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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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规定》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规定》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11.12•【文号】气发[2010]165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规定》的通知(气发〔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国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6年7月26日印发的《中国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气发〔2006〕194号)及2008年6月2日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中气函〔2008〕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规定一览表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严肃组织纪律,结合气象工作实际,现对气象部门领导干部离开本行政区出访、出差和休假的请假(备案)、报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中国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离京请假。

局长出访和出差,应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并指定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出访和出差,应向局长请假,并明确一位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二、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行政区出差(含陪同中国气象局领导参加公务活动)或休假,须向中国气象局请假,并指派一名班子成员主持工作,代行其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汛期(6-9月)要坚守工作岗位,一般不得离开本行政区出差或休假。

三、各单位除主要负责同志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离开本行政区出差(含陪同中国气象局领导参加公务活动)或休假,须向中国气象局请假。

四、各内设机构司局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离京出差或休假,须向中国气象局备案。

五、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各内设机构司局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参加经中国气象局批准的出访活动,出访前须向中国气象局备案。

气象局责任清单

气象局责任清单

目录一、部门职责 (3)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6)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5)四、公共服务事项 (20)一、部门职责表二、××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附件:《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相关依据说明一、气象灾害防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99年第23号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1999年10月31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2010年第570号令,2010年1月27日发布,2010年4月1日实施)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秦政办[2013]159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秦政办〔2013〕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清理范围。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我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2.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3.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4.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5.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规范性文件中需要进行衔接,应当删除有关行政许可的条款或应当对行政许可的权限、程序修改的;6.政府已经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删除有关行政许可的条款或对行政许可的权限、程序修改的;7.其他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等内容。

二、任务分工和组织领导(一)任务分工。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的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清理,清理后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或建议并说明理由及依据。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多个部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有意见分歧的,由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气象数字化服务千万家——深圳市气象局

气象数字化服务千万家——深圳市气象局

气象数字化服务千万家——深圳市气象局
佚名
【期刊名称】《产经评论》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 气象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灾害影响干家万户.近年来,深圳市气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深圳这片自主创新的沃土上,借助信息化和数字化手段,有力地推动了气象事业的发展.
【总页数】2页(P后插十二-封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好气象服务——深圳市气象局工作综述 [J],
2."关爱地球,呵护家园·气象——让气候变暖缓下来"——深圳市气象局开展百万市民体验活动侧记 [J], 唐历
3.深圳市气象局临近预报技术进展 [J], 陈元昭;兰红平;刘琨
4.气象局将打造百县千乡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区 [J],
5.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提供优质气象服务——深圳市气象局2014年推出一系列惠民新举措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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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现就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认识,把防雷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列为安全工作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定期检查防雷设施的安全,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

二、市气象局是市政府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防御雷电自然灾害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即主要负责防雷设施运行阶段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深圳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负责我市防雷设施的检测和技术服务。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是强制性标准,凡属规定中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规范基础上调查掌握建筑物所在的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条件,认真了解我市气象条件和雷击活动规律,结合被保护建筑物特点,详细制定防雷设施的设计,并切实安置好,以消除雷灾隐患。

四、生产者生产或销售者销售的避雷器,其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的监测、预报以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研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雷设施使用和科学防范雷灾的培训工作,安全有效地加强防雷设施的管理。

六、各类防雷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并实行防雷设施检测证管理制度。

经检测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设施发给《防雷设施检测证》,经检测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气发〔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气发〔2014〕9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东北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中心:为进一步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益,推进人工影响天气科学、协调、安全发展,中国气象局组织制订了《全国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4年10月24日全国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党和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福祉的一项民生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水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的一项公益事业,是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的一项基础工作。

现阶段我国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中较成熟的主要包括人工增雨雪和人工防雹,人工消雾(霾)、消减雨、防霜等技术应用尚未形成常规的业务,有待不断加强试验研究和技术开发,逐步形成相应业务能力。

为进一步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益,全面推进人工影响天气科学、协调、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文件要求,全面贯彻第三次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推进气象现代化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国人工影响天气业务能力与科技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2008年-2012年深圳市气象统计资料

2008年深圳市气象统计资料2008年深圳市气候主要特点是年降水量异常偏多,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年均气温基本正常,个别月份气温异常;日照时数基本持平;湿度再创历史新低。

