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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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僵局问题现状及解决途径研究

我国公司僵局问题现状及解决途径研究
公司解 散案件 数 量上升 , 但 各个法 院在 审理解 散案件 对立法 的理 解 不尽 相 同 , 导致 了 司法裁 判 中的混 乱 。
恶意解 散 诉讼对 公 司 的打 击是 致命 的 。因为 少数 股东所 提
出 的解 散诉 讼 , 实 质上 也是鱼 龙混 杂的 , 不 能排 除一些 精明 的小
( 三) 限制 “ 多数表 决制度” “ 在股 东 与公 司的关 系上 , 如果 说股 东有 限责任 是第 一特征
据 保全 的, 在股 东提 供担 保 并不影 响公 司正 常经 营 的情形 下 , 人 的话 , 股东 的投票 权便 是第 二大特 征 。 ” 多 数表 决制度 , 是 指关 于 民法 院可 予 以保全 ” 的规 定 。第五 , 就公 司司法 解 散案件 的被告 公 司重大 经营 的活动 事项 , 除非 另有公 司章 程规定 外 , 一律 按照 而言, 指 出应 以公司 为被 告 , 原 告 以其他股 东 为被 告一并 提 出诉 多数 表决权 的 意见作 出决 定 。 而在 实践活 动 中, 由于个 人利 益 的
《 公司法》 第1 8 3条采 一般 概括 式的方 式 , 法定 事 由为“ 公司经 营
严重 困难 的 ; ( 4 ) 经 营管 理发 生其 他严 重 困难 , 公 司继 续存 续会 使 管 理发生 严重 困难 , 继续 存续会 使股 东利益受 到重大 损失” , 判 断 股东 利益 受 到重 大损 失 的情形 。 第三, 就 司法 解 散案件 是 否可 与 标 准不 明, 缺 乏操 作性 、 弹 性过大 , 容易 引发滥用 诉权 。 , 不符合 目 清 算 案合 并 审理 , 《 规定( 二) 作 出 了: 股 东提起 解散 公 司诉讼 , 同 前 的司 法现状 即对 法 律要 求越 详细越 有利 于 司法 公正与 效率 的 时又 申请人 民法 院对 公司进 行清 算的 , 人 民法 院对其 提 出的清算 实现 , 应 当 由司法解 释进 一步做 出详 细 的规定 。 申请 不予 受理 。第 四 , 对 于财产 保 全和 证据 保全 , 《 规定( 二) 》 作 出 了“ 股东 提起 解散 公 司诉讼 时 , 向人 民法院 申请 财产保 全 或证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公司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商业公司活动的法律制度。

在商业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表现最直接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公司僵局。

那么,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呢?以下将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探究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

一、重新派遣公司领导层公司僵局的一个根源问题就是领导层过于固执成规,不肯尝试新思路和新方案。

为了能够打破僵局,重新派遣领导层是必然选择之一。

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的任命和解职规定得非常明确。

如果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可以通过发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更换现有的董事和高管。

新的领导层可以带来新的思路和管理方式,有效破解公司僵局。

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

如果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解决问题。

例如,可以修改章程中确定公司管理结构和管理方式等规定,以提高管理效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改变公司的业务范围或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三、采取合理的收购和兼并计划公司合并或收购常常被视为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有效手段之一。

这种方法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过收购或兼并,公司可以快速扩大规模,整合资产和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执行收购和兼并计划时,需要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四、进行产权重组公司的经营活动离不开产权关系的维护和管理。

如果公司的产权关系出现问题,就容易导致公司僵局。

此时,进行产权重组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重组可以通过股权出售、资产明晰等方式来进行,目的是优化公司产权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公司法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多种手段和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解决方法。

最后,强调一下,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

公司僵局诉讼探析

公司僵局诉讼探析

公司僵局诉讼探析公司僵局是一种状况,它发生在公司股权结构、内部管理、财务状况、业务方向等方面存在分歧、不同意见、甚至是严重矛盾的情况下。

该状况如果不得到及时化解,往往会使公司运营面临严重挑战,进而产生一系列的诉讼。

一、公司僵局的成因1.公司股权结构、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有些公司的股权结构异常复杂,存在相互交叉、复杂纠葛的情况,导致股东之间难以确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业务发展方向,也难以制定出能够满足各方利益诉求的决策;2.管理层分歧。

