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4修订)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企业的技术积累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中国交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中交股科字[2007]2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验证,所形成的技术先进、管理实用、操作可靠的工、料、机综合配套管理的施工方法。
第三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局级工法: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省(部)级工法(公路工程工法、中国交建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局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局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五条局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局级工法从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6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二章工法管理机构第七条工法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管理机构为局技术质量部、各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
第八条局技术质量部职责:1、研究制定局开发、推广、应用工法的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局级工法的评审,负责局级工法的批准、修改、更新或废止等具体工作。
3、考核工法主编单位对工法开展技术跟踪的情况。
4、组织对计划申报省(部)级工法的关键技术进行鉴定。
5、组织、推荐省(部)级及以上工法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职责:1、组织本单位公司级工法的评审,负责公司级工法的批准、修改、更新或废止等具体工作。
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施工工艺流程操作,提升集团公司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编制、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创新中心负责企业级工法的征集、形式审查及评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EPC管理部负责国家级和省部级工法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法的编制第七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且经过工程实践证明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技术。
第八条工法编写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九条工法的选题与分类:(一)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二)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对类似现有的企业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第十条工法编写内容层次要分明,数据要可靠,遣词用句应准确、规范,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工法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11项。
(一)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
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二)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技术经济效能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工法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主体内容1. 工法选择与评估1.1 施工单位在选择工法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性质、地质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确保工法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1.2 施工单位应进行工法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难度、质量控制、施工周期、成本等,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工法选择的依据。
2. 工法方案编制2.1 施工单位应根据选定的工法,编制详细的工法方案,包括工程的施工流程、施工顺序、关键工序的操作要点等。
2.2 工法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工法操作及监管3.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法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与安全。
3.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人员对工法操作进行监管,并做好记录与备查工作,以便随时查证。
3.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踪整改情况。
4. 工法管理与改进4.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法管理制度,包括工法选择与评估、工法方案编制、工法操作及监管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持续进行工法管理的评估与改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法管理制度。
4.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管理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促进工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结论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旨在通过规范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实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施工单位应熟悉并遵守本办法的要求,确保工法管理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法管理的监督,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推动工法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优质工程的建设目标。
四、参考文献- 《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法技术管理办法》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
2023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3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建设中的工法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定义1. 工程建设工法:指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技术方法、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2. 工法管理:指对工程建设中的工法进行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的过程。
3. 工法负责人:指负责工程建设中工法管理的责任人员。
4. 工法评估:指对工法在实际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和分析。
5. 工法改进:指针对工法评估结果,对不合格或不完善的工法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二章工法管理机制第四条工法管理体系1. 工法管理体系由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
项目业主应当确定工法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工法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 工法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负责工法管理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工法管理职责和权限1. 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和协调工法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工法管理制度,并对工法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法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对工法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
3.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施工计划和工法,并按照工法管理制度进行实施和监督。
第三章工法管理措施第六条工法管理制度1. 工法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工法制定、工法审核、工法实施、工法监督和工法评估等内容。
2. 工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满足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要求。
第七条工法的审核和批准1. 工法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法进行审核,包括工法的合理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
2. 审核通过的工法,应当由工法负责人签署并报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4〕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4〕1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9【摘要】SDPR-2024-016000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进行工艺、技术、设备、管理革新,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慧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总页数】5页(P38-42)【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3;F426.92;D927;D922.297【相关文献】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25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2]1号)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1号)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2]1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建质[2005]145号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建质[2005]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1b0684b9d528ea81c77954.png)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建建字〔2020〕17号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局属相关科室、单位:现将《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13日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级、省级、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增设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市级工法评审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申报省级工法。
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工法的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积极督促和引导工法的开发与应用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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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4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
第十五条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
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
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
院士、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国家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国家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部门)工法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获得国家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
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
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2014年09月22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