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60-2016)
喷涂废气排放标准

喷涂废气排放标准因地区和行业而异。
国家标准包括《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
地方标准有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26-2015)、《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DB 11/1227-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02-2015);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0-2016)、《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江苏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等。
以江苏省为例,2021年施行的《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1)要求苯浓度限值0.5mg/m3、甲苯与二甲苯浓度限值15mg/m3、苯系物浓度限值2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TVOC浓度限值60mg/m3、颗粒物浓度限值1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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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6-2016)

2016-02-01 实施 发布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DB 50/656-2016
目
目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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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I 言 ............................................................................... II 1 2 3 4 5 6 范围 ..........................................................................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术语和定义 ....................................................................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实施与监督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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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656-201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 drying and grinding mill, coal grinding mill and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 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10 排气筒高度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GB 16297-1996,定义3.10]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 开放式输送扬尘, 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2014年3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渝环〔2018〕176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8〕176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有关单位:为圆满完成“十三五”期间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实现国家对我市空气质量考核目标,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8号)均要求遏制臭氧等大气污染物浓度上升趋势,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要比2015年下降10%。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及2017年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5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59号)的要求,我市将对产生夏秋季臭氧(O3)污染和冬春季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开展集中防治工作,重点对存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但未稳定良好运行等情形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整治,进一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对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 排放标准2017

重庆排放标准2017重庆排放标准2017。
重庆市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其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控制大气污染,重庆市政府于2017年颁布了新的排放标准,以提高空气质量,保护居民健康。
本文将就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企业和居民了解相关政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工作。
首先,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主要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重庆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企业和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还对车辆的排放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政府还鼓励居民使用环保型车辆,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此外,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还对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进行了严格要求。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确保污水排放达标。
政府将加大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以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最后,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还对垃圾处理进行了规定。
政府鼓励居民分类投放垃圾,并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政府还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倡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涉及大气污染物、车辆排放、工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多个方面,目的是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
政府将加大对相关企业和居民的监管力度,确保排放达标,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广大企业和居民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重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_50_418-2016)

DB 50/418-201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除锅炉、工业炉窑及其他行业标准以外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 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排气筒高度要求 ................................................................ 5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 6 7 实施与监督 .................................................................... 8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主城区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工艺废气部分内容被本标 准代替,《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废止。 本标准是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张灿,石光成,鲜思淑,雷钦秀。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60-2016)讲解

附件6ICS XXXXXXXXX XX备案号:XXXX-XXXX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660-2016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Motorcycle and Auto Par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DB50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02-01实施2016-01-22发布DB 50/660-2016目次前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4.3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5)4.4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4.5其他控制要求 (6)5.污染物监测要求 (7)5.1排气筒监测 (7)5.2无组织排放监测 (8)5.3监测工况要求 (8)6.实施与监督 (8)附录A (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9)附录B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10)附录C/T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表面涂装VOCs自愿性排放推荐限值 (1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有机废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促进摩托车制造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整车制造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中表面涂装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鼓励企业采用比本标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更严格的自愿性排放标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渝环〔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有关单位: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存在汽车排放超标后缺乏闭环监管的问题。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全面建立并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形成联防联控机制,能有效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将有利于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二、进一步加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管理(一)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求。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端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布本行政区域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上传汽车排放检验信息,下载并使用汽车维护修理信息,在场区内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辖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轮胎制造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轮胎制造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4.08.20
•【字号】渝环[2014]185号
•【施行日期】201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轮胎制造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
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
(渝环〔2014〕185号)
两江新区环保分局:
你局《关于轮胎制造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渝环两江文〔2014〕1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发布时间晚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在《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未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地方标准编制中“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橡胶制品工业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GB 27632-201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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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4409 HJ/T 38 HJ/T 42 HJ/T 43 HJ/T 55 HJ/T 56 HJ/T 57 HJ/T 194 HJ/T 373 HJ/T 397 HJ 583 HJ 584 HJ 629 HJ 644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附件 6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DB50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660-2016
重
庆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Motorcycle and Auto Par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1
DB 50/660-2016
HJ 675 HJ 692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3.2 摩托车 汽车配件 motorcycle auto parts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 组成交通运输工具汽车的各个部分的基本单元,包括: 发动机配件、制动系配件、转向系配件、 行走系配件、车身配件等。 3.3 摩托车配件 motor parts 组成交通运输工具摩托车的各个部分的基本单元,包括: 发动机及配件、传动系配件、行走系配 件、操纵系配件、电器与仪表、通用件及相关等。 3.4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 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5 后处理单元 post-processing units 指工艺废气的净化单元,通过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等方式实现污染物净化的单元。 3.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 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 合物的统称,简称 VOCs。 a) 对排气筒、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性控制指标,以涵盖该行业涂装工艺过程的主要特征 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作为辅助性控制指标。 b)针对原料中的 VOCs,指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3.7 苯系物 benzene compounds 单环芳烃中的苯、甲苯、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苯乙烯合计。 3.8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 C2~C8)的总称 (以碳计) 。 3.9 标准状态
(发布稿)
2016-01-22 发布
2016-02-01 实施 发布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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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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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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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state
DB 50/660-2016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 体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 3.1] 3.10 新建企业 业建设项目。 3.11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摩托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 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 主城区 urban area 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 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 3.13 其他区域 other area 其他区域对应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即重庆市行政区划内 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 3.14 选择性指标 selective index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管理的需要,选择性进行监测、评估的项目指标。 3.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 3.2] 3.1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 3.3] 3.1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 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 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1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ite concentration limit of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ite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3.2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 3.10] 3.21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厂界外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 3.22 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II
DB 50/660- 2016
前
Hale Waihona Puke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有机废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促进摩托车制造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涂装工艺和 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整车制造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中表面涂装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 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鼓励企业采用比本标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更严格的自愿性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乔雷,方维凯,陈刚才,罗倩,王同桂,张丹。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6年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III
DB 50/660-2016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摩托车整车制造、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企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 包括储运、 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 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现有摩托车整车制造、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企业表面涂装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控制, 以及重庆市摩托车整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6 GB 14554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4 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5 4.3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 5 4.4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 5 4.5 其他控制要求.................................................................. 6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 5.1 排气筒监测 .................................................................... 7 5.2 无组织排放监测 ............................................................... 8 5.3 监测工况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 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VOCs 监测技术导则 ........................................... 10 附录 C/T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表面涂装 VOCs 自愿性排放推荐限值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