管理层内部挖墙角、明争暗斗,权利斗争、个人利益优先的心态使得管理层之间的合作难以融洽,致使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遭到影响;3.内部以财务状况分歧而起争执。

一些股东或管理层认为应该先期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而如何竞标、扩展业务、分配盈利等问题则也成为了矛盾的焦点;4.自然独裁现象的增强。

一些实控人会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变相套现、信托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权,对公司内部加强控制,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参与权和收益权。

二、公司僵局的危害公司僵局对于公司的健康运营和发展,将会产生以下的危害。

1.造成生产经营恶化。

在公司针对性方向和目标不明的情况下,经营管理职能受到影响,致使公司日常生产和经营无法稳定地进行;2.公司形象降低。

当公司因为内部矛盾和争斗致使负面信息流出,将使得客户和投资者丧失信任,从设计和采购到参与价格竞争,公司形象大受影响;3.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公司僵局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及投资者利益有很大的损害意义,特别是操盘、自然独裁的实控人能够通过行为遮盖公司内部的负面信息而受益,在不利的财务状况下可能牢稳排名,对整个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法1.诉讼方案。

如内外部的财务结构分歧带来合同违约等寻常经贸纠纷,可寻求法院的帮助。

以公司资产为评估基准,用评估单价确定对公司原股东的分红分配可能最中立的价值;2.主动化解公司内部纠纷。

为追求一致结果,公司应对员工制定更为细致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层成员的培训和教育;3.改变公司股权结构。

公司僵局救济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司僵局救济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司僵局救济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来,我国的民营企业快速增长,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的兴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民营企业发展趋势也面临多种压力,如市场竞争、金融风险、劳动力成本以及政策风险等问题。

其中,企业因资金链问题而倒闭的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倒闭,不仅损害了企业主的利益,也使得职工失去了工作机会,对社会以及经济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如何解决企业资金链断裂及企业倒闭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选题意义企业资金链停顿、断裂以及企业倒闭,不仅仅是企业本身的问题,而且也涉及到了管理、金融、法律、政治等多个领域。

对于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规范依法实施,已经成为后续企业合法、公正、持久地发展的基础。

关于企业倒闭的如何解决、如何肃清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如何维护职工利益,这些问题的调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

三、选题目的1、分析国内外企业资金链断裂、倒闭的原因和类型;2、总结企业倒闭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并分析相应的应对策略;3、结合实际案例,研究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的可行性与有效性;4、提出完善企业倒闭救济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四、选题内容1、企业倒闭的原因和类型。

主要包括外部环境因素、内部管理问题和其他因素对企业资金链断裂带来的影响以及债务违约、破产、清算等类型的企业倒闭状况的分析;2、企业倒闭的法律问题。

主要包括企业债务清算、职工赔偿、社会责任等问题的调研和分析;3、国内外企业倒闭救济体系的研究。

主要就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以及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4、案例分析。

选取较为典型的企业倒闭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的处理措施;5、企业倒闭救济制度完备性分析。

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建立和完善企业倒闭救济体系的建议和具体措施。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但是在市场运营中,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和管理不善,往往会引起公司的发展危机,最终导致公司的倒闭。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公司内部的僵局引起,当公司遇到此类状况时,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防止局面进一步恶化。

一、公司内部的僵局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不断扩展和更新的财务投资以及人员管理等要素,若是公司内部存在僵局,就会产生以下种种问题:1.困境升级当公司内部出现大范围的争吵或者不合理的管理时,就会产生困境,公司无法顺利运转,进一步恶化局面,导致公司的倒闭。

通常这种现象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

2.违法犯罪公司内部的僵局也可能导致公司的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贪污、行贿、洗黑钱等。

这种状况也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公司的倒闭。

3.媒体披露社会公众对公司进行关注时,会带来媒体扫描。

一旦公司内部发生僵局,坏消息将被报道,这对公司形象造成的损害难以挽回。

二、如何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是非常有必要的。

为此,我认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的规范制度公司应该建立自身的规范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规范内部人员的行为。