年降水量2710毫米,比多年平均值偏多37.8%,是自1953年以来的历史第二高值(仅次于2001年,2747.3毫米),属降水异常偏多年份,全年全市累计降水量分布不均,呈现三个降水集中区,主要分布在我市的西部,中部偏西,以及东部的部分地区。

年平均气温22.8ºC,较常年偏高0.3ºC,年极端最高气温36.3ºC,出现在7月28日,年极端最低气温5.3ºC,出现在2月3日。

全年有二天超过35ºC的高温纪录。

2008年共有6个热带气旋影响我市,其中有4个为严重影响。

0809号台风“浣熊”于4月18-20日给我市带来大风和大暴雨天气,刷新了最早影响我市的台风历史记录;0806台风“风神”于6月25日凌晨在我市葵涌登陆,造成我市中、西部地区普降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0812台风“鹦鹉”给我市带来了大范围的狂风,全市有54个区域气象站记录到10级以上的瞬时大风;0814号强台风“黑格比”给我市大风和强降水,共有52个区域气象站最大瞬时风速超过10级。

此外,0817号热带风暴“海高斯”给我市带来8级瞬时大风,其减弱后的低压环流给我市带来大暴雨;0809号强热带风暴“北冕”和也给我市带来大风和暴雨量级的降水。

2008年出现大暴雨过程5次,暴雨过程7次。

年暴雨日数共计16天,为历史第二高值,大暴雨日数7个,打破历史最高纪录。

4月19日出现了首场大暴雨,标志着深圳2008年的汛期开始。

此后在6月2日、6月18日、6月28日、7月6日、7月10日、8月6日、9月24日分别出现了7次暴雨过程,6月6日、6月13日、6月25日、10月5日又出现4次大暴雨过程,暴雨终日(10月5日)与多年平均暴雨终日(10月2日)相当。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及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防雷管理工作,强化防雷安全监管,中国气象局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第24号令修订)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9日。

中国气象局2019年5月10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013年因下放防雷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部分修订。

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国发58号)取消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事项。

河北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冀气办发〔2018〕71号

河北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冀气办发〔2018〕7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气象局,雄安新区气象局筹备处:现将《河北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气象局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河北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第6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以下单位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防雷重点单位:(一)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许可,依法履行对其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的监管职责;(二)负责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许可,依法履行对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监管职责;(三)负责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许可,依法履行对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监管职责;(四)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许可,依法履行对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职责。

二、责任分工(一)省气象主管机构职责1.依法制定监管职责范围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清单;2.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进行公示,依法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责任清单;3.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监管清单、制度与标准规范;4.组织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划分雷电灾害区域风险类别;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6.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许可,依法履行对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监管职责;7.组织开展对设区市气象局、省直管县气象局履行防雷安全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8.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9.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技术服务质量考核和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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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深气字[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12日深气字[2005]6号)《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目录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2施放系留气球作业3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5防雷装置竣工验收01号许可事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一、行政许可内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1份)2.《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3.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4.人员登记表及作业人员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及措施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6.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份)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2.市气象局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审核合格的,市气象局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4.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5.市气象局自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名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法人依法终止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5.年检不合格的;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02号许可事项:施放系留气球作业一、行政许可内容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的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7.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8.手持气球及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9.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10.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1.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2.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1.施放单位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2.市气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3.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重新提出申请;4.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5.监督施放气球单位按规定和要求施放、回收气球;6.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程序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施放;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及有效期限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有效期为其所申报的作业活动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施放系留气球作业许可的申报单位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03号许可事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一、行政许可内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5.施放气球作业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6.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7.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8.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2.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气象局、民航中南空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1.施放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2.市气象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交由飞行管制部门进行复审,飞行管制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反馈至市气象局,如不批准则必须注明理由;3.飞行管制部门和市气象局任何一方不同意,市气象局将不予批准施放作业,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4.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重新提出申请;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6.监督施放气球单位按规定和要求施放、回收气球。

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有效期为其所申报的作业活动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许可的申报单位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04号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一、行政许可内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1.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在设计中标注防雷等级,写出防雷设计说明;2.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5.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检查;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2.总规划平面图(复印件);3.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4.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初步设计图纸(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图、强、弱电系统SPD设计示意图、建筑结构图等)一套;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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