声而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对噪声较大的犬只,应采用加嘴套或牵出小区等方法加以控制;
第五条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不得在楼道内、架空层或人流较多区域内溜犬,并主动避让老人、孕妇、儿童及残疾人;
第六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洁费(每次100元),否则将犬只驱逐出本小区;
第七条犬只乘坐电梯时,养犬人应为犬只戴嘴套或由养犬人抱乘电梯,并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
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因犬造成的人员伤害,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上报。

第五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养犬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

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七条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管理处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
本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管理规定,请广大业主互相转告,并自觉履行。

让我们共同创造一个文明、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宠物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依据
第五条《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

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章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六条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其它时间均不准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
第十八条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结费(每次五元),否则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驱逐出本住宅区;
第五章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住宅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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