这样能够帮助员工遵循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科学的薪资体系科学的职业薪资体系能够为公司的员工带来高效的工作模式,让员工享受到应得的报酬,进而为公司创造价值。

3.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有效地解决内部矛盾,避免内部控制失效,纠正劣行。

同时,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带来帮助。

4.提高外部竞争力公司发展的根本在于创造价值,提高外部竞争力也是公司保持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公司应该充分利用优秀的人才和资源,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以此来稳定公司发展之路。

三、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若是已经形成了公司的内部僵局,路已不必全然失望。

公司僵局状态下司法解散制度适用问题探究

公司僵局状态下司法解散制度适用问题探究

公司僵局状态下司法解散制度适用问题探究摘要:公司僵局是公司在经营中易发生的一种经营困难,依靠公司自身已无法解决并使公司陷入瘫痪。

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僵局创新性的提出司法解散制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内部矛盾。

尽管司法解散在解决公司僵局方面有其优势,但更应当看到这种外部干预制度存在的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司法解散在解决公司僵局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更好的解决弥补司法解散制度中的不足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问题探究一、公司司法解散适用情形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有关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这是周友苏教授在《新公司法论》中对于公司僵局的阐述。

赵旭东教授用“电脑死机”来形象地描述了公司僵局的情况。

《公司法》183条规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继续存续会使公司股东受到重大损失,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表决权10%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也对适用司法解散的公司僵局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地列举。

二、公司司法解散解决公司僵局的优势首先,公司司法解散是对股东权利最直接的救济。

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公司就是股东之间基于共同利益而协议成立的法律主体,当人们在共同利益消失的情况下,为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而由股东选择自主解散;当然在公司出现司法僵局且无法自主解散时,赋予股东向法院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是对股东权利最直接的救济。

其次,司法解散作为最终的救济措施,也是节约社会成本的需要。

公司僵局最大的伤害就在于它造成一切事务的瘫痪,在内部矛盾中耗费时间和资源,导致对社会成本的浪费。

当用尽其他救济原则仍无法解决意思自治失效的情况下,司法解散作为最终的救济措施,能起到快刀斩乱麻的效果。

同时,由于各方对于司法解散严重的后果有预期认识,基于这种预期股东将会更加积极地寻找其他途径化解矛盾,注重彼此之间的合作,避免僵局的出现。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管理理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

公司僵局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1.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僵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在公司僵局期间,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2. 公司信用受损公司僵局使得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信用受损。

银行、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质疑,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

3. 公司资产流失公司僵局期间,公司可能因管理不善、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流失。

如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积压等,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4. 法律诉讼风险公司僵局可能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诉讼。

诉讼过程中,公司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增加了公司的负担。

5. 社会影响公司僵局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客户流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

同时,公司僵局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股东抗议、员工罢工等。

三、应对策略1. 协商解决在发生公司僵局时,各方应保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调解机构协助。

2.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应明确公司僵局的处理机制。

如章程中未规定,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法律诉讼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如指定临时董事、监事等,以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4. 公司重组在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重组。

重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的股东、管理层等,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僵局。

5. 公司清算如果公司僵局无法解决,且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可以考虑进行公司清算。

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依法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

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

知识文库 第06期223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侯琨鹏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也暴露出较多公司僵局问题。

此次研究主要是分析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在此基础之上论述公司僵局的法律救助。

希望能够对我国公司僵局问题提出参考性解决措施。

在公司实务中公司僵局比较常见,世界各个国家都高度关注公司僵局问题。

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逐渐降低了公司成立标准,因此我国公司数量和规模急速扩大。

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责任公司的建设规模比较小,注册资本少,成立门槛比较低。

但是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极易产生公司僵局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措施比较单一,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需要寻找出新的解决途径。

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入手,希望能够对公司僵局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发展路径。

1 我国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分析 1.1资本原则公司资本的原则主要包括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和资本确定,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增减资本,确保其具备偿还能力和社会信用,全面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资本原则作用下,股东不能够随意抽资,若公司在经营期间各股东之间产生激烈争论,迫使一方想提出公司中,此时就会因为资本原则限制而无法实现。

公司无法回购自身在外发行的股份,公司僵局不包含在公司法规定中的允许回购股份的规定,这样就导致僵局情况下无法使股东抽身退出,此时公司股东只能应用转让股份等方式提出。

然而由于存在公司僵局,则相应增加了其他投资者加入的风险,所以公司僵局无法通过第三方介入或者股东退出方式解决。

1.2公司人合性公司人合性会使其具备严格的内部出资转让程序,并且为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此种转让机制存在排外性质,这样就相应增加了稳定性和人合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便捷性。

在出现公司僵局之后,无法有效通过协议,因此尽管部分股东愿意让出内部接受股份,也无法给予合理出让价格,这样就会使转让股东产生被排挤感觉。

再加上公司人合性会导致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无法进行证券市场公开,所以导致公司无法找寻到合适的股份受让者,特别是处于公司僵局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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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法律问题研究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复杂,且一旦形成僵局通过公司内部运行打破僵局困难重重,此时,司法解散制度的确立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全新的救济途径。

论文从司法解散制度以及其他替代救济制度入手,寻求解决公司僵局困境的全新道路。

【Abstract】The reason for the corporate deadlock is complex,it is difficult to break the deadlock through the internal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provides a new remedy for solving the corporate deadlock. Paper from the judicial disbandment system and other alternative system,finds a new way to solve the corporate deadlock.标签:公司僵局;司法解散;替代救济措施1 引言以“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为例,该案件中凯莱公司只出现了内部管理的严重障碍,公司仍然处于盈利状态,依照《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规定不相符。

最终终审法院判决凯莱公司解散。

再例如“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该案一审法院以公司存续为目标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并未达成任何合意,最终判决富钧公司解散。

富钧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案中一审原告对于公司陷入僵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法院并未因此驳回其起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最主要原因都是股东或董事之间产生矛盾。

但个案的具体情形又有不同,第一个案件中公司虽然陷入僵局但仍然可以盈利,这与《公司法》第182条的立法内容有所不同,而法院的判决显示依然适用了公司僵局的情形依法解散了公司;后一个案件中一审的原告对公司僵局的形成有明显的过错,但仍然享有解散之诉的诉权。

公司僵局的问题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情况复杂,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立法很难操作,对于“严重经营困难”、“穷尽其他救济方式”、“适合主体”等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

因此,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逐一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2 公司僵局概述对于公司僵局的成因,不难推断,公司僵局的发生并非偶然,但公司内部却缺乏通过自身运行破解僵局的途径,这也为司法程序的介入提供了依据。

司法解散制度正是为了规制这种情形而设计,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验证了其有效性,但我国相关立法仍然不够明确,仍然存在解释的空间,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对立法的模糊性逐一进行解释分析。

3 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设计分析3.1 《公司法》第182条“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内涵”根据《公司法》182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而“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存在立法层面上的模糊性,又把解散公司的权利赋予了司法机关,导致了国内出现不同的判例。

根据“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表述,很容易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可以理解为公司陷入僵局是同时出现了“经营困难”和“管理困难”,不仅要管理层陷入对立无法做出决议,还要求公司出现负债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另一种理解则认为不应当望文生义,应当从公司僵局的概念入手,注重管理严重困难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而《公司法解释(二)》做出的列举式的解释也只是停留在第一条第四款“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样兜底性条款的解释范围之内没有任何突破。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就这两种分歧理解做出了回应,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根据判例的指导意见可知,对于公司法182条所载明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更侧重于管理层面的困境,经营困难资金匮乏的情况可以通过其他路径来解决,故不应作为公司解散的事由。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实际只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公司是否出现经营困难并不是审查的要件。

因此,立法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内涵更侧重于管理的困难而非经营的困难。

这一判例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行立法的模糊性,為法官处理司法解散诉讼做出了可参考的标准,避免了立法的模糊导致股东所要承受的不必要损失。

同时为司法介入制度划清了介入的界限,使司法介入制度在适用时更加严谨,充分尊重了公司自治。

3.2 司法解散之诉的主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诉讼主体唯一的限制就是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由于出现僵局的公司多为股东人数较少封闭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持有的表决权基本都能够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标准,但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处于对立的股东虽然对打破公司僵局无能为力,但都不愿意坐以待毙,往往都在不同程度上违反竞业禁止等义务,有的甚至是公司僵局形成的主要过错方。

对于有过错的股东是否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公司法》并无规定。

公报案例“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对此疑问做出了回应。

终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

从法院做出的判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解散之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更注重的是对案情的实质性审查。

这也比较符合我国国情,法官作为执法者不曾参与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对公司的内部信息无从知晓,而公司僵局的情形又十分复杂,要求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实属强人所难。

因此,在诉讼的实践中,不问僵局产生的原因,平等赋予有过错与无过错的股东同样的诉权是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状况所能做出的最好选择。

同时,就公司内部而言,即使是对公司形成僵局有过错的股东,其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注入公司的资本同样在受到不良的消耗,在公司僵局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救济打破,必须采取司法解散来减少资金损失时,应当将诉权视为股东的公共利益,所有适格股东都应当平等享有。

4 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救济制度探寻4.1 强制股权置换制度这一制度在司法解散诉讼中由法院主持原告与被告间以公平价格达成股份转移的程序。

强制股权置换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给予了只存在管理层对峙不存在经营困难而陷入僵局的公司一条生路。

此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一般的股权转让时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而强制股权置换带有司法介入的色彩,一般在司法解散之诉提起的同时实施,是公司内部股东未达成股权转让合意的补救。

当公司陷入僵局,对立的一方股东选择向其另一方股东出让股权退出公司时往往会遭到不合理的压价或提出明显高出范围的高价而不能达成转让协议,但在这一制度下股权的转让就更容易促成。

因为一般出现这种情形的公司大多都还有存续下去的可能性或者正在盈利,解散公司对于对立双方的股东都是巨大的灾难,因此提起解散之诉的股东不会漫天要价,决定收购的股东会出于利益衡量而选择接受议价达成合意。

如果股东并非出于达成合意而是出于恶意诉讼的目的威胁对立股东,那么他们在向法院提交出售价格时必然会漫天要价,法院可以根据其提交的价格做出相应的制裁。

结合我国国情,法院可以在受理案件之时起至开庭审理前的一段时间内,允许解散公司的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转让股权的合理报价并提供担保,合理报价的范围可由法院聘请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或由申请人自行证明。

若被申请人同意以改价格收购股权则由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书面合意后裁定和解。

若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提出的价格不合理,法院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股权转让的价格,情节严重的可直接驳回起诉。

若申请人提出的价格合理但仍未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则继续开庭审理。

4.2 任命临时董事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法院提供一名“临时股东”推荐人,若对立双方的股东都无异议则由该“临时股东”作为一般股东介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使与一般股东相同的表决权,从而打破对立股东之间僵持不下的局面。

但是,此“临时股东”的人员要求确是极高,应当不能与提出诉求的公司内的任何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且能够绝对保持中立、擅长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还不能在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担任职务等等。

这些严苛的筛选条件为此制度实施增加了难度。

这一制度引入我国在一定程度上也许可以缓解公司僵局的状况使其不至于走向司法解散的地步,但对“临时股东”的选择也同样是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相关专业人才信息库,在选取“临时股东”时可直接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若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则由此人担任“临时股东”。

以上两种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救济制度均来自于较为先进的美国公司法制度之中,其目的都是为了挽救陷入僵局之中的公司不被司法介入强制解散。

这些制度虽然出发点是友善的,但司法介入公司内部运行的程度不亚于强制解散公司,这些制度结合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现状来说缺乏可行性,因此笔者认为以上制度要在我国实施需要进一步分析讨论改良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案。

5 结语公司僵局的产生究其原因是公司自身的封闭性限制了股权的转移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表决制度,因此公司僵局的产生并非偶然。

我国《公司法》正在不断完善中,公司僵局也终将成为我国《公司法》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不可回避的问题。

司法解散制度作为解决公司僵局行之有效的司法介入程序受到世界各国立法的广泛推崇,我国也通过修改《公司法》确立这一制度。

然而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并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阻碍,虽然部分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予以解决,但仍然存在过于严苛的部分。

除此之外,司法解散制度也并非解决公司僵局的不二法门,加之其后果的不可挽回,寻求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救济措施就更为重要。

笔者借鉴了美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讨论了其适用的可能性,在此抛砖引玉,希望能为他人日后的研